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矿产资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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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721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矿产资源管理
分类号: F407.1
页数: 10
页码: 150-159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地质勘察、矿产资源储量、地质资料汇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矿产 资源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地质勘察管理
  一、探矿权审批登记
  1998年,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勘察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要求探矿权人在勘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递交勘察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察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探矿权人在领取勘察许可证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完成最低勘察投入。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察许可证擅自进行勘察工作,超越批准的勘察区块范围进行勘察工作,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察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000年,完成63家驻闽地质勘察资格单位的资质统检。通过统检,注销15家地质勘察资格单位,变更6家地质勘察资格单位。
  2001年,颁发地质勘察单位资格证38家,受理探矿权申请536项,颁发勘察许可证533件。全省共收到勘察申请项目223件,经审查批准登记发证219件,不予审批登记4件。批准登记发证的项目中,新立矿权项目103件,延续勘察项目92件,变更项目13件,保留11件。
  2002年,全省登记有效探矿权294个,其中,新立勘察项目173项,延续、变更勘察登记项目121个,勘察面积1974.66平方公里,投入各类勘察资金6080万元。
  2004年,审批办理矿产资源勘察登记管理项目514项,其中审批办理新立勘察登记项目288项、延续变更登记223项、保留3项。全省登记矿产资源勘察项目576项,其中煤炭勘察项目59项、金属矿产勘察项目465项、非金属矿产勘察项目52项目,勘察登记面积4012.94平方公里。
  2005年,全省批准矿产勘察登记面积8333.31平方公里,颁布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799件,登记有证探矿权1049项。
  二、制订项目管理标准
  1989年,福建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制定《地质技术业务工作质量检查验收评分标准(修订稿)》,使质量检查从定性考核转变为定量考核。根据质量检查制订各种验收标准分。1991年,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成立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全面质量检查。
  1997—2005年,各勘察单位都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大队(院、所)领导下的项目负责制,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及质量管理办公室,实行大队总工、项目组、作业组三级管理制度。大队主要负责项目申报指导、设计初审、成本管理、工作进度、质量管理及安全监控等。各项目严格按设计及审批意见书开展野外地质工作,各项技术标准按规范、规程执行。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实行以项目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项目管理,实行地质成果、质量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奖惩办法。各队总工办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深入矿区抓现场管理,认真执行三级质量检查制度。
  三、勘察项目资金管理
  (一)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7年开始,国家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福建省矿产勘察项目主要由福建省闽北地质大队等9个地质勘察单位承担。至2004年,矿产勘察项目总数25项,投入资金7335万元,其中1997—2000年,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8项,投入资金3905万元;2001—2004年,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17项,投入资金3430万元。2005年,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察项目3项,投入500万元。
  (二)省级勘察资金
  1999年起,省政府拨出专款用于山区矿产资源勘察。当年安排勘察项目107项,安排资金515万元。2000年,安排勘察项目27项,安排资金540万元。
  2001年,安排项目23项,安排资金485万元。2002年,安排项目18项,安排资金400万元。另安排8地(市)9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招标、拍卖的前期地质工作。2003年,安排项目12项,安排资金460万元。2004年,安排项目13项,安排资金465万元。至2004年上半年,已有2/3以上项目结束野外地质工作,1/10项目转入开发使用。通过实施山区资源勘察,发现一批可供开发利用或进一步勘察的矿产地。2005年,未再安排勘察项目。
  (三)资金使用监管
  1997年,省国土资源厅对投入的勘察资金进行认真检查监督,实行勘察质量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调动技术人员找矿积极性。先后对德化县双旗山矿区等8个单位进行抽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4年,山区勘察专项资金实行设区市级财政直接拨付到承担项目的勘察单位,不层层下达预算指标。勘察施工单位会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用款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局审核后,由设区市财政局按照项目设计先期拨付40%,野外验收合格后拨付40%,报告提交并经评审通过后拨付最后20%,分期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承担项目施工的勘察单位。
