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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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92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
其他题名: (2004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分类号: D927.32
页数: 6
页码: 186-19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2004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海峡两岸 服务意见

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战略部署,现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服务方向
  第一条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是省委、省政府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推进福建发展新跨越的重大决策。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把检察工作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正确把握法律政策,既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又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使之成为保障和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的环境、发展的保证、发展的动力。
  第二条认真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观念,把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起来,依法保护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当地、外地,大型、小型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坚决摒弃执法中存在的陈旧陋习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合时宜的习惯和做法,切实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依法打击犯罪,加大服务力度
  第三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能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认真贯彻省委关于构建大稳定格局、创建“平安福建”的部署要求,坚持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盗窃、哄抢、诈骗企业财产等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五条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假冒商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和非法转让、倒卖、征用、占用土地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六条积极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及时办理针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和人身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七条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依法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要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特别要注意深入非正常亏损企业,发现犯罪线索,深挖企业“蛀虫”,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生产停顿、交易中断、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尤其是对负有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放纵犯罪分子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商品生产销售、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依法惩治。
  第九条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针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犯罪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三、强化执法监督,拓展服务空间
  第十条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于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也要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违法扣押、冻结、查封、强制划拨企业财产、资金和账号,滥收保证金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办。
  第十一条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申诉的投资纠纷、合作纠纷、股份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等民事行政案件,要优先办理;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抗诉。特别要注意办理因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对工商、税务、质检、发展、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城管、工程监理、卫生防疫等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基层乡镇、街道所站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少征、不征税款,滥收、滥罚、强制摊派,以及扰商、卡商、坑商、损商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犯罪预防,拓宽服务渠道
  第十三条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分析发案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有效减少和防范内部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主动深入案件多发行业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认真研究犯罪多发行业产生犯罪的成因和规律,加强与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党政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行业预防。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大活动招商引资的预防监督,将预防监督的重点放在财会、采购、供销、招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堵塞漏洞,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组成法制宣讲团或法制宣传组,采取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览、播放录像片等多种形式,主动深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合法竞争。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等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
  五、把握法律政策,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执法办案中,自觉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既要依法查办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又要注重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正确认识和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又要坚持以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八条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对一时难以定性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六个界限”:即,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企业中个人的经济犯罪与企业的违章操作的界限。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策略。要切实克服就案办案的倾向,注意保护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维护企业声誉和名优产品信誉。对反映问题不确实的,要慎重对待;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快查快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在查办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利益的犯罪案件时,要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条改进执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受利益驱动办案和执法随意性。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要注意选择办案的时机和方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能因为办案时机选择不当,影响资金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要严格办案程序,初查阶段不得随意查询当事人存款、汇款,确需查询的,要报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查询。
  第二十一条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深入推进入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在查办涉及企业案件时,要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之机拉赞助;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摒弃一切束缚企业发展的不良做法和规定,使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保护者、服务者和促进者。要严格执行各项办案纪律规定,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损害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转变执法作风,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二条加强和改进信访接待工作,完善便民投诉服务。积极开展“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活动,公开便民投诉电话和信访接待窗口,热情接待、妥善处理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来信来访。凡涉及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申诉,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依照法定管辖分工,优先办理,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便民职务犯罪举报服务。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对经济监管、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实行专人接待、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依法快办快结,及时反馈答复;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投诉,涉及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受理、调查、审查和回复。
  第二十四条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服务的途径和措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加强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改革发展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征求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新路子。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的针对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
  第二十五条加强政治和经济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目标,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经济规律,贴近经济建设,不断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有效性。认真研究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培育产业集群、提升民营经济等发展战略,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服务途径,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狠抓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立足检察职能,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措施。省人民检察院和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定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相关服务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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