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87
颗粒名称: (一)规范性文件
分类号: D927.32
页数: 22
页码: 170-19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规范性文件情况包括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方案等。
关键词: 福建省 规范性 文件

内容

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同级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的,可以查阅报案记录和案卷材料。必要时,应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立案侦查决定。
  第五条公安机关受理特大案件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属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原决定,依法提请起诉。
  第七条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使用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超过期限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司法机关应当解除。
  人民检察院违反前款规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八条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对证人不得使用传唤;对被告人使用传唤二次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传唤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传唤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司法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条严禁刑讯逼供。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袒护、包庇刑讯逼供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属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移送。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前,可以调阅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调卷函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在两个月内将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疑难复杂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假释、减刑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四条看守所或有关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守所或有关司法机关应当立即纠正。
  (一)收押不应收押的人员的;
  (二)依法应立即释放而不释放的;
  (三)不应释放而违法释放的;
  (四)擅自为未决犯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违法截留余刑一年以上已决犯的。
  拒不纠正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超期羁押人犯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司法机关应当纠正。如无正当理由继续羁押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违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或应当收监执行而未收监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应当纠正。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自侦案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报批前应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前,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其他辩护人为其申辩。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立案侦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免予起诉决定,或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提出的纠正意见、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提出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司法机关对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申请复议、复核的,由省人民检察院自行复议、复核。
  逾期不申请复议、复核的,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监督,除与反间谍有关的保密事项外,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或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采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于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2.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
  3.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重点查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案件。
  5.依法严格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在初查、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都要重证据,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
  6.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多的单位和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7.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
  8.认真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批准逮捕。
  9.认真审查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注重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对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予以追诉。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运用事实和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0.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四、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羁押、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1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适用减刑、假释,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对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5.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从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中,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渎职犯罪。
  16.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办案行为,实行侦查、批捕、起诉、申诉复查分开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制度。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7.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8.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察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19.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1.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2.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3.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4.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入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5.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察干警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26.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依法治省任务
  27.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部署,坚决执行党委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担负的重要职责。省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检查、指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省决定、决议和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实施的情况。
  28.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制度和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意见、建议、批评,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29.定期向人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检察员,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30.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方案
  (2000年9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检察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稳妥地推进。
  2.检察改革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提局执法水平。
  3.检察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设置,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改革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执法活动;改革检务保障机制,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二、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4.逐步建立侦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办案的指挥和协调能力。按照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要求,初步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统一指挥系统。
  ——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建立信息通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对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责、地位和作用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和异地代为取证、协助办案的侦查协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妥善处置办案中紧急情况和紧急线索的制度,对一些特殊和紧急的案件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可直接交反贪、法纪部门查办,同时交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补办分流手续,以免贻误战机。
  ——建立和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纪检、海关、工商、审计、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聘请联络员等形式,加强联系协作,互通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反贪信息档案库,收集、储存有关涉案信息和侦查工作的其他辅助信息。
