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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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90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方案
其他题名: (2000年9月22日)
分类号: D927.32
页数: 10
页码: 176-18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改革 方案

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检察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稳妥地推进。
  2.检察改革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提局执法水平。
  3.检察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设置,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改革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执法活动;改革检务保障机制,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二、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4.逐步建立侦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办案的指挥和协调能力。按照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要求,初步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统一指挥系统。
  ——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建立信息通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对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责、地位和作用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和异地代为取证、协助办案的侦查协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妥善处置办案中紧急情况和紧急线索的制度,对一些特殊和紧急的案件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可直接交反贪、法纪部门查办,同时交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补办分流手续,以免贻误战机。
  ——建立和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纪检、海关、工商、审计、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聘请联络员等形式,加强联系协作,互通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反贪信息档案库,收集、储存有关涉案信息和侦查工作的其他辅助信息。
  ——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选拔50名反贪侦查骨干和30名渎职案件侦查骨干,建立侦查骨干“人才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从中挑选30名反贪侦查骨干组建反贪污贿赂特别侦查大队,挑选20名渎职案件侦查骨干组建渎职案件特别侦查大队,负责全省性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
  ——进一步规范涉外案件个案协查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涉外案件个案协查的有效途径,使涉外案件的境外取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5.改革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刑事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的程序和办法,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立案监督工作,强化立案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6.加强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办案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在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等各项业务工作中依法确定证据标准和运用规则,增强证据意识,提高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研究制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程序和证明规则,保证有力指控、揭露、证实犯罪。
  ——适应公开审判的需要,规范检察人员出席二审、再审法庭的法律职责和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检察员出席抗诉案件庭审的方法和步骤,制定再审案件的出庭程序和职责。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2001年起,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设立主办、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7.严格掌握刑事案件抗诉标准,增强抗诉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和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健全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定,研究制定上诉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不同标准。2001年起,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应设立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审判监督案件,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8.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全省推行民事、行政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标准和具体工作程序;支持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统一、规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和律师代理申诉的规范性文件。
  9.加强控申举报业务规范化管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流程。认真执行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举报宣传、线索管理、审查协调、分流、反馈、奖励和保护等环节的举报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案件办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举报线索移送后的跟踪监督。
  10.改革检察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统一规范法律文书的格式。进一步提高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
  三、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1.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检察业务工作管理模式。根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特点,逐步建立符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自工作特点的办案责任,在深化检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促进错案追究制的落实。
  ——改革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制定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主诉检察官的条件、选任、职责、监督、待遇、考核、奖惩、培训等作出统一规定,并完成全省选任主诉检察官统一考试和能力测试。至2001年,全省三分之二以上人民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任命的主诉检察官应占全省起诉干部的三分之一。至2002年,主诉检察官人数应占全省起诉干部的二分之一。
  ——改革侦查工作机制,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制定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依法明确主办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职权。2000年,选择若干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进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法纪检察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改革民行办案工作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局检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选择若干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进行试点。2001年,在全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对批捕、监所、控申等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结合各部门的职责和具体情况,逐步实行符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特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2.推行和坚持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亲自办案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每年都要承办一定数量的具体案件,包括主持侦查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等,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改革内设机构设置,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
  13.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力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有利于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原则,根据高检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部署,科学调整内设机构,合并职能重叠部门,充实加强业务部门和基层的力量,精简非业务部门。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对内设机构改革进行调研论证。2001年,科学确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和编制。2002年,完成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
  ——依法规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名称、规格和职责,合理配置职能。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进行适当合并调整,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原则上与高检院相对应。统一机构名称,反贪部门统称为局,其他业务部门省地两级人民检察院统称为处,县级人民检察院统称为科。