  第二节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一、储量登记
  1995年,根据国家地质矿产部颁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地质勘察单位查明矿产资源的储量登记。
  2000年下半年,对矿山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并通过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组织评估师和专家对核实报告进行评审,确定矿山资源储量。2001年6月,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占应登记矿山总数的96%。2002年,对资源储量严重不实的6个矿山进行核查试点,查出3个煤炭矿山资源储量相差总数达1700多万吨,3个金属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减少大。2004年3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将矿产储量登记改为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至2005年,全省完成246宗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补登记。
  二、储量统计
  1991年,福建省地质资料处继续负责对储量表的审核、汇总,并编制成矿产资源年报及时出版,供国家及省内有关部门使用。由于矿产资源覆盖面不广,统计的矿山数仅为开采矿山数的一小部分。2001年底,全省上储表的矿区矿产数为845处,被列入甲类矿山上储表的矿区矿产数424处,总计1269处。全省持证开采矿山达5800处,上储表的矿区矿产数仅占总数的20%。矿山资源储量依法登记后,福建省上国家储量表的矿山不多。2002年,全省持证开采矿山5240处,而上国家储量表的矿山仅766处,开采矿山上储量表的仅占全省持证开采矿山的8.87%。从2001年开始,福建省开展对持证矿山的全面登记统计,对地质工作程度低、业经资源储量审批部门或单位评审,达不到上国家储量统计要求的也要进行统计。全省被列入统计的持证开采矿山3042处。统计结果,全省饰面用花岗岩等14个非金属矿种资源储量总量增加10%以上。直至2005年,从不间断,及时将储量表和数据软盘上报国土资源部。储量数据基本上通过国土资源部一次性验收,并获得好评。
  三、储量评审
  2001年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由福建省和设区市管理。
  2001年,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将政府部门统一审批储量报告改为由评审机构组织有资格的专家评审,然后再由政府部门认定。
  2002年,组建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由该中心承担,实行政事分开。为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走上规范化轨道,是年,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对重大项目召开评审会,对有一定规模、储量变化大、社会影响广、水文工程比较复杂的评审项目进行会审。
  至2005年,先后完成两批25名矿产储量评估师、96名矿产储量评估员的申报、考核、培训和注册。是年,对全省2200多个持证矿山的资源进行评审备案(认定),并登记、统计。核实了70%持证矿山的资源储量,澄清了家底。
  四、储量套改、登记
  1999年12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套改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套改工作会议精神,省地矿厅成立省矿产资源储量套改领导小组,由地矿厅、地勘局、地质资源馆及省直有关工业部门等10人组成,主管副厅长任组长。另由5人组成套改工作项目组,制定《套改实施方案》,并先后举办两期180余人参加的矿产储量登记培训班,选择矿区数量最多的煤炭矿山为前期套改试点。
  2000年6月,全面完成31个矿种、63个矿区的储量套改,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10月,各地在自查基础上,对全省9市(地)和12个县(市)区的占用储量登记工作进行检查。至是年9月底,全省应登记矿山5572处,完成占用储量登记的4986处,占应登记的89.5%。
  第三节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1989年,按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全省地矿等部门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的各类地质资料成果为8791种、93890件。其中,地矿部门8109种、72472件,种数占全省总数92.2%;冶金部门360种、7454件,种数占全省总数4.1%;煤田部门192种、10842件,种数占全省总数2.2%;建材部门76种、1690件,种数占全省总数0.9%;化工部门54种、1432件,种数占全省总数0.6%。通过调查,基本摸清全省地质资料原本档案的库存情况。全省地质资料原本档案总档数9672档,总件数410873件,其中地矿部门9198档、360369件,占全省总数95.1%;煤田部门196档、35969件,占全省总数2.0%;冶金部门175档、7454件,占全省总数1.8%;建材部门79档、5159件,占全省总数0.8%;化工部门24档、1922件,占全省总数0.3%;原始地质资料基本上得到较好保存。
  实物地质资料保存较好的有永久性岩矿心库10处,存放岩矿心总长度22.36万米,取自181个矿区、1539个钻孔。岩矿标本库5个,保存各类标本39482块。副样保存矿区131个,总数量达50.25万件。光薄片保存189个矿区,总数量达12.36万片。
  2001年,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福建省清理地质资料汇交情况实施方案》,把地质资料汇交列入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专项清理内容,开始第一次调查摸底。采取“内部会审、追踪管理、依法催交”的措施,促进地质资料的补交。
  2002年,补交195种;2003年,补交357种。
  至2005年,历年欠交552份地质资料全部补交完毕,解决了煤炭、冶金系统因体制原因17年不汇交地质资料的问题。
  第四节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开采登记和监督
  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结合实际,制订一系列措施,9个设区市均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各县(市)、区相继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三区(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划》。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矿山年检及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大多矿山企业能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浪费资源现象有所减少。沿海各县(市)、区采石场不断规范开采作业,增加设备投入,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同时发挥矿产监督员的作用,34名矿产督察员对全省重点矿区及矿山开展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开采中存在的问题。
