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排污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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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93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排污综合管理
分类号: X322
页数: 7
页码: 113-1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2001—2005年福建省环境保护部门排污综合管理发展情况。
关键词: 排污 环境管理 福建省

内容

2001年省政府提出,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十五”期间,全省把总量指标落实到行业发展规划中,依靠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停一批小火电机组,全面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特别是小冶炼、小造纸、小化工等废气、废水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组织拉网式检查。通过一系列措施,2001—200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减少20.7万吨,二氧化硫减少12.9万吨,烟尘减少10万吨。90%的国控、省控水质监测断面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标准,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功能分区要求;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大环保投入,2005年,环保投入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2.21%;各设区市均建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实现重点控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50%以上;实施特殊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保护战略,全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占全省面积的10%以上。
  一、建立考评制度
  2001年,省政府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政府。对未按期完成总量指标分解任务以及未落实治理工作的地区,省政府将暂停审批新、扩、改建项目。各地建立考评制度。省“一控双达标”办公室制定考评验收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经贸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检验组,采取现场抽查、听取汇报、审核资料、设立举报电话、反馈验收意见等程序进行验收。是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内。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46万吨;烟尘排放量为9.82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15.0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0.9万吨;氨氦排放量为2.79万吨。
  2002—2005年,省政府继续实行考评制,并将其作为每年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项目。逐步建立并实施总量控制计划编制、检查考核、定量公布、断面监测验收等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将治理违法排污企业列为省级督办件。
  二、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
  2002—2003年,开展占全省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企业全面达标的情况调查,各设区市下达《关于核实各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情况的通知》和《关于对省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的通知》,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督促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开展重点入海直排及排污企业和单位污染治理执法检查。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所有新建燃煤电厂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配套建设脱硫设施,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对现役机组进行脱硫以及关停小火电机组等措施获得。扩建、改建燃煤电厂,以新带老,对原有燃煤烟气一并配套建设脱硫设施。2002—2003年,现场检查企业5060个,立案调査违法企业510个。对污染回潮的企业予以曝光,依法查处。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管理过程中,始终将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列为重要内容,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效益低下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降低污染负荷。
  2004—2005年,省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等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推进减排工作。继续开展环保监管和执法专项行动,严肃査处违法排污行为。三、推行清洁生产
  2001—2005年,福建省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新修订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生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都对推行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定,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在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污染排放总量。省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推行清洁生产同促进能耗降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结合起来。继续在钢铁、电力、造纸、建材、石化等重点企业和超额、超总量排放企业中全面实行清洁审核。全省有184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验收的16家企业在大量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同时,增加经济效益2.6亿元。
  四、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的综合整治
  “十五”时期(2001—2005年),重点实施闽江、九龙江、晋江、鳌江、木兰溪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巩固制鞋业“三苯”废气和建陶业烟尘治理成果。2003年、2005年,省政府分别设立九龙江、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明确九龙江下游的厦门市、闽江下游的福州市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九龙江上游的龙岩、漳州市和闽江上游的三明、南平市每年各安排500万元,省环保局、发改委各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流域上游水环境整治项目。整治工作大致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十五”前期,推行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第二阶段在“十五”期间,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产业化处理;第三阶段治理农业结构性污染,主要是畜禽养殖污染,这一阶段,全省搬迁或关闭生猪养殖场813家,同时全省还对8个设区市12个县(市)15条溪河流域进行全面整治,完成治理面积21.45万亩,削减了污染负荷。福州市还实施了西湖整治。
