第一节 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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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3
页码: 42-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优待的情况。其中包括优待工作、拥军优属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优待

内容

一、优待工作
  (一)群众优待
  民国26年(1937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征召人营士兵家属救济暂行办法》中“除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外,还有“物品借用”、“劳动畜力帮助”(类似代耕)的规定。福建从民国35年(1946年)起,寿宁、平和、南靖、将乐、长泰等县,开始给征属代耕、帮耕土地1.9万多亩。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闽西、闽北和闽东等地苏区政府组织群众成立“帮工队”、“代耕组”,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耕种土地,青年民兵、妇女和学生,也自动组成拥军优属小组,帮助孤老烈属和单身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挑水、扫院、打柴、磨谷、请医、取药等各种零活。
  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优待士兵条例》,规定:
  “帮助士兵家属做工,以长年12个月计算,平均每月至少帮助2工,在3、6、10三个月农忙季节加倍,无人做工者,折银津贴给家属,津贴的工款以区为单位,按全区人口分摊,分四季由政府征集分发。”
  1951年4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颁布《福建省1951年优属代耕工作方案》和《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随着农村的生产组织和分配形式,经济体制的变化,优待办法先后进行3次调整。
  1950~1955年,优待的主要形式是包耕、代耕土地。1951年前,各级政府在农忙季节,组织群众为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使烈军属分到的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农民同等土地的收获量。对于缺劳力和畜力者给予助耕。1951年4月,《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公布后,改变临时代耕、代收为专户包耕、包产固定专责制代耕办法。1952年,全省45012户烈、军属,享受代耕的有20255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45%,其中固定户代耕制的占73%,非固定户代耕制的占27%。
  1953年后,随着农村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形成与发展,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代耕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代耕办法由农民个人包耕转变为由农业化社或互助组承包的固定责任制。1954年底统计,全省有4.5万多户优抚对象享受代耕,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45.2%,代耕的土地17万余亩,每户平均3.8亩。
  1956~1982年,农业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优待劳动日(劳动工分)。1956年,建立农业高级社后,社员收益按劳动工分计酬。农村生产组织和分配形式变化,过去的代耕制度已不适应,1956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迅速推行和做好对贫困而又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劳动日的指示》,为完善优待劳动日制度,省民政厅对优待对象、标准和负担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优待对象是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或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对于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自做工分少的军官家属,可优待一部分“工分”,使他们能按当地社员一样分到必需的粮食和实物(按所在生产队的分配价格或国家统销牌价交款)。
  优待标准,以当地社员的收入水平,优抚对象的经济状况和集体经济基础来确定。可以按人口当年平均所得劳动日数作为优待标准,扣除优抚对象自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社队给予优待补齐;也可以按当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烈属略高)的原则,确定优待标准,不足部分同样由社队给予补齐。
  负担办法,在农业高级社时期,优待的工分由全社社员负担。在人民公社时期,由大队统筹负担。1956年,全省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共3.5万户,优待劳动日折现金154.2万元,平均每户44元。1972年,全省享受优待12万户,折金额622万元,保证了优抚对象能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
  优待做法,实行春评、夏查、秋落实兑现。
  到1982年(即实行优待劳动日最后一年)统计,全省享受优待的对象共有99064户(占优抚对象175753户的56.3%),优待工分折金额为1172.2万元,相当于当年国家优抚补助款的3.8倍,平均每户优待金为118.3元。
