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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02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K295.7
页数: 73
页码: 172-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2001-2005年环境大事年表、2001—2005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性法规文件选录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环境 大事记

内容

一、大事年表
  2001年
  1月1日建设部示范工程、福建省最大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漳州九龙岭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场的焚烧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生态有机肥处理工艺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
  1月4一5日省委书记宋德福在三明调研时提出“要在发展中保护好环境”。
  1月7日龙海紫山发现一处百年泉水,是出自地下109米深处的花岗岩裂隙水,日出甘泉1000余吨。
  1月省政府派出检査组赴泉州、漳州、南平、三明等地对全省环保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一控双达标”工作开展验收。
  2月7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省长习近平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时省政协八届三次会议召开,政协委员也为促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献计献策。
  2月7—14日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和省政协八届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并由省环保局负责办理的33件环保提案、建议,全部提前办交。
  2月9日省政协八届四次会议召开九龙江综合整治专题协商会。
  2月27—28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总结“九五”期间和2000年环保工作,部署“十五”期间和2001年环保任务。省环保局局长李在明作《面向新世纪,实现新发展,努力把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工作报告。
  3月15日“3·15福建论坛”在福州市开讲,福建9家知名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发表共建21世纪绿色家园宣言。
  3月16日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年度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提出:真正把建设项目管到、管住、管好。
  3月31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召开。省长习近平在会议中提出“建设生态省,大力治污染”的目标。
  4月12日举办首届中国武夷山世界遗产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阶平、曹志及建设部、铁道部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中国文化官员等5000余人参加。
  4月16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与永安市环保局人员一起,将永安市燕南水泥厂私自掩埋在厂内机立窑提升架井坑内的报废放射源挖出并安全运抵省放射性废物库。由于处理及时,处置得当,没有发现人员被超剂量照射或污染环境。
  5月9—10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性谋带领环境调研组到南平调研,实地査看南平纸厂、闽山钢铁公司、长富集团等企业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情况,提出要“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5月19一22日首届省环保新闻培训班在东山举办,各市通联站学员与报社记者在实地进行采访。
  5月22日省环保局作出规定,编制环境评价报告表不得超过20天,审批报告表限定7天。
  6月5日省、市开展“6·5”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省长习近平发表《做好新世纪环保工作,努力实现福建可持续发展》的讲话。
  7月26日全省统一行动,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7月福建省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趋势、养殖水域、陆源排污、海水浴场、海洋水质等,并进行赤潮监测。
  7月全省统一行动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2.31万人次,现场检查7124家单位,查出659件环境违法案件,其中环境污染案件379件、生态破坏案件280件。在已办结的561起案件中,再次取缔、关闭的企业和单位209家,责令停产治理整顿的企业和单位98家,依法处以罚款的企业和单位254家,有138名责任人受到处理。
  8月7日全省开始取缔非法小钢铁厂的专项行动。
  8月13日厦门市政府率先在全国颁布《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整治工作。
  8月18日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新技术暨130个项目研讨会在福州举行。
  8月30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8月31日各级环保部门开始生态环境调査。
  8月正式开工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环保基础设施——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场。
  9月20日全国环境政策研讨会在福州召开,会期三天。
  9月28日省环境科学学会进行换届选举。会议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由87名来自74个单位的理事组成。
  10月9日省长习近平在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山水生态城市”。
  10月11日为保护生态环境,福建省规模最大的人工渔礁在三都澳海区投放。
  10月22日南平市延平区发生流失放射性“6°钴”事件,省长习近平立即组织省环保局等部门进行追查。
  11月南平和武夷山市关闭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三家采石企业。
  11月8日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首届中国(厦门)国防城市绿色环保会议在厦门举行,近百个国际、国内城市组团和500多家企业参展。
  11月16日省建设部门制定《城市绿化系统规划》,开始实施绿地管理。
  12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到厦门视察。
  是年福建省第一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开工建设。
  是年完成各设区市“一控双达标”的考核验收。
  是年省政府发布《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
  是年省环保局会同省物价局颁发环境监测收费、环评收费、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等规范收费标准。
  是年南靖虎伯寮被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是年编制完成《福建省水口库区乡镇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九龙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并下达实施。
  2002年
  1月23日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省长习近平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省,大力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举行的省政协八届五次会议召开生态林的保护与管理以及福州市内河整治、职业病防治专题协商会。
  2月28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福州市召开。省环保局局长李在明作《再接再厉,狠抓落实,努力把我省环保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的报告。
  3月1日省级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方案以及全省监测酸雨工作全面启动。
  3月结合禁毒日宣传活动,由公安武警现场监督,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受福建省公安厅委托,在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焚烧处置公安部门收缴的8吨毒品及易制毒原料。
  4月2日全省首届绿色学校表彰暨2002年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召开。省环保局和省教育厅联合授予44所学校为福建省首届绿色学校,并授予4个单位优秀组织称号。
  4月4日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开创文明发展道路。省委书记宋德福、省长习近平出席并讲话。
  4月9日省委书记宋德福在宁化调研时强调,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5月1日《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实施。
  5月3日福建省确定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时间表。
  5月12日启动食品放心工程,重点治理猪肉、蔬菜、水产品和饮用水污染。
  5月27日中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在宁德市挂牌成立。
  6月5日福建省第一个绿色家装联盟成立,并发布绿色宣言。
  6月14日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纠风办对2001年度全省24个纠风定点部门的民主评议行风进行参评,省环保局获组织工作第三名。
  6月20日常务副省长黄小晶会见斯洛伐克环境部长拉斯哲让·迈克让斯访问团一行。省环保局与斯洛伐克环保局签订合作意向书。
  6月28日泉州城市环境建设项目入选联合国改善人居环境最佳范例奖(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44个项目参选,最佳奖仅评40个)。
  6月省环保局下发《关于修订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对1999年制定的《福建省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进行修订,验收程序由原来的“分级验收一—设市城市的达标区验收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县城的达标区验收由所在地(市)环保局组织”修改为“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达标区进行验收”。
  7月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环保工作大会。会议提出:福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确定用20年时间建设成经济繁荣、山川秀美、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的省份。
  7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纪检组组长张晓东抵达福建,检查环境违法行为。
  7月12—15日福建首届环保健康生活博览会在福州举行。其产品来自全国各地荣获国家级或省级环保产品资质认证的150多家企业。
  8月9日福建省开征垃圾处理费。
  8月25日《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在北京通过专家组论证,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省长习近平出席论证会。
  10月1日《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10月4日省渔政部门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检查。重点检查316国道福州至南平段两侧的酒楼、饭店。
  10月10日福建省全面推行环保政务公开。
  11月8—10日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福建省丰泉环保集团承办的固体废物焚烧处理及焚烧尾气净化新技术国际会议在福州举行。日本、德国、韩国和海峡两岸的百余名专家、学者以及企业领导出席。
  11月23—25日第三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副省长黄小晶作题为《强化政府职能,促进持续发展》的特邀发言。
  12月1日开始实施《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12月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噪声管理的通告》,扩大市区机动车鸣喇叭管理范围,并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款由5元提高到200元。
  是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利用先进技术对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在线监测监控。
  是年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福建省为生态建设试点省。
  是年省政府批准《福建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规划》,重点是环保“523”工程规划。
  2003年
  2月2日开展第七届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
  2月11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省环保局局长李在明作题为《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努力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2月14日南平大禾农牧有限公司等38个生猪养殖基地首批通过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无公害”生猪基地认证。
  2月28日德化县戴云山海拔1610米高处的一片湿地被发现。
  3月14日省气象部门将协作开展酸雨评价和预报大气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等活动。
  3月14日全省固体废物调查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设区市环保局分管局长、经办人员以及重点调查县的7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
  3月24—31日德国莱法州环保专家特里尔应用科技大学贝克菲尔德环境分校物流管理研究所所长彼德·哈克一行来闽考察交流。31日上午,福建省一莱法州环境合作学术交流会议在环保局举行。彼德·哈克教授作题为《物流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来自欧洲的实践经验》的学术报告。
  4月8日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在福州召开。省长卢展工在会上强调: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4月中旬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心芳一行先后到武夷山、福州、泉州、厦门等地调研环保工作。
  4月23日全省环保宣教工作会议在莆田市召开。会议为全国创建绿色学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奖。
  5月1日对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排污费实行全免,时间截至9月30日。
  5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深入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处检查工作。
  5月20日省环保局召开2004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大会。
  6月1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等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为期8天的工作检查。检查组听取省政府及相关地市的汇报,并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考察。
  6月19日首届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暨2003年中国留学人员(福建)行业论坛在福州金山展览城举行。论坛主题为:新世纪福建环境保护。
  6月24日全省首届人大城建环境工作座谈会暨福建环保世纪行表彰大会召开。会议表彰2002年中华环保世纪行(福建)宣传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颁发福建环境新闻奖。会议正式确定2003年环保活动主题为:推进林业建设,再造秀美山川。
  6月24—25日全国环保系统行政效能监察试点单位座谈会在福州召开。
  7月18日福建省建设的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投入使用。
  7月25日全省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环保行动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对专项行动提出具体要求,14家企业受到查处。
  8月22日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组成的11个督察组到福建督察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对福州、莆田、泉州、厦门市等13个县(区)的电镀、造纸、纺织印染、制革、土法炼油等26家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实地检查。
  8月29日2003年全省环保知识电视大赛闭幕,省电信公司、浙江丽人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名列第一、二、三名。
  8月30日至9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赴闽江、敖江流域进行《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
  8月省环保局在龙岩市组织召开全省水泥业粉尘污染整治工作现场会,提出“处于市、县城区范围内或乡镇居民密集区的水泥企业,必须在2004年上半年实现全面达标,其他的水泥企业应力争在2004年底前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的要求。
  9月9日福建省环保局与德国莱法州经济部在厦门市正式签署两省州《环境保护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谅解备忘录》。
  9月24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在福州召开。全省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者及大专院校师生、企事业单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200余人参加。会议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
  10月22—23日全省环境容量核定与总量分配培训班在福州举办,150余人参加。
  10月全国环境信息工作主任会议在厦门市召开,旨在探讨加快环境信息化建设,开创环境信息化工作新局面。
  11月1日全省环境新闻改革与发展座谈会在福州召开,共商环境报改革与发展大计。
  11月6日省环保局烟尘测试仪检定实验室正式授权,成为全省环保系统第—个面向社会公众进行仪器法定计量检定单位。
  11月7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大气环境专家唐孝炎在福州作关于酸雨污染控制的学术报告,省环保部门70余人参加。
  12月13日全省各县(市、区)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共划定水源保护区116个。
  12月17日根据福建省省长卢展工的批示精神,省政府召开全省水葫芦冬季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刘德章副省长在会上部署整治工作。
  12月24日省长卢展工在省环保局调研时强调:全社会要形成抓好环保工作的合力。
  12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在福州举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授牌仪式。
  12月省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成立,是福建首家有机食品认证企业。
  是年福建省有11个项目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这11个项目涵盖全省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
  是年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水葫芦泛滥清理整治工作。
  是年为确保全省对泛滥成灾的水葫芦的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省里建立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经贸委、科技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环保局、农科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也确定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和组成单位。
  是年泉州市获“国际花园城市”称号。
  是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04年
  1月6日厦门市首个乡镇——大嶝镇环境规划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2月初省华州家装建材市场首家通过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月6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
  2月16日省环保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严防禽流感疫情扩散。
  3月20日由环境与发展报社和福州市环保局联合举办以“人水和谐”为主题的环保游,有140余人参加。
  3月31日省环保局与省经贸委、统计局联合召开全省2004年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启动工作。
  3月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福州市完成所有28项对应目标要求,正式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4月5日三家企业四种产品被省环保产业协会授予“绿色之星”称号。
  4月13日建阳发生亚硝酸钠泄漏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及时处理,确保饮水安全。
  4月14日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4月20日福州“武夷绿洲”一期工程通过由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的认定预评估专家审查,成为全省首家开展环保住宅工程认定的住宅小区。
  4月25—26日省政府检查组一行11人对福州、厦门、宁德、漳州等四个城市的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月26日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面开展放射源清查行动。
  4月30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由常务副省长黄小晶任主任。
  4月福建省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通过专家评审,投入试运行。
  5月16日省环保局等九部门联合颁发《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及清查放射源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实施,9月30日结束。
  5月17日省环保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
  5月25日国家四部委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福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为期两天的检查。
