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58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行业管理
分类号: F592.757
页数: 15
页码: 209-22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旅游业行业管理情况包括饭店管理综合管理、饭店管理星级评定、旅行社综合管理、旅行社审计、定点接待管理、安全管理、旅游保险、市场管理、投诉处理、企业改革。
关键词: 福建省 旅游业 行业管理

内容

旅游业发展初期,旅游经营单位基本上处于分散和自发的状态。福建省旅游局成立后,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和旅游队伍的不断壮大,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行旅游全行业管理。
  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加强涉外旅游业务的管理。随后,又要求抓好旅游车辆和旅游宾馆的管理,计划、城建、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也积极配合旅游部门,做好旅游价格、旅游基建等方面的管理工作。1987年,全省有旅游经营单位157家(其中旅行社51家,涉外饭店66家),分属于数十个不同的主管部门;1992年,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旅行社和旅游饭店超过200家,增加旅游行业管理的难度。
  在社会办旅游的积极性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为了保证旅游市场的正常竞争和旅游业的顺利发展,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和联谊会的作用,不断加强和完善旅游管理,促使旅游管理逐步走向行业化。
  1994年开始,旅游行业管理加大力度。1995年,以省长令形式颁布《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市场开始步人法制化管理轨道。
  第一节 饭店管理
  在福建省旅游业的起步阶段,饭店管理就引起关注。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旅游涉外饭店管理主要结合星级饭店的评定和复查展开。
  一、综合管理
  1982年,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非旅游部门不得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通知》,要求原来已安排接待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等4种人的福州华侨大厦、西湖宾馆、泉州华侨大厦、石狮华侨大厦、厦门华侨大厦、厦门宾馆、鹭江大厦、漳州华侨大厦、漳州宾馆等9家宾馆,在旅游业务方面必须接受省旅游局统一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外事纪律教育,达到接待外宾的标准。今后新增设的宾馆饭店要接待国外游客的,应报经省旅游局和省工商管理局批准。
  1984年,省旅游部门开始重视抓饭店经营管理,注意改革旧的经营方式,逐渐实行经济责任承包制。当年7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求报告》,批准全国50家饭店为首批“学建国”的试点饭店,推行总经理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开展多种经营和增收节支。福州闽江饭店作为全国首批“学建国”的试点单位之一,开始实行经理负责制,由经理任命经理助手和中层干部;改革用人用工制度,向社会招收380多名合同工和临时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试营业1年就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随后,厦门鹭江宾馆、厦门华侨大厦、福州华侨大厦、泉州华侨大厦也成为新增的全国“学建国”试点饭店。
  为了端正旅游饭店的经营方向,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1986年,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中国旅行社联合组织全省旅游饭店(宾馆)开展“文明礼貌、优质服务”评选活动。1987年,召开该活动的评比表彰大会暨涉外旅游饭店总经理研讨会。省旅游局牵头成立福州涉外旅游饭店总经理联谊会,打破部门观念,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间的联系。
  1988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物价部门对涉外饭店执行最低限价情况进行检杏,注意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这个工作。福州市涉外饭店总经理联谊会经过磋商,制订福州市涉外饭店房费最低保护价,限制压价竞争,减少“肥水外流”的现象。
  1990年,在各宾馆饭店进一步开展“扫黄打丑”和“除六害”活动,要求各宾馆按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经营各项业务,认真落实“谁主管,准负责”的治安管理原则,严厉打击嫖娼、卖淫和聚众赌博等丑恶现象。1991年,省旅游局作出“关于在旅游涉外饭店中开展打击嫖娼、卖淫,加强旅游涉外饭店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扫除社会丑恶现象,改善旅游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家公安部、国家旅游局等6个部局在福州召开有关会议时,肯定福建省旅游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
  福州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总经理联谊会积极开展活动,互相交流管理经验,组织到外地考察学习,还与有关部门沟通,尽力解决饭店经营管理中的实际困难。为促进旅游饭店的专业化管理,与世界通行的联号管理接轨,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一批饭店管理公司,其中包括厦门悦华酒店管理公司。
