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矿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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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735
颗粒名称: 三、采矿权管理
分类号: F407.1
页数: 2
页码: 157-1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91-2005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制订的《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规,对矿产资源规划、矿产权审批、矿业权市场建设、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探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等采矿权管理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矿产资源 采矿权

内容

1998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制订的《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规,对矿产资源规划、矿产权审批、矿业权市场建设、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探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2001年,首先选择地质工作简单、矿体出露明显、市场需求量大的建筑石料,饰面用石材,河道采沙3个矿种作为招标拍卖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试点矿种。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采矿市场配置和有偿取得范围。
  2003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新设置的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建筑石料、饰面用石材、砖瓦土、河沙不设置探矿权,直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确需扩大开采范围的,实行协议有偿出让;延续出让协调不成的,由审批机关收回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必须重新进行储量评估,补缴采矿权价款。6月11日,罗源县一个花岗石矿山的采矿权以141万元价款公开拍卖,为全省招标、拍卖之首例。
  至2002年11月10日,全省拍卖出让探矿权2处,出让价款151.0万元,矿种为硅灰石和铅锌矿;挂牌出让探矿权2处,出让价款96.5万元,矿种为石英砂和黄金。批准转让探矿权7处,实现探矿权转让金额7871.80万元,矿种为银和黄金。全省招标出让采矿权28处,出让价款882.689万元。其中,龙岩22处,34.50万元;三明5处,803.09万元;漳州1处,45.099万元。全省拍卖出让采矿权28处,出让价款323.32万元。其中,龙岩13处,21.02万元;南平13处,72.30万元;福州2处,230万元。全省挂牌出让采矿权24处,出让价款196.71万元。其中,龙岩13处,28.17万元;南平7处,37.36万元;漳州3处,11.18万元;泉州1处,120万元。协议出让采矿权21处,出让价款24.16万元。其中,龙岩17处,15.16万元;漳州4处,9万元。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采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有1处(将乐县石灰石矿山),价款在100万~500万元的有3处,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有17处。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3个、建筑石料93个、河沙2个、砖瓦黏土1个、石灰石1个。省级批准采矿权转让的有16处,实现转让金额326万元,矿种为煤14处、铁矿2处。三明、龙岩、泉州、南平、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实行采矿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三明市政府专门颁发加强矿产权管理的通知,并明确从2002年12月起,新建矿山除由探矿权人直接转为采矿权人外,采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竞争方式取得。石灰石、黄石等15种非金属矿,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001—2005年,全省招标出让采矿权74处,出让价款1483万元;拍卖出让采矿权68处,出让价款5108万元;挂牌出让采矿权754处,出让价款11390万元;协议出让采矿权2957处,出让价款41129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分为12章,分别就福建1991-2005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制建设、信息化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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