  ——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选拔50名反贪侦查骨干和30名渎职案件侦查骨干,建立侦查骨干“人才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从中挑选30名反贪侦查骨干组建反贪污贿赂特别侦查大队,挑选20名渎职案件侦查骨干组建渎职案件特别侦查大队,负责全省性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
  ——进一步规范涉外案件个案协查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涉外案件个案协查的有效途径,使涉外案件的境外取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5.改革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刑事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的程序和办法,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立案监督工作,强化立案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6.加强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办案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在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等各项业务工作中依法确定证据标准和运用规则,增强证据意识,提高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研究制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程序和证明规则,保证有力指控、揭露、证实犯罪。
  ——适应公开审判的需要,规范检察人员出席二审、再审法庭的法律职责和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检察员出席抗诉案件庭审的方法和步骤,制定再审案件的出庭程序和职责。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2001年起,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设立主办、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7.严格掌握刑事案件抗诉标准,增强抗诉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和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健全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定,研究制定上诉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不同标准。2001年起,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应设立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审判监督案件,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8.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全省推行民事、行政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标准和具体工作程序;支持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统一、规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和律师代理申诉的规范性文件。
  9.加强控申举报业务规范化管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流程。认真执行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举报宣传、线索管理、审查协调、分流、反馈、奖励和保护等环节的举报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案件办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举报线索移送后的跟踪监督。
  10.改革检察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统一规范法律文书的格式。进一步提高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
  三、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1.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检察业务工作管理模式。根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特点,逐步建立符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自工作特点的办案责任,在深化检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促进错案追究制的落实。
  ——改革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制定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主诉检察官的条件、选任、职责、监督、待遇、考核、奖惩、培训等作出统一规定,并完成全省选任主诉检察官统一考试和能力测试。至2001年,全省三分之二以上人民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任命的主诉检察官应占全省起诉干部的三分之一。至2002年,主诉检察官人数应占全省起诉干部的二分之一。
  ——改革侦查工作机制,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制定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依法明确主办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职权。2000年,选择若干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进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法纪检察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改革民行办案工作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局检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选择若干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进行试点。2001年,在全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对批捕、监所、控申等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结合各部门的职责和具体情况,逐步实行符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特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2.推行和坚持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亲自办案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每年都要承办一定数量的具体案件,包括主持侦查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等,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改革内设机构设置,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
  13.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力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有利于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原则,根据高检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部署,科学调整内设机构,合并职能重叠部门,充实加强业务部门和基层的力量,精简非业务部门。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对内设机构改革进行调研论证。2001年,科学确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和编制。2002年,完成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
  ——依法规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名称、规格和职责,合理配置职能。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进行适当合并调整,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原则上与高检院相对应。统一机构名称,反贪部门统称为局,其他业务部门省地两级人民检察院统称为处,县级人民检察院统称为科。
  ——充实业务部门力量,精简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作不同比例的精简,实现优胜劣汰。省、地和县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分别应占同级人民检察院总人数的65%、70%和75%以上。
  14.深化监所检察管理机制改革,加强派驻监所检察室建设。调整和规范监所检察管理体制,实行联合派驻或同级派驻制度。对省级看守所的派驻,以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为主,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地市级看守所,实行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驻。健全和完善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除青草盂人民检察院和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外,其他监狱、劳教所位处辖区所在地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不在辖区所在地的,由分、市人民检察皖和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派驻。
  15.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改善和优化检察委员会的结构。改革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方式,逐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一定比例选拔政治强、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进一步健全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16.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健全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机制。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力度,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业务指导的程序,逐步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办、参办、督办力度,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职能。
  17.进一步规范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程序。省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调查研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规定,理顺工作关系,分清职责范围,确保检察政令畅通。
  18.健全和规范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除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报备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外,还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全面工作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也要定期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19.加强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的研究。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围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组织体系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上报高检院,为推进检察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
  20.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健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在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考察、考核等方面,应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与,与党委组织部门共同搞好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及时反馈班子建设情况,争取党委支持。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组织部同意,将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反贪局长和法纪处长列入省人民检察院协管。