  为了使旅游行业的质量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厦门继举办旅游服务行业IS09000国际标准讲座及国际研讨会后,1995年,又在旅游饭店实务管理培训班上,较为系统地介绍IS09000的基本概念、标准条款、国内外动态及有关的评审认证程序。
  二、星级评定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是饭店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适应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服务水平,使之逐步接近并达到国际标准。1988年,省旅游局派人参加国家旅游局举办的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研讨班学习。1989年,开始对旅游涉外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当年,全省有64家饭店提出星级评定申请。饭店星级评定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分别对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满意程度进行检查,根据其达到的标准确定星级。
  1989年,全省星级评定工作首先在厦门市进行试点。省旅游局按国家旅游局颁布的饭店星级评定标准,通过明察暗访,评出四星级饭店1家(悦华酒店)、三星级饭店2家(鹭江宾馆和信息酒店)、二星级饭店2家(集美宾馆和航空宾馆),全省还有2家申报四星级的饭店、4家申报三星的饭店及9家申报一、二星级的饭店通过初评。
  1990年,本省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全面铺开。对全省35家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进行打分评定,评出福州西湖大酒店和温泉大厦2家四星级饭店,厦门新加坡酒店、华侨大厦、金宝酒店和东山华福酒店4家三星级饭店,厦门白鹭宾馆、厦融宾馆、漳州宾馆五号楼、芗江翠竹楼、南平宾馆和武夷山幔亭山房6家二星级饭店,同安华侨大厦、厦门科技宾馆和武夷山神农乐居3家一星级饭店。同时对1989年评定的厦门悦华酒店等5家星级饭店进行复查,督促这些饭店保持星级标准。5月份,派人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饭店星级评定考察团赴法国、西班牙实地考察,学习外国科学的饭店评星经验,使本省的饭店评星定级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
  1991年,根据中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旅游局对星评工作提出的“硬件不苛求,软件不迁就”的要求,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定,对已评上星级的饭店进行复查。在星评与复查中,把重点放在饭店管理运转、整体气氛和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评出福州外贸中心酒店1家四星级饭店,福州东湖宾馆、海山宾馆、华侨大厦、闽都大厦、厦门新侨酒店、东海大厦酒店、泉州金泉酒店、泉州酒店、石狮华侨大厦、武夷山武夷山庄等10家三星级饭店,福州龙华饭店、凤凰酒家、马江大厦等3家二星级饭店。对个别星级饭店出现厨房餐厅卫生状况不佳、服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甚至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导致星级水准下降的,则示以黄牌警告,限期改正。当年起,对饭店建立经济计划指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旅游涉外饭店的主管部门,每年要向所辖饭店下达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利税)增长率、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外汇收人、结汇率、人均利润(利税)、资金利润(利税)率、年客房出租率、年均房价等10个方面的管理指标。10月份,省旅游局结合评选各星级最佳饭店的工作,对厦门、泉州、漳州等市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了上述10项指标的考核评比。
  1992年,评定批准福州闽江饭店、福清融侨大酒店2家三星级饭店,厦门鹭江大厦、福州铁道大厦、唐城大厦、侨联大厦、华林宾馆5家二星级饭店。全省有星级饭店41家,其中四星级饭店4家,三星级饭店18家,二星级饭店16家,一星级饭店3家。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结合星级饭店复查工作,对全省三星以上饭店按评星标准项目三、四、五项,进行饭店十佳评选活动,评出四星级饭店总分第1名厦门悦华酒店、第2名福州外贸中心酒店、第3名福州西湖大酒店,三星级饭店总分第1名厦门鹭江宾馆、第2名武夷山庄、第3名泉州酒店。福州温泉大饭店(原名温泉大厦)因连续发生几起重大管理事故,受到全国通报批评,并限期6个月进行整改。经过整顿,温泉大饭店转换经营机制,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都有明显改观,省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检查通过后,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前撤销处分。
  为了提高评星检查员的操作水平,1993年8月,召集全省星评检查员在福州强化培训,并就海山宾馆(三星饭店)、凤凰酒家(二星饭店)的星级复查实地打分,加深对星评标准的认识,保证星评工作的质量。随后,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旅游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当年,评出福州邮电公寓、厦门碧宫酒店2家二星级饭店,并且初评出厦门海景酒店(四星级)、漳州华侨饭店(三星级)报国家旅游局审定。
