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规制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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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7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法规制定
分类号: D922.3
页数: 3
页码: 182-184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1999年-2005年,《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等土地法规制定、《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矿产法规制定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管理 法规制定

内容

一、土地法规制定
  1999年5月31日,省土地管理局颁布《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和报批行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10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监督检查以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应负的法律责任。
  2000年11月15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明确开发耕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年度开发利用计划,对耕地后备资源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发耕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1年2月15日,省政府制定《福建省土地整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整理费用、指标置换和组织实施等条文。5月17日,福建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发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程序。9月3日,为降低小城镇建设用地成本、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10月20日,省政府制定《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旨在提高政府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规范土地市场,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实保护耕地。11月1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种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11月16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福建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规定耕地开发补助金来源、支出项目、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等。
  2002年4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省国土资源厅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临时用地许可制度。5月23日,省长习近平签发福建省人民政府令,公布省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开发种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文中规定,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12万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公顷补助或投资最高不超过4.50万元。被列入市、县级年度计划的开发耕地项目的补助或投资,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资金中列支。文中还规定,被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滩涂围垦项目,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投资的形式投入,并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予以补助。被列入省级年度计划的其他开发耕地项目,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投入。被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后,必须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被列入开发耕地计划的项目,以补助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以投资形式投入的开发耕地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投资人的约定投入。
  2004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旨在纳入规划、简化审批、减免费用、强化资源,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7个单位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进行论证,并向国土资源部专题汇报,形成《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同年,省政府颁布施行。
  2005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矿产法规制定
  1993年,为了更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可采区、禁采区的若干意见》。
  2001年8月9日,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省内施行情况,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规定采矿权实行分级审批。对原1998年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委托审批、颁发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关于下发〈明矶石等十类矿产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表〉的通知》、《关于调整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中“零星分散型”规模上限的通知》、《关于委托地(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对部分地热、矿泉水采矿权进行审批、发证的通知》同时废止。11月13日,经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福建省矿产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办法》,确定评估员条件、考核办法、资格证书颁发以及评估员权利义务等项目。1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河沙三个矿种采矿权的出让,不再实行行政授予,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2002年1月24日,出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新设定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河沙三个矿种采矿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他能够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也应当采用。
  2003年1月17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明确新设立采矿权除由探矿权人直接转为采矿权人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与挂牌方式出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扩大开采范围的,经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双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协议,审批机关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同时,对采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的实体性和程序作明确规定。3月18日,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评审机构、认定条件、评审程序、储量技术标准等项目。4月25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制定《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8月23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福建省矿产资源勘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加强对省矿产资源勘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出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分为12章,分别就福建1991-2005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制建设、信息化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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