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游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598
颗粒名称: 二、旅游保险
分类号: F592.7
页数: 2
页码: 220-22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的决定,从1990年4月1日起,对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
关键词: 旅游业 安全管理 旅游保险

内容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的决定,从1990年4月1日起,对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
  1991年,与保险部门配合,切实做好旅游者和司陪人员的人身保险工作。对未给境外旅游者办理投保手续的旅行社,一经查出,即按违纪给予处罚。
  1994年,落实游客人身保险,境外游客投保率达到百分之百。并多方协调,使“千岛湖事件”遇难的台胞保险理赔工作得以顺利解决。
  1995年10月,省旅游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从1996年1月1日起,.凡由本省旅行社组团的海外来华旅游者、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者、中国公民国内旅游者,不论其境外是否投保,本省旅行社均应代其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入境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30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旅游期限20天。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20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旅游期限15天;省外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10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旅游期限15天;省内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5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旅游期限5天。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福建省志·旅游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是福建省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记述旅游资源及旅游发展的专业分志。全志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发展两大部分,大体上第一、二章为旅游资源部分,其余为旅游发展部分。第一章旅游景区,各片的介绍一般先列旅游中心城市或主要旅游景区所在地的旅游点,然后列出其它地区的旅游点;同一地的旅游点先列自然景观为主的,再列人文景观为主的;同类景观则按其等级顺序排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