  1994年5月,国家旅游局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限。当年,全省评定星级饭店10家,其中三星级5家(泉州华侨大厦、泉州刺桐饭店、石狮振狮大酒店、莆田天妃温泉饭店、漳州华侨饭店),二星级5家(厦门中林酒店、厦门白兰饭店、邵武紫云宾馆、武夷山武夷宾馆贵宾楼、武夷山林业宾馆溪外楼)。全省有星级酒店53家,其中四星级4家,三星级23家,二星级23家,一星级3家,共有0.78万间(套)客房,1.57万个床位。以暗访为主,对以前评定的4家星级饭店进行全面复核,一次性通过复核的37家,存在问题较多、予以口头提醒的4家,问题严重、予以书面警告的3家(福州海山宾馆、侨联大厦和武夷山神农乐居)。
  1995年,在全省旅游行业规范检查评比活动中,重点查处违规或不达标的星级饭店,督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星级饭店限期整改。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组织全国星级饭店全面复核,以及进行16个城市交叉复核的基础上,推选出1995年度全国百优星级饭店,其中包括福州西湖大酒店、福州温泉大饭店和厦门东海大厦酒店。
  1995年,全省有星级饭店72家,其中四星级4家,三星级29家,二星级36家,一星级3家。并初评通过厦门海景大酒店为四星级饭店,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节 旅行社管理
  旅行社管理的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价格管理、防止拖欠款等方面,形式有年度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国家旅游局的部署,结合实际对旅行社进行治理整顿。
  1995年,开始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综合管理
  1982年,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通知,要求本省旅游对外联络工作统一由中国国际旅行社福州分社和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华侨旅行社)负责。各地非旅游部门及其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一律不得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不得直接对外招徕游客。
  1985年,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省旅游局在全面调查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拟定具体贯彻意见。
  1987年,召开省内主要旅行社总经理和外联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外联工作座谈会,就一些旅行社在港澳等市场压价竞争、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进行讨论,提出省内段华侨等四种人的最低保护价、最低接待标准及对违反者的处罚意见等。8月至11月,组织国旅福州分社,省旅游公司,省青年旅行社,省体育服务公司,国旅厦门、泉州、武夷山支社,厦门青年旅行社等8家以接待外国人为主的旅行社,开展优质服务竞赛,竞赛评比结果是:第1名国旅厦门支社,第2名省旅游公司,第3名国旅泉州支社。
  1988年,省旅游局召开全省二类旅行社总经理会议,学习贯彻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还在全省开展导游员登记发证工作,抓紧清理整顿旅行社。厦门市陆续颁发《关于确定接待入境旅游团定点饭店的通知》、《关于制作和启用厦门市旅游局检查证的通知》、《关于整顿旅行社及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实行佩证导游制度,定期检查。1988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一、二类旅行社32家,三类旅行社30家,初步形成一个多档次、多渠道、多功能的旅行社接待网络。
  针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旅游局的部署,福建省旅游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于1989年初开始对全省各类旅行社进行清理整顿。整顿重点是拖欠款(尤其是境外拖欠款)、削价竞争、服务质量及旅行社软、硬件必备条件等4个方面。在检查整顿开始之前,省旅游局先后举办一、二类社总经理、财务经理培训班和三类社经理、财务负责人培训班,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讲授党的方针政策、旅行社经营管理、旅行社财务管理、旅游价格、旅游法规等课程,并严格进行考试。而后又组成工作小组,对各旅行社逐家进行检查,掌握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总体能力,对旅行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最后,对整改进行评估验收。全省62家旅行社绝大部分通过验收,由省旅游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990年,对全省旅行社视同公司继续进行清理整顿。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省旅游局及各地市旅游局分别对一、二类旅行社和三类旅行社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兼并撤销少数管理混乱又无改善条件的旅行社,对验收合格的旅行社重新发放经营许可证。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撤销省旅游声像制作公司、省旅游公司开发部、省旅游汽车公司经理部和南北经济信息咨询公司等单位,将省旅游实业公司并入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
  1991年,继续对全省32家一、二类旅行社和43家三类旅行社进行整顿清理。各地、市旅游局都指定1名领导抓清欠,各旅行社总经理亲自抓催收,并请中国首家海峡两岸联办的律师事务所一福建蔚理律师事务所,举办专题讲座,就如何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追索台湾旅行商拖欠款进行讲解。利用多种形式依法催收境外拖欠款,全省收回的境外拖欠款约合3500多万元人民币兑换券。同时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结合优秀旅行社评比,建立经济指标管理制度。