  1983年以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的办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分配形式发生变化,为使优待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相适应,1983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试行办法》,对义务兵家属改变过去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不困难不优待的办法,实行普遍优待,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优待金负担办法,由大队(村)或公社(乡)统筹安排(避免参军多的村多负担,参军少的村少负担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县、社(乡)还推行优待加奖励的办法(即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嘉奖或立功者,按不同等次优待金增发5%至100%)。有的市、县还对城镇义务兵实行群众优待。1987年10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福建省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试行办法》。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优待标准也逐步提高。1994年,全省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共61320户,优待金额计4639万元,户均756.5元(见附表3-1)。
  (二)政府补助
  民国时期,优待工作由福建省民政厅主管,省党部、军管区、司令部协办,全省有53个县设立优待委员会。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政府根据《抗战建国纲领》第11规定和政务院颁布《征召入营士兵家属救济暂行办法》,《应征新兵及其家属鼓励办法》、《慰问出征军人家属办法》和《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办法》等诸多办法。但查民国档案资料,绝大部分的县政府对上述诸办法执行不力或根本没有执行。每年各县对出征军人家属生活补助金、优待金和安家费都有预算款额,但发放很少,或分文未发。一些敌占区的县政府几度流亡,优待根本没法执行。民国27(1938年)至33年(1944年)7年中,共发给征属生活补助费2054.6万元(国民党法币),稻谷13.3万斤,大米469.5万斤,受补助的征属计93万多人(次),每人(次)年均22元、5斤谷(米)。
  在革命老根据地的闽西、闽北等地30多个县苏维埃政府,统一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的《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对工农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照顾热情备至,凡红军战士家在苏区区域内的,其本人和家属均与当地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林。对缺劳动力的红军家属,乡苏维埃政府还组织人力帮耕、帮种、帮割、帮收,并免征捐税;生活有困难的,政府每月发给大洋3~5元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长期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实行按月定量发给补助费,保障他们的生活。当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1118户。经过1959、1960、1963、1965年等多次调整,逐步扩大了补助范围。1963年全省定期补助户数增加到4792户。1979年5月按照民政部规定,居住城市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家中有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家庭有困难,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又进一步扩大了补助范围。同年10月,全省全面进行调整优抚对象和家属定期定量的补助工作。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80年又规定,补助重点为烈士父母、配偶和老复员军人。对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的家属可享受最高标准。当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由1979年的9497户激增到20756户,全年支出补助款项从59万元增加到156.3万元。
  1983年,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适当提高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使他们的生活进一步改善。
  1985年开始,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称三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年相应提高。
  1934年红军主力北上,福建参加长征的有2万多名,1938年,又有5000多名参加新四军北上抗日,还有相当部分战士留在根据地开展3年游击战争,有一部分人员由于伤、病等原因,失散离开红军队伍。1987年,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各地红军失散人员进行普查、确认,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8年全省认定红军失散人员8153人,年发补助款200多万元,人均近250元,帮助他们安度晚年。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闽西、闽北、闽东等苏区,由于当时受到“左”的错误影响,以“社会民主党”、“AB团”、“改组派”等问题,错杀了一部分同志。1950年后,逐步进行过平反昭雪。1983年9月,省委组织部和民政厅等单位又组成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错杀人员平反昭雪办公室(简称二战办),专门负责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至1985年底,平反昭雪7667人,并补评、新评烈士514名,对其中有配偶和直系亲属的3916人,发给安家费和抚恤费计67万多元,对其中孤老无依的488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94年,省财政拨出170多万元用于提高“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城市“三属”每人每月由84元提高至104元;城镇“三属”每人每月由74元提高至89元;农村“三属”每人每月由54元提高至64元;退伍老红军和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也相应提高。