  2001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福建省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制度。探矿权的审批、登记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不再委托下放。开采34种重要矿产[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钼、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矿种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按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发证外,其他均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严格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34种矿产以外的采矿权申请,按《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凡是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且在规定的改造期限内矿山开采规模仍达不到福建省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一律由登记机关收回。
  2004年,矿产督察员分别承担214处重点矿山的督察任务,现场督察575矿次,提交《矿山督察备案表》575份,督察报告184篇、综合报告52篇。及时制止永春县地方小煤矿开采侵入国有煤矿矿区范围的越界行为,对76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露采矿山责令限期整顿,责令24个矿山企业补交规费337.90万元。
  为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察、开采资质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审批发证。严格实行煤炭勘察设计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勘察规范的项目不予登记。是年,全省共有采矿许可证4151本,注销或废止不合格采矿许可证123本;对原委托市、县发放的600本采矿许可证全部上交,重新确认采矿权。通过清理,纠正法定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程序违法或越权发证行为,使采矿登记进一步规范化。并推进采矿权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制定《福建省省级采矿权网络审批系统建设总体方案》,举办采矿权申请登记项目网上审批培训班,全面连接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网。
  二、矿区与矿种整治
  2001年,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绝大部分县(市)、区完成矿山关闭、联合、淘汰、改造方案的制定。综合治理整顿九龙江流域沿线250处矿山。
  2002年,查处无证开采的矿山3187处,清理采矿许可证5493本、勘察许可证250本,吊销采矿许可证48本,注销采矿许可证925本、勘察许可证13本,禁采区内采矿活动基本停止。关闭九龙江、敖江流域范围内1100余处矿山。矿业布局和结构趋向合理。
  2005年,省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确定历史陈积问题多、无证采矿重灾区的永定县、新罗区、晋江市、古田县为挂牌督办的重点县(市)、区。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新罗区、永定县专门成立矿山综合执法大队,各产煤乡(镇)、街道建立联合巡查队,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晋江市成立矿山特别督查队,配合各县(镇)、街道对重点矿区进行巡查督察。古田县以鹤塘矿区为重点开展整治。上述四县(市)、区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基本得到遏制。省政府还先后8次组织督查组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督查。安全监管部门对33个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暂扣相关证照。省国土资源厅3次组织督查组对全省无证采矿工作进行检查。2005年,实现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的目标。
  是年,确定煤、金、铁、铅、锌、石灰石、建筑石料、饰面用石材等为省重点整顿矿种。永定、新罗、永定、大田、永春等地的煤矿为省整治重点矿区;建瓯、尤溪、德化、永泰、上杭等地的金属矿为省整治重点矿区;晋江、古田、南安、安溪、惠安、罗源、同安等地的建筑石料、饰面用石材矿为省重点整顿矿区。各地开展“三查”行动,即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对矿产资源勘察项目的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出动执法人员3538人次,出动车辆2587辆次,督查矿区和勘察区3978处;查处无证开采3908起,立案查处无证非法开采案件450件,查处越界开采8起,强制关闭非法矿点521处,罚没款49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人。群众性无证非法采矿得到有效遏制。
  根据中央纪检会《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通知》,省委、省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纠正。对群众举报、逾期未撤资的2人,予以就地免职。
  在此基础上,省委颁发《福建省清理纠正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非煤矿山问题的实施方案》,全面部署投资入股非煤矿山的清理纠正。凡没有按时间和要求如实登记并撤资或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是年,处理39名清查纠正对象登记投资入股非煤矿山情况。
  三、采矿权管理