  5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葫芦整治工作的通知》。
  5月28日台湾省金门县环保机构负责人蔡是民率领金门环保考察交流团一行五人到厦门市进行为期三天的交流考察。
  6月2日荷兰瓦赫林恩大学环境技术系主任、荷兰政府及欧共体环境顾问卢肯斯教授应邀到省环保局进行学术交流,同时考察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大气背景值监测站,并在新大陆环保有限公司举行讲座。
  6月5日省环保局和省妇联在福州市天元社区举办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启动仪式暨绿色家园现场演示会。
  6月28—30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环保评审组现场评审。
  6月30日省环保局召开设区市环保局局长座谈会,就当前环境质量状况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7月1日福建省对11个省级重点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7月23日省环保局与海洋渔业局共同举办的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论坛在福州举行。
  7月全省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现场会上提出开展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布局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的编制要求。
  8月25日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联合开展“督察清査放射源让百姓放心”的专项行动,并对福州、泉州、厦门、龙岩、南平、三明等设区市清理情况进行督察。
  9月1日省环保局召环境质量分析交流会,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总结分析。
  9月30日福州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9月泉州市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污水垃圾处理。
  10月8—10日国家环保总局派出专家组,对福州市马尾区的马尾镇、莆田市西天尾镇和厦门市大嶝镇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工作进行检查。
  10月17日国家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工作督察组一行六人到福建督察。
  10月23日为纪念2004年中国环境文化节,福州市开展主题演讲活动。
  11月17日省人大代表视察环保工作,听取省环保局局长李在明的工作汇报。代表们呼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整改环境污染中的突出问题。
  11月17日常务副省长黄小晶主持召开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12月10日颁布《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
  12月24日福建省首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在沙县落成。
  是年闽江、九龙江流域水葫芦大面积泛滥成灾,蔓延面积多达3万公顷。省财政拨款,相关各级地方政府出配套资金,对流域进行大范围集中整治。
  2005年
  1月2日以“关爱、感动中国”为主题的中国城市绿色健康万里行宣传车队抵达福州,在“五一广场”开展环保宣传活动。
  2月1日省环保局召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180多名党员参加。
  2月11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评选会上,泰宁地质公园被正式确定为第二批世界地质公园,成为福建省第一个获此殊荣的地质公园。
  2月18日全省山区农村生态经济发展战略、关键技术研究及其推广项目评审会在福州举行。省环保局、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等单位专家对该项目成果进行评价。
  2月24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研究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特别是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努力促进与自然和谐发展。
  3月22日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专题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快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作出部署。
  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
  4月2日福建省和福州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中国迎奥运”大型环保公益活动,有8所高等院校500多名青年环保志愿者参加。
  4月8—10日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的第一届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厦门召开。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出席会议。会议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并表彰一批在环境科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
  5月13日厦门市龙头社区、瑞景新村、莲花石村通过省级“绿色社区”验收。
  5月27日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检查。
  5月福州、厦门、泉州三个重点城市二氧化硫环境容量核定值经三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5月福建省批准实施《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6月3日泉州市颁发《泉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食品、环境标志产品奖励方案》,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
  6月4日全国倡导绿色文明共建绿色社区百名市长进绿色社区福建分会场在福州天元社区举行。
  6月5日省、市有关部门在福州五一广场举行纪念第34个世界环境日和福建环保事业开创30周年纪念大会,并开展万人签名和福建环保事业30周年成就图片展。
  6月7日省环保局对闽江流域水环境达标情况进行专题分析,沿江的有关设区市、县政府领导、环保局领导和部分企业代表、专家参加,对重点超标断面进行集中“会诊”,逐个提出整治措施。
  6月9日副省长苏增添在省环保局调研时指出:环保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6月10日省环保局、福州市环保局在福州联合召开改善福州西湖水质专题研讨会。省、市有关环保专家参加。
  6月18日省第三届中国·福建环保项目成果交易会在福州举行。会议期间,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黄小晶等领导会见德国莱法州环保代表团。
  6月23日《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在福州市通过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持的专家组评审。
  6月24日全国环保系统行政监察试点单位座谈会在福州召开。广东、陕西、江苏等省市试点单位参加,共同探讨开展行政效能监督的方法、措施、步骤、存在问题及对策,讨论修改《环保系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试点方案》。
  6月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长苏增添任组长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各市、县(区)均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组成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6月由民营企业泉州市三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泉州市垃圾综合处理厂试运行成功,处理规模为每天300吨。
  7月8日全省首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晋江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的分步调试及分系统调试完成,已并网发电。
  7月22日省环保局、监察厅、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厅、海事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8月30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专项检查情况。
  7月29日省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省长苏增添任组长,并由省环保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5日省环保局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中,各级环保部门出动执法人员586人次,范围涉及全省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重点是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8月9日将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建阳武夷味精有限公司等11家违法排污企业列为省级督办,其中,三家依法取缔,两家责令停产。
  8月26日省政府召开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省直有关部门与闽江流域各市、县(区)领导、专家参加。会议交流整治经验,共商保护大计。
  9月12日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工作开始,33个省级环境问题列为督察重点。
  9月16日福州、三明、南平三市市长亲自督导闽江整治,确保工程如期达标。
  9月23日省环保局提出七条意见谋解陈塘港污染困境。
  10月9日参加2005年国际海洋城市论坛的全球29个海洋城市代表共同发表《厦门宣言》。
  10月11日生物技术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福州召开。与会的国内外环保生态专家交流了学术报告论文,加拿大农业与农业食品研究中心教授爱德华·托普作题为《加拿大环境面临的挑战与对策》的报告。
  10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到宁德调研,强调环保部门要敢想、真说、实干。
  1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通知:国家循环经济启动。三明市环科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列入试点,是福建唯一的入选企业。
  11月14日瑞典恩华特公司环境技术常务副总裁汉斯一行访问福建,在福州举办恩华特全封闭气力垃圾输送系统说明会。
  11月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完成对漳州后石电厂3~6号机组海水脱硫工程的竣工验收监测。
  12月9日副省长苏增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提出2006年环保六大重点工作。12月16日副省长苏增添在福州会见德国莱法州环境与林业部副部长雅克莉娜·克蕾格女士。
  12月16日福建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对闽江、九龙江等五江沿岸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
  12月29日省环保局召开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环境应急工作预案。
  是年省委、省政府将环境指数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数指标由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质量指数、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组成。
  是年水口库区和九龙江流域有27个乡镇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完成投资2358万元,省直有关部门下达专项配套资金1983万元。
  是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完成《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地方性法规文件选录
  (一)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全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八条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农业发展规划,设立生态农业示范区,支持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
  生态农业示范区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立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农业生态经济系统,发挥其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改造中低产田,治理小流域,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的沙化、盐碱化和贫瘠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发展集生产、旅游、科研、教育于一体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建立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并通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地农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农业病虫害、草害、鼠害等的综合防治技术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术,普及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保护和培肥地力。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易降解的农用薄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
  第十四条从事农田基本建设、森林采伐、造林整地、采矿、取土、挖沙、筑路和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系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第十五条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污泥、城镇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用作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质标准。
  向农田、农业灌溉渠道和养殖区域排放工业、生活污废水的,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禁止向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以及在农田灌溉和养殖的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农田灌溉和养殖用水的水质,并向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在农用地和农田灌溉、养殖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依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防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按照指定地点堆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用不易降解的农用薄膜,必须及时清除、回收残膜。
  第十八条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防止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堆放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统一划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提倡垃圾经营产业化,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从事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二十条专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沼气。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主要水系、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组织划定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并予以公告。
  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达标;限期内未治理达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物因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不能正常生长或者农产品达不到强制性安全质量标准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方无法确定的,综合整治项目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规划。
  纳入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规划的综合整治项目,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进行综合整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综合整治方案由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
  从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并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
  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使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质量保护和培肥地力规划。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检测工作。经检测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或者限制其用途;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销毁。
  第二十七条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治对策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纠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査。
  第二十九条可能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同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破坏事故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认定,组织损失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或者特大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农田灌溉和养殖水体中倾倒、浸泡或者清洗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堆放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及时清除、回收残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达标排放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废弃物达标排放设施,所需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危害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危害;造成生产单位或者个人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有关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广泛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其权益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拟定全省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毗邻重点海域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海域环境容量和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
  沿海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毗邻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舭邻重点海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综合信息系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省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监测、监视形成的资料应当纳入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统一管理。
  从事海洋环境监测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经计量认证后,方可从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防治赤潮工作计划,加强赤潮信息管理和预警、预报工作。
  第十一条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时,要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第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依法进行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单位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就近向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认定并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转交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属于特大或者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将事故的类型、发生的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质、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查清基本情况后将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和陆源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
  (二)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
  (三)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址自然保护区;
  (四)九龙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五)漳江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六)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
  (七)厦门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
  (八)漳州滨海火山地质地貌遗址;
