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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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3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优待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3
页码: 42-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优待抚恤的情况。其中包括优待、抚恤、褒扬、优抚事业单位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优待抚恤

内容

优待抚恤,古来有之,早在夏商时期,对行军吏士伤亡者给医治善葬。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诸侯对伤亡官兵都推行食田、尝田、免除徭役和赋税。西汉时期,为战死者奠祭、修建坟墓。经过唐、宋、元、明、清各朝代不断充实、发展,逐步形成了优抚制度。
  清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恤荫恩赏章程》,对军人死亡、伤残抚恤、恩赏作详细规定,这是封建制度下一部较完整的优抚条例。民国时期,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期间,先后制定和发布过《陆海空军抚恤条例》、《褒扬抗战忠烈条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等一系列优待抚恤法规制度,并在各地兴建“昭忠祠”或纪念碑。当时,除一些高级官员和将领阵亡、病故,其家属享有抚恤外,低级军官士兵和职员牺牲、病故后,其家属享受抚恤者寥寥无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军人优待和官兵牺牲、病故、伤残等一系列优抚条例和法规,对历次革命战争或为保卫国家安全、建设社会主义而牺牲或致残的人员,釆取追功授号、发放恤金、群众优待、竖碑建馆、修志立传等给予褒扬抚恤。1950~1994年,全省共发出优抚事业费5.15亿余元,新建、修建的革命烈士陵园、墓、碑、馆、亭等达200多处;对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妥善安置;每年春节、“八一”等节日,各级政府都组织广大群众开展拥军优属慰问等活动;对家在农村缺乏劳动力的军属给予代耕或优待劳动日(资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略高于一般群众水平。对家庭生活有困难又有一定劳动力的优抚对象,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第一节 优待
  一、优待工作
  (一)群众优待
  民国26年(1937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征召人营士兵家属救济暂行办法》中“除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外,还有“物品借用”、“劳动畜力帮助”(类似代耕)的规定。福建从民国35年(1946年)起,寿宁、平和、南靖、将乐、长泰等县,开始给征属代耕、帮耕土地1.9万多亩。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闽西、闽北和闽东等地苏区政府组织群众成立“帮工队”、“代耕组”,为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耕种土地,青年民兵、妇女和学生,也自动组成拥军优属小组,帮助孤老烈属和单身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挑水、扫院、打柴、磨谷、请医、取药等各种零活。
  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优待士兵条例》,规定:
  “帮助士兵家属做工,以长年12个月计算,平均每月至少帮助2工,在3、6、10三个月农忙季节加倍,无人做工者,折银津贴给家属,津贴的工款以区为单位,按全区人口分摊,分四季由政府征集分发。”
  1951年4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颁布《福建省1951年优属代耕工作方案》和《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随着农村的生产组织和分配形式,经济体制的变化,优待办法先后进行3次调整。
  1950~1955年,优待的主要形式是包耕、代耕土地。1951年前,各级政府在农忙季节,组织群众为无劳力或缺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使烈军属分到的土地产量不低于当地农民同等土地的收获量。对于缺劳力和畜力者给予助耕。1951年4月,《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公布后,改变临时代耕、代收为专户包耕、包产固定专责制代耕办法。1952年,全省45012户烈、军属,享受代耕的有20255户,占烈军属总户数的45%,其中固定户代耕制的占73%,非固定户代耕制的占27%。
  1953年后,随着农村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形成与发展,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代耕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代耕办法由农民个人包耕转变为由农业化社或互助组承包的固定责任制。1954年底统计,全省有4.5万多户优抚对象享受代耕,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45.2%,代耕的土地17万余亩,每户平均3.8亩。
  1956~1982年,农业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优待劳动日(劳动工分)。1956年,建立农业高级社后,社员收益按劳动工分计酬。农村生产组织和分配形式变化,过去的代耕制度已不适应,1956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迅速推行和做好对贫困而又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待劳动日的指示》,为完善优待劳动日制度,省民政厅对优待对象、标准和负担办法等作了具体规定。
  优待对象是烈属、军属、革命伤残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或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对于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自做工分少的军官家属,可优待一部分“工分”,使他们能按当地社员一样分到必需的粮食和实物(按所在生产队的分配价格或国家统销牌价交款)。
  优待标准,以当地社员的收入水平,优抚对象的经济状况和集体经济基础来确定。可以按人口当年平均所得劳动日数作为优待标准,扣除优抚对象自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社队给予优待补齐;也可以按当地农民实际生活水平(烈属略高)的原则,确定优待标准,不足部分同样由社队给予补齐。
  负担办法,在农业高级社时期,优待的工分由全社社员负担。在人民公社时期,由大队统筹负担。1956年,全省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共3.5万户,优待劳动日折现金154.2万元,平均每户44元。1972年,全省享受优待12万户,折金额622万元,保证了优抚对象能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社员生活水平。
  优待做法,实行春评、夏查、秋落实兑现。
  到1982年(即实行优待劳动日最后一年)统计,全省享受优待的对象共有99064户(占优抚对象175753户的56.3%),优待工分折金额为1172.2万元,相当于当年国家优抚补助款的3.8倍,平均每户优待金为118.3元。
  1983年以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的办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分配形式发生变化,为使优待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相适应,1983年3月17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试行办法》,对义务兵家属改变过去困难大多优待,困难小少优待,不困难不优待的办法,实行普遍优待,优待工分改为优待金。优待金负担办法,由大队(村)或公社(乡)统筹安排(避免参军多的村多负担,参军少的村少负担的不合理现象)。有的县、社(乡)还推行优待加奖励的办法(即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嘉奖或立功者,按不同等次优待金增发5%至100%)。有的市、县还对城镇义务兵实行群众优待。1987年10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福建省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试行办法》。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优待标准也逐步提高。1994年,全省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共61320户,优待金额计4639万元,户均756.5元(见附表3-1)。
  (二)政府补助