  1992年,省旅游局分别在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南平等地召开当地一、二类旅行社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现场办公会,对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条检查,对未按规定缴交宣传推广费;境外拖欠款占营业收入10%以上;国内三角债严重;1991年度对境外旅游者投保率不足80%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经过检查督促,收回两年积压未交的宣传费82万元;各旅游部门都努力做到“一团一清”,境外拖欠由3500多万元下降到1700多万元;投保率达到80%以上,有的旅行社投保率还达到100%;三角债问题也有所缓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7月份,省旅游局下发《严禁司陪人员私收回扣及安排或擅带境外旅行团到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就餐、购物的暂行规定》,9月份,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福建省旅游管理部门还注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省里的一批骨干旅行社升级创造条件。1992年,国家旅游局批准新增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省中国旅行社、省青年旅行社、省旅游公司、厦门国旅社、厦门中旅社、厦门青旅社7家一类社,厦门市旅游公司、泉州市旅行社、湄洲岛旅游公司、龙岩地区中国国际旅行社4家二类社。全省有一类旅行社9家,二类旅行社27家,增强了海外促销和对外接待的能力。
  1993年4月中旬至5月底,采取走下去调查,请上来汇报等形式,对一、二类旅行社进行业务年检,内容包括旅行社上年的营收总额、利润总额、组团人天数(一类社)和接待人天数(二类社)、人均利润等4个指标,以及投保率、游客安全、缴纳宣传费等方面的情况,全面了解旅行社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存在问题和发展潜力,以及主要领导的业务素质,为制定旅游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打下基础。
  1994年,继续对一、二类旅行社进行业务年检。其中,一次通过年检的31家,暂缓通过年检、限期整顿3个月的2家(厦门中国青年旅行社、泉州旅行社),暂缓通过年检、限期整顿1年的2家(厦门旅行社、福建省体育旅行社)。全省一、二类社营收总额6.85亿元,比上年增长4.7%,其中纯旅游业务营收总额为4.16亿元;利润总额0.56亿元,增长1.85%;全员人均利润率1.5万元,增长8.3%。
  各地(市)旅游局也对三类社进行业务年检,应检三类社131家,实际年检81家,占62%。国家旅游局按照自觉遵守行业法规政策,服务质量较好,无重大旅游投诉,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在旅行社经济指标考核中,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指标排名均进入国内旅游旅行社的前350名(约相当于全国国内旅游旅行社总数的1/10)的评选标准,并根据旅游业务收入的排序,确定并表彰1994年全国国内旅游旅行社50强,其中包括厦门海外环球旅行社、厦门特贸旅游公司。
  是年,还开展全省一、二类旅行社导游员换证工作。新换证的专(兼)职导游员974名,其中外语类导游员200名。同时进行三类社导游员换证工作。新批福建国际旅游航空服务公司、福建康辉旅行社、武夷山旅游总公司、厦门光大旅行社等二类社4家,三类社36家。
  1995年,为强化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在全省推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有143家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在旅游行业规范检查评比活动中,重点查处旅行社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个体承包、擅自经营代办出境游业务和擅自设立代办点、办事处、代表处等,通过检查,处罚一批违规旅行社。同时,开展导游员分等定级工作,要求所有导游员佩带胸卡上岗。
  当年,新批准厦门旅游总公司、武夷中国旅行社和泉州中国旅行社3家一类社。
  经整顿后,全省共有各类旅行社175家,其中一类社12家,二类社25家,三类社138家。
  二、审计
  1990年,在福州召开全省一、二类旅行社行业审计工作会议,部署旅行社对外报价、财务收支和对外结算的审计。随后,着重审计杏处压价竞销、境外拖欠款和国内各旅行社之间“三角债”等突出问题,并在年底进行总结。
  1991年,组织力量会同审计部门,对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武夷山等地的20多家一、二类旅行社,按对外报价、结算、财务收支及境外拖欠款等内容,分营业收入(净额)、接待人天数、利润总额、利润率、结汇率、流动资金周转率、年人均营业收入、年人均外汇收入、年人均利润额、年人均上缴利税、海外欠款占营业收入百分比和应付与联社结算款占营业收入百分比等12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和审计。
  1992年初,省旅游局会同省审计局下发《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全省一、二类旅行社进行审计验证工作,检查旅行社财务收支及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旅行社进行业务年检。在审计中,发现挪用公款达37.5万元的经济犯罪分子,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993年,依托审计事务所对全省一、二类旅行社进行审计。1994年,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要求,继续对全省36家一、二类旅行社进行审计验证。
  第三节 定点接待管理
  为维护游客权益,保证接待质量,从1990年开始,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等旅游涉外接待单位开始实行定点接待管理。