  ——充实业务部门力量,精简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作不同比例的精简,实现优胜劣汰。省、地和县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分别应占同级人民检察院总人数的65%、70%和75%以上。
  14.深化监所检察管理机制改革,加强派驻监所检察室建设。调整和规范监所检察管理体制,实行联合派驻或同级派驻制度。对省级看守所的派驻,以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为主,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地市级看守所,实行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驻。健全和完善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除青草盂人民检察院和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外,其他监狱、劳教所位处辖区所在地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不在辖区所在地的,由分、市人民检察皖和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派驻。
  15.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改善和优化检察委员会的结构。改革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方式,逐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一定比例选拔政治强、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进一步健全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16.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健全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机制。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力度,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业务指导的程序,逐步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办、参办、督办力度,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职能。
  17.进一步规范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程序。省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调查研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规定,理顺工作关系,分清职责范围,确保检察政令畅通。
  18.健全和规范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除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报备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外,还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全面工作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也要定期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19.加强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的研究。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围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组织体系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上报高检院,为推进检察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
  20.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健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在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考察、考核等方面,应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与,与党委组织部门共同搞好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及时反馈班子建设情况,争取党委支持。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组织部同意,将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反贪局长和法纪处长列入省人民检察院协管。
  21.依法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善检察队伍结构。要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分离技术性、服务性人员,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规范检察官管理工作。
  ——合理调整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在高检院各类人员配备比例未下达之前,各级人民检察皖业务部门书记员的比例暂按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比例控制,逐步实现检察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
  ——建立书记员职务序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书记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2001年起,逐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书记员,试行职业书记员制度。
  ——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警察。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实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2001年,省人民检察院选择1至2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试点。
  22.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定编工作进行调研、试点,合理精简、科学确定检察机关编制。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编委,根据各地人员数量和检察业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检察官、书记员的编制。2001年,在沿海和山区各选择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定编工作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
  23.健全检察人员录用制度,依法加强人口管理。坚持凡进必考试,录用主任科员职务以下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制度。从军转干部和其他部门中补充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由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考试,按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分、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面试。2001年起,逐步实行初任检察官和特殊岗位急需人才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考制度,优化检察队伍整体结构。
  ——实行录用、调进入员审核审批制度。录用、调进入员,必须逐级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未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而录用、调进的人员,不得任命职务,不予发放工作证和检察服装。
  ——依法强化考核制度。认真执行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全面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动态管理,实行科学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任免、奖惩、辞退以及调整级别、工资的依据。建立和完善干部考绩档案,改进考核方法。制定岗位分类和职责规范,科学确定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根据任职条件确定工作岗位,按照岗位职责考核工作表现。2000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01年,在省人民检察院各选择1个业务和综合后勤部门进行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
  24.依法疏通人员出口。对超编进入、非正常进入和落岗培训仍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要调出检察机关,商请党委组织和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对无法安排的,限期调离或辞退。对不符合干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退。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制定下发有关清理调离、辞退的标准和办法。
  25.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严格规范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制度,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实行处(含处)以下拟任领导职务考试考核制度。省检察院要制定处以下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标准,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2001年,制定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职资格标准。2002年,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任职资格标准。
  ——推行和规范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严格内设职位任职条件,合理确定竞争人选,规范申请、确认、考试、答辩、评议、考核、任用等程序。一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落选者待岗、试岗、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积极推行拟任干部公示制和中层领导干部试任制,公开干部任用的条件和程序,并将拟任领导干部人选公示于众,听取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命。对实行试用制的中层领导干部,规定试用时间和目标,届时视考核情况决定予以续任或解职。
  26.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当地党委协调,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任职或挂职锻炼。注意从下级人民检察院选调优秀检察官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从2001年起,逐步实行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优秀、资深检察官中选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到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任职或挂职,搞活干部横向交流。