  民国时期,优待工作由福建省民政厅主管,省党部、军管区、司令部协办,全省有53个县设立优待委员会。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政府根据《抗战建国纲领》第11规定和政务院颁布《征召入营士兵家属救济暂行办法》,《应征新兵及其家属鼓励办法》、《慰问出征军人家属办法》和《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办法》等诸多办法。但查民国档案资料,绝大部分的县政府对上述诸办法执行不力或根本没有执行。每年各县对出征军人家属生活补助金、优待金和安家费都有预算款额,但发放很少,或分文未发。一些敌占区的县政府几度流亡,优待根本没法执行。民国27(1938年)至33年(1944年)7年中,共发给征属生活补助费2054.6万元(国民党法币),稻谷13.3万斤,大米469.5万斤,受补助的征属计93万多人(次),每人(次)年均22元、5斤谷(米)。
  在革命老根据地的闽西、闽北等地30多个县苏维埃政府,统一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的《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对工农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照顾热情备至,凡红军战士家在苏区区域内的,其本人和家属均与当地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林。对缺劳动力的红军家属,乡苏维埃政府还组织人力帮耕、帮种、帮割、帮收,并免征捐税;生活有困难的,政府每月发给大洋3~5元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长期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实行按月定量发给补助费,保障他们的生活。当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1118户。经过1959、1960、1963、1965年等多次调整,逐步扩大了补助范围。1963年全省定期补助户数增加到4792户。1979年5月按照民政部规定,居住城市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家中有人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家庭有困难,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又进一步扩大了补助范围。同年10月,全省全面进行调整优抚对象和家属定期定量的补助工作。规定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1980年又规定,补助重点为烈士父母、配偶和老复员军人。对孤老烈属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的家属可享受最高标准。当年全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由1979年的9497户激增到20756户,全年支出补助款项从59万元增加到156.3万元。
  1983年,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适当提高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使他们的生活进一步改善。
  1985年开始,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称三属)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年相应提高。
  1934年红军主力北上,福建参加长征的有2万多名,1938年,又有5000多名参加新四军北上抗日,还有相当部分战士留在根据地开展3年游击战争,有一部分人员由于伤、病等原因,失散离开红军队伍。1987年,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对各地红军失散人员进行普查、确认,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8年全省认定红军失散人员8153人,年发补助款200多万元,人均近250元,帮助他们安度晚年。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闽西、闽北、闽东等苏区,由于当时受到“左”的错误影响,以“社会民主党”、“AB团”、“改组派”等问题,错杀了一部分同志。1950年后,逐步进行过平反昭雪。1983年9月,省委组织部和民政厅等单位又组成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错杀人员平反昭雪办公室(简称二战办),专门负责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至1985年底,平反昭雪7667人,并补评、新评烈士514名,对其中有配偶和直系亲属的3916人,发给安家费和抚恤费计67万多元,对其中孤老无依的488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1994年,省财政拨出170多万元用于提高“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城市“三属”每人每月由84元提高至104元;城镇“三属”每人每月由74元提高至89元;农村“三属”每人每月由54元提高至64元;退伍老红军和复员军人定补标准也相应提高。
  1994年,全省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计5.986万户,年发定期抚恤金和定期补助费计977.7万余元(见附表3-2)。
  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除对烈军属和复退军人采取定期定量补助和定期抚恤外,还发放一批临时优抚救济款,重点解决一部分优抚对象因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问题。发款的时间,主要是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灾害年的春夏荒及寒冬腊月等期间。
  1955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全省先后发出115万元生产补助款,重点补助15000户优抚对象解决生产资料和入社投资不足的困难问题,支持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1977~1979年,各级民政部门每年都发出200万元左右的生活补助款,用于解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部分烈属、军属、伤残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因遭受诬陷错误处理而被停发优待、补助金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从1950年至1994年,全省共发出抚恤事业费计5.15亿余元,其中直接用于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补助1.4亿元,年均311万元。
  政府在解决烈军属的生活困难问题上,除实行群众优待与国家抚恤、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外,还采取组织安排生产和介绍就业相结合的办法。1950年至1953年的4年中,福州、厦门两市优先安排烈军属1505人就业。1951年到1956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市和一些较大集镇兴办150个烈军属生产厂(组),组织2000多名烈军属、残疾军人参加生产,增加收入。
  1951年9月,省民政厅分别在福州市和龙岩地区兴办烈军属子弟学校各1所,这两所学校(1956年交教育部门管理),共免费接收了316名烈士遗孤和贫苦无依的烈军属子弟人学,福州、厦门两市其他普通学校也给1598名贫苦烈军属子女享受免费入学和减免学杂费。在农村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的,每人每年补助16至24元;在城市每人每年补助32至48元。1956年全省贫苦烈军属子女入学享受补助和减免学杂费的计4万多人次,补助款12万元。儿童入托入园也给予照顾,仅福州市1986年就优先为2700多名烈军属儿童解决了入园入托问题。
  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1994年全省在乡的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计1793人。对于行动有困难,需装置假肢等辅助器械者,由省民政厅假肢厂免费安装。从1960年至1988年先后为1.5万名伤残人员安装了假肢、矫形辅助器3万多件、残废代步车辆及轮椅近千辆、病理鞋872件,价值98万多元。
  贫苦烈军属疾病治疗自费负担有困难的,由卫生部门酌情减免,并享有就诊优先权。
  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论是原病复发或加重,还是患其他疾病,医疗费用自费有困难,由当地卫生部门给予减免。
  伤残军人因病外出就医、探亲访友或旅游等,乘坐国营火车、汽车、轮船、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可享受规定的票价优侍,大多数地方还设有伤残军人优先购票窗口。
  对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志愿兵家属住房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帮助解决。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3个区,从1986年以来投资100多万元,为缺房的烈军属优抚对象安排住房430间(8000平方米),同时为600多户烈军属修缮了破漏房屋24291平方米。