  (九)其他依法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上述保护区内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和海岸自然性状;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
  采挖海砂、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者应当承担整治和恢复的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挖、疏浚航道应当避开赤潮多发期。
  第十八条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统筹规划三都湾、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同安湾、东山湾、诏安湾等重点养殖海域的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
  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药、渔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渔药,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场所做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沿海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养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区域,不得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海洋生物物种释放安全环境评价报告。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生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口、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滨海沿岸的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其排放的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人员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措施保护海洋资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合理选址。在本条例规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养殖海域陆域内,不得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工、印染、制革、电镀、炼油、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市、县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必须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海岸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二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编制工作方案并报原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气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从事船舶供油、残油回收、清洗油舱或者船舶垃圾接收等作业活动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作业装备和专业从业人员,并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实际操作记录。
  在港内从事油料补给和残油、污油水接收处理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船舶垃圾应当存放在容器或者垃圾袋内。含有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船舶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接收船舶垃圾的单位,应当将船舶垃圾集中运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陆地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来自疫情发生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的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洗舱水,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接收单位接收。
  第三十三条载运具有危险性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航运公司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防止船舶海难事故发生,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载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未缴清费用或者未提供相应经济担保的,不得开航。
  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任人赔偿损失。发生赔偿纠纷时,当事者双方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非法采挖海砂、没有采取先围后填方式进行填海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收取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由作出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不拆除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拆除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的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来自疫情发生港口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洗舱水未经卫生处理委托接收单位接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和接收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没有予以制止或者必要的时候没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二)接到海洋污染事故报告后,没有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三)对特大或者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没有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入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致力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主要目标。到2005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90%以上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破坏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以上。到2010年,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95%以上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到2017年,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城乡人居环境优美舒适,生态环境全面优化,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境保护目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突出环保重点治理工程,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三)深化“五江两溪”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省组织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和敖江流域整治工作,其他流域由所在地设区市组织实施。2004年起,从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排污费收入中切块,并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设立省级重点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五江两溪”涉及的市、县(区)也要分别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其中2003—2007年,厦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漳州、龙岩市每年各安排500万元配套资金,专项用于九龙江流域整治。
  (四)狠抓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畜禽养殖场禁建区的要求,禁建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后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予以拆除;禁建区划定前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5年底前治理达标,未按期达标的一律搬迁或关闭。九龙江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5年底前治理达标,全省其他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7年底前治理达标。
  (五)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准入,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05年底,设市城市至少建成1座污水处理厂、1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福州、厦门、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采取先进实用处理技术;已建的要完善处理工艺,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除磷、脱氮、消毒措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垃圾处理场要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超标排污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要加快制定“五江两溪”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2005年底前要完成规划编制,并按规划要求全面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置;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其中九龙江流域在2007年底前完成。乡镇垃圾处理要采用先进实用处置技术,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产业化运作、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应从设立的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加快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省及设区城市要在2004年底前分别建成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设市城市要在2005年底前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全省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无法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将危险废物送往省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负责处置的单位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人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用电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在高峰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调60%;水价按城市公共设施用水价格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按每100吨/日的建设规模补助100万元用于危险废物处置场的配套设施建设。从事危险废物运输、处理的专用车辆,免征公路通行费(过桥费)、养路费。凡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生产的电力、热力,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机组允许并网,并免征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项目,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八)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厦门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福州、漳州、泉州市要在2005年底前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其他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设市城市也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2005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建成区内4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其他设区城市也要积极创建;生态示范区内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要求;各设区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功能区标准。
  (九)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于2004年底前由所在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二级保护区内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由所在地政府于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
  (十)整治石板材业污染。推行石板材业污染集中控制和产业集约化发展,以“五江两溪”沿岸为重点,全面治理石板材业污染。2004年上半年建成古田县石板材工业园区,2005年底前建成罗源县、连江县石板材工业园区。
  (十一)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2004年底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其他设区城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于2005年底前达标排放;2007年底前,其余所有城市市区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年检或抽测排放污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要限期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强制报废。
  (十二)治理近岸海域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禁止养殖,已经养殖的应实施“退养还海”;合理布局,科学养殖,防止过密养殖、过度投放饵料、滥用鱼药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和鱼病传播;综合治理互花米草和大米草,可比照开发荒水荒滩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围绕发展新型工业化要求,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十三)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环境友好产品,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最减量化。2005年底以前,福州、厦门、泉州要分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试点,探索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共生产业群模式,其他市也要积极推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出口加工型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实施LNG燃气电厂项目。燃煤电厂应使用含硫量低于1%的低硫煤。新、扩、改建燃煤电厂必须配套脱硫设施,现有燃煤电厂应于2010年底前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燃煤电厂和燃气电厂享受相关环保折价优惠政策。推广清洁能源,设区城市的建成区内及县(市)建成区逐步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十五)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2004年底前,完成全省水环境容量和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完成全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超过环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的区域,应限期削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总量。
  (十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行分级审批和属地管理,经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批准立项部门的同级环保部门审批环保手续,不需立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批。开发区已实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并已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区内具体项目也符合总体评价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形式予以简化,属应编制报告书的可改为编制报告表,属应编制报告表的可改为填报登记表。
  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十七)综合治理“青山挂白”。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2004年6月底前取缔关闭现有在禁采区内的矿点,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流域干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主要交通干道开山采石。取缔、关闭的矿区的生态恢复由采矿权人负责。采矿权人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力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完成,生态恢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十八)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力度。200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十九)强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监督和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面源污染,全面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土壤,以及农产品中农药等污染物残留量超标的地区,要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综合示范区。大力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优先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培育和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将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产业列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和产业化
  (二十一)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将省级财政原定至2005年每年安排2200万元的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延长到2007年。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引导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的产业化运作。
  (二十二)用足用好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达标情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建立完善排污费征收稽查机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所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同级财政。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的征管费用,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实行分级管理,规范排污费的使用,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10%上缴中央国库,9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征收的其他排污费的10%上缴中央国库,10%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80%缴入市县级国库作为市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收入形成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十三)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各级政府应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并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应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六、加强环境监测与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二十四)建设全省环境监测体系。巩固省环境监测体系一期工程成果,2005年底前完成省环境监测体系二期工程建设。省、福州市、厦门市要率先配备应急监测车、监测设备,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保障环境安全。2004—2005年省级财政每年应从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省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各地也应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资金,加快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二十五)提高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水平。2004年底前建成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省及设区市应分别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分中心,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以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实施在线监测监控。