  2001—2005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区域环境整治,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对电力、石化、建材、轻工等重点行业,控制污染,做好增产不增污。省有关部门还指导督促二氧化硫产生量大的钢铁企业三钢集团有限公司、安溪三安钢铁公司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尾气综合利用,安溪三安钢铁公司完成转炉尾气综合利用,实现减排二氧化硫约1200吨。
  五、建立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2002年起,启动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2005年,已实现对70个重点污染源、18座城市污水处理厂、7个工业集控区污水处理厂、2个垃圾处理厂、56个大气自动监测点、1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施在线监测监控,提升了环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六、实行财政扶持激励机制
  2001—2005年,省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2200万元作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并将排污收费全部用于扶持企业污染治理。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较大的企业,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安排污染防治资金贷款。各市(县、区)也加大污染治理资金的扶持力度。2005年,政府投入环保资金145.10亿元,比2000年增加85.91亿元。各设区市环保投入资金前3位的为:泉州市35.48亿元、福州市30.25亿元、厦门市25.01亿元,分别占当地GDP的2.08%、2.04%和2.43%。全省环保投入中,环境污染源治理投资52.01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90.92亿元、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2.16亿元,分别比2004年增长40.9%、26.0%、3.8%。是年,在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中,用于治理废水的有37.38亿元,同比增长1.7%;用于治理废气的有56.42%亿元,同比增长66.8%;用于治理固体废物的有12.41%亿元,同比增长3.6%;用于治理噪声的有1.39亿元,同比增长10.3%。
  七、实行排污收费、申请和发证制度
  (一)排污费征收与检查督促
  1.排污费征收
  2001年,召开13场排污费征收座谈会,广泛调查,征求收费意见,努力扩大征收面。厦门市开征第三产业数上千家,收费额超过总额的50%;漳州市加大对乡镇第三产业和机动车维修业的征收力度;泉州市丰泽区继续扩大向第三产业开征排污费,新增收费户数49户;邵武市对小型饮食行业进行全面申报,对600多家第三产业征收排污费8万元;宁德市扩大对第三产业的征收面,全市被征收排污费单位达3106家。全省交纳排污费单位2.77万个,其中,中央、省属企业61个,设区市属企业3791个,县(市、区)企业2.39万个,收费总额2.05亿元,比上年增长2%,占全省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05%,上缴省级财政1697万元,比上年增长25.7%,完成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2166万元,比上年增长29.31%。
  2002年,排污收费收入2.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完成上缴省级财政排污费1699万元,超额17%;完成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2017万元,超额22%。省环境监理所组织两次稽查活动,分3个小组,对全省9个设区市、67个县(市、区)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解缴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下达整改通知8份。答复南平水厂有关收费事项的请示等23件。组织12人次赴宁德、福州、莆田等地督促、指导排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季报、决算编报等工作,促进排污收费财务制度规范化。组织召开全省征收排污费2002年决算编报会议,举办23个城市参加的环境监理财会岗位培训班。扩大排污收费的征收面,拓宽费源。泉州市重点扩展对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及清濛开发区内企业排污费的征收,1—10月新开征收排污费企业31家,征收额52.30万元。安溪县环保局通过加大对电镀、水泥行业的督察,收费额比上年同期增长60.02%;南平市对自来水厂征收废水排污费,全面开征饮食服务业废水及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
  2003年,排污收费收入达2.25亿元,比上年增长7.13%。其中,缴入中央国库排污费802万元、缴入省级国库排污费1972万元。2004年,省环保局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和排污申报登记简表的通知》,规范全省第三产业排污收费标准。福州、厦门、漳州市环保局及时与当地财政局沟通,制定排污费征收有关文件,完善排污收费配套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电监委《关于加快火电行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对全省26家6000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发电厂、热电厂和自备电站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及时上报各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和汇总报表。结合福建省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征收排污费的实际,设计制定《福建省火电企业烟气污染物排放月度申报表》,按时完成4家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核定、征收工作。是年,征收排污费2.524亿元,上缴省级国库3955万元。
  2005年,排污收费3.0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45%。是年,组织开展对畜禽养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海水高位池水产养殖业排污情况的调查摸底,完成有关基础数据的监测、收集和分析测算等基础性工作。省环保局下发《关于规范海水高位池水产养殖废水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并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福州、南平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费。福建《环境与发展报》刊登5期排污收费基本知识,宣传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与西安交通大学长天公司联合举办第二期排污收费软件培训班,培训排污收费专业人员41人。
  2.检查督促