  为支持烈军属、伤残、复员、退伍军人中有一定劳动力的对象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走向富裕,1978年民政厅在晋江地区的惠安县和永春县实行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发展就业性的生产试点。1980年,省人民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150万元专款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1981年和1982年又拨出扶持专款120万元。从1980年至1982年,先后在31个县开展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工作,办起种植、养殖、加工、服务等各种类型的场、组、厂、店112个,安排1044名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参加生产,并扶持637户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1984年,省民政厅成立“双扶”(扶贫和扶优)办公室,实行扶贫、扶优统一领导,统一布置,统一开展。
  从1979年开始到1988年底止,全省共扶持51132户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其中勤劳致富已见成效的有33930户,占66.4%。
  [=此处为表格(表3-2若干年份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和抚恤统计表)=]
  二、拥军优属
  (一)节日活动
  福建是全国重点革命老根据地省份之一,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人民就树立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上杭县才溪乡曾被誉为“中央苏区第一模范乡”。
  1949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每年的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省委、省人民政府都发出拥军优属文件,各级政府和各基层单位,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和机关干部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慰问总团,各地区党委、专署、市委、市政府成立分面,随带文艺队,深入海岛前沿、高山哨所、机场、舰队和部队医院、荣军医院等,对指战员、伤病员进行慰问和赠送慰问品,并举行军政、军民联欢会、座谈会,县、乡人民政府还给烈军属挂光荣灯、光荣牌。
  1951年春节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发出“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1月29日《福建日报》也发表《开展双拥运动》社论,军爱民、民拥军的运动在全省范围内掀起,春节前后,以区或乡为单位,逐家逐户给烈属、军属挂光荣牌(灯)、贴春联、送年画、送慰问品。许多县、乡领导还到孤老烈属家中共度除夕之夜。6、7月间,中国人民志愿军归国代表及赴朝慰问团,先后到达福建各地传达朝鲜前线的胜利和志愿军的许多可歌可泣英雄事迹,鼓舞了全省人民的爱国热情。在“八一”建军节前后,各地对优抚代耕工作普遍进行检查,召开烈军属代表会,进一步推动了全省优抚代耕工作。当年,全省有60%以上的人订立了爱国公约。建阳专区有95%以上群众订立了爱国公约。
  1952年,全省各地普遍评选乡、县两级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和拥军优属模范。1953年1月在福州召开全省第一次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和拥军优属模范代表会议。春节期间,各地提出“做好拥优一件事”口号,掀起解放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群众性的拥优热潮。据39个县不完全统计,慰问烈军属的食品15.3万多斤,肉类1.4万多斤,蔬菜7.7万多斤,日用品、布匹、书籍2.5万多件,慰问金3万多元(折新币),送光荣灯、年画、春联计1.4万多件,为烈军属、残废军人砍柴2万余担,挑水4万余担,积肥8000余担,给解放军官兵写慰问信3.5万多封,为孤老烈属修缮房屋家具、缝补衣服和做其他零活3.7万余起。通过拥优运动,大大提高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1958年,“8·23”炮击金门后,省委、省人委组织各界人民慰问团,向前线三军指战员慰问祝捷。10月,全国各省人民及文艺界先后组织慰问团陆续到福建前线对驻军进行亲切慰问和演出。其中有文艺界名人田汉、梅兰芳、田间等率领的全国文艺慰问团;有著名豫剧演员常香玉率领的河南豫剧院慰问团;有著名评剧演员筱白玉霜率领的前线慰问团;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全国中华归侨联合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慰问团;还有湖南、湖北、广东、江西、山东、山西、浙江、上海、天津、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部队的慰问团,携带歌舞、话剧、京剧、地方戏、电影陆续到闽慰问,前后达1年之久。
  由于福建地处海防前线的特殊地理位置,全国各地人民十分关注,政府和各阶层群众对拥军优属活动十分重视。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期间,军政军民关系虽然受到破坏和干扰,但拥军优属活动从无间断。
  1980年元旦和春节,各级政府根据1979年12月中共中央的《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通知》精神,结合宣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伟大胜利和批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热烈而又细致、扎实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1983年春节,县以上各级政府和团以上部队联合举行报告会、军民代表座谈会、军民联欢晚会、军民团结专题展览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纪念延安“双拥”运动40周年活动。
  1980~1983年的4年中,省人民政府在各个节日期间,计赠送给部队医院伤病员、伤残军人慰问品14万多件,送给烈军属、伤残军人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年画120多万张。各地、市、县人民政府都开展送年画、贴春联、悬挂光荣牌等各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并积极热情地为部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问题。福州市和晋江地区在1981~1983年的3年中,共安排部队家属子女参加工作2048人,帮助部队家属子女及转业干部家属调动工作1223人,为随军家属解决户口324户、963人,供应给部队各种副食品1500多万斤、紧俏物资4400多件。各地还结合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相互协商解决一批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军政、军民关系更加密切。
  1987年8月,县以上各级政府和团以上部队都广泛开展纪念建军60周年活动。
  1988年春节前夕,在福州市台湾大戏院举行省委、省政府和驻闽部队春节联欢晚会,出席联欢晚会有省委书记、常委、省顾委正副主任、省人大正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正副省长、省纪委正副书记、省政协正副主席,福州市委正副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和省军区、空八军、武警总队党委常委及司、政、后领导、海军基地后勤部领导同志及官兵代表计1200多人。翌日,省各界春节慰问团分别到省军区、空八军、武警总队、海军基地后勤部和部队医院等单位进行慰问,并赠送慰问品。8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在福州体育馆召开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1周年的电影晚会。参加晚会有省、市党政军领导和驻榕部队指战员及各界代表共1.2万多人,省、市有关领导还联合前往南京军区福州总院慰问住院伤病员,并赠送慰问品。
  1986年底至1987年1月,民政厅副厅长张振郎参加民政部组织的慰问团赴西沙群岛、海南岛慰问驻岛部队的1300多名福建籍干部、战士,并向他们赠送慰问品。
  1988年12月15日,民政厅副厅长邱林华率领福建慰问团一行16人,携带一万多件慰问品及大批慰问信,前往广西法卡山等地看望福建籍的指战员及前线部队,表达福建人民对边防子弟兵的关怀。
  (二)服务网络
  拥军优属是群众性的社会工作,广大群众和社会上各行各业为烈军属和驻军做好事,进行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全省各地逐步形成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福建闽西、闽北、闽东等革命根据地广大人民已对红军及其家属怀有深厚的阶级感情,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已蔚为风尚。