  1994年,全省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计5.986万户,年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计977.7万余元(见附表3-2)。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除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采取定期定量补助和定期抚恤外,还发放一批临时优抚救济款,重点解决一部分优抚对象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问题。发款的时间,主要是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灾害年的春夏荒及寒冬腊月等期间。
  1955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全省先后发出115万元生产补助款,重点补助15000户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料和入社投资不足的困难问题,支持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1977~1979年,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都发出200万元左右的生活补助款,用于解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烈属、军属、伤残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因遭受诬陷错误处理而被停发优待、补助金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从1950年至1994年,全省共发出抚恤事业费计5.15亿余元,其中直接用于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补助1.4亿元,年均311万元。
  政府在解决烈军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上,除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外,还采取组织安排生产和介绍就业相结合的办法。1950年至1953年的4年中,福州、厦门两市优先安排烈军属1505人就业。1951年到1956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和一些较大集镇兴办150个烈军属生产厂(组),组织2000多名烈军属、残疾军人参加生产,增加收入。
  1951年9月,省民政厅分别在福州市和龙岩地区兴办烈军属子弟学校各1所,这两所学校(1956年交教育部门管理),共免费接收了316名烈士遗孤和贫苦无依的烈军属子弟人学,福州、厦门两市其他普通学校也给1598名贫苦烈军属子女享受免费入学和减免学杂费。在农村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的,每人每年补助16至24元;在城市每人每年补助32至48元。1956年全省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享受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的计4万多人次,补助款12万元。儿童入托入园也给予照顾,仅福州市1986年就优先为2700多名烈军属儿童解决了入园入托问题。
  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1994年全省在乡的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计1793人。对于行动有困难,需装置假肢等辅助器械者,由省民政厅假肢厂免费安装。从1960年至1988年先后为1.5万名伤残人员安装了假肢、矫形辅助器3万多件、残废代步车辆及轮椅近千辆、病理鞋872件,价值98万多元。
  贫苦烈军属疾病治疗自费负担有困难的,由卫生部门酌情减免,并享有就诊优先权。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原病复发或加重,还是患其他疾病,医疗费用自费有困难,由当地卫生部门给予减免。
  伤残军人因病外出就医、探亲访友或旅游等,乘坐国营火车、汽车、轮船、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可享受规定的票价优侍,大多数地方还设有伤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
  对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志愿兵家属住房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帮助解决。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3个区,从1986年以来投资100多万元,为缺房的烈军属优抚对象安排住房430间(8000平方米),同时为600多户烈军属修缮了破漏房屋24291平方米。
  为支持烈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中有一定劳动力的对象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走向富裕,1978年民政厅在晋江地区的惠安县和永春县实行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发展就业性的生产试点。1980年,省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150万元专款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1981年和1982年又拨出扶持专款120万元。从1980年至1982年,先后在31个县开展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工作,办起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各种类型的场、组、厂、店112个,安排1044名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参加生产,并扶持637户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1984年,省民政厅成立“双扶”(扶贫和扶优)办公室,实行扶贫、扶优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开展。
