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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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21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民政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演变。
关键词: 福建省 民政

内容

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演变,各个时期民政业务变化很大,但基本的业务工作并未间断,延续至今。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领土疆域、行政区划、灾荒赈粮、社俗风教、抚恤官兵、调解民事、设置基层行政组织、禁烟禁毒等民政事务活动,但在清朝前均无专设的民政机构,诸多民政事务由各个有关部门分管。迨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统治机构时,中央政府才开始设置专管民政事务的职能机构——民政部。福建省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置“巡警道”(中央民政部下属的地方机构)。宣统三年(1911年)设民政部,后改为内务司、政务厅、民政厅,民国31年(1942年)增设福建省社会处,掌管着一部分民政事务。
  福建省从设立民政部到政务厅(1911年至1926年)的16年间,职掌范围,几乎继承了前清巡警道所主管的全部业务。民国16年(1927年)改为民政厅后,掌管业务更多,主要有行政官吏任免和监督、地方自治、地方行政区划、警政、基层政权设置、选举、卫生、赈灾、社会救济、慈善事业、兵役、宗教、民族、礼俗、禁烟、土地登记征用、土木工程等。
  1949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民政部门主要执掌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人事编制、户政地政、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复员安置、拥军优属、支援前线、老区建设、社团登记,还有民族、宗教、侨务、禁烟禁毒等工作。
  1952年后,人事、户政、宗教、老区建设、土地征用等工作相继交给新设置的机构或有关部门办理。
  福建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特别是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前夕的近百年期间,人民群众经常处于灾荒威胁之中。灾民成群逃荒,或典当财物、或卖儿鬻女度荒,饥饿死亡,史不绝书。社会上一些鳏寡孤独、盲聋哑残人员,无人问津,他们沿街乞讨,饿死或冻死街头巷尾者时常可见。尽管当局也设有慈善事业机构和实施救灾、赈荒、蠲免,但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加上政府官员层层私吞救济财、物,灾、贫民受益甚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始终坚持“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福建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稳定社会秩序,具体任务是:接管旧政权机构和职员,对旧人员进行调整、教育、训练、建立新的政权机构和领导管理体制。在城镇,主要是做好收容、资遣和安置流入城镇的灾、难民及国民党军队溃败时流落在福州、厦门等大中城市的散兵游勇;开展救灾赈荒和社会救济,举办自救性的城镇社会福利生产厂(组),安排优抚、救济对象和盲聋哑残人员参加生产;组织城镇失业人员、贫困户开展生产自救,兴办孤老残幼的收养安置场所;查禁烟毒、封闭妓馆、赌场,创办改造农场或生产教养院,收容改造妓女、烟民、赌棍和不务正业的游民等,解决历史遗留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农村,主要是做好救灾救济,发放救济款物,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帮助灾民和社会贫困户解决困难问题,特别是抓好革命老区的生产建设、帮助重建家园;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和复员转业建设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1950~1952年,全省各市、县都相继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1953~1954年,完成全省普选工作,召开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此外,还抓了行政区划调整、社团登记、婚姻登记、少数民族、宗教、华侨事务、支前、民工动员和土地征用、公墓、殡葬管理等工作。以上工作的落实,对医治战争创伤,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促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53~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民政工作内容略有变化和调整,原民政部门主管的人事、老区建设、宗教和华侨事务等工作,因政府机构调整、增设,分别移交其他部门管理;另一部分工作,如禁烟禁毒、妓女收容改造(1957年后烟毒查禁和妓女收容管理等正常业务交公安部门办理)、民工支前等,基本完成了历史任务。1954年11月,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以优抚安置、复员和救灾救济为主要业务。根据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福建的民政工作着重帮助大批灾贫民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发动组织烈军属、复员转业建设军人积极参加农业合作组织,做好农村五保户供养,组织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淘汰下来的人员开展生产自救等。这些,对调动全省人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促进“三大改造”的完成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7~1966年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福建民政工作在继续加强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救灾救济的同时,开始组织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工作。在1958年出现“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形势下,要求民政工作从生产人手,为生产和建设服务。在农村,以大办福利事业为中心,帮助公社办好敬老院、公共食堂、托儿所,对丧失或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残社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孤儿保教),发动群众白手起家大办社会福利生产等。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大搞群众运动,大办快上的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生产成效甚微,加上三年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全省各地农民群众生活发生严重困难。1960年,经过总结经验教训,省重申民政部门以救灾救济、优抚、复员安置为主要业务,纠正把办集体福利事业作为民政工作的中心任务的做法,对大量发生水肿病及灾荒严重的地区,积极进行救治、处理,大力发动人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战胜灾荒,为克服暂时经济困难,保障群众生活、稳定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民政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省、地、县各级民政机构先后被撤销,干部调离、下放,许多老干部遭受打击迫害,民政工作中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批判、废除。由于民政工作有优良传统,植根于民众之中,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些主要工作(如拥军优属、救灾救济等)仍未中断,对稳定社会仍起着重要作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拨乱反正,民政机构从上至下逐渐恢复,调离、下放的民政干部陆续调回,全省民政工作又逐步走上轨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进行了一系列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对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坚持民政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同时抓好自身建设。
  80年代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的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的精神,在做好传统民政工作的同时,坚持改革,不断开拓、探索新路子,使全省民政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改革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镇政权,整顿、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发展中小市、镇的建制,以适应经济的发展;探索农村救灾新路子,改革传统的救灾救济办法,推行救灾和扶贫相结合,增强灾贫民自身“造血”功能;试行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提高农民自我保障思想意识;改革封闭办福利事业的做法,促使社会福利事业向社会开放,并走“事业办实业,以实业养事业”的路子;逐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改革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体制,提倡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改革优抚制度,实行抚恤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改重点优待为普遍优待加奖励的办法;改革单一的安置方式,实行区别对待的退伍安置政策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军队离退休安置办法。改革对贫困地区救济型扶持,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发展生产办法;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创办省民政学校、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民政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民政理论研究和信息、宣传工作也得到了加强。
  进入90年代,全省民政工作紧紧围绕着党的工作中心,深化各项民政工作改革,使各项民政事业快速发展。在农村,逐步推进建立标准有别、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成功地组织生产自救、动员社会募集款物和拓宽国内外救灾援助渠道等相互结合的救助工作,连续战胜了1990、1991、1992和1994年的特大风、洪、旱灾害,使灾民衣食住等生活获得保障,灾区生产迅速恢复。农村的五保户供养进一步落实,供养标准成倍提高,近75%乡镇建立了敬老院。1991年开始,民政部门组织民政对象搞山地综合开发,到1994年已初见成效。从1992年9月起,按照民政部部署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1994年已形成一定规模。在城镇,社会福利企事业开拓前进。各市镇兴办的为烈军属、孤老、儿童、婴幼、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和其他为居民服务的社区服务设施、服务项目逐年增多,服务效益不断增大。全省福利事业单位,比1978年增长85.4%,基本适应市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社会福利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发展迅速,产值、利润、安置残疾人员成倍的增加。社会福利奖券销售量逐年增大,筹集的资金资助兴办了一批社会福利事业项目。优抚安置工作适应了新形势,全省“双拥”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涌现出一批双拥模范单位,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不断壮大;落实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的项目不断增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逐年提高;推行“征兵、优待、安置”三结合的办法,做好退伍安置工作,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90%以上;这些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为发展福建民政事业,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巨大支持,从1949年9月至1995年的46年间,全省共支出民政事业经费25.30亿元,其中改革开放以后的17年,共支出14.87亿元,为保障约占全省总人口35%的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加强军政民团结,稳定社会秩序,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起了积极作用,体现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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