  1998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制订的《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规,对矿产资源规划、矿产权审批、矿业权市场建设、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探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2001年,首先选择地质工作简单、矿体出露明显、市场需求量大的建筑石料,饰面用石材,河道采沙3个矿种作为招标拍卖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试点矿种。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采矿市场配置和有偿取得范围。
  2003年1月,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新设置的采矿权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建筑石料、饰面用石材、砖瓦土、河沙不设置探矿权,直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确需扩大开采范围的,实行协议有偿出让;延续出让协调不成的,由审批机关收回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必须重新进行储量评估,补缴采矿权价款。6月11日,罗源县一个花岗石矿山的采矿权以141万元价款公开拍卖,为全省招标、拍卖之首例。
  至2002年11月10日,全省拍卖出让探矿权2处,出让价款151.0万元,矿种为硅灰石和铅锌矿;挂牌出让探矿权2处,出让价款96.5万元,矿种为石英砂和黄金。批准转让探矿权7处,实现探矿权转让金额7871.80万元,矿种为银和黄金。全省招标出让采矿权28处,出让价款882.689万元。其中,龙岩22处,34.50万元;三明5处,803.09万元;漳州1处,45.099万元。全省拍卖出让采矿权28处,出让价款323.32万元。其中,龙岩13处,21.02万元;南平13处,72.30万元;福州2处,230万元。全省挂牌出让采矿权24处,出让价款196.71万元。其中,龙岩13处,28.17万元;南平7处,37.36万元;漳州3处,11.18万元;泉州1处,120万元。协议出让采矿权21处,出让价款24.16万元。其中,龙岩17处,15.16万元;漳州4处,9万元。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采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有1处(将乐县石灰石矿山),价款在100万~500万元的有3处,价款在1万元以下的有17处。全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3个、建筑石料93个、河沙2个、砖瓦黏土1个、石灰石1个。省级批准采矿权转让的有16处,实现转让金额326万元,矿种为煤14处、铁矿2处。三明、龙岩、泉州、南平、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实行采矿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三明市政府专门颁发加强矿产权管理的通知,并明确从2002年12月起,新建矿山除由探矿权人直接转为采矿权人外,采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竞争方式取得。石灰石、黄石等15种非金属矿,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2001—2005年,全省招标出让采矿权74处,出让价款1483万元;拍卖出让采矿权68处,出让价款5108万元;挂牌出让采矿权754处,出让价款11390万元;协议出让采矿权2957处,出让价款41129万元。
  四、年检
  2000年,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福建省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规定》(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简称“年检”)。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3个检查组,对全省9个地(市)和32个县(市、区)地矿局年检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对54个重点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年检着重检查资源利用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转变。共年检矿山8950个,年检率达88.42%,合格数为8488个,合格率为94.84%;查处无证开采242个,取缔非法泉矿348个,吊销许可证45本,查处侵权越界38起、破坏浪费资源30起,责令停产整顿272个,限期整改347个,追缴矿产资源规费210万元,罚款68万元,没收矿石102吨。龙岩市对15家拒检和5家不合格企业依法进行立案、听证、查处。仙游县机砖厂拒绝年检,经多次催促无效。该县地矿局配合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立案审查。查明违法事实,依法送达《听证权利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法。各地还兼查矿山安全与生态环境。
  2004年,根据新的年检制度要求,福州市应检项目10个,100%进行实地检查,其中合格1个、不合格2个。泉州市应检查项目35个,实检项目34个,主要勘察黄金、铁、铜、铅、锌、钼、锰和煤等矿种,涉及勘察单位8个。经检查,合格33个,合格率为94%。漳州市年度登记勘察项目17个,被列入年度检查的项目2个,经实地勘察,秩序较好。莆田市勘察项目3个,其中仙游县2个、涵江区1个,年检率为100%。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实地检查率达100%,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抽查率达33%,合格率为100%。宁德市有探矿权30个,年检23个,其中申请注销1个、转让2个、延续1个。有7个开工时间不到半年,不在年检范围。年检率为100%,合格率为100%。市核查7个,抽检率30%。南平市登记勘察项目122项,其中国有75项、集体8项、私营(个体)39项。参加年检勘察项目109项,年检率为96.3%。市抽查勘察项目32个,抽查率达29.4%。龙岩市承担地质勘察单位有15家,勘察项目180个,应检项目116个,实检112个,不合格14个。三明市有地勘单位15家,探矿权项目116个,其中国家投资项目49个、私营企业投资项目51个、个人投资项目16个。合格率为100%。市级抽查项目35个,抽查率为30.17%。
  2005年,按规定应年检项目534个,其中,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年检534个,年检率为100%;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抽查154个,抽查率为28.8%,抽查结果基本合格。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分为12章,分别就福建1991-2005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制建设、信息化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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