  1949年后,福建人民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革命传统各乡各村都订立拥军优属公约,采用各种形式,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在城市集镇、街道、居委会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众多“拥军优属服务网点”,为烈军属进行“优先、优惠”服务。粮食、商业、服务行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为老烈属、伤残军人送货上门、送医送药到家,为贫困烈军属子女入学减免学费。各行各业的干部、工人和居民、学生都为解放军、烈属、军属、伤残军人争做好事。1987年底统计,全省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组织4300多个,一年中为优抚对象和部队办实事、做好事达11万多件。
  在拥军优属和为烈军属、伤残军人排忧解难的服务活动中,出现许许多多模范人物和先进单位。厦门市民立小学、东山县实验小学组织师生与当地驻军、烈军属挂钩,建立拥军优属固定点,经常为部队和烈军属、伤残军人做好事,多年来被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58年炮轰金门期间,厦门前线何厝村妇女何惠琴组织10名姐妹成立“拥军优属小组”,专门为前沿解放军做饭、洗衣、送水和抢救伤员,给子弟兵送去温暖和鼓舞,被评为福建省“双拥”模范。晋江县永和乡周坑村林树球一家人,从1958年以来,30年如一日坚持为驻军做好事、办实事,受到部队和地方政府好评。1983年6月,驻军某团赠送给一块“拥军世家”的金匾。1984年,林树球出席全国“双拥”先进代表大会,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林树球“拥军模范”光荣称号。莆田县南日岛妇女蔡银治,从15岁起(1953年),就在母亲的带领下,自己掏钱买肥皂、洗衣粉,并带上缝纫机为驻岛的部队义务洗、补衣服、棉被,坚持40多年,岛上的官兵均视她为“慈母”。江西籍战士巢玉平,1986年退伍回家后,还念念不忘蔡大妈,特地寄来一张“全家福”相片给蔡大妈,相片背面题写“赠送慈母”四字。蔡银治先后2次荣获省级“三八红旗手”、6次荣获县、市、省及全国“拥军模范”等光荣称号。尤溪县池田公社民政助理员詹宏勋,自1973年任职以来,10多年如一日经常深入基层逐家逐户为烈军属、复退军人排忧解难,仅1982年一年中,就深入到20多个大队,走访165家烈军属和复退军人,为他们解决了许多实际困难,群众称赞他是“优抚对象的贴心人”。据统计,1981年至1983年被评为县、市拥军优属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共26400多个。
  (三)军民共建活动
  福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是1981年驻南安县梅山镇部队与梅山人民首先开展起来的。1981年5月,驻南安梅山的32515部队同南安梅山公社人民带头共同建设了全省第一个文明镇,使镇容整洁,秩序井然,服务热情,社会风气好,受到回乡探亲的侨胞赞扬。年底,总政治部在广州召开南方片群众工作会议上推荐梅山经验。随后,连江县丹阳、福鼎县台山等地相继涌现出军民共建文明镇、文明岛、文明街、文明学校等。
  1983年3月,省委、福州军区党委在连江县丹阳联合召开现场会议,推广丹阳军民共建精神文明经验,福州军区司令员杨成武、政委傅奎清和省委书记项南都参加了会议,肯定他们的经验,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从此,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在全省各地掀起,如32413部队与南靖县草前大队、福空龙田机场站与福清县龙田公社、海军37592部队勤务船中队与宁德县南沃大队、仙游县人民武装部与前连大队等都结成“一对一”,开展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同年底,全省城乡已有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点728个。
  驻福建部队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当作新时期拥政爱民的一项重要任务,广泛开展学雷锋、树新风、送温暖,做好事活动,积极帮助地方搞好社会公益事业。驻东山岛某部,长期坚持与群众一道绿化海岛,使岛上的树林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昔日风沙滚滚的荒岛,如今成为郁郁苍苍的“东海绿洲”。
  1982年,在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驻闽部队先后出动45.5万多人次,汽车1300多辆次,配合地方政府清理垃圾,疏通河道、污水沟,并组织6100个学雷锋小组,活跃在城乡,定期帮助烈军属、五保户挑水、扫地、送煤、砍柴、理发、种责任田等,还选派1600多名干部、战士担任校外辅导员,协助174所中学办好教育,培养祖国的下一代。
  各级地方政府,把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作为新时期拥军优属的重要任务,驻闽部队把促进地方文明建设作为拥政爱民的重要内容来抓。“双拥”工作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是拥军优属的新发展。自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地涌现许多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厦门郊区禾山公社人民和驻军,十年如一日,发扬军民“同站一班哨,同操一门炮”的光荣传统,共守海防。惠安县大蚱大队耕山队113名民兵和社员,同东山海陆空三军观通站的指战员,共同规划、共同开荒、共同造林,从1981~1983年共种植相思树和大麻黄28.5万多株,总面积170亩,把观通站周围绿化得郁郁葱葱。宁化县泉上公社从1981年以来,同福州军区炮兵某部共同建造了“同心路”、“爱民桥”、“爱民井”、“拥军井”,谱写一曲曲军民鱼水情的赞歌。
  1990年12月,成立福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址在省民政厅)。各地市也相继成立“双拥”机构。每年省、地、市、县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都派人深人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双拥工作。1990年底,全省已有军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点2500个,其中320个被评为文明单位。驻闽部队先后涌现出拥政爱民先进单位420个,先进个人3100名。1992年“双拥”活动更加广泛深入,莆田县、泉州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泉州、三明、晋江、永安、石狮、南平6个市和莆田、龙海、福清、闽清、长乐、将乐6个县荣获省级“双拥模范县”称号;长汀县荣获省级“拥军优属模范县”称号;长泰县武安镇、同安县大嶝镇、南安县洪赖镇、厦门市禾山镇、宁德市三都镇、霞浦县海岛乡、顺昌县元坑镇、福州市新港街道荣获省级“双拥模范乡、镇(街道)”称号;上杭县才溪乡、福州火车站荣获省级“拥军优属模范乡(站)”称号。1994年7月,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县再次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三明市也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全省评出省级“双拥模范”单位72个,表彰51个拥政爱民先进单位,93名“双拥”先进个人,还建立了基层拥军服务组织2.3万多个。
  (四)表彰先进
  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在革命和建设中始终是一支重要的积极力量,他们在各自岗位上保持光荣,发扬光荣,涌现许多先进模范人物。上坑县烈属何细妹,在土地革命时,丈夫为革命牺牲,本人被捕,受尽严刑拷打不屈不挠,始终坚持革命。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参加剿匪反霸,1951年又将独子送去参军继承父志。连江县烈属王水莲,3个儿子皆为革命烈士,自己任地下交通员、乡苏维埃妇女委员,两次被捕,被判刑16年,坚贞不屈。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工作,两次被评为全国烈属模范。东山县钱岗村复员军人孙礼文,1953年在东山战斗中带领担架队坚持完成转运伤员任务,被评为一等功臣,1954年在农业生产中表现积极,创高产,被评为模范复员军人,1955年在支前工程中表现突出,被评为二等支前功臣。沙县洋溪公社烈属乐登科,1979年3月大儿子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同年8月又将二儿子送往大儿子生前所在部队服役。上杭县兰溪公社军属邱镜忠,把爱国拥军当作自己应尽的光荣义务,1956年以来,接连送了4个儿子到部队服役。自己年逾60,仍积极参加本乡村建设事业。1983年他们都被评为全省烈属、军属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模范人物,进一步鼓舞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进一步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从1952年起到1994年,各县、市几乎每年都开展评选优抚模范,并召开烈军属、伤残、复退军人模范代表会或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优抚工作。
  1953年1月,福建省召开首次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代表会议。1956年8月和1959年4月召开两次全省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代表大会。1983年3月召开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1990年6月召开福建省驻闽部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代表大会(见表3-3)。