  (二十六)加强环保科研工作。省级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环保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重视对环境、资源、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科技项目的支持,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体系,加快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培育并形成一批产学研一体化基地,提高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水平。
  (二十七)发展壮大环保产业。重点发展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技术、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环保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制造为主的环保产业。大力发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水和废物处理、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等技术和装备。组织实施一批环保产业化示范工程,培育扶持一批有特色和优势的环保产业园区、企业、高新技术设备和产品,使环保产业成为我省新兴的绿色产业。在政府采购和公共采购中优先选用环境友好产品、洁净产品和节能产品。
  七、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八)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健全考核制度,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省、市、县三级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真正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立并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环保厅、局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环保重大问题。对涉及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规划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政策、决定等,都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完善市、县(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通报完成情况。
  (二十九)依法保护环境。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行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十)保障环保执法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将环保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执法成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2004年、2005年每年可在排污费中分别按照2002年排污费收入的50%和25%列支环保机构经费,用于补助环保机构经费,排污费的其余部分用于环境污染防治;2006年起环保机构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排污费收入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其余市、县(区)应于2004年起将环保机构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排污费收入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三、2001—2005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
  2001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
  综述
  2001年,福建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人为本,以建设生态省为契机,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及区域性、流域性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控制,完成了环境质量改善的既定目标。然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也给有限的环境资源带来较大压力,改善环境质量仍然任重道远。
  水环境
  江河水域水质状况总体良好,较上年有所改善,但局部河段污染较重。城市内河、湖泊污染严重;部分水库水质呈富营养化状态;大部分近岸海域受营养盐污染。
  ■状况
  12条主要水系的水质达标类别比例:一类占3.1%,二类占41.5%,三类占33.3%,四类占14.3%,五类占3.6%,劣五类占4.2%。
  【闽江、九龙江】
  闽江水系水质达标率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建溪和富屯溪水质良好,沙溪水质有所改善。按GB3838—1988标准评价,九龙江水系水质达标率为91.7%,按期实现流域水质达标率为90%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其他水系】
  霍童溪、交溪水质良好;晋江、漳江、敖江水质有所改善;东溪水质有所下降;木兰溪、萩芦溪、龙江污染较严重。
  【水库、湖泊、内河】
  大部分湖库水质为四类或劣五类,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福州西湖经过整治,水质有所改善,但污染仍较严重。与去年相比,厦门赏筜湖水质变化不大。主要城市内河污染仍较严重,多数未达到功能区划水质标准。
  【城市饮用水源】
  23个城市44处饮用水源地,二类水质达标率为68.4%。个别水源地超标项目
  *该部分图从略。
  较多,县城超标频繁。
  【近岸海域】
  7个主要港湾的水质类别比例:一类占2.4%,二类占36.1%,三类占19.3%,四类占14.5%,劣四类占27.7%。达到功能区划标准的占43.4%。发生赤潮6起,主要集中在闽东和厦门西海域。
  ■措施与行动
  省委、省政府把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列为200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发布了《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批准实施了《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与生态保护规划》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在九龙江等流域开展排污申报登记,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一控双达标”提高工程,巩固污染治理成果;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保护饮用水质;开展规模化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建区;清理沿江垃圾,开展乡镇垃圾无害化治理试点;治理水土流失,开展矿业整顿和生态林建设。
  福州、三明、南平等市采取措施,巩固晋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福州市进一步加大敖江第二水源保护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泉州、莆田两市分别开展了晋江流域、木兰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城市污水年处理量18149万吨(其中生活污水年处理量14041万吨),污水处理率24.3%。
  大气环境
  大气污染仍以煤烟型污染为主。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良好,较上年有所改善。
  ■状况
  【城市环境空气】
  15个考核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除三明外均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见表1)。主要污染物按污染负荷系数大小排序依次为降尘、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此处为表格(表1 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及质量等级表)=]
  【酸雨】
  酸雨污染普遍存在。15个开展酸雨监测的城市中,有13个出现酸雨。降水年平均pH值为5.24,好于上年(5.08)。53.3%的城市降水年平均pH值低于5.6。降水pH最低值为3.60,出现在宁德。
  【室内环境空气】
  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所监测的新居室和新办公室空气中,甲醛、苯等污染物含量超标较普遍。
  ■措施与行动
  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组织编制《福建省“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指导各地做好酸雨控制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停放场地排气污染的监督性抽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各地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加大烟尘控制区建设力度,23个城市共建立78个烟尘控制区,总面积达547平方公里。城市燃气普及率73.2%。
  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
  社会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仍然突出。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固体废物产生量明显增加,“白色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存在污染隐患。
  ■状况
  【声环境】
  9个设区城市的声环境质量见表2。监测的城市道路路段总长为445公里,其中超过70分贝的路段长度为212公里,占监测路段总长度的49.7%。
  [=此处为表格(表2 城市声环境质量等级)=]
  【辐射环境】
  主要河流控制断面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放射性保持本底水平。福州市陆地环境辐射剂量率在正常范围内波动。辐射环境质量良好,但辐射污染隐患始终存在,个别单位仍存在自行掩埋或处理放射性废物(源)现象。随着各类电磁辐射设备的增多,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有升高趋势,个别移动通信基站和高压输变电电磁辐射存在超标现象。
  【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5133.09万吨,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38万吨(比上年增加0.21万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55.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总量为285.6万吨,处理率为98.1%。
  ■措施与行动
  进一步加强噪声达标区建设,已建成噪声达标区62个,面积达261平方公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有新的进展,省危险废物处置场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开通“12369”环保投诉专线电话,环保“110”全年受理群众投诉27732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投诉占59.2%),处理27384件,处理率98.8%。
  省政府颁布《关于切实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管理的通知》,建立了放射性废物(源)的动态数据库;收贮人为放射性废源37个,废物40公斤。
  生态环境
  森林覆盖率仍位居全国第一,耕地锐减的趋势得到控制,水土流失治理进一步加强,但农村面源污染仍较严重。
  ■状况
  【土地】
  耕地面积137.95万公顷,人均0.04公顷。耕地减少5680公顷,增加3640公顷,净减2040公顷。建设用地占用耕地3090公顷,耕地增加与占用相抵净增550公顷,连续两年实现了全省耕地的占补平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1.59万片,保护面积121.98万公顷,保护率为85.0%。
  【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面积122.00万公顷,水土流失区主要分布在长汀等7个水土流失重点县。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2057公顷,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3135公顷,减少水土流失面积40092公顷。
  【森林】
  森林面积735.3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60.5%,活立木蓄积量41763.60万立方米。发生森林火灾247起,受害面积2413公顷,受害率0.32%,比上年(2.52%)明显下降,其中成林蓄积量损失30156立方米,幼林株数损失252.30万株。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26.49万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8亿元。
  【自然保护】
  自然保护区65个(其中国家级6个,省级26个),保护小区3354个,保护面积74.50万公顷,占全省面积的6.1%。
  【海洋生物】
  近岸海域海洋生物质量状况良好,绝大多数海域水产品的污染含量未超过评价标准。对沿海11种海洋贝类(牡蛎、缢蛏、花蛤、泥蚶等)进行重金属、细菌等检测,结果表明经济贝类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水产品卫生标准,但闽江口缢蛏中石油含量偏高。
  【农药化肥】
  农药使用量5.28万吨,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化肥使用量(实物量)405.25万吨,下降4.2%,折纯量117.37万吨,下降4.8%。新增户用沼气池15528口,计12.423万立方米;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110处,计5.01万立方米;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337处;发展太阳能热水器2.74万平方米;建设4个“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农村能源项目县”。
  ■措施与行动
  南靖虎伯寮被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6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南平市、东山县被批准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新建6个省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华建宁、建阳通过国家级验收,正式批准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秦屿镇通过省级验收,正式批准为省级生态示范镇。
  清除水利障碍110余万立方米,确保河道通畅与行洪安全;审批水土保护方案1581项,查处违法违章案件415起。
  继续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造林更新面积7.76万公顷,封山育林面积已达20.27万公顷。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73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0.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1%。
  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人体健康
  ■状况
  【气候变化】
  大部分地区为明显偏暖年份,比常年偏高2℃以上,冬季异常偏暖;年降水量大部分地区偏多,局部接近正常;日照大部分地区偏少。出现2个登陆台风,4个影响台风,属台风偏多年。秋季南部及内陆地区发生中至大旱。因气象灾害死亡246人,直接经济损失54.28亿元。从受灾经济损失来看,台风成灾最为突出。
  【自然灾害】
  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532起(其中重大地质灾害61起),死亡4人,受伤25人,毁坏房屋520间,毁坏农田30余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发生里氏3.0级以上地震7次,最大一次为8月6日漳浦海外的里氏4.2级地震,地震活动水平较上年有所减少,未造成灾害。
  【人体健康】
  13个死因监测点调查结果表明,城市和农村居民首位死因都是恶性肿瘤,其死亡率分别为115.22人/10万人与122.02人/10万人,农村居民恶性肿瘤死亡率呈上升趋势,首次超过城市。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在城市居第四位,为34.36人/10万人,在农村居第三位,为85.70人/10万人。
  ■措施与行动
  继续推进、完善防灾减灾防御体系建设,建立预防灾害的工作协调体系、宣传教育体系、法规体系和保障体系。
  开始启动“福建省地震重点建设防御减灾体系工程”。
  全面实施“餐桌污染”治理工程,有效保护人体健康。
  专栏
  ■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
  各设区市政府的1998—2000年市长专员环保目标责任书暨2000年度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省政府向各设区市下达了新一轮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1—2005年)。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9个设区市定量考核前4名为:福州、漳州、厦门、龙岩。
  ■环境法制与行政执法
  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对2689起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金额1141万元。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声势浩大、涉及面广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3125人次,现场检查7124家单位,查出659件环境违法案件,138个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总量控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除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略有上升外,均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此处为表格(表3 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总量情况)=]
  ■环境监测体系一期工程建设
  启动环境监测体系一期工程,为全省43个环境监测站购置迫切需要的仪器设备,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
  ■环保投入
  环境保护投入64.91亿元,同比增长9.66%;其中,污染源治理投入17.43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46.39亿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1.10亿元,环保投入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2%,投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
  ■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列入“数字福建”工程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第一期整合内容,并列入“数字福建”规划的应用示范项目。完成省政务信息网中福建省环保局主页的发布。泉州、三明两市利用日本政府的无偿赠款完成了城市环境信息中心建设的任务。
  ■环境宣传与教育
  突出生态警示教育和“一控双达标”工作的宣传报道。继续办好《环保论坛》和“荣达杯”首届中国海峡生态环保大赛。承办全国第六届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福建环境》杂志和《环境与发展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与更新。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审批建设项目7824个,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174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3708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1712个。
  ■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污染事故50起,直接经济损失62.1万元,比上年增加18起。其中较大以上事故2起,一般事故48起;大气污染事故4起,水污染事故46起。及时妥善处理了一起⁶⁰钴放射源丢失事故,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
  ■环境科技成果、认定、标准
  获省科技进步奖的环保类科技成果共19项,占全部191项获奖成果的10.0%,比上年提高近3个百分点。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新认证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并获批准。5个单位获得国家环保设施运营资质,3个产品获得国家环保产品认定,2家企业10类产品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对外合作与交流
  加大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力度。接待了来闽考察的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南非、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环保官员、专家、学者36人次,并洽谈合作项目;组织参加5次环保招商活动;举办外经外事人员培训班,提高环保外经外事人员素质。
  2002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
  综述
  2002年,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省委、省政府首次联合召开全省环保大会,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被国家列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国家级专家论证。全省各地坚持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把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作为环保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巩固和提高污染治理成果,认真实施环保“5234”工程,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完成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继续得到改善,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环境保护基础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全省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生态破坏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江河湖库和近岸海域仍不同程度受到污染。经济社会发展使环境资源面临更大压力,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水环境
  全省12条主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达到和优于三类标准的水质占90.6%。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较好。城市内河污染有所减轻,但仍较严重。部分湖库呈富营养化趋势。大部分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未能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
  ■状况
  全省12条主要水系省控监测断面123个,主要监测项目为综合指标、无机和有机污染物共19项,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一至三类水质占90.6%,其中二类水质所占比例最高,为60.8%;其次是三类水质,为21.4%,水域功能达标率为90.4%(见表1)。
  【闽江水系】
  水域功能达标率为94.4%。一至三类水质占93.5%,其中一类为8.8%,二类为66.2%,三类为18.5%;四类水质占5.6%,劣五类水质占0.9%。富屯溪和干流福州段各断面水质均达到水域功能类别要求。
  【九龙江水系】
