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631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G259.275.7
页数: 4
页码: 295-2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发展 旅游业

内容

闽政[1997]文1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旅游业确定为我省今后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为增创新优势,加速我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繁荣,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高度重视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业是内涵深、外延宽、关联性强、牵涉面广的外向型经济产业,在第三产业中居于龙头地位。旅游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可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重点产业的领导,将旅游发展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采取相应的、强有力的措施,把我省确定的旅游发展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全省旅游业的投入力度。“九五”期间旅游业投资年均增长速度应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各级政府应把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本级经济发展计划,并视项目需要和财力可能优先安排拨贷款和财政周转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方面要对旅游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增加对旅游企业的贷款,并实行优惠利率。
  三、“九五”期间省财政归口管理的省属国有旅游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由省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四、省财政历年借给旅游业使用的周转金要继续进行全面清理催收,回收资金全额再借给旅游业支持旅游业发展,以提高财政周转金使用效益。在“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从1997年开始)借给周转金1250万元,四年共借5000万元,以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按照“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主要景区景点、旅游商品基地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周转金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研究制定。
  五、组建福建省旅游开发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以经济手段调节旅游骨干项目的开发和利用,组织旅游新景区和旅游特色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探索运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支持旅游重点产业的加速发展,推动我省旅游产业、旅游产品上档次、上水平。其资本金从省财政历年借给旅游系统使用的周转金中划出3000万元,以贷改投方式注入。
  六、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省内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以发行债券、股票、旅游彩票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及其他相关旅游业务的经营。
  七、对列入“九五”计划、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开发的重点旅游项目,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含建设期)。各地、市旅游项目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用于耕地开发和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八、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地(市)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九、“九五”期间省级国有旅游定点生产企业所得税年净增额部分,由财政返还50%给旅游定点生产企业,对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名优旅游产品的企业,各级财政也要相应安排部分周转金予以支持。
  十、经批准,允许省级风景名胜区以承包、租赁等形式,吸引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旅游产品全部内销。
  十一、外商在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内投资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的服务项目,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国家重点、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其所在城市,在利用外资发展与旅游业相配套的第三产业方面,在审批上给予必要倾斜。
  十二、鼓励吸引省外资金来闽投资旅游产业。凡不能自带投资规模(指标)的省外来闽投资旅游项目,我省予以安排投资规模,并根据实际可能帮助协调相应的建设物资和贷款资金。凡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求发行企业债券而不能自带规模(指标)者,视同省内企业予以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投资规模,可相应安排省外投资者在旅游项目所在地市县的城镇常住户口指标。
  十三、凡列入省及地市“九五”计划的旅游重点项目,各级旅游部门要做好评估论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审批上予以倾斜。凡需报国家审批的旅游项目,省有关部门应做好对口有关部门的申报工作;在服从景区总体规划和保护景观资源的前提下,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属于省审批权限范围的,省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已经批准、但长期搁置未投入建设的旅游项目进行清理和调整,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
  十四、省交通部门要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出入干道纳人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加快建设进度。
  十五、发挥福州、厦门、武夷山、晋江航空港的有利条件,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增辟通往海内外的旅游航线,形成合理、便捷的空中交通网络。要充分利用福州、厦门两岸海上直航试点口岸的优势,努力争取闽台旅游合作与交流方面有一个新的突破。
  十六、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区域规划时,要把旅游规划结合起来,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中旅游区划、功能的变动调整,应征求同级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七、凡属具有开发前景的旅游景区,各级旅游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先期安排编制总体规划,并明确界定四至范围。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切实防止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被占用或受破坏。
  十八、以农、林、水资源改造开发成为旅游景区的,除可继续享受其行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旅游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九、各地市应切实加强旅游管理和监督力量,依法管理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经营秩序,加强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对游客投诉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曰内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
  二十、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旅游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旅游教育要列人全省教育计划,根据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调整设置相应的高、中、初等旅游学科或院校,有效改善省旅游教育培训中心设施条件,切实提高旅游教育培训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同时,建立健全旅游行业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和技术等级的考核培训制度。
  二十一、加强旅游宣传促销,省和各地市可有计划地在境外主要客源国(地区)建立福建旅游联络点,有条件的经批准可建立窗口经营公司,加强与所在国旅游机构、单位和新闻媒体联络工作,努力扩大福建旅游影响。
  二十二、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直接关系到我省对外开放形象。要扩展旅游文化内涵,寓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科普知识教育于旅游之中,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突出地方文化特色,禁止以旅游、文化为名宣扬封建迷信和非法传播宗教。旅游行业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要强化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营造良好的行业风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建立旅游精神文明监督机制,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培育和支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精神,相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各地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相应政策、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福建省志·旅游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是福建省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记述旅游资源及旅游发展的专业分志。全志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发展两大部分,大体上第一、二章为旅游资源部分,其余为旅游发展部分。第一章旅游景区,各片的介绍一般先列旅游中心城市或主要旅游景区所在地的旅游点,然后列出其它地区的旅游点;同一地的旅游点先列自然景观为主的,再列人文景观为主的;同类景观则按其等级顺序排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