  1986年8月19日民政厅在崇安召开福建省优待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11个优待工作先进单位。
  1987年各县、市先后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议,共表彰拥军优属先进单位220个,先进个人838人。
  1988年5月间,根据民政部《关于纪念延安兴起“双拥”运动45周年暨评选“双拥”先进典型的通知》,在全省各地开展评选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典型活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建瓯县民政局、南靖县民政局、厦门市思明区文安街道办事处,莆田福详塑胶有限公司、上杭县才溪乡人民政府、晋江县永宁镇沙堤村委员会和詹李术(宁德洋中粮站)、乐登科(三明梅列区洋溪乡)、邱永成(上杭县)被评为全省拥军优属模范并出席全国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和个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节 抚恤
  一、牺牲、病故抚恤
  清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恤荫恩赏章程)规定,抚恤分为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病故四类。(1)阵亡抚恤待遇,分两种:一种是恩恤金,属于一次性的抚恤;一种是恩抚金,属于长期性的抚恤;(2)伤亡抚恤,即受伤后殒命,其抚恤标准与阵亡标准同;(3)因公殒命抚恤,抚恤标准比阵亡抚恤标准低,比一次性抚恤低25%,比长期性抚恤低39%;(4)病故抚恤,分有立功和未立功两种,未立功的减半予以一次性抚恤金。福建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抚恤情况缺档案资料。
  民国17年(1928年)7月福建省政府公布并执行国民政府制定的《陆、海、空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抚恤条例》。抚恤分为战时阵亡、因公殉命,平时分为御敌伤亡、因公毙命。各种抚恤的等级分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准尉、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16个军阶,定出不同抚恤标准,按其所属种类和军阶标准,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每年抚恤费。机关公务员分为因公死亡和在职病故二类,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每年抚恤费(见附表3-4、3-5)。
  民国25年(1936年)8月,省政府公布《福建省壮丁队抚恤规则》,对阵亡和因公硕命者给予抚恤。
  民国27年(1938年)10月,省政府公布中央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规定:凡守土卫国亡故者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80元,并给年抚恤金50元。
  民国28年(1939年)9月,省政府81841号训令,对地方机关公务人员抗日殉职统一规定如下抚恤标准,行政督察专员3000至5000元;县长2000元至3000元;警察局长1000元至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执行内务部1950年12月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伤亡3个褒恤暂行条例规定,发放抚恤金,1950年发粮食(称抚恤粮)。从1953年起改发现金(称抚恤金)。抚恤金(粮)的标准随着国民经济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先后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0年、1984年、1985年、1986年按照中央规定作过8次调整提高。
  1950年规定,军队地方抚恤的职级分为旅长专员以上,营、团、县长级和连长、区长、县科长、排、班长级,还有战士、勤杂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1955年规定,军队职级分为师级以上,团长级、营长级、连排级、班长级、战士级6等;国家工作人员分为行政13级以上,146级、17~18级、19~22级、23-24级、25~29级6等人民警察分为1~3级、4~5级、6~9级、10~11级、12~13级5等,还有民兵,民工。
  1979年,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抚恤等级从6个等级改为5个等级,即:军队地方分为师职或13级以上干部,团职或14~17级干部,营职或18~20级干部,连职或21级以下干部和班长、战士、勤杂人员5个等级,还有参战民兵、民工。人民警察仍分5个等级不变。
  1980年6月,享受抚恤人员增加一项为革命壮烈牺牲的人民群众。
  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分为牺牲和病故两种。1950年至1953年以粮食计算(叫抚恤粮),牺牲是500市斤至1200市斤,病故者为500~900市斤,棺葬费一律600~800市斤。1952年,调整为牺牲者1200~4000市斤,病故者1200~3600市斤,棺葬费一律为1000~1500市斤。1953年改发现金。牺牲者为140~550元,病故者为110~410元。1979年调整提高,牺牲者为470~700元,病故者为370~600元。1980年6月4日,抚恤金改定为三种发给,即: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烈士抚恤标准发给(各级均增加抚恤金300元)。对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还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家属增发抚恤金200元。因公牺牲(不够烈士条件)的,按因公牺牲抚恤标准发给,病故的按病故抚恤标准发给。
  1984年10月9日,第六次调整,其抚恤金标准比1980年增加一倍半左右(见附表3-7)。
  1985年第七次调整,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性抚恤金,若烈士生前有工资的,按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或低于军队23级的,按23级正排职干部40个月工资计发。并按规定对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一、二等功以上军人,参战民兵、民工批准为烈士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1986年3月27日进行第八次调整,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的均按20个月工资发给抚恤金,病故的按10个月发给抚恤金,对义务兵、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均按23级工资计发,牺牲按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按10个月计发(见附表3-8)。
  福建省从1950年至1994年累计发出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3.28亿元。
  二、伤残抚恤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福建苏区工农民主政府就制定了抚恤和优待办法。1930年3月25日发布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其中第三项第七条优待士兵条例规定,伤残士兵由政府维持其生活。
  民国17年(1928年)7月,福建省政府执行国民政府颁布的《陆、海、空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抚恤分因战、因公致伤致残两类。抚恤标准分将、校、尉、士、兵16个等级。抚恤年限,因战负伤者5年为限,因公负伤者3年为限。如果负伤成残废不能自谋生计者终身发给。
  1950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内务部颁布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三个条例规定: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可享受优待与抚恤,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编行政人员、部队无军籍的在编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以及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伤残等级分为:特等残废、一等残废、二等甲级残废、二等乙级残废、三等甲级残废、三等乙级残废(残废等级条件详见表3-9)。致残原因分因战和因公两类(1988年分出因病致残),残废抚恤金标准,按各伤残等级,因战致残均高于因公致残,因公致残均高于因病致残。抚恤金标准又根据残废人员安置情况分为在职与在乡(指无工资收入的)两种,在乡抚恤金高于在职抚恤金。
  评定伤残等级,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医生检验证明,县(市)以上民政部门评定核准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发给证件。残废等级每两年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检查,等级有变动者,即重新填报换发新证,按新定残废等级享受抚恤。若伤口复发,残废程度加重者,可提高等级;明显减轻者,应降低等级;残情消失者,评不上等级,停止抚恤,在证件上注明伤残消失,证留作纪念。