  水域功能达标率为91.3%。一至三类水质占93.8%,其中二类为57.5%,三类为36.3%;四类水质占1.2%,劣五类水质占5.0%。西溪和河口段各断面水质均达到水域功能类别要求。
  [=此处为表格(表1 主要水系水域功能达标率 单位:%)=]
  【其他水系】
  霍童溪、交溪、漳江、东溪各断面水质均达到水域功能类别要求;木兰溪、敖江、汀江、晋江水域功能达标率和一至三类水质比例均高于83.0%;龙江污染仍较严重。
  【城市饮用水源】
  9个设区城市20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76.8%,其中漳州、莆田、龙岩和宁德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较好。
  【水库、湖泊、内河】
  全省开展监测的9座大中型水库中,东圳、山仔水库水质优于三类;金湖、东张水库一至三类水质比例高于83.0%;安砂、乌潭、山美等3座水库水质劣于三类标准,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总磷;福州西湖水质较上年有所改善,达到水域功能类别要求;厦门赏筌湖水质与上年基本持平,为劣四类海水水质。主要城市内河污染有所减轻,但污染仍较严重。
  【近岸海域】
  全省13个主要港湾布设47个监测点位,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评价,水质符合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占44.4%,与上年基本持平。一类、二类水质占47.3%,劣四类水质占25.6%。东山湾、诏安湾水质较好;三都澳、沙埋港、湄洲湾、兴化湾、同安湾、厦门西港水质一般;泉州湾、深沪湾、福清湾、闽江口、罗源湾水质较差,主要受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污染影响。
  ■措施与行动
  省政府批准实施《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推进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和木兰溪、交溪“五江两溪”,湄洲湾、厦门湾和福州港“三个重点海区”,福州、厦门、漳州和泉州“四个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
  省政府批准《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年度计划,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各地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暂时规定》,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步伐。
  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成果,全面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全省有12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部分省重点工业企业实施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
  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基本完成设市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禁建区划定工作,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九龙江流域完成100家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工作。
  各城市加强内河污染整治。厦门市政府启动厦门西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大气环境
  ■状况
  【城市环境空气】
  全省23个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值为1.36。除三明、龙岩外,其余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见表2)。主要污染负荷系数大小排序依次为可吸入颗粒物、降尘、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此处为表格(表2 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质量等级表)=]
  【酸雨】
  全省23个城市除武夷山市外,其余城市全部出现酸雨。城市降水pH年平均值为5.00,酸度较上年有所增强。降水pH值最低为3.04,出现在厦门。
  【室内环境空气】
  经对部分新装修居室(办公室)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发现其甲醛、苯等污染物普遍超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限值。
  ■措施与行动
  各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改油、煤改气工程;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搬迁关停城市市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大饮食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控制。
  修编《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重点治理项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污染防治水平。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对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性抽测。福州、厦门市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工作。
  继续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2002年全省新增烟尘控制区32个,面积309.50平方公里,累计建成烟尘控制区110个,面积856.50平方公里。
  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处于轻度污染水平;城市环境噪声以社会生活噪声为主。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固体废物产生量有所下降,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不高。
  ■状况
  【声环境】
  全省9个设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70.1分贝,与上年持平,其中福州、厦门、莆田、南平、龙岩5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符合国家推荐的控制指标(70分贝)要求。9个设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为56.1分贝,比上年上升0.1分贝。9个设区城市功能区噪声夜间超标现象仍较普遍,交通干线两侧噪声夜间超标问题突出。
  【辐射环境】
  全省辐射环境质量良好,主要河流控制断面和饮用水地表水源放射性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福州市陆地环境辐射剂量率在正常范围内波动。个别移动通信基站和高压输变电电磁辐射存在超标现象,辐射污染隐患依然存在。
  【固体废物】
  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4130.9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1574.86万吨,占38.1%,排放量5.70万吨。
  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68.1%。
  ■措施与行动
  继续创建噪声达标区,2002年全省新增噪声达标区28个,面积63.10平方公里,累计已建成噪声达标区90个,面积323.60平方公里。
  开展全省性噪声污染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环保“110”社会服务体系,及时查处噪声污染等环境扰民问题。加强中考、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出动环境执法人员5267人次,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128起。
  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强化放射性废源处置的管理。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系统。全年安全收贮入库放射性废源135个。
  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焚烧车间建成投入使用;福州、厦门市的医疗废物已实行集中收集处置。
  生态环境
  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水土流失面积逐步减少。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状况
  【土地】
  全省耕地面积137.12万公顷。全年耕地补充面积超过建设占用面积0.09万公顷,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1.98万公顷,保护率为85.0%。
  【水土流失】
  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18.13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面积2.06万公顷,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42万公顷。
  【森林】
  全省森林面积735.3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60.5%,活立木总蓄积量41763.60万立方米。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478起,总过火面积8132.80公顷,受害面积4938.90公顷,过火率和受害率分别为0.9‰和0.7‰。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24.29万公顷,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3.3%。
  【自然保护】
  至2002年,全省共有各类特殊区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小区)3462个,总面积106.4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8.8%。其中,自然保护区64个(国家级6个,省级26个,市、县级32个),面积41.20万公顷;森林公园33个,面积11.08万公顷;风景名胜区39个,面积约15万公顷;自然保护小区3326个,面积39.10万公顷。全省城市园林绿地面积19884.30公顷,城市公共绿地面积3563.55公顷,建成区绿地率31.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4.2%。
  【海洋】
  海洋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共记载海洋生物物种3312种。海洋生物质量总体良好,绝大多数海域水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评价标准。全省发生赤潮17起,累计面积2159平方公里,其中6起对海洋生态和水产养殖造成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380万元。
  【农药化肥使用】
  全省农药使用量5.53万吨,同比增长4.7个百分点;化肥使用量(折纯量)119.91万吨,同比增长2.2个百分点。
  ■措施与行动
  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工作,编制完成《福建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査报告》。
  全省新增5个省级生态示范建设试点市(县)或乡(镇)、9个省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试点。新增惠安洛阳江、莆田老鹰尖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全省新增户用沼气池近2.5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10座、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沼气项目试点县2个。
  全省累计建设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3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建设试点县12个。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累计有216个。
  加大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力度,开展打击滥伐森林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组织进行重点农区野生植物调査。
  全省累计已建设东山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及石狮、漳平、螺洲、武夷山和南平5个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人体健康
  ■状况
  【气候变化】
  气候属正常偏差年景。年平均气温比常年偏高以上;年总降水量基本正常,但降水季节分布不均;年日照时数接近常年。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3.93亿元,死亡64人。
  【地质灾害与地震】
  全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1428处,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1713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3亿元。全省地震活动呈总体相对平静、局部稍有起伏的变化特征,发生里氏3.0级以上地震6次,地震活动水平较低。
  【人体健康】
  城市和农村居民首位死因都是恶性肿瘤,死亡率分别123.59人/10万人与117.91人/10万人。城市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为30.46人/10万人,农村为86.77人/10万人。城市肺癌死亡率为23.05人/10万人,农村为13.16人/10万人,均高于上年。
  ■措施与行动
  继续完善防灾减灾防御体系,建立健全预防和减少灾害保障体系。
  实施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防震减灾体系工程,数字地震台网扩建工程建成投入运行。
  加大“餐桌污染”治理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专栏
  ■生态省建设
  省委、省政府首次联合全省环保大会,作出建设生态省的部署。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并通过国家级专家论证。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我省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省。
  ■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与各设区的市政府签订了2001—2005年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各设区的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各城市根据国家“十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继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厦门市获“国际花园城市”称号;福州市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泉州、漳州市着手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环境法制与行政执法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并颁布《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继续推行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持证上岗制,全年约有300人获环保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开展全省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33519人次,现场检查企业14428个,立案查处企业311个。
  健全全省环保“110”社会服务体系,共受理群众投诉24339件,处理率98.6%。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6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部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十五”计划指标内;除氨氮外,其余5项均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见表3)。
  [=此处为表格(表3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表 单位:万吨,%)=]
  ■环境监测
  建立环境质量分析会制度,每季度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基本完成省环境监测体系一期工程建设,各级环境监测站新增仪器设备2311台(套),总金额4332万元,初步改变了环境监测落后和被动的局面;全省87个环境监测站累计已有64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计量认证。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等流域省控设区市交界断面和闽江入海口建设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组织全省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处理处置现场演练。调整和优化全省环境监测点位,修订环境监测技术规定。
  ■环境科技成果、认定
  有16项环保类科技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占获奖总数的8.8%。开展“九龙江流域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研究”等31个环保科技项目研究。累计获得国家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单位10家、国家环保设备运营资质单位20家,8家企业22个产品获得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信息
  全省环境信息网络基本完成,环保系统基本实现政务公开电子化;全省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与管理系统列入“数字福建”339工程;完成全省生态环境遥感综合调查评价等环境3S应用项目;开展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省级环境信息系统改造项目和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泉州、三明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项目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全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10153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809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为99.5%;“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为99.2%。
  ■环保投入
  全省环境保护投入76.96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62%,与上年相比提高0.1个百分点。其中,污染源治理投入14.36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0.10亿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1.50亿元。
  ■环境污染事故
  全省发生污染事故18起(其中较大以上事故2起,一般事故16起),比上年减少32起;直接经济损失14.20万元,比上年减少47.90万元。
  ■对外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斯洛伐克、美国、日本、南非、荷兰等国家及台湾地区的环保合作与交流。省环保局与斯洛伐克环境局签署环境合作意向书;与德国莱法州环境与林业部签署环保合作宣言,并联合举办第一届福建省一莱法州环境与发展学术研讨会。
  ■环境宣传与教育
  开展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电视挑战赛、环境保护宣传周、“绿色学校”评选、环保下乡千里行等活动,举办全省环境警示教育专题文艺调演和环境警示教育图片巡回展。1个单位和2人获得香港地球之友和中国环境新闻协会颁发的2002年第六届地球奖。
  2003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
  综述
  2003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环保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经过全省上下的努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稳步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全省环境质量状况总体保持良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环保基础能力进一步增强。但全省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生态破坏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部分城市及局部流域环境质量较上年有所下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环境资源面临着更大压力,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水环境
  ■状况
  全省12条主要水系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良好。城市内河污染仍较严重。部分湖库呈富营养化趋势。大部分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未能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
  【12条主要水系】
  全省12条主要水系共设置121个省控水质监测断面,其中市界、县界交界断面46个。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一至三类水质比例为87.5%,较上年下降3.1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86.8%,较上年下降3.6个百分点。
  ◊闽江
  一至三类水质占85.5%,较上年下降8.0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84.3%,较上年下降10.1个百分点。干流南平段和沙溪的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71.4%和77.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九龙江
  一至三类水质占88.9%,较上年下降4.9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85.2%,较上年下降6.1个百分点。河口段和北溪龙岩段的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66.7%和77.8%,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他水系
  霍童溪和漳江水质最好,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均为100%;晋江、交溪、敖江和东溪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木兰溪、萩芦溪和汀江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龙江水质最差,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仅为38.9%。
  【城市内河】
  城市内河水质污染比较普遍,水域功能达标率仅为38.7%,较上年下降9.2个百分点。除泉州市外,其余城市内河水质均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9个设区市22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5.5%,较上年提高8.7个百分点。
  [=此处为表格(表1 全省12条主要水系水质状况表 单位:%)=]
  14个县级市18处饮用水水源地中,南安、石狮市的水源地水质较差,晋江、龙海、永安市的水源地水质污染也出现超标,其余9个县级市11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
  【主要湖泊水库】