  从1979年开始到1988年底止,全省共扶持51132户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其中勤劳致富已见成效的有33930户,占66.4%。
  二、拥军优属
  (一)节日活动
  福建是全国重点革命老根据地省份之一,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人民就树立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上杭县才溪乡曾被誉为“中央苏区第一模范乡”。
  1949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省委、省人民政府都发出拥军优属文件,各级政府和各基层单位,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和机关干部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慰问总团,各地区党委、专署、市委、市政府成立分面,随带文艺队,深入海岛前沿、高山哨所、机场、舰队和部队医院、荣军医院等,对指战员、伤病员进行慰问和赠送慰问品,并举行军政、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县、乡人民政府还给烈军属挂光荣灯、光荣牌。
  1951年春节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发出“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1月29日《福建日报》也发表《开展双拥运动》社论,军爱民、民拥军的运动在全省范围内掀起,春节前后,以区或乡为单位,逐家逐户给烈属、军属挂光荣牌(灯)、贴春联、送年画、送慰问品。许多县、乡领导还到孤老烈属家中共度除夕之夜。6、7月间,中国人民志愿军归国代表及赴朝慰问团,先后到达福建各地传达朝鲜前线的胜利和志愿军的许多可歌可泣英雄事迹,鼓舞了全省人民的爱国热情。在“八一”建军节前后,各地对优抚代耕工作普遍进行检查,召开烈军属代表会,进一步推动了全省优抚代耕工作。当年,全省有60%以上的人订立了爱国公约。建阳专区有95%以上群众订立了爱国公约。
  1952年,全省各地普遍评选乡、县两级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和拥军优属模范。1953年1月在福州召开全省第一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和拥军优属模范代表会议。春节期间,各地提出“做好拥优一件事”口号,掀起解放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群众性的拥优热潮。据39个县不完全统计,慰问烈军属的食品15.3万多斤,肉类1.4万多斤,蔬菜7.7万多斤,日用品、布匹、书籍2.5万多件,慰问金3万多元(折新币),送光荣灯、年画、春联计1.4万多件,为烈军属、残废军人砍柴2万余担,挑水4万余担,积肥8000余担,给解放军官兵写慰问信3.5万多封,为孤老烈属修缮房屋家具、缝补衣服和做其他零活3.7万余起。通过拥优运动,大大提高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1958年,“8·23”炮击金门后,省委、省人委组织各界人民慰问团,向前线三军指战员慰问祝捷。10月,全国各省人民及文艺界先后组织慰问团陆续到福建前线对驻军进行亲切慰问和演出。其中有文艺界名人田汉、梅兰芳、田间等率领的全国文艺慰问团;有著名豫剧演员常香玉率领的河南豫剧院慰问团;有著名评剧演员筱白玉霜率领的前线慰问团;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全国中华归侨联合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慰问团;还有湖南、湖北、广东、江西、山东、山西、浙江、上海、天津、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部队的慰问团,携带歌舞、话剧、京剧、地方戏、电影陆续到闽慰问,前后达1年之久。
  由于福建地处海防前线的特殊地理位置,全国各地人民十分关注,政府和各阶层群众对拥军优属活动十分重视。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期间,军政军民关系虽然受到破坏和干扰,但拥军优属活动从无间断。
  1980年元旦和春节,各级政府根据1979年12月中共中央的《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通知》精神,结合宣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伟大胜利和批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热烈而又细致、扎实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1983年春节,县以上各级政府和团以上部队联合举行报告会、军民代表座谈会、军民联欢晚会、军民团结专题展览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纪念延安“双拥”运动40周年活动。
  1980~1983年的4年中,省人民政府在各个节日期间,计赠送给部队医院伤病员、伤残军人慰问品14万多件,送给烈军属、伤残军人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年画120多万张。各地、市、县人民政府都开展送年画、贴春联、悬挂光荣牌等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并积极热情地为部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问题。福州市和晋江地区在1981~1983年的3年中,共安排部队家属子女参加工作2048人,帮助部队家属子女及转业干部家属调动工作1223人,为随军家属解决户口324户、963人,供应给部队各种副食品1500多万斤、紧俏物资4400多件。各地还结合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相互协商解决一批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军政、军民关系更加密切。
  1987年8月,县以上各级政府和团以上部队都广泛开展纪念建军60周年活动。