  各种伤残人员的残废证件均由内务部统一制发,证件使用期为10年。至1988年止,全省已进行5次评残换证。第一次是1951年统一发新证,全省共持有残废证人员计1850人(在职777人,在乡1073人);第二次是1962年,原残废证使用期满,统一换发新证;第三次是1972年,仍是旧证换新证,时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新的残废证是由省革命委员会制发的;第四次是1981年,新证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第五次是1990年,旧证换新证。
  1992年底统计,全省共有革命伤残人员10425人(其中革命伤残军人9903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358人,革命伤残人民警察54人,参战民兵、民工110人)。这些伤残人员中,在职7255人,在乡3170人。伤残等级为:特等24人,一等176人,二等甲级789人,二等乙级2591人,三等甲级3196人,三等乙级3649人。
  伤残抚恤金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先后作过9次调整提高。调整的时间为1952年、1953年、1955年、1978年、1982年、1984年、1988年、1991年和1994。其中1978年只调整在乡的残废金,1982年只调整在职的残废金。
  1991年,调整在乡在职伤残人员的残废金标准。1994年在乡在职的伤残人员抚恤标准都作了一次较大调整(见表3-10、3-11)。
  1950年至1994年,全省累计发出伤残抚恤金4639.6万元(见表3-12)。
  对革命伤残军人,除了发给残废金外,政府还规定如下几项的优待和照顾:(1)在乡的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的粮油和副食品,一律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乡(社)分配口粮一个月不足35斤原粮的,差额数由政府返销补足;(2)二等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在职由所在工作单位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治疗;(3)享受每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4)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半价优待。(5)按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情况需要,配备各种辅助器械者(手摇三轮车、拐杖、假肢、病理鞋、矫形辅助器等),均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1978~1988年共为革命伤残军人配发残废车333台、修理35台。安装假上肢2923只、假下肢2952只、矫形辅助器621件、病理鞋251双等,共价值98.85万多元。(6)对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参照病故军人生活困难的照顾办法给予优待补助,保证他们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第三节 褒扬
  1928年3月起,平和、龙岩、永定、上杭、崇安等地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先后举行武装暴动。1929至1934年,在闽西、闽东、闽北和闽南的(南)靖(平)和(漳)浦、闽中的安(溪)南(安)永(春)开辟了三大块、二小块革命根据地,有30个县建立了苏维埃政权。1934年10月,红军主力北上,全省有2万多人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1938年初,又有5000多名志士参加新四军北上抗日。在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解放战争中,留在福建的红军战士和游击队员在共产党领导下广泛进行游击战争,直至新中国建立。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中国革命的胜利,为创建人民共和国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各级民政部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地开展对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
  一、追烈发证
  福建苏区人民为中华民族解放、为新中国建立作出了重大的牺牲,许多烈士在当时都没有被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1950年政务院批准并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五项优抚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1年1月发出《关于调查日寇投降前牺牲未有证明的烈士通知》。同年8月,党中央派出以内务部部长谢觉哉为团长、李步新为副团长的中央南方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来福建老苏区,对革命战争牺牲的烈士家属进行访问抚慰。1953年,省委、省政府开始对各个革命时期为革命牺牲的烈士未授予烈士称号的追认为烈士,烈士亲属未领抚恤金的进行追恤。追恤工作,先在龙岩、福安、建阳三个专区23个老区县进行试点,追认7775人,(烈士5853人,病故458人,长期无音讯1464人),发出追恤金120万元。1955年追恤工作在全省铺开,至1959年基本结束,共追认烈士3.9万人,发出追恤款325万多元。
  二、建墓(陵)竖碑
  明嘉靖年间,福州籍将领张经,抗击倭寇大捷,反遭严嵩等人诬陷而被斩。隆庆初平反,赐葬于福州西门外洪山桥原厝村芋坑山(今黄店山),建张经墓,墓碑文曰:“东南战功第一”。民国初年,被军阀所毁。1961年12月重修,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清朝和民国时期,有为义烈之士建墓竖碑之举,清光绪十年(1884年)七月初三,在中法马江战役中阵亡的爱国将士796名,政府以900两银在马尾马限山东南麓的横浦村兴建一座“昭忠祠”和9处“忠冢”。民国9年(1920年),海军部派员重修“昭忠祠”,并将9处“忠冢”合葬于祠侧,重新树墓碑。甲午年(1894年)中日海战,福建籍阵亡将士也附祀于祠内。
  长汀县城东郊场苍玉洞武宗庙右侧,建有一座在宣统三年(1911年)为光复汀州而壮烈牺牲的刘家驹等52位勇士的“辛亥光复汀郡诸烈士茔墓”。墓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周围筑有围墙,正中是铁栏杆大门,四周古树参天,中树三块青光大理石碑,正中一块刻:“辛亥光复汀郡诸烈士茔墓”,左边一块碑文刻光复汀郡经过,右边一块刻已知的34名烈士姓名。
  民国34年(1945年)闽侯县政府在大湖乡建立一座抗日官兵墓,分别纪念民国30年(1941年)和民国33年(1944年),抗击日寇两次侵犯闽海战役中牺牲的1000多名官兵。
  民国28年(1939年)至民国32年(19«年),有福州、闽侯、长乐、霞浦、建瓯、古田、屏南、长汀、泰宁、晋江、德化、诏安、东山、浦城等40多个县、市先后兴建忠烈祠或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墓),并搜集整理抗战殉难烈士事迹。
  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抗战殉难忠烈官民入祠及建立纪念坊碑办法大纲》、《褒扬抗战忠烈条例》等各种规定和办法,但真正享受这种待遇的,多系高级将领及上层人物,普通官兵极少能享受到这些待遇。
  1949年8月至1994年的46年间,福建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为褒扬和缅怀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对越自卫还击战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牺牲的烈士,先后拨出经费2310万元,在各地陆续兴建一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烈士碑塔被破坏,有的革命烈士英名被诋毁和玷污。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对被破坏的烈士墓、碑、塔及时拨款重修。据1994年底统计,全省共有革命烈士陵园(墓)、碑、亭、塔、馆、祠等纪念建筑物226处,其中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单位的3处,省级重点保护单位8处,县市级重点保护单位70多处(见表3-13)。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1.祥谦陵园
  林祥谦,福建闽侯县尚干镇人。1912年在武汉铁路工务修配厂当工人,1922年加人共产党,同年任京汉铁路总工会江岸分会委员长。1923年,在党领导的“二·七”大罢工中,被反动军阀逮捕,壮烈牺牲,年仅31岁。1961年省政府拨款60多万元,在闽侯县祥谦乡福厦公路东侧的枕峰山兴建陵园,1963年落成,陵园占地2866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多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是纪念堂、陵墓、墓道、陵门、管理处等。从陵园入口处上达纪念堂有石阶126级,纪念堂是用花岗石砌成的3层大楼,堂前上方刻有郭沫若同志手书“二七烈士纪念堂”金字横额。内设正厅、礼堂、展览馆、接待室和资料室。由纪念堂左右两侧拾级而上,便是烈士陵墓,墓后环屏,竖立着郭沫若同志横书“二七烈士林祥谦之墓”的青石墓碑。陵园四周,苍松翠柏,郁郁葱葱,名花芳草,如茵似锦,显得肃穆壮丽。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2.闽西革命烈士陵园