  经整治,福州西湖水质明显改善,总磷、总氮浓度值较上年继续有所下降,基本达到五类环境功能区标准。厦门赏笞湖水质较上年有所改善,但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
  主要水库中,东圳、棉花滩、古田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水质标准。乌潭、山美水库水质较差,为劣五类,呈富营养化趋势。
  【近岸海域海水】
  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评价,全省一、二类海水水质占39.6%,三类海水占24.5%,四类和劣四类占35.9%。一、二类海水水质所占比例较上年下降了7.7个百分点。
  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40.3%。各港湾中,湄洲湾、诏安湾水质较好,一、二类海水水质所占比例高于80%,厦门海域、闽江口、泉州湾、福清湾水质相对较差,一、二类海水水质所占比例低于20%。
  ■措施与行动
  继续推进“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完成了全省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工作。制定了《九龙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组织开展了重点流域水葫芦专项综合整治。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截至2003年底,全省已核发排放许可证(含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企业4183个,其中已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企业3564个。
  开展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全省已有96个组织通过认证。
  完成了全省城市和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共划定保护区116个。开展全省水源保护区污染调查和环保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饮用水源安全。
  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39.68%。
  开展防范“非典”期间环保专项监察行动,加强对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现场环保执法检查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加大对医疗废水处理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环保系统共出动1072人次,对178家医院进行了检查。
  大气环境
  ■状况
  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良好,绝大部分达到或优于二级空气质量标准。酸雨污染仍普遍存在。
  【城市空气质量】
  全省23个城市共布设73个空气质量常规测点;福州、厦门、泉州和漳州市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空气质量日报。全省23个城市除三明市为劣三级,龙岩、南平、漳州市为三级外,其余19个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或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达标城市比例占82.6%,较上年下降4.4个百分点。与上年相比,晋江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三明、南平、漳州市空气质量下降。全省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的人口占统计城市的人口总数的比例为83.6%。全省城市大气污染物以可吸入颗粒物为主。
  【酸雨】
  全省23个城市共布设41个降水测点。21个城市出现酸雨,降水pH年均值为4.89,酸度较上年略有增强。降水pH最低值为3.62,出现在三明市的洋溪点位。
  【室内环境空气】
  环保部门开展了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所监测的263套新装修的居室和办公室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的占68.8%,苯、甲苯、二甲苯超标的占22.0%。对32套住宅室内放射性氡进行抽测,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措施与行动
  省政府批准实施《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着手研究燃煤电厂脱硫和燃气电厂发电环保折价优惠政策。
  开展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验收工作,全省23个设市城市中已有20个通过验收;组织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和环保进社区活动;继续加强烟尘控制区创建工作;加大饮食业油烟污染整治及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截至2003年底,全省已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含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企业达2118个。召开了全省水泥业粉尘污染整治工作现场会,巩固和提升水泥业粉尘污染治理成果。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等城市开展了机动车尾气抽测,抽测达标率在65.3%~85.1%之间。
  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
  ■状况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区域环境噪声处于轻度污染水平;城市环境噪声以社会生活噪声为主。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固体废物产生量有所下降,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
  【声环境】
  ◊道路交通噪声
  9个设区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为69.4分贝,比上年下降0.7分贝。其中厦门、福州、龙岩、南平和三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符合国家推荐的控制指标(70分贝)要求pH。
  ◊区域环境噪声
  9个设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为56.2分贝,与上年基本持平,为轻度污染。
  ◊城市功能区噪声
  9个设区城市功能区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交通干线两侧夜间严重超标。城市环境噪声以社会生活噪声为主。
  【辐射环境】
  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主要河流控制断面和饮用水源地水质总放射性状况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在福州市区开展环境贯穿辐射剂量监测,其剂量率在正常范围内波动。一些移动通信基站和高压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水平存在超标现象。
  【固体废物】
  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2980.7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1889.17万吨,占63.1%;排放量4.21万吨。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有所提高。
  ■措施与行动
  健全环保“110”社会服务体系,及时查处噪声污染等环境扰民问题。全省全年噪声污染投诉13436件,在各类环保投诉中居第一位,占环保“110”投诉总数的51.3%。
  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和噪声达标区活动。中考、高考期间开展环境噪声污染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共出动4526人次,现场检查979家噪声排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20余次。
  完成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和地方立法工作,完成《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草案)制定。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安全处置了毒鼠强17批次共836.5公斤。
  巩固放射源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管理措施,,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系统。
  生态环境
  ■状况
  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茅,水土流失面积逐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生态环境评价】
  2003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首次采用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污染负荷指数等五项评价指标,按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对全国各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结果表明,福建省生态环境质量优的区域占85.4%,其余14.6%的区域为良,生态环境质量位居全国第一。但福建省生态环境仍较脆弱:森林结构不尽合理,矿山开发和工程建设造成的“青山挂白”和水土流失现象仍较明显,畜禽养殖业污染日趋严重,土壤退化趋势依然存在,水葫芦等外来物种对局部流域和区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土地】
  全省耕地面积136.64万公顷。全年耕地补充面积超过建设占用面积0.03万公顷,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1.98万公顷,保护率为85.0%。
  【水土流失】
  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13.20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93万公顷,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34万公顷。
  【森林生态】
  全省森林面积735.3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60.52%,活立木总蓄积量41763.60万立方米。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522起,总过火面积7904.6公顷,受害面积4634.4公顷,过火率和受害率分别为0.85‰和0.63‰。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23.93万公顷,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3.3%。
  【自然保护】
  至2003年,全省共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特殊区域3485个,总面积132.05万公顷,约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0.9%。其中,自然保护区79个,面积49.28万公顷。全省城市园林绿地面积2.02万公顷;城市公共绿地面积0.38万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2.05万公顷,绿化覆盖率34.2%;建成区绿地率31.0%。
  【海洋生物】
  根据《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421—2001)评价,福建省海洋生物中贝类体内的部分污染物含量仍然较高,一些监测区贝类体内残留的镉、砷、铅、石油烃等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一类标准。全省海域发现赤潮29起,累计面积1739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宁德沿海、闽江口、泉州湾、厦门近岸海域。其中13起造成水产养殖业直接经济损失4248万元。
  【农药化肥使用】
  全省农药使用量5.53万吨,与上年基本持平;化肥使用量(折纯量)120.29万吨,同比增长0.3个百分点。
  ■措施与行动
  新增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永安天宝岩、武平梁野山及云霄漳江口三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开展闽江口湿地与水禽现状调查。
  至2003年,全省有13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建设试点市、县,26个省级生态示范建设试点县(市)、乡镇;全省国家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面积达41643.91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3%。全省新增29个省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试点。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全省新增户用沼气池2.43万口,大中型沼气工程累计734座。
  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人体健康
  ■状况
  【气候变化】
  气候属正常偏差年景,年平均气温偏高,降水量明显偏少,日照时数显著增多。发生自1939年以来最严重的夏秋冬连旱气象灾害,夏季出现历史罕见的大范围持续性高温热浪,全省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4.50亿元。
  【地质灾害与地震】
  全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24处(其中造成重大损失的72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0.50亿元。地震活动仍呈总体相对平静、局部稍有起伏的变化特征,地震活动水平较低。全省发生里氏3.0级以上地震9次,最大的为3月18日发生在漳平的3.6级地震。
  【人体健康】
  全省人口死亡率为5.5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为74.10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7岁。城市和农村居民首位死因都是恶性肿瘤,其死亡率分别为151.56人/10万人与146.10人/10万人,较上年有所升高。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城市为32.16人/10万人,农村为77.10人/10万人。
  ■措施与行动
  健全防灾、减灾防御体系和保障体系。
  做好旱情监测、预警,大力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专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对全省23个城市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推动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泉州市荣获“国际花园城市”称号;福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漳州、泉州市继续推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环境法制与行政执法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列入了2003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组织2003年行政执法资格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全省环保系统专业法律考试。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专项环保行动,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5167人次,现场检查企业5060个,立案调查处理违法企业510个。环保“110”共受理群众投诉26358件,处理率98.4%。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除化学需氧量外,其余5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环境监测
  在基本完成省环境监测体系一期工程的基础上,启动二期工程建设,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增强。每季度发布全省环境质量状况。闽江沙溪水汾桥、竹岐,长乐白岩潭,九龙江西陂、江东桥,敖江霍口,晋江石砻等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福州三孔闸内河、敖江山仔、上杭汀江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在建设中。6个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站建设工作已经启动。泰宁等4个县(区)环境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福建省有机食品认证中心已开展有机食品基地的认证工作。
  [=此处为表格(表2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表)=]
  ■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建设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以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实施在线监测监控,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建设省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指挥中心。福州、石狮等城市建立环境污染监控分中心。
  ■环境科技
  “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特性与控制研究”等18项环保类科技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占获奖总数的9.3%。省科技厅和省环保局分别立项开展《饮用水源地藻毒素污染机制及毒性识别研究》等60个环保科技项目研究。累计17家单位获得国家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20家单位获得国家环保设备运营资质证书,7家企业20个产品获得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信息
  建立了全省无线VPN专网;“数字福建”环保信息资源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完成《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和《环境标准查询系统》软件开发并验收使用。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办理13084个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2676个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为99.32%;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为96.22%。
  ■环保投入
  全省环境保护投入88.63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69%,与上年相比提高0.07个百分点。其中,污染源治理投入19.38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7.61亿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1.63亿元。
  ■环境污染事故
  全省发生污染事故22起(其中较大以上事故1起,一般事故21起),较上年增加4起;直接经济损失65.6万元,较上年增加51.4万元。全年未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
  ■环境宣传与教育
  组织环保电视专题节目展播,举办中国(福建)留学人员创业环保论坛、全省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专题研讨会、“生活·环境·家园”环保知识大赛,开展“绿色学校”考核评选、“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等活动。
  ■对外合作与交流
  省环保局共接待来自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斯洛伐克、南非等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官员、专家、学者、环保企业主共10批36人次来闽考察,洽谈合作项目。与德国莱法州经济部签署两省州《环境保护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谅解备忘录》;与斯洛伐克环境局正式签署《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与阿根廷一中国经贸文化交流促进会签署环保经贸合作意向书。
  2004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
  综述
  2004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目标,坚持在加强生态保护中加快发展,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生态保护,推进环保工作,启动生态省建设,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经过全省上下的努力,环保综合决策机制不断健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稳步推进,污染整治成果得到巩固,环境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使我省在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环境质量保持了良好水平,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但全省环境状况仍不容乐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个别流域环境质量有所下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资源环境面临更大压力,加快发展与保护资源环境的矛盾仍较突出,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水环境
  ■状况
  全省12条主要水系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水质达标率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良好,城市内河污染仍较严重,部分湖库呈富营养化趋势,大部分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未能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
  【12条主要水系】
  全省12条主要水系共设置121个省控水质监测断面,其中各流域行政区间交界断面46个。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状况总体良好(见表1)。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为83.6%,较上年下降3.9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81.9%,较上年下降4.9个百分点。
  [=此处为表格(表1 全省12条主要水系水质状况表 单位:%)=]
  ◊◇闽江
  一至三类水质占83.0%,较上年下降2.5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84.3%,与上年持平。干流南平段和沙溪的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76.2%和61.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九龙江
  一至三类水质占84.3%,较上年下降4.6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74.1%,较上年下降11.1个百分点。北溪龙岩段、漳州段和河口段的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63.9%、80.0%和50.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他水系
  霍童溪和交溪水质最好,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均为100%;晋江、漳江和东溪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木兰溪、萩芦溪、敖江和汀江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龙江水质最差,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仅为16.7%。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9个设区市的22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9.1%,较上年提高3.6个百分点。14个县级市的18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4.2%,较上年提高2.7个百分点。