  1990年,省旅游局与省工商局、省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和省外汇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制订《关于旅游涉外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实行定点接待的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转发,从6月1日起付诸实施。省旅游局等部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定点接待的意义。接着,在福州市开展6个月的试点工作。12月,评出福州大酒家双强酒楼、福州回春医药店、福州雕刻总厂展销室和福建省中旅汽车公司等4家旅游涉外接待定点单位,举行发牌颁证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介再次进行宣传,扩大影响,使旅游管理向行业化、规范化方向迈进一步。
  1991年,省旅游局制定公布《旅游涉外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实行定点接待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在全省全面铺开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查核审批工作。对申请定点饭店的单位,会同公安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中对一星饭店的要求,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重点放在设施设备、卫生、服务、安全及经营作风上;对申请定点餐厅的单位,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参照一星级饭店餐厅的软、硬件要求,以及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进行审核,重点放在卫生、基本设施设备、技术条件(如有无规定级别的厨师)及经营作风上;对申请定点购物商店的单位,会同工商、物价部门,重点对其经营范围、商品质量、价格、设施设备及经营作风进行审核;对申请定点车船公司(队)的单位,会同交通、运管及公安部门,对其安全、经营管理、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人员素质等方面,参照交通、公安的有关法规进行审核。当年,评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12家。
  1992年,还组织力量加强对定点单位的检查监督工作,又在全省评定公布61家旅游定点单位,使全省的旅游涉外定点单位达到77家。
  1995年,在旅游行业规范检查评比活动中,不合格的定点单位也是重点查处的对象。
  因拆迁等原因,各地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情况有较大变化。
  第四节 安全管理
  旅游安全管理是旅游全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部门都十分注意做好这项工作。
  一、综合管理
  1991年3月27日,在莆田重大车祸发生后,省旅游局马上召开全省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学习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法规文件,要求各级旅游部门吸取深刻教训,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严格安全管理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各旅行社对旅游线路、行程、时间作周密、合理的安排,不搞疲劳旅游,杜绝事故苗子,使全行业的安全观念明显增强。下半年,全省基本消除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1993年,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旅游局颁布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以及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1994年,省旅游局召开全省旅游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安全员网络,对全省各地、市旅游企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落实。
  1995年3月,协助国家旅游局,在厦门举办全国第一期旅游安全管理培训班,邀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防局和保险公司的同志授课,来自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旅游局和主要旅游企业的安全主管人员107人参加培训。
  二、旅游保险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的决定,从1990年4月1日起,对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
  1991年,与保险部门配合,切实做好旅游者和司陪人员的人身保险工作。对未给境外旅游者办理投保手续的旅行社,一经查出,即按违纪给予处罚。
  1994年,落实游客人身保险,境外游客投保率达到百分之百。并多方协调,使“千岛湖事件”遇难的台胞保险理赔工作得以顺利解决。
  1995年10月,省旅游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要求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从1996年1月1日起,.凡由本省旅行社组团的海外来华旅游者、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者、中国公民国内旅游者,不论其境外是否投保,本省旅行社均应代其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入境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30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旅游期限20天。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20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旅游期限15天;省外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10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旅游期限15天;省内旅游的保险费为每人次人民币5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旅游期限5天。