  闽西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著名革命老根据地之一。在土地革命战争、长征、游击战争、解放战争的艰苦岁月里,闽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赴后继,英勇战斗,赢得了“三十多年红旗不倒”的光荣赞誉。为纪念为革命而牺牲的2.3万多名闽西优秀儿女,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5年7月拨款兴建了闽西革命烈士陵园。陵园位于龙岩市城西虎岭山,占地20.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纪念碑、光荣亭、纪念馆等。陵园有140层台阶,碑高25余米,方柱形,用青白两色花岗岩石砌成,碑身南北两面镌刻“闽西革命烈士纪念碑”九个镏金大字。碑顶刻祥云拱月浮雕。碑基座四面刻有当年在闽西的领导人邓子恢、张鼎丞、魏金水、伍洪祥的亲笔题词。1986年5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丕显亲笔书写“闽西革命烈士陵园”园名和“闽西革命烈士纪念馆”馆名。1987年,增建“光荣亭”、“霞飞门”。陵园种有宝塔式柏树和各种花木,长年葱绿,庄严秀丽。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3.瞿秋白烈士纪念碑
  瞿秋白,江苏常州人,系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红军主力长征时,他与项英、陈毅等人留在根据地领导游击战争。1935年2月,在福建长汀县水口镇附近转战途中,不幸被捕,6月18日被杀害于长汀罗汉岭。1952年10月,人民政府在瞿秋白就义地点——罗汉岭盘龙岗建立纪念碑。碑高19.9米。“文化大革命”中瞿秋白被诬陷为“叛徒”,纪念碑被毁坏。1983年,拨款重新修建,1986年竣工。四周占地5000多平方米,碑台四方形,分4层计63台阶,各置围栏。纪念碑为条石砖体结构,碑高30.59米。全国政协副主席陆定一题写碑名:“瞿秋白烈士纪念碑”。右侧建有展览馆、陈列室和休息室。民政部又两次拨款20万元进行全面整修和美化,并在纪念碑周围扩建广场1000多平方米,辟花池6个。1986年10月15日,国务院第一批公布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二)省级重点保护烈士纪念建筑物
  1.福州文林山革命陵园
  陵园位于福州市西郊将军山东南麓的文林山,1979年动工,1985年竣工,占地面积150余亩。主要建筑物有烈士事迹陈列馆、纪念碑、悼念厅、烈士墓、骨灰堂和光荣亭等。从正门进去是321级花岗石石阶,石阶两侧是花池,第一层是烈士事迹陈列馆;第二层是宏伟的悼念厅;第三层是烈士纪念碑,碑高27.8米,上刻方毅同志题写的“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大字。最高点是庄严肃穆的骨灰堂。骨灰堂西南面是烈士墓区,烈士墓台东西两侧有两座园形的坟墓,东侧是空军战斗英雄杜凤瑞烈士墓。西侧是福州革命烈士墓。整个陵园肃穆、清幽,气势雄伟,居高临下,可鸟瞰全市。1990年,省政府公布列为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2.厦门革命烈士陵园
  1953年12月,省人民政府为纪念在厦门从事革命斗争和解放厦门而牺牲的烈士,建立厦门革命烈士陵园。陵园位于厦门市万寿岩,占地2万多平方米。纪念碑高24米,碑上镌刻陈毅同志手书“先烈雄风永镇海疆”。碑座配置台基两层,外层台基宽40米,前后有数十级石阶通达碑的主体,全部用精工雕琢的花岗石砌成。碑后面是园形墓陵,内安放着解放厦门时牺牲的700多名解放军指战员,9名支前船工和解放前夕被敌人杀害的地下党员刘惜芬烈士等遗骨或骨灰。陵园内东北侧有陈列馆,叶飞同志为陈列馆题写馆名。馆内恭录1591位革命烈士英名,陈列着历次革命战争和为社会主义建设英勇献身的39位烈士事迹。在烈士纪念碑右侧有一座在1958年“8.23”炮战中身护炮牺牲的安业民烈士墓,纪念碑上镌刻着朱德委员长亲笔题写“共产主义战士安业民永垂不朽”。陵园列为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3.闽东革命烈士陵园
  闽东革命烈士陵园于1956年动工,1957年建成,座落在福安市韩阳镇西北郊,占地面积2.5万平方米,主要建筑物有纪念碑、烈士墓、纪念馆、八角亭、阅览室、育花室等。墓内安放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280多名先烈遗骨。纪念碑高20多米,碑身四面浮雕着“闽东革命烈士纪念碑”9个镏金大字。纪念碑的八角碑座面上镌刻有陶铸、张鼎丞、邓子恢、粟裕、叶飞、范式人等领导人的题词。陵园列为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4.漳州烈士陵园
  1928年3月8日,在平和县打响福建农民暴动第一枪。1932年4月,中央红军“直下漳州”后,形成了闽南革命根据地。为纪念牺牲烈士,1954年4月,在漳州市南隅丹霞山上(俗称南院山)兴建漳州烈士陵园。陵园占地20亩,雄伟壮观,人门是百米长的林荫大道,拾级而上便达革命烈士纪念碑。碑高16.2米,碑身正面刻“革命烈士永垂不朽”8个大字,碑座下安葬着68位为革命捐躯的先烈忠骨。陵园西侧墓区。排列着56座烈士墓,东侧是烈士纪念堂,中堂内陈列着43位先烈遗像及其斗争简要事迹。楼上是烈士灵堂。沿着山坡小路可直通陵园东侧的来宾接待室和陵园工作室。陵园清旷静谧、庄重肃穆、果林葱茂、风景幽美,站陵园顶可鸟瞰全市,陵园列为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5.东山战斗烈士陵园
  1953年7月16日拂晓,台湾的国民党军队1万多名分乘13艘军舰,在20多辆水陆两用坦克和飞机配合下,窜犯东山岛。东山军民奋起反击,获得东山战斗胜利。为纪念东山保卫战斗中牺牲的革命烈士,1963年省人民政府拨款在西埔镇石堂村建造一座东山战斗烈士陵园。陵园占地8万平方米,内有纪念碑、烈士墓450座和纪念亭、纪念馆等。整个陵园绿树成荫,庄严肃穆,现已成为东山革命纪念地。陵园列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6.莆田革命烈士陵园
  为纪念民主革命和保卫社会主义事业壮烈牺牲的闽中优秀儿女,1957年,省政府和莆田市政府先后拨款30多万元,在莆田县城南门外的筱塘村龙脊山顶峰兴建烈士陵园。纪念碑采用地产“华亭青”石材建筑,碑高22米,碑正面刻着“人民英雄永垂不朽”8个金字。东、西、北三面刻着邓子恢、张鼎丞、叶飞同志的题字。碑台为四方形,分两层,共110级石阶,各置有围栏。1962年郭沫若同志到莆田视察,题写“烈士陵园”四字,镌为陵园大门匾额。陵园列为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7.赤石暴动烈士墓
  1941年“皖南事变”后,国民党将坚持在江南抗日的700名新四军指战员和爱国志士囚禁在上饶集中营。1942年6月初,日本侵略军逼近上饶,国民党仓惶逃窜,将囚在集中营的新四军指战员和爱国志士转移来福建。6月17日,途经崇安县赤石渡口,他们乘渡河之机暴动,部分同志胜利突围奔向武夷山与闽北游击队会合,有70多名突围未成牺牲于角亭虎山附近。崇安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将烈士遗骸装殓安放在赤石镇。1957年3月。在武夷乡赤石村渡口东岸的山坡上兴建革命烈士陵园,把烈士的遗骨合葬于此。陵墓周围地势高旷,环境幽静。烈士墓列为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8.何叔衡同志死难处
  何叔衡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中共第一届代表大会代表。1935年2月24日,按党组织决定去上海途中,在福建长汀县濯田乡水口附近不幸被国民党军队包围,跳崖壮烈牺牲。为纪念何叔衡同志,1952年1月,省人民政府在何叔衡烈士殉难地兴建一座纪念碑。国家副主席董必武书写“何叔衡同志死难处”碑名。省政府公布列为第一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每年逢清明节及其他传统节日,各级机关干部、学校师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当地驻军、人民群众纷纷到当地的烈士陵园、纪念碑、开展瞻仰祭奠活动,同时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每年2月7日,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和福州市、闽侯县机关以及福州铁路分局等单位都派代表到祥谦烈士陵园举行祭奠,并看望、慰问烈士后代。
  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烈士陵园(墓)、碑、塔、馆的维护管理工作,1994年,全省23个较大型烈士陵园共配备管理人员和工人94人。
  三、修志立传
  福建人民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为人类解放事业和祖国建设事业光荣牺牲而被追认为烈士的近5万名。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省民政厅于1981年6月,组织各县、市民政部门搜集材料,编写《福建省革命烈士英名录》。至1982年11月,完成全集编写工作(共6卷10册)。《革命烈士英名录》的内容是:烈士姓名、出生年月、籍贯、入伍时间、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党(团)员、牺牲时间、地点及其原因等。《革命烈士英名录》共记载着全省各县革命烈士47163名。其中男性46497人,女性666人;共产党员6721人,青年团员2842人。按参加革命时间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39877人,抗日战争时期的1244人,解放战争时期的23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867人,参加革命时间不明及不脱产的干部和民兵、民工有825人。按牺牲时间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36913人,抗日战争时期的2403人,解放战争时期的187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4824人,牺牲时间不明的1151人,按牺牲时的职务区分:省、军级以上的27人,地、师级的137人,县、团级的634人(详见新编福建省县团级以上革命烈士英名录)。荣获过英雄、模范称号和荣立一、二等功以上的计有130人《革命烈士英名录》印制后,发至县、市、区、乡及有关部门,以供广泛宣传和瞻仰。