  ◊城市内河
  城市内河水质污染比较普遍,水域功能达标率为42.5%,较上年上升3.8个百分点。除泉州市外,其余城市内河水质均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
  ◊主要湖泊水库
  福州西湖由于总氮超标,水质降为劣五类;厦门湖水质有所改善,但仍为劣四类海水水质。主要水库中,安砂、东圳、古田水库与泰宁金湖水质达到三类水质标准;东张、山仔与棉花滩水库为四类水质;山美、乌潭水库为劣五类水质。
  ◊近岸海域海水
  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评价,全省无一类海水,二类海水水质占32.3%,三类海水占16.9%,四类和劣四类占50.8%。一类、二类海水水质所占比例较上年下降7.3个百分点。
  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27.8%,较上年下降12.5个百分点。各港湾中,湄洲湾水质最好,厦门港、泉州湾、三都澳、沙埕港、罗源湾水质相对较差。
  ■措施与行动
  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治理工作,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批准实施九龙江流域整治年度计划和敖江流域整治工作意见,以省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大力推进“五江两溪”治理工作。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清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共对涉嫌违法的649个企业立案调查,其中598个已结案,其余51个正在办理中。
  全面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全省已对5400多个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已有49个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100多个组织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制定完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处理一系列突发性污染事故。
  召开全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场会,全面开展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治理、搬迁和关闭工作。
  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2%。
  大气环境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酸雨污染仍普遍存在。
  ■状况
  【城市空气质量】
  全省23个城市共布设73个空气质量常规测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龙岩和南平市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空气质量日报。23个城市中,武夷山、福鼎空气质量达到一级水平;龙岩、三明市空气质量为三级,龙岩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三明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其余城市达到二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仍是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全省空气质量达标城市的人口占统计城市人口总数的比例为92.2%。
  【酸雨】
  全省23个城市共布设49个降水测点。21个城市出现酸雨,降水pH年均值为4.83,略低于上年,降水pH最低值为3.06,出现在长乐市。酸雨出现频率为42.2%,较上年下降了2.6个百分点。
  【室内环境空气】
  环保部门开展了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根据所监测的360套新装修的居室和办公室统计,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的占64.4%,苯、甲苯、二甲苯超标的分别占10.0%、28.3%和23.3%。
  ■措施与行动
  组织开展全省水泥业烟(粉)尘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完成福州、厦门和泉州3个重点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编制《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
  完成全省26家6000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发电厂、热电厂和自备电站排污申报调查及核定工作。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等城市开展了机动车尾气抽测工作,达标率在70.4%~93.9%之间。
  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处于较高水平,区域环境噪声处于轻度污染水平;城市环境噪声以社会生活噪声为主。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固体废物产生量有所上升,综合利用率有所提高。
  ■状况
  【声环境】
  ◊道路交通噪声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为69.2分贝,比上年下降0.4分贝。23个城市中,有7个城市交通噪声等效A声级大于70分贝,呈轻度污染;其余城市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和较好。
  ◊区域环境噪声
  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均值为55.5分贝,较上年上升了0.1分贝。有9个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50.1~55.0分贝),其余城市呈轻度污染。
  ◊城市功能区噪声:
  城市功能区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交通干线两侧夜间严重超标。
  城市环境噪声以社会生活噪声为主。
  【辐射环境】
  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主要河流控制断面和饮用水源地水质总放射性状况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部分移动通信基站和高压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水平存在超标现象。
  【固体废物】
  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3361.22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2240.38万吨,占66.4%;排放量5.76万吨。
  ■措施与行动
  完善和深化全省环保“110”社会联动工作,及时查处噪声污染等环境扰民问题。全省全年噪声污染投诉13418件,在各类环保投诉中居第一位,占环保“110”投诉总数的51.5%。
  继续做好中考、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中考、高考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4826人次,现场检查895家噪声排污单位。
  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放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对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快建设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改扩建项目和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和规范化处置。
  省人大发布《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厦门市修订并出台《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生态环境
  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国首位,水土流失面积逐步减少。但畜禽养殖业污染日趋严重,农村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状况
  【土地】
  全省耕地面积135.99万公顷。全年耕地补充面积超过建设占用面积316.69公顷,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1.98万公顷,保护率为89.7%。
  【水土流失】
  全省尚未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为108.3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8%。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70万公顷。至2004年底,历年累计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6.38万公顷(含重复治理面积)。
  【森林生态】
  全省森林面积121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62.96%,活立木总蓄积量4.97亿立方米。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1164起,过火面积2.24万公顷,受害面积1.36万公顷,过火率和受害率分别为2.41‰和1.85‰。。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36.82万公顷,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4.9%;成灾面积1.46万公顷,成灾率1.93‰。
  【海洋生物】
  根据《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421—2001)评价,福建省海洋生物中贝类体内的部分污染物含量仍然较高,部分监测区贝类体内残留的镉、砷、铅、滴滴涕、石油烃等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较上年污染范围有所扩大,污染物残留量有所增加。全省海域发生赤潮12起,累计面积324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宁德市沿海、平潭沿岸、厦门近岸海域。由于防范及时,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自然保护】
  至2004年底,全省共设立自然保护区90个,其中国家级9个,省级28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50.70万公顷。共有生态示范区试点47个,面积483.32万公顷;森林公园46个,面积14.50万公顷;地质公园5个,面积12.51万公顷,建成省级有机食品试点基地50个。全省城市园林绿地面积2.45万公顷,城市公共绿地面积0.53万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12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2.19万公顷,绿化覆盖率34.4%,建成区绿地率31.2%。
  【农药化肥使用】
  全省农药使用量5.35万吨,较上年下降3.2个百分点;化肥使用量(折纯量)121.66万吨,同比增长1.1个百分点。
  ■措施与行动
  完成各县(市、区)生态功能区划的审查,并对省级生态功能区划作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认真抓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根据自然条件和环境问题,在厦门、漳州、泉州和宁德市分别开展了珍稀海洋物种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海岸带保护和石板材资源开发四种类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
  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组织开展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和生态村镇建设试点。福州市马尾镇、厦门市大嶝镇、莆田市西天尾镇获得“2004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
  加大生态示范区和有机食品基地创建力度,新增8个省级生态示范区试点,新建省级有机食品试点基地12个。
  在龙岩、南平等地推广“果、草、牧、沼、菌”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
  完成全省山地水土流失普查工作,督察沿海地区和试点县工作情况。开展“青山挂白”综合治理。
  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人体健康
  ■状况
  【气候变化】
  气候属正常年景。年平均气温偏高0.5℃,日照时数显著偏多。部分县(市)出现夏秋冬连旱,雨季降水强度明显偏弱。全省平均降水量为1376毫米,比多年平均少17.9%,地表水资源量701.2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少40.5%。全年热带气旋活动频繁,有7个热带风暴以上强度的热带气旋登陆或影响我省,较常年偏多;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41亿元。
  【地质灾害与地震】
  全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13处(其中滑坡66处、崩塌42处),直接经济损失868.2万元。受华南地区地震活动活跃影响,我省地震活动水平相对有所提高。全省及其近海地区发生里氏3.0级以上地震8次,最大的为5月30日发生在厦门海域的4.5级地震。
  【人体健康】
  全省人口死亡率为5.6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4.6岁,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岁。城市和农村居民首位死因仍是恶性肿瘤,其死亡率分别为124.91人/10万人与123.50人/10万人。
  ■措施与行动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对54个地质灾害点进行现场勘察。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加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部分项目建成使用。
  继续治理“餐桌污染”,努力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专栏
  ■生态省建设
  2004年11月,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下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六大体系,以及长远目标与近期重点等要求,标志着生态省建设正式启动。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组织对全省23个城市2004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推动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福州市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厦门市获“联合国人居奖”,泉州、漳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环保目标责任制
  组织对全省9个设区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1—2003年)完成情况进行检査考核。各设区市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总体较好,泉州、福州、三明市考核成绩位居前列。
  ■环境法制与行政执法
  完成省环保局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清理工作,制定《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许可规定(暂行)》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暂行)》等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等专项行动,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3475人次,检查企业17924家,立案调查649家违法企业。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6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量32.57万吨,烟尘排放量10.99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17.45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5.85万吨,氨氮排放量4.45万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5.76万吨。
  ■环境监测
  实施省环境监测体系二期工程,环境监测能力进一步增强。至2004年底,全省已建成8个在线水质自动监测站和31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急监测车载流动实验室以及厦门、福州市的应急监测车已投入使用。全省有66个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开发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在6个设区市确定了6个地面生态站建设点位,制定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环境科技
  “东张水库污染成因与控制研究”等12项环保类科技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占获奖总数的6.2%;“亚热带海水养殖污染环境的生物修复技术研究”获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三等奖。有11家单位获得国家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甲级或乙级资质,10家单位获得国家环保设施运营资质,2个项目获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1个项目获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4个产品获国家级环保产品认定,6个产品获“绿色之星”标识产品认定,3项装置被评为中国优秀环境保护装置。
  ■环境信息
  全省环境信息网络不断加强。宁德市环保局成立环境信息中心。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通过专家验收,投入运行。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基本建成,福州、三明、泉州、南平、漳州等城市建立了环境监测监控分中心。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全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办理13028个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1701个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为99.7%,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为98.8%。
  ■清洁生产
  我省已有福建炼油厂等49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其中通过验收的16家企业共实施无/低费方案1072个,中/高费方案71个。在大量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平均每个企业增加效益1500万元,总计2.6亿元。
  ■环保投入
  全省环境保护投入111.15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84%,比上年提高0.15个百分点。其中,污染源治理投入36.91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72.16亿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2.08亿元。
  ■环境污染事故
  全省发生污染事故7起(其中较大以上事故1起,一般事故6起),较上年减少15起;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较上年减少9.6万元。
  ■环境宣传与教育
  组织开展“环保公益广告创意比赛”、“环保知识电视大赛”、“关注室内污染、珍惜你我生命”调研活动、“海洋·环境与经济”论坛、创建绿色学校和环保进社区等宣教活动。联合省内高校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垃圾分类八闽行”环保下乡活动、“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环保志愿者主题千人演讲会等系列活动。
  ■绿色社区
  举办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启动仪式福建分会场活动,全面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确定了13个省级绿色社区(小区)试点。福州、泉州、漳州、南平、厦门等市积极开展市级、区级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目前,全省共有79个市级绿色社区、84个区级绿色社区。
  ■对外合作与交流
  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英国、爱尔兰、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等国家的环保官员、专家、学者和环保企业开展广泛的环保合作交流。与友好省州德国莱法州签署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交流合作的备忘录》,环保国际合作取得新进展。莱法州环境部代表团来闽考察,省环保局赴德国参加研讨会,推进循环经济等合作项目的开展。
  2005年福建省环境状况公报
  综述
  2005年,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全省环保工作取得可喜进展,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全省12条主要水系达到和优于三类水质断面的比例高于全国7大水系的平均水平和周边省份河流。城市环境质量继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仍保持优、良水平。环境放射性状况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生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2.96%,位居全国首位。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视察时指出,“福建的生态环境优美,环境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但全省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养殖污染、生活污染仍较突出,工业结构性污染依然存在,水电等资源不合理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个别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任重道远。
  水环境
  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水域功能达标率和一至三类水质比例比上年有所提高;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提高;主要湖泊水库水质总体与上年持平,部分水库及城市湖泊仍存在富营养化现象;受生活污水的影响,城市内河污染较为严重;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较上年有所提高。
  ■状况
  【12条主要水系】
  全省12条主要水系共设置121个省控水质监测断面,其中行政区间交界断面46个。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为89.4%,较上年提高5.8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87.9%,较上年提高6.0个百分点。
  [=此处为表格(表1 全省12条主要水系水质状况表 单位:%)=]
  ◊闽江
  一至三类水质占92.0%,较上年提高9.0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92.9%,较上年提高8.6个百分点。沙溪和干流南平段的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83.3%和85.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九龙江
  一至三类水质占88.9%,较上年提高4.6个百分点;水域功能达标率为78.7%,较上年提高4.6个百分点。北溪龙岩段、北溪漳州段、西溪和河口段的水域功能达标率分别为83.3%、83.3%、75.0%和50.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其他水系