  1988年春节前夕,在福州市台湾大戏院举行省委、省政府和驻闽部队春节联欢晚会,出席联欢晚会有省委书记、常委、省顾委正副主任、省人大正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正副省长、省纪委正副书记、省政协正副主席,福州市委正副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和省军区、空八军、武警总队党委常委及司、政、后领导、海军基地后勤部领导同志及官兵代表计1200多人。翌日,省各界春节慰问团分别到省军区、空八军、武警总队、海军基地后勤部和部队医院等单位进行慰问,并赠送慰问品。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在福州体育馆召开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1周年的电影晚会。参加晚会有省、市党政军领导和驻榕部队指战员及各界代表共1.2万多人,省、市有关领导还联合前往南京军区福州总院慰问住院伤病员,并赠送慰问品。
  1986年底至1987年1月,民政厅副厅长张振郎参加民政部组织的慰问团赴西沙群岛、海南岛慰问驻岛部队的1300多名福建籍干部、战士,并向他们赠送慰问品。
  1988年12月15日,民政厅副厅长邱林华率领福建慰问团一行16人,携带一万多件慰问品及大批慰问信,前往广西法卡山等地看望福建籍的指战员及前线部队,表达福建人民对边防子弟兵的关怀。
  (二)服务网络
  拥军优属是群众性的社会工作,广大群众和社会上各行各业为烈军属和驻军做好事,进行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全省各地逐步形成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福建闽西、闽北、闽东等革命根据地广大人民已对红军及其家属怀有深厚的阶级感情,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已蔚为风尚。
  1949年后,福建人民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革命传统各乡各村都订立拥军优属公约,采用各种形式,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在城市集镇、街道、居委会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众多“拥军优属服务网点”,为烈军属进行“优先、优惠”服务。粮食、商业、服务行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为老烈属、伤残军人送货上门、送医送药到家,为贫困烈军属子女入学减免学费。各行各业的干部、工人和居民、学生都为解放军、烈属、军属、伤残军人争做好事。1987年底统计,全省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4300多个,一年中为优抚对象和部队办实事、做好事达11万多件。
  在拥军优属和为烈军属、伤残军人排忧解难的服务活动中,出现许许多多模范人物和先进单位。厦门市民立小学、东山县实验小学组织师生与当地驻军、烈军属挂钩,建立拥军优属固定点,经常为部队和烈军属、伤残军人做好事,多年来被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58年炮轰金门期间,厦门前线何厝村妇女何惠琴组织10名姐妹成立“拥军优属小组”,专门为前沿解放军做饭、洗衣、送水和抢救伤员,给子弟兵送去温暖和鼓舞,被评为福建省“双拥”模范。晋江县永和乡周坑村林树球一家人,从1958年以来,30年如一日坚持为驻军做好事、办实事,受到部队和地方政府好评。1983年6月,驻军某团赠送给一块“拥军世家”的金匾。1984年,林树球出席全国“双拥”先进代表大会,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林树球“拥军模范”光荣称号。莆田县南日岛妇女蔡银治,从15岁起(1953年),就在母亲的带领下,自己掏钱买肥皂、洗衣粉,并带上缝纫机为驻岛的部队义务洗、补衣服、棉被,坚持40多年,岛上的官兵均视她为“慈母”。江西籍战士巢玉平,1986年退伍回家后,还念念不忘蔡大妈,特地寄来一张“全家福”相片给蔡大妈,相片背面题写“赠送慈母”四字。蔡银治先后2次荣获省级“三八红旗手”、6次荣获县、市、省及全国“拥军模范”等光荣称号。尤溪县池田公社民政助理员詹宏勋,自1973年任职以来,10多年如一日经常深入基层逐家逐户为烈军属、复退军人排忧解难,仅1982年一年中,就深入到20多个大队,走访165家烈军属和复退军人,为他们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群众称赞他是“优抚对象的贴心人”。据统计,1981年至1983年被评为县、市拥军优属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共26400多个。
  (三)军民共建活动
  福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是1981年驻南安县梅山镇部队与梅山人民首先开展起来的。1981年5月,驻南安梅山的32515部队同南安梅山公社人民带头共同建设了全省第一个文明镇,使镇容整洁,秩序井然,服务热情,社会风气好,受到回乡探亲的侨胞赞扬。年底,总政治部在广州召开南方片群众工作会议上推荐梅山经验。随后,连江县丹阳、福鼎县台山等地相继涌现出军民共建文明镇、文明岛、文明街、文明学校等。
  1983年3月,省委、福州军区党委在连江县丹阳联合召开现场会议,推广丹阳军民共建精神文明经验,福州军区司令员杨成武、政委傅奎清和省委书记项南都参加了会议,肯定他们的经验,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从此,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在全省各地掀起,如32413部队与南靖县草前大队、福空龙田机场站与福清县龙田公社、海军37592部队勤务船中队与宁德县南沃大队、仙游县人民武装部与前连大队等都结成“一对一”,开展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同年底,全省城乡已有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点728个。
  驻福建部队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当作新时期拥政爱民的一项重要任务,广泛开展学雷锋、树新风、送温暖,做好事活动,积极帮助地方搞好社会公益事业。驻东山岛某部,长期坚持与群众一道绿化海岛,使岛上的树林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昔日风沙滚滚的荒岛,如今成为郁郁苍苍的“东海绿洲”。
  1982年,在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驻闽部队先后出动45.5万多人次,汽车1300多辆次,配合地方政府清理垃圾,疏通河道、污水沟,并组织6100个学雷锋小组,活跃在城乡,定期帮助烈军属、五保户挑水、扫地、送煤、砍柴、理发、种责任田等,还选派1600多名干部、战士担任校外辅导员,协助174所中学办好教育,培养祖国的下一代。