  1985年,省民政厅和福建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共同组成“福建省革命烈士传编纂办公室”编写《福建革命烈士传》。至1995年已完成7集,计97.8万余字。编入《革命烈士传》中的对象是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各个时期县、团级以上和著名的、具有代表性的烈士。如林详谦、翁良毓、朱积壘、张赤男、郭滴人、罗化成、林大蕃、黄道等近700人。
  为广泛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各地、市、县党史办、民政局从1981年起编写《革命英烈传》、《不朽的战士》、《老红军革命斗争史》等有关烈士褒扬方面的刊物计45种,先后发行28万册。在本届修志中各地市县都将木地县为革命牺牲的烈士姓名、主要事迹编写入志书中。
  第四节 优抚事业单位
  一、福建省荣军学校
  1949年11月,成立福建省荣军管理局,下设三个科和三个中队。1950年5月,荣军管理局撤销,同时成立福建省荣军学校。荣校根据荣军的伤残等级分为教养与学习2个队。二等甲级以上的和年大体弱并患有慢性病伤残军人,编入教养队,共100余人;二等乙级以下伤残军人编入学习队,共500多人。
  1951年3月,学习队由福州迁往闽侯县大目溪;教养队迁往古田县水口。6月,两个队又迁回福州,驻西湖开化寺。9月,迁至城隍庙(今鼓屏路)。1952年8月,省荣军学校迁到建瓯县城关芝城镇黄华山下。
  1952年9月,省荣军学校撤销,改办“福建省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速成中学主要任务是接收抗美援朝致伤致残回国的闽籍伤残军人和有条件学习的革命伤残军人,施以初中程度的文化知识教育,培养其就业条件。速成中学配备工作人员和医务护理人员109人,文化教员44人(大学文化程度33人,高中文化程度9人,初中文化程度2人)。全校学员441人,编为4个年级共10个班。1954年学员增至556人,班级增至17个(中学10个班,学员307人;小学7个班,学员249人),还有重残休养员51人。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行政科、财务料、医务室、图书室等。
  省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于1958年7月撤销。轻残的有的分配工作,有的回家乡参加生产劳动;重残的送进福建省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疗养。
  省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从1953年9月至1958年7月的5年期间,先后接收入校学习的伤残军人1341人,其中毕业分配工作412人,肄业分配工作的25人,继续升学17人,办理复员回乡的831人,伤残特重的安排到伤残军人教养院疗养56人。
  二、福建省荣军休养院
  福建省荣军休养院其前身系福建省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省教养院于1953年7月成立,属省残废军人速成中学领导,休养员27人,工作人员22人。1960年2月,教养院改为休养院。1958年,省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根据全国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新乡会议上提出的“休养、生产与安置相结合”的方针,先后办起糖果厂、麻油厂、炼乳厂、粉皮厂、汽水厂、木箱厂等十几个工厂,还开展农副业、畜牧业生产。1964年11月,内务部转发《全国优抚事业单位会议纪要》,纠正“左”的做法,端正办院方向,停办各种工厂。
  1966年初,南平、闽侯专区两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解散,同荣军休养院合并,改称为“福建省荣军复员军人疗养院”。院内设休养区,内科疗养区和传染科疗养区。全院有休养员72人,疗养员77人,工作人员56人。至1971年6月又恢复“福建省荣军休养院”名称。1988年底,在院休养的伤残人员有38人(特、一等伤残军人占94.7%)、职工60人(管理人员10人,医务人员27人,护理人员10人,其它13人)。
  1989年,省荣军休养院改名为“福建省荣军康复医院”。除为住院的革命伤残军人服务外,并扩大对社会上伤残人员治疗,开设门诊和简易病床。
  1994年,在院疗养的革命伤残军人剩下24人(大部份系特重残)。工作人员24人、医生和护理人员31人。
  福建省荣军休养院自1953年建院至1994年止的41年间,累计接收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慢性病员322人。此外,还收治社会上截瘫偏瘫康复患者和门诊病员共38557人。
  从省荣军学校、革命残废军人速成中学到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康复医院的47年间,先后开支经费计1952万多元。
  三、烈军属子弟学校
  1951年9月,民政厅在福州市和龙岩地区兴办烈军属子弟小学各1所,专门接收烈士遗孤和无人抚养的烈军属子弟免费入学。从1951年至1956年,先后免费培养无人抚养的烈军属子女600多人高小毕业。1957年,这两所学校移交省教育部门管理。
  四、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
  1958年,云霄县先行办起一所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至1962年上半年,南平、福安、晋江、龙溪4个专区和福清、莆田、永定、龙海、南靖5个县也先后兴办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各一所,共计有病床440张,配备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65人。
  1962年9月,对各个疗养院进行调整整顿,将福清县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改为闽侯专区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撤销莆田、云霄、永定、龙海、南靖5个县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建立南平、福安、晋江、龙溪和闽侯5个地区级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共350张床位(南平疗养院80张,福安疗养院60张,晋江疗养院80张,闽侯疗养院80张,龙溪疗养院50张),工作人员与医务人员72人。疗养院坚持以“治疗为主,治养并重”的方针,普遍推行中西医结合、工娱结合的慢性病快治的综合治疗措施。
  据5个专区疗养院统计,从1962年至1966年的5年中,先后接收病员入院疗养的计746人,经治疗有436人恢复健康走上生产岗位,占病员总数的58.5%。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由于社会动乱,南平、闽侯两个专区疗养院与省荣军休养院合并,成立“福建省荣军复员军人疗养院”,其余4所疗养院先后停办,病员分别回乡。对回乡后在生产、生活以及疾病治疗等方面有困难的,政府分别情况给予定期定量或临时性补助。
  五、烈属光荣院
  烈属光荣院是由政府兴办的,专门集中供养孤老烈属和孤老伤残军人,使他们安度晚年。
  1956年,先后在龙岩、上杭、永定、连城、武平、长汀、宁化、福安、宁德、霞浦、永泰、平和等县兴办烈属养老院12所(后改为光荣院)。由于形势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光荣院有增有减。1958年“大跃进”期间,农村社队举办的敬老院激增,孤老烈属大都进敬老院养老。光荣院从12所减少到8所。
  1960年,根据民政厅提出的烈属与社会一般老人在政治待遇和物质照顾上应有所区别,烈属光荣院应单独举办的原则。全省烈属光荣院激增到24所,入院孤老烈属、孤老伤残军人310多人。
  “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烈属光荣院受到影响,许多停办,到1974年仅剩下6所。住院孤老烈属和伤残军人仅97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光荣院又逐步恢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光荣院有新的发展,不仅是国家办,社队集体也办。1988年,全省共有光荣院30所(其中社队集体创办5所),住院孤老烈属和伤残军人共578名。
  1992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为民再办15件实事中的第4件,改善社会福利设施,发展城乡社会保障事业,拨出180万元帮助长乐、连江、建宁、福安等县兴建烈属光荣院。至1994年底,全省政府兴建的光荣院29所,集体兴办的18所,共47所。
  光荣院老人的生活费用标准,随着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1979年每人全年的生活费用平均282元,1988年增加至578元,到1994年提高到823元(见表3-1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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