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人民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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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31
颗粒名称: 一、建立人民政权
分类号: D033
页数: 2
页码: 30-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人民政权的基本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基层政权 人民政权

内容

1949年9月,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将全省划分为8个专区、2个地级市和67个县,同时废除7国民政府建立的901个区、乡旧基层政权,设置新的区公所(区人民政府)511个,区、乡以下的旧保、甲基层组织暂维持现状,在区公所(区人民政府)监督下进行工作。
  1950年5月25日至6月3日,省民政厅召开全省第一次民政会议,着重研究民主建政工作。确定以召开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中心,结合组织农民协会,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废除国民党的旧保甲制度,建立新的乡、镇(街),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
  1950年6月至12月,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关于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村人民民主政权的指示》和《关于结合土改加强民主政权工作的指示》,要求完成土改的地区,普遍建立乡人民代表会议与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省、专区、市、县派出工作队,组织发动农民,建立以贫雇农为骨干,吸收中农参加的农民协会,结合征粮、减租、退押、剿匪、反霸和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召开乡、镇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组成新的乡、镇(街)人民政府。至1951年12月止,全省共建立乡、镇(街)人民政府5967个,同时废除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10265个保和131978个甲。
  按照政务院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规定,新设置的区公所,不属一级政权,而作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设区长1人,副区长1~2人,秘书、会计、出纳及助理员若干人,均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区配置区中队武装。
  区公所的职责任务是: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并承县人民政府之命令,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的乡、镇(街)人民政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人员设置,按《福建省乡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规定,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2人,委员若干人,均由乡(镇)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并经区报县批准任免。乡(镇)人民政府视工作需要,设置民政、财粮、文教、生产、调解、公安、武装等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乡(镇)人民政府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人民代表或人民中积极分子充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乡(镇)设文书、会计等各1人。乡(镇)人民政府委员每乡(镇)可定3~4人为半脱产干部(即由政府补贴),其余均为不脱产干部。乡(镇)以下不再设行政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员分村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职权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镇)各部门的工作;向上级政府反映本乡(镇)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革新意见。
  1952年4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缩小区、乡范围,便于人民管理政权的指示精神,发布了《关于缩小区乡行政区划的决定》。乡划标准为:山区800~1500人,纵横不超过40华里;平原1500~2500人,纵横不超过10华里。每个区以领导12个乡为准,最多不超过15个。经调整,全省共设置了区608个、乡6884个。
  1954年6月,省人民政府又发布《福建省调整乡行政区划方案》,进一步缩小乡的行政区划。山区为200~1000人,纵横不超过20华里;平原1000~2500人,纵横不超过10华里。每个区领导14个乡为准。直至1955年农业合作化前夕,全省共调整为539个区、7787个乡和253个镇。“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为“乡(镇)人民委员会”,并增设生产合作委员会,加强生产合作化的领导。在沿海和侨区还配备了海防和侨务干部。
  为适应农业合作化的新形势,1956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合并区、乡工作的决定》,合并区乡幅度为:山区减少1/4区数、1/3乡数;半山区减少1/3区数、1/2乡数;平原地区减少1/2区数、2/3乡数。通过并区并乡,全省共设置365区、4428个乡(镇)。
  1957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批转组织部《关于县、区、乡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若干问题的报告》提出的。“为减少领导层次,加强乡级领导能力,充实农业生产合作化领导骨干,可以撤区并乡的精神”,各县市从5月起相继开展撤区并乡工作。至1958年上半年,全省共撤区28个,并乡208个,实有337个区、4223个乡。
  从1950年至1958年秋,福建基层政权一直为乡(镇)政权。乡(镇)政权对于农村胜利地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等,发挥了很大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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