  第五节 其他
  旅游行业管理除上述几项专门管理外,还包括车辆、景区等方面的市场综合管理及旅游投诉处理,并以此推动旅游企业改革。
  一、市场管理
  1985年7月中旬,省旅游局与福州市人民政府配合,抓紧旅游车辆的收汇检查工作。仅一个月,在福州地区就收入港币83万元。
  1988年,南平地区对全区旅游饭店、旅游厕所进行检查评比;崇安县对九曲溪的243名筏工进行整顿,并设立武夷导游管理工作站。
  1989年,福州市旅游局与市爱国卫生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福州地区旅游风景区卫生、服务质量检查的通知》,提出检查标准,在各景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抽查,并通报结果,增强全市各景区的卫生、服务观念。
  1994年,针对本省旅游市场管理无法可依、管理难度大的现状,各地抓紧制订旅游管理的规章制度。省里开始草拟《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聘请北京专家来厦考察,帮助制定《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暂行规定》。武夷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武夷山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并针对存在何题,开展以竹筏工队伍和景区服务网点为重点的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警民共建,齐抓共管,景区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各旅游服务网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经营,查处一些不法经营行为。三明、漳州、福州、泉州等地市在旅游市场管理方面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
  1995年,福建省旅游局集中精力,对旅游市场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进行深入研究,多次召开地市旅游局长及旅行社、饭店总经理座谈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制定出《福建省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提交省长办公会议审议。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旅游区、旅行社、导游员、旅游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旅游市场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对全省旅游市场管理的意义、范围、职责等作全面具体的说明与规定,是进行旅游市场管理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6月,省长陈明义发布第29号政府令,宣布《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的第一个旅游法规。
  《暂行办法》颁布后,省旅游局在全省开展大规模的旅游行业规范检查评比活动。成立以明敏局长为组长、由各地市旅游局分管局长组成的领导小组,以《暂行办法》和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分宣传发动和培训研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省地市联合检查、评选优秀旅游企业、总结表彰等5个阶段,对全省旅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旅游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首先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知识培训,建立起一支60多人的执法队伍。接着对全省200多家旅行社和星级饭店进行检查和评星复查。在行规检评活动中,处理违规单位和个人130个,其中未缴纳保证金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31家;无力缴纳保证金申请歇业被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23家;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予以取缔并罚款的2家,责令改正的6家;星级饭店因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下降被警告、限期整改的7家,取消星级称号的4家;饭店制作攀附性广告责令改正的3家;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因不合标准被取消资格的3家,因违规被查处的17处;擅自设立办事处、代办点从事经营性活动被取缔的22家;无证导游、向导员、竹排工等违规被查处的8人。
  省内各主要旅游景区也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武夷山市成立旅游监察大队,一年来,查处违反旅游行规单位50多家,查处违规人员300多人次;在机场、景区进出口设立“散客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中心”,杜绝拉客宰客现象发生;成立武夷山旅游同业公会,加强对已占当地旅游业半壁江山的民营旅游企业的协调管理;并建立完善旅游投诉、涉外定点以及导游员培训上岗、佩戴胸卡服务等制度,还实行最低旅游价格标准和旅行社派团单制度,使武夷山旅游市场一度混乱现象有很大好转。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也对岛上的交通站点、祖庙区、黄金沙滩等主要地区和旅游景点的秩序进行全面整顿,要求旅游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各酒家、宾馆、饮食店、商店明码标价,重奖重罚,同时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实行车辆定点停靠,驾驶员佩证上岗,在车上配备里程价格表。
