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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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91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其他题名: (2004年3月10日)
分类号: D927.32
页数: 2
页码: 185-18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禁止 规定

内容

为依法从严治检,严肃办案纪律,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检察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通风报信;
  三、严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提供案件信息;
  四、严禁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收受钱物,谋取利益;
  五、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
  六、严禁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钱物、报销费用。
  检察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停职,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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