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保目标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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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9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环保目标责任制
分类号: X32
页数: 3
页码: 110-112
摘要: 本节记述了2001—2005年福建省环保目标责任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环境管理 环保体制 福建省

内容

一、签订责任书
  1989年9月,省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市长、专员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决定》。市长环保责任书每一届政府签订一次,年度计划每年制订,指标数原则不变,而具体内容有所修改和调整。2002年,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第四轮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2001—2005年)。设区市政府将2001—2005年市长环保责任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并与各县(市、区)长签订责任书。县(市、区)政府将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并经政府颁布实施。环保责任制重点抓环境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将城市煤气设置、内河整治、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绿化等工程建设作为重点内容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项目。
  二、考核验收
  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和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局制定,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议审定之后付诸施行。2002年,按照国家1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对9个设区市进行考核,其中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为重点。当年,厦门市获“国际花园城市”称号。长乐、南平、建阳、建瓯、邵武和永安的城市环境功能区通过达标验收。除龙岩市外,全省23个城市中有22个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2002年,宁德市对12个乡镇实行环保单列考核。考核结果,实现经济与环保双赢,鹤塘、白琳镇定为闽东经济强镇,年财政收入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5000万元,被市委评为“一控双达标”先进单位。2003年,各设区市对2002年度市长环保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省组织人员对23个城市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行定量考核。泉州市获“国际花园城市”称号;福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漳州、泉州市继续推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2003年,泉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对重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通知》,决定对丰泽区东海街道办事处,洛江区河市镇,晋江市金井镇、罗山镇,石狮市永宁镇,南安市九都镇、丰州,泉港区南埔镇等13个环境保护重点乡镇(街道)的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正职、分管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每年度的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建立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领导干部环保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泉州市市长、县(市、区)长对环保责任书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及群众满意程度等进行自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作为乡镇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004年3月24—31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建设厅、司法厅、环保局联合组织检查组对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检查组负责指导、督促9个设区市制定倒计时完成2004—2005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方案。5月20日,省环保局召开2004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签订大会,将全年的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9月30日,福州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12月24日,由国家环保总局授牌。厦门市获“联合国人居奖”。
  2005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将环境质量指数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设区市政府绩效评估环境质量指数指标由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质量指数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5个指标组成。省环保局拟定设区市政府绩效评估环境保护指标采集方法。各设区市认真落实市长环保责任制,分解下达2005年度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省环保局组织对9个设区市2004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前三名依次为泉州、漳州和莆田市。该届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各项目标基本完成。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2001-2005年间福建省的环保工作,记述了陆地环境质量、海域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保科研和学术活动、法制建设、环境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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