  各级地方政府,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作为新时期拥军优属的重要任务,驻闽部队把促进地方文明建设作为拥政爱民的重要内容来抓。“双拥”工作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是拥军优属的新发展。自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涌现许多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厦门郊区禾山公社人民和驻军,十年如一日,发扬军民“同站一班哨,同操一门炮”的光荣传统,共守海防。惠安县大蚱大队耕山队113名民兵和社员,同东山海陆空三军观通站的指战员,共同规划、共同开荒、共同造林,从1981~1983年共种植相思树和大麻黄28.5万多株,总面积170亩,把观通站周围绿化得郁郁葱葱。宁化县泉上公社从1981年以来,同福州军区炮兵某部共同建造了“同心路”、“爱民桥”、“爱民井”、“拥军井”,谱写一曲曲军民鱼水情的赞歌。
  1990年12月,成立福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址在省民政厅)。各地市也相继成立“双拥”机构。每年省、地、市、县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都派人深人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双拥工作。1990年底,全省已有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点2500个,其中320个被评为文明单位。驻闽部队先后涌现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420个,先进个人3100名。1992年“双拥”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莆田县、泉州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泉州、三明、晋江、永安、石狮、南平6个市和莆田、龙海、福清、闽清、长乐、将乐6个县荣获省级“双拥模范县”称号;长汀县荣获省级“拥军优属模范县”称号;长泰县武安镇、同安县大嶝镇、南安县洪赖镇、厦门市禾山镇、宁德市三都镇、霞浦县海岛乡、顺昌县元坑镇、福州市新港街道荣获省级“双拥模范乡、镇(街道)”称号;上杭县才溪乡、福州火车站荣获省级“拥军优属模范乡(站)”称号。1994年7月,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县再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三明市也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全省评出省级“双拥模范”单位72个,表彰51个拥政爱民先进单位,93名“双拥”先进个人,还建立了基层拥军服务组织2.3万多个。
  (四)表彰先进
  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在革命和建设中始终是一支重要的积极力量,他们在各自岗位上保持光荣,发扬光荣,涌现许多先进模范人物。上坑县烈属何细妹,在土地革命时,丈夫为革命牺牲,本人被捕,受尽严刑拷打不屈不挠,始终坚持革命。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参加剿匪反霸,1951年又将独子送去参军继承父志。连江县烈属王水莲,3个儿子皆为革命烈士,自己任地下交通员、乡苏维埃妇女委员,两次被捕,被判刑16年,坚贞不屈。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工作,两次被评为全国烈属模范。东山县钱岗村复员军人孙礼文,1953年在东山战斗中带领担架队坚持完成转运伤员任务,被评为一等功臣,1954年在农业生产中表现积极,创高产,被评为模范复员军人,1955年在支前工程中表现突出,被评为二等支前功臣。沙县洋溪公社烈属乐登科,1979年3月大儿子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同年8月又将二儿子送往大儿子生前所在部队服役。上杭县兰溪公社军属邱镜忠,把爱国拥军当作自己应尽的光荣义务,1956年以来,接连送了4个儿子到部队服役。自己年逾60,仍积极参加本乡村建设事业。1983年他们都被评为全省烈属、军属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模范人物,进一步鼓舞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进一步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从1952年起到1994年,各县、市几乎每年都开展评选优抚模范,并召开烈军属、伤残、复退军人模范代表会或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优抚工作。
  1953年1月,福建省召开首次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8月和1959年4月召开两次全省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1983年3月召开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1990年6月召开福建省驻闽部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代表大会(见表3-3)。
  1986年8月19日民政厅在崇安召开福建省优待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11个优待工作先进单位。
  1987年各县、市先后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共表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220个,先进个人838人。
  1988年5月间,根据民政部《关于纪念延安兴起“双拥”运动45周年暨评选“双拥”先进典型的通知》,在全省各地开展评选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典型活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建瓯县民政局、南靖县民政局、厦门市思明区文安街道办事处,莆田福详塑胶有限公司、上杭县才溪乡人民政府、晋江县永宁镇沙堤村委员会和詹李术(宁德洋中粮站)、乐登科(三明梅列区洋溪乡)、邱永成(上杭县)被评为全省拥军优属模范并出席全国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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