  21.依法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善检察队伍结构。要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分离技术性、服务性人员,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规范检察官管理工作。
  ——合理调整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在高检院各类人员配备比例未下达之前,各级人民检察皖业务部门书记员的比例暂按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比例控制,逐步实现检察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
  ——建立书记员职务序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书记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2001年起,逐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书记员,试行职业书记员制度。
  ——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警察。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实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2001年,省人民检察院选择1至2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试点。
  22.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定编工作进行调研、试点,合理精简、科学确定检察机关编制。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编委,根据各地人员数量和检察业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检察官、书记员的编制。2001年,在沿海和山区各选择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定编工作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
  23.健全检察人员录用制度,依法加强人口管理。坚持凡进必考试,录用主任科员职务以下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制度。从军转干部和其他部门中补充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由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考试,按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分、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面试。2001年起,逐步实行初任检察官和特殊岗位急需人才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考制度,优化检察队伍整体结构。
  ——实行录用、调进入员审核审批制度。录用、调进入员,必须逐级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未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而录用、调进的人员,不得任命职务,不予发放工作证和检察服装。
  ——依法强化考核制度。认真执行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全面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动态管理,实行科学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任免、奖惩、辞退以及调整级别、工资的依据。建立和完善干部考绩档案,改进考核方法。制定岗位分类和职责规范,科学确定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根据任职条件确定工作岗位,按照岗位职责考核工作表现。2000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01年,在省人民检察院各选择1个业务和综合后勤部门进行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
  24.依法疏通人员出口。对超编进入、非正常进入和落岗培训仍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要调出检察机关,商请党委组织和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对无法安排的,限期调离或辞退。对不符合干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退。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制定下发有关清理调离、辞退的标准和办法。
  25.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严格规范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制度,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实行处(含处)以下拟任领导职务考试考核制度。省检察院要制定处以下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标准,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2001年,制定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职资格标准。2002年,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任职资格标准。
  ——推行和规范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严格内设职位任职条件,合理确定竞争人选,规范申请、确认、考试、答辩、评议、考核、任用等程序。一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落选者待岗、试岗、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积极推行拟任干部公示制和中层领导干部试任制,公开干部任用的条件和程序,并将拟任领导干部人选公示于众,听取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命。对实行试用制的中层领导干部,规定试用时间和目标,届时视考核情况决定予以续任或解职。
  26.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当地党委协调,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任职或挂职锻炼。注意从下级人民检察院选调优秀检察官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从2001年起,逐步实行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优秀、资深检察官中选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到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任职或挂职,搞活干部横向交流。
  ——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实行轮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同一地区、同一班子任职10年以上的,在检察系统内部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需要交流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地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计划,商请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一般进行轮岗。
  ——有计划地推进分、市人民检察院之间领导班子成员跨地区交流,以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交流工作。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制定检察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具体规定。
  ——继续实行选调生制度。要建立选调生的培养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从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检察官制度。2000年起,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引进法律专业硕士以上毕业生,建立全省检察机关高学历“人才库”。
  27.把教育培训工作摆到战略地位。认真落实高检院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需要和特点,设置不同的培训课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和健全检察干警定期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晋升培训与考试等制度。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重点抓好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到2002年,全省检察干警大专以上学历应达到85%以上。
  ——2000年起,每年对年龄在50岁以下的检察干警进行一次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连续三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任命法律职称和晋升检察官等级,已经任命为检察员职称的,应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法律职务。
  ——2000年起,在职检察官每2至3年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先经过培训和考试。争取用两年时间,完成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到2002年,完成检察业务人员全员轮训。
  ——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省人民检察院要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的建设步伐,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快培训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到2002年,建成全省检察机关二级培训网络。
  六、改革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执法活动
  28.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途径,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和完善举报反馈、办案回访、检察长接待日和“举报宣传周”制度,加强办案监督,增强办案效果。
  ——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2000年,在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试点,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律师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公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增加办案透明度。200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全面推行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中,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同等权利;案件审查终结后,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案件当事人。
  ——逐步实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2000年,研究制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暂行办法,对复查刑事申诉听证案件范围、参加听证对象和办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选择若干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试点。2001年,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
  ——进一步规范举报人、申诉人、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发统一的告知规定和文书格式。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奖励基金制度。
  29.强化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检察业务工作中对举报、初查、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申诉复查等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健全大要案备案审查制度;规范监察部门对自侦工作违法违纪实行监察的制度;认真落实案件办理情况回访考察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检察人员非职务活动行为规范和违纪处理办法。