  ——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实行轮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同一地区、同一班子任职10年以上的,在检察系统内部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需要交流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地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计划,商请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一般进行轮岗。
  ——有计划地推进分、市人民检察院之间领导班子成员跨地区交流,以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交流工作。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制定检察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具体规定。
  ——继续实行选调生制度。要建立选调生的培养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从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检察官制度。2000年起,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引进法律专业硕士以上毕业生,建立全省检察机关高学历“人才库”。
  27.把教育培训工作摆到战略地位。认真落实高检院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需要和特点,设置不同的培训课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和健全检察干警定期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晋升培训与考试等制度。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重点抓好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到2002年,全省检察干警大专以上学历应达到85%以上。
  ——2000年起,每年对年龄在50岁以下的检察干警进行一次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连续三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任命法律职称和晋升检察官等级,已经任命为检察员职称的,应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法律职务。
  ——2000年起,在职检察官每2至3年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先经过培训和考试。争取用两年时间,完成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到2002年,完成检察业务人员全员轮训。
  ——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省人民检察院要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的建设步伐,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快培训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到2002年,建成全省检察机关二级培训网络。
  六、改革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执法活动
  28.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途径,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和完善举报反馈、办案回访、检察长接待日和“举报宣传周”制度,加强办案监督,增强办案效果。
  ——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2000年,在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试点,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律师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公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增加办案透明度。200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全面推行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中,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同等权利;案件审查终结后,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案件当事人。
  ——逐步实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2000年,研究制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暂行办法,对复查刑事申诉听证案件范围、参加听证对象和办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选择若干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试点。2001年,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
  ——进一步规范举报人、申诉人、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发统一的告知规定和文书格式。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奖励基金制度。
  29.强化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检察业务工作中对举报、初查、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申诉复查等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健全大要案备案审查制度;规范监察部门对自侦工作违法违纪实行监察的制度;认真落实案件办理情况回访考察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检察人员非职务活动行为规范和违纪处理办法。
  30.完善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把人民拥护、赞成、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同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和完善接受人大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的办法,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领导督办案件的督促检查。
  31.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离任审计、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3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认真落实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坚持个案查处与适时开展纠风专项检查及集中重点整治相结合,坚决遏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到2002年.争取全省大多数人民检察院进入当地“文明单位”行列,检民关系进一步密切,社会各界评价良好。
  33.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省人民检察院要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协商,制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为特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法文书的具体程序。研究探索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开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开示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工作规定。
  七、改革检务保障机制,加快科技强检步伐
  34.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实行科技强检。2001年前,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配齐实施刑事诉讼法所需的侦查取证、收集视听资料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必要装备。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交通、通讯等物质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
  ——2001年底前,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在法律信息传输、信息处理、诉讼文书制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系统的建设。2002年前,完成省人民检察院与分、市人民检察院的计算机远程联网,实现办案工作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和重要案件远程指挥和协调。
  ——2002年底前,开通省人民检察院与分、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检察系统专线通信网,实现语音通讯、传真、数据通信、专用电话和电视会议系统功能。
  35.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检察技术建设。运用高新技术加强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积极推广电脑多媒体技术示证系统,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重点加强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常规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优势互补、互相协作的检察技术工作网络体系。
  36.改革经费管理保障机制,保证履行检察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积极探索多层次经费物质保障体系,实行“条”、“块”结合,采取分级分项目管理,按比例负担的办法,建立有效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地方财政主要负责人员经费,省财政负责业务经费。商请省财政厅每年拨出一定专款,由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作为贫困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装备经费补助。
  37.认真落实从优待检政策,改善检察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建立检察干警福利保障机制。商请财政部门将检察干警的福利和津贴列入财政预算。改革检察干警工资发放形式,保证干警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等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建立检察人员人身保险制度,在办案部门建立检察人员执行公务人身伤亡保险制度。
  38.加强机关后勤工作改革,分离检察机关的服务性、辅助性职能。改革机关行政、车辆、接待和食堂等后勤管理办法,成立机关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逐步实行检察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从2001年开始,逐步探索实行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后勤人员聘任制。
  检察改革事关检察工作发展全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检察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确保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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