  交溪、霍童溪、晋江和漳江水质最好,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均为100%;东溪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萩芦溪、敖江、木兰溪和汀江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龙江水质最差,一至三类水质所占比例仅为27.8%。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9个设区市的22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5.8%,较上年提高6.7个百分点。14个县级市的18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6.6%,较上年提高12.4个百分点。
  【城市内河】
  城市内河水质污染比较普遍,水域功能达标率为50.3%,较上年提高7.8个百分点。泉州、福安、龙海市内河水域功能达标率为100%;除长乐市外,其余城市达标率与上年持平或有所提高。
  【主要湖泊水库】
  福州西湖由于总氮超标,水质仍为劣五类;厦门筼筜湖水质仍为劣四类海水水质。主要水库中,东圳、古田、安砂与泰宁金湖为三类水质,达到相应的水域功能标准;其余7个湖泊水库未能达到相应的水域功能标准。
  【近岸海域海水】
  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评价,全省一、二类海水水质占55.4%,三类海水占10.8%,四类和劣四类占33.8%。一类、二类海水水质所占比例较上年提高了23.1个百分点。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42.6%,较上年提高14.8个百分点。沿海主要港湾水域功能达标率为31.0%,与上年持平。
  ■措施与行动
  以闽江、九龙江为重点,继续推进“五江两溪”水环境综合整治。省政府启动了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召开动员大会,批准实施《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并设立专项整治资金。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农业、工商、安监等八个部门联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了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纺织印染企业、重污染行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专项检查。
  2005年12月,省农业厅与省环保局联合召开全省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现场会,全面开展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治理、搬迁和关闭工作。
  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快全省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处置场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城市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4.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8.14%。大气环境
  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仍保持优、良的水平城市均达到二级标准。酸雨污染仍普遍存在,污染范围和强度与上年基本持平。
  ■状况
  【城市空气质量】
  全省23个城市共布设73个空气质量常规测点。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龙岩、南平和永安市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实现空气质量日报。23个城市中,武夷山、福鼎市空气质量最好,达到一级水平;三明、龙岩市空气质量为三级,三明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龙岩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其余城市空气质量良好,达到二级标准。
  【酸雨】
  全省23个城市共布设50个降水测点。有21个城市出现酸雨,降水pH年均值为4.91,酸雨强度较上年略有降低,降水pH最低值为3.0620,出现在漳州市。酸雨出现频率较上年提高2.7个百分点。
  【室内环境空气】
  环保部门开展的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表明,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仍较突出,在各项污染物中,甲醛和二甲苯超标较为严重,超标率分别为52.5%和56.6%,苯和甲苯的超标率分别为5.6%和35.5%。
  ■措施与行动
  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的调整,推广使用低硫煤,实施民用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加强饮食业油烟、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粉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继续开展水泥业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对污染严重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全面推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030家。
  声环境、辐射环境、固体废物
  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较高。辐射环境质量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固体废物产生量有所上升,综合利用率持续提高。
  ■状况
  【声环境】
  ◊道路交通噪声
  全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为68.9分贝,较上年下降0.3分贝,为“较好”水平。23个城市监测路段中超70.0分贝的路段长度占监测路段总长的28.0%,较上年下降3.8个百分点。
  ◊区域环境噪声:全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为55.5分贝,与上年持平,为“轻度污染”水平。影响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声源以生活和交通噪声为主,分别占56.6%和17.1%,平均等效A声级最高的为交通和施工噪声,分别为58.6分贝和57.0分贝。
  【福射环境】
  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主要河流控制断面水中放射性状况保持在天然本底水平;饮用水水源地水中放射性比活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省放射性废物库库区环境放射性水平未发现异常。个别移动通信基站和少数高压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水平存在超标现象。
  【固体废物】
  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3772.53万吨,综合利用率68.9%;排放量5.77万吨。
  ■措施与行动
  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环保“110”社会联动工作,及时查处噪声污染等环境扰民问题。
  严格控制中考、高考期间噪声污染,为广大考生提供安静的复习、考试环境。中考、高考期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4623人次,现场检查1013家噪声排污单位,联合执法20余次,接投诉数1626件(次),查处违法行为73件。
  继续实施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对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快建设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与规范化处置。
  生态环境
  ■状况
  生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国首位,但林分结构不合理,土壤土层薄,水土流失依然明显;生态环境仍较脆弱,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染日益突出。
  【土地】
  全省耕地面积135.40万公顷。全年耕地补充面积超过建设占用面积762.2公顷,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1.98万公顷,保护率为85.02%。
  【水土流失】
  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0.39万公顷,减少水土流失面积6.86万公顷。至2005年底,全省历年累计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26.77万公顷(含重复治理面积)。2005年末,水土流失面积为103.3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4%,比去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
  【森林生态】
  全省森林面积121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62.96%,活立木总蓄积量4.97亿立方米。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309起,过火面积0.52万公顷,受害面积0.34万公顷,过火率、受害率和发生率分别为0.56‰、0.47‰和4.02次/10万公顷。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29.31万公顷,成灾面积0.03万公顷,成灾率0.04‰。
  【自然保护】
  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设立自然保护区95个,其中国家级10个,省级29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54万公顷;生态示范区57个,面积533万公顷;森林公园63处,面积15.5万公顷;有机食品试点基地65个,面积0.84万公顷。全省城市园林绿地面积2.72万公顷,城市公共绿地面积0.59万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16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3.01万公顷,绿化覆盖率36.11%。
  【海洋】
  海洋表层沉积物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良好,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GB18668—2002)—类标准。对22个重点贝类养殖区的监测结果表明,海洋生物中贝类体内的部分污染物含量仍然较高,部分监测区贝类体内残留的镉、砷、铅、滴滴涕、石油烃等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18421—2001)—类标准。与上年相比,污染范围有所扩大,污染物残留量也有所增加。
  【农药化肥】
  全省农药使用量5.60万吨,比上年增加0.25万吨;化肥使用量(折纯量)122.02万吨,同比增长0.3个百分点。
  ■措施与行动
  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等专项行动。
  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12个厅局联合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和社区群众生产生活问题调研,并提出发展意见和建议。
  加大生态示范区和有机食品基地创建力度,新增10个省级生态示范区试点,新建省级有机食品试点基地15个。
  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示范城市建设,在武夷山市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抓好生态修复试点工作,永泰、永定县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成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同时大力推进永春、明溪、福安、南靖、建瓯、涵江等6个县(市、区)的省级生态修复试点县建设。启动莆田东圳水库库区等8个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试点工作。
  对高速公路、省道沿线两侧禁采区的“青山挂白”现象进行专项治理,逐步恢复生态景观。
  至2005年底,全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累计479个,产品认证573个;畜牧业无公害生猪年出栏达225万头,新增无公害产地116个,产品139个;全省有301个产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人体健康
  ■状况
  【气候与水资源】
  年平均气温19.7℃,偏高0.4℃;年日照时数1583.7小时,偏少148.3小时;年降水量为1816.3毫米,偏多204.7毫米;地表水资源量1400.77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多18.83%。
  【自然灾害】
  全省及其近海地区发生里氏3.0级以上地震6次,最大的为8月9日发生在厦门附近海域的3.6级地震。发生赤潮14起,累计面积224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三沙海域、福宁湾、连江海域、平潭沿岸和厦门近岸海域,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月17—23日,闽北出现持续性暴雨过程,部分县(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闽江流域出现了35年一遇的大洪水。全年有7个热带气旋登陆或影响我省,较常年偏多,其中第5号台风“海棠”7月19日在连江县黄岐镇登陆,第13号台风“泰利”9月1日在莆田市平海镇登陆,第19号台风“龙王”10月2日在厦门市登陆。气象灾害给我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总计236.7亿元,较常年偏重。
  【人体健康】
  全省人口总死亡率为478.16人/10万人,其中城市人口死亡率400.32人/10万人,农村人口死亡率489.66人/10万人。城市和农村居民首位死因仍是恶性肿瘤,其死亡率分别为118.86人/10万人与113.65人/10万人。
  ■措施与行动
  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加强地震监测和管理力度,完善和落实地震应急预案。
  加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继续治理“餐桌污染”,努力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省政府出台《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启动闽江“北水南调”工程和全省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规划。
  专栏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省环保局组织对9个设区市2004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考核,排名前3名的依次是泉州、漳州和甫田市(福州、厦门市作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不参与排名)。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积极开展巩固或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厦门市首批免检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复核;泉州市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技术评估;漳州市通过省环保局初审,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申请验收。
  ■环保目标责任制
  各设区市认真落实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分解下达2005年度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工作。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6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46.12万吨;烟尘13.06万吨;工业粉尘19.29万吨;化学需氧量39.41万吨;氨氮5.16万吨;工业固体废物5.77万吨。
  ■环境法制与行政执法
  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办法》;完成我省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2005年5月,省政府批准实施《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组织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24027人次,检查企业9596家,立案346家,结案128家。
  ■环保投入
  全省环境保护投入145.10亿元,占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2.21%,比上年提高0.28个百分点。其中,污染源治理投入52.02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90.92亿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2.16亿元。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全省已有17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涉及石化、电力、造纸、啤酒、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物耗和高污染的行业。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在大量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还增加了经济效益2.6亿元,平均每个企业增效1500万元。省环保局以中德环保合作为平台,通过与友好省州德国莱法州的合作,指导福州、厦门、南平市等地开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福州青口汽车生态工业园区、厦门鼓浪屿循环经济实验区、南平延平区炉下镇循环经济实验区试点工作,并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清洁生产审核基础上,编制了三明钢铁集团生态工业园区规划。
  ■环境监测
  实施省环境监测体系二期工程,至2005年末,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总值增至2亿多元。全省建成1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通过《环境与发展报》向社会公布;建成32套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厦门市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车投入使用;福州、厦门、泉州等9个环境监测站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启动生态监测工作;坚持环境质量分析会制度,并通过省政府政务网向各级政府通报,在《环境与发展报》上向全社会公布;环境监测科研取得新进展。
  ■环境科技
  全省有16项环保类科技成果获得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占获奖总数的8.3%,其中,“闽江水环境中有机污染状况与控制研究”获省科学技术二等奖。“lfry-5医疗垃圾热解焚烧炉”获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三等奖。省科技厅立项开展“毛竹林生态可持续开发研究”等31个环保科技项目的研究。省环保局立项开展“流域上下游水环境补偿机制研究”等20个科研项目的研究。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东山县通过科技部中期检查;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漳平市通过省级总体验收。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
  全省环境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完成国家、省级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建成便携式环保卫星应急通讯系统,适应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需要。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共享省重点污染源、地表水水质和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全省共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16200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3894个。省环保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对省电力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办理环评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环保产业
  2005年,省环保局、经贸委、统计局以2004年为基准年,联合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结果表明,2004年全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收入总额达164.89亿元,从业单位共892家,从业人员61161人。第三届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期间,省环保局组织参展的能源环保馆全面展示了我省环境保护总体状况、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治理技术等方面的成果和技术需求,成功对接44个项目,总投资额达7亿元左右。
  ■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处置
  加强对各地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的指导,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分别模拟水、大气和辐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进行应急监测和处置,进一步提高环保系统应急处理处置水平。全省发生污染事故15起(其中较大以上事故2起,一般事故13起),较上年增加8起;直接经济损失26.9万元,较上年减少29.1万元。
  ■环境宣传与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联合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小火炬》杂志等媒体开辟了专栏、专版;抓好“6·5”和福建环保事业30周年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培训、讲座、书画摄影展、公益广告、环保下乡等主题活动,不断扩大与社会各团体、大专院校、环保NGO和志愿者之间的广泛联系;荣获第三届ITT杯全国中学生水科技发明比赛、第二届全国大中小学生“珍惜、爱护水资源”系列活动、“中国城市绿色健康万里行”和“北京一深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万里行”等四项全国性宣传活动的优秀组织奖。
  ■绿色创建活动
  全省已创建11个省级绿色社区(小区)、123个市级绿色社区(小区)和333个区级绿色社区(小区)。福州市鼓楼区天元社区等8个社区被评为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省环保局被评为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各级“绿色学校”累计达到1660多所,居全国第二位。其中国家级14所,省级93所,市级553所。福州市岳峰镇、厦门市新圩镇获得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
  ■对外合作与交流
  省环保局与德国、美国、瑞典、加拿大、芬兰等国家的环保官员、专家、学者、环保企业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选送儿童绘画作品参加斯洛伐克“绿色世界”第10届儿童与青年艺术创造性国际比赛,其中一幅获“最佳外国作品奖”。与德国莱法州环境与林业部环保合作取得新成效,循环经济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2001-2005年间福建省的环保工作,记述了陆地环境质量、海域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保科研和学术活动、法制建设、环境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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