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饮用水源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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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839
颗粒名称: 二、饮用水源保护
分类号: X52
页数: 2
页码: 31-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1—2005年福建省环境保护部门对境内饮用水进行整治保护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污染整治 饮用水 福建省

内容

2001年7月18日,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下发《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全省保护区划定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牵头,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各地根据实际,对生活用水的水源进行整治、调整,厦门市将北溪饮用水水源改明渠为暗渠或暗管;晋江、石狮等地将取水口往上游移;永定、罗源等另辟水源,新建泵房或水厂,保障生活用水的水质与水量。
  2003年12月15日前后,各县(市)的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全面完成,经过部门会审,获省政府批复,共划定水源保护区116个。各级水源保护区对其范围内的禁止项目有具体规定。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的事项有:向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或停靠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未经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进入保护区;倾倒、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设置油库;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和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活动;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活动等。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的事项有: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未经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擅自进入保护区;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以及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等活动;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等。
  2005年,九个设区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5.8%,县级市为96.6%。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福建省志 环境保护志(200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反映了2001-2005年间福建省的环保工作,记述了陆地环境质量、海域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保科研和学术活动、法制建设、环境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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