  东山县大抓创建“三优”(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景区活动,开办40多个服务项目。
  二、投诉处理
  1991年,省旅游局作出在全省旅游行业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活动的决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做到有投诉、有处理、有答复,提高福建旅游业的声誉。
  1993年,省旅游局和各地市旅游局都成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全省配备163名专职或兼职的纠风工作人员,设立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违纪处罚办法,使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投诉率下降了61.8%。根据在福州、厦门两个机场发放《海外旅游者意见表》,进行抽样调查的结果看,海外旅游者对本省导游服务满意率达73%,饭店服务满意率达80%,餐饮服务满意率达78%。
  1994年,逐渐规范境外客人和国内游客投诉工作。武夷山景区建立举报制度,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
  1995年,省旅游局成立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境内外旅游者的各类投诉,协助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几个月来,依法处理旅游投诉案件13起,其中境外旅游者投诉5起。
  三、企业改革
  1989年,在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同时,福建省旅游部门还加快旅游企业改革步伐。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渐转变职能,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加强对当地旅游经营活动的宏观调控。省旅游局成立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厦门成立厦门市旅游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福州市旅游局与所属各企业签订经营承包责任制合同书,调动各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福州旅游公司车队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的方式,既加快还本折旧,又提高经济效益。接着,相继成立省中旅企业集团公司和福建旅游企业集团公司,使旅游企业逐渐走向集团化。
  1992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对旅游行业改革做了部署,要求各地各单位加快改革步伐,努力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大胆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等改革措施,加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省中旅集团作为省里10个实行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提出“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层实施、因社制宜”的改革总体方针,以石狮中旅社为试点,推动集团的改革工作。集团的14个主体单位和直属公司全部实行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主的综合改革,全部推行岗位劳动责任制。石狮中旅社综合改革试点成功后,又率先进行股份制改革。
  通过深化改革,全省旅游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1992年,直接创利1亿元,比1991年增长20%。有33家旅游企业列人福建省首次第三产业规模排名前300名,福建中旅集团名列旅游服务业的第1名,厦门东海大厦酒店和闽都大厦分获饮食业和服务业第1名,增强了旅游企业的发展意识和竞争意识。
  1993年3月,在宁德召开全省旅游企业管理干部会议。5月,在湄洲岛召开福州、厦门、泉州、南平、龙岩等5地市旅游局长会议,专门研究加快改革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简政放权,整顿旅游市场等问题。
  福建省旅游管理部门还注意为旅游企业搞好服务,帮助旅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多次与财政、物价、电力、交通等部门联系,就向饭店征收机场建设基金和副食品税、涉外饭店用电要付外汇券以及开征旅游接待车辆公路基金等问题进行协商,使福州市向市内各宾馆、饭店开征的机场建设基金和副食品调节基金的征收比例由原来的10%调低到3%,为旅游企业减轻了负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旅游志

《福建省志·旅游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是福建省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地记述旅游资源及旅游发展的专业分志。全志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发展两大部分,大体上第一、二章为旅游资源部分,其余为旅游发展部分。第一章旅游景区,各片的介绍一般先列旅游中心城市或主要旅游景区所在地的旅游点,然后列出其它地区的旅游点;同一地的旅游点先列自然景观为主的,再列人文景观为主的;同类景观则按其等级顺序排列。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