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34
颗粒名称: 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分类号: D033
页数: 4
页码: 38-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基层政权 居民委员会

内容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政权的基础。
  (一)居民委员会
  1950年下半年,福州、厦门两市在废除旧保甲同时,成立新型居民委员会。1951年泉州、漳州建市后,相继成立居民委员会。当时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规模较大。195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遵照两个《条例》规定,建立街道办事处和重新调整缩小居民委员会范围,一般是在100至600户之间。各县城关区(镇)也先后设立居民委员会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在区(镇)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均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等若干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任务: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街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搞好生产自救;帮助居民安排好生活;维护社会治安和调解民事纠纷;搞好计划生育;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事宜。
  中共卜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各市、县对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整整顿,加强了领导。1982年,全省共有居民委员会870个,通过多次整顿调整,1995年,全省居民委员会增加到1704个,居民小组17010个。
  (二)村民委员会
  1984年,全省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后,农村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有的以自然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共14136个,到1995年,全省村民委员会增加到14699个,村民小组161875个。
  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自我管理,是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村民居住地区(原大队为单位或自然村)设立的,下设置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委员若干人,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生产建设等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搞好计划生育和移风易俗;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组织村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建立以来,在各个历史阶段,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群众生产、生活,调解民事纠纷,推行计划生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1994年全省有16429个村(居)委会在全国率先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评出“明星村”714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