  2001年4月起,省环境监理所派出13人次对各地排污费征收和解缴省级财政进行稽核和督收,稽查9个设区市、18个重点市县排污费征收情况,10月起又对7个设区市、21个县(市、区)的排污收费进行催收催缴督察。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环境监理所会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赴8个设区市、13个县(市、区)检查、调研各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情况,督促严格依法征收。石狮市环保局对拒报、拒交和拖欠排污费的单位给予处罚;厦门市监理所对36家拒交排污费的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州环保局对25家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增收排污费103.19万元;永定县对永定化肥厂等8家拖欠排污费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缴拖欠的15万元排污费。
  2002年,福州市加大对拖欠排污费的追缴力度,对长期拖欠排污费的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祥坂污水处理厂、红庙岭垃圾处理场、龙胜大厦有限公司等被法院强行划拨排污费;晋江市对不缴纳排污费的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地还开展污染源“三查一核定”和监视性监测,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和污染物排放的核査等措施,堵塞漏洞。
  2003年,完成配套文件的制定,及时转发有关排污收费的新条例,并举办3期培训班和1期9个设区市监理所领导、财务人员排污收费新条例研讨培训班,重点培训排污量核定和征收标准。是年,全面开展排污收费稽查,组织5次稽查活动,下发《关于对2003年全省排污费解缴情况稽查的通知》。省环境监理所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全省9个设区市、53个县(市、区)环保部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解缴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并下发“整改通知”。
  2005年,组织人员对9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指导和督促,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照条例的规范要求,征收排污费和做好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是年,下达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211份,行政处罚4份,处罚金额4.5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家企业。闽清县对信用度不好的陶瓷业单位每月10日前下达缴费通知单,对10多家未按期缴纳的单位,征收滞纳金,对6家拒缴单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甫田市有关县区未开征或少征排污费的8家企业由市支队直接征收。
  (二)排污申报
  2001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企业10127家。2002年,组织人员对污染负荷达65%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达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申报登记和年审,是年完成申报登记单位达10658家。
  2003年,继续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各类污染物进行全面核定,对新增的畜禽养殖业、第三产业和固体废弃物等收费行业、项目,组织调査、测算、核定。是年,环境监理所完成对华能电厂、后石电厂、湄洲湾电厂、嵩屿电厂排污量的核定。是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有14290家。
  2004年,各级环保局建立由分管副局长亲自抓,所长、支队长(大队长、所长)总负责,排污费征管科室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将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印制、发放、登记、核定等工作落实到人。制订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排污申报核定技术领导小组,针对行业特点,采取分片管理的办法,派出人员,具体指导企业填报。是年,全省向1.4万家排污单位发出排污申报登记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提供污染源环境监测报告单、用水发票或证明材料、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使用量说明材料等。填报数据不全、依据不足的单位需重新申报。对虚报、漏报、瞒报的排污单位则根据现场执法情况直接予以核定。
  是年,排污申报核定企业18376家,其中,污水排放申报核定企业9205家,废气排放核定企业5758家,固体废物排放申报核定企业3413家。
  2005年,省环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在上一年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先重点后一般、抓大不放小的原则全面展开。省环保局对各地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抽查重点污染源排污企业。莆田市对7家不如实申报排污量的企业追补征收排污费9.82万元。福州市对82家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重新申报核定,仓山区克服区内企业分布点多面广困难,全区申报登记企业达800多家。厦门市制定《排污费征收内部工作程序实施细则》,规范排污申报、开单、审核、发单工作程序。漳州市对全市食品加工业、造纸、化工等行业334家企业开展排污申报核定。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推行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完成国家环保总局部署的对2004年度重点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等有关情况的调查统计和对国家五大电力公司在福建省的7家电力企业2000—2004年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情况的摸底调查。是年,排污申报核定企业19056家,其中,污水排放申报核定企业8422家,废气排放核定企业4387家,固体废物排放申报核定企业1452家,噪声排放核定企业4795家。
  (三)排污发证
  2001年,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有336家,其中,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43份,发放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93份。
  2002年,在对重点企业进行排污情况调查和年检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1153份,其中,发放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845份。
  2003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重新核定,对新增的畜禽养殖业、第三产业和固体废弃物等收费行业、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5682份,其中,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3564份,发放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118份。
  2004年、2005年,分别发放排污许可证5148份、9867份。其中分别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3108份、5837份,分别发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许可证2040份、4030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2001-2005年间福建省的环保工作,记述了陆地环境质量、海域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保科研和学术活动、法制建设、环境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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