  30.完善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把人民拥护、赞成、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同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和完善接受人大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的办法,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领导督办案件的督促检查。
  31.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离任审计、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3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认真落实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坚持个案查处与适时开展纠风专项检查及集中重点整治相结合,坚决遏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到2002年.争取全省大多数人民检察院进入当地“文明单位”行列,检民关系进一步密切,社会各界评价良好。
  33.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省人民检察院要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协商,制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为特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法文书的具体程序。研究探索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开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开示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工作规定。
  七、改革检务保障机制,加快科技强检步伐
  34.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实行科技强检。2001年前,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配齐实施刑事诉讼法所需的侦查取证、收集视听资料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必要装备。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交通、通讯等物质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
  ——2001年底前,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在法律信息传输、信息处理、诉讼文书制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系统的建设。2002年前,完成省人民检察院与分、市人民检察院的计算机远程联网,实现办案工作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和重要案件远程指挥和协调。
  ——2002年底前,开通省人民检察院与分、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检察系统专线通信网,实现语音通讯、传真、数据通信、专用电话和电视会议系统功能。
  35.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检察技术建设。运用高新技术加强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积极推广电脑多媒体技术示证系统,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重点加强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常规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优势互补、互相协作的检察技术工作网络体系。
  36.改革经费管理保障机制,保证履行检察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积极探索多层次经费物质保障体系,实行“条”、“块”结合,采取分级分项目管理,按比例负担的办法,建立有效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地方财政主要负责人员经费,省财政负责业务经费。商请省财政厅每年拨出一定专款,由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作为贫困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装备经费补助。
  37.认真落实从优待检政策,改善检察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建立检察干警福利保障机制。商请财政部门将检察干警的福利和津贴列入财政预算。改革检察干警工资发放形式,保证干警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等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建立检察人员人身保险制度,在办案部门建立检察人员执行公务人身伤亡保险制度。
  38.加强机关后勤工作改革,分离检察机关的服务性、辅助性职能。改革机关行政、车辆、接待和食堂等后勤管理办法,成立机关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逐步实行检察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从2001年开始,逐步探索实行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后勤人员聘任制。
  检察改革事关检察工作发展全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检察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确保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2004年3月10日)
  为依法从严治检,严肃办案纪律,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检察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通风报信;
  三、严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提供案件信息;
  四、严禁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收受钱物,谋取利益;
  五、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
  六、严禁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钱物、报销费用。
  检察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停职,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
  (2004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战略部署,现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服务方向
  第一条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是省委、省政府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推进福建发展新跨越的重大决策。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把检察工作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正确把握法律政策,既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又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使之成为保障和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的环境、发展的保证、发展的动力。
  第二条认真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观念,把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起来,依法保护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当地、外地,大型、小型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坚决摒弃执法中存在的陈旧陋习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合时宜的习惯和做法,切实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依法打击犯罪,加大服务力度
  第三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能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认真贯彻省委关于构建大稳定格局、创建“平安福建”的部署要求,坚持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盗窃、哄抢、诈骗企业财产等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五条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假冒商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和非法转让、倒卖、征用、占用土地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六条积极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及时办理针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和人身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七条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依法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要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特别要注意深入非正常亏损企业,发现犯罪线索,深挖企业“蛀虫”,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生产停顿、交易中断、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尤其是对负有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放纵犯罪分子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商品生产销售、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依法惩治。
  第九条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针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犯罪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三、强化执法监督,拓展服务空间
  第十条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于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也要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违法扣押、冻结、查封、强制划拨企业财产、资金和账号,滥收保证金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办。
  第十一条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申诉的投资纠纷、合作纠纷、股份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等民事行政案件,要优先办理;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抗诉。特别要注意办理因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对工商、税务、质检、发展、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城管、工程监理、卫生防疫等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基层乡镇、街道所站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少征、不征税款,滥收、滥罚、强制摊派,以及扰商、卡商、坑商、损商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犯罪预防,拓宽服务渠道
  第十三条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分析发案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有效减少和防范内部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主动深入案件多发行业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认真研究犯罪多发行业产生犯罪的成因和规律,加强与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党政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行业预防。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大活动招商引资的预防监督,将预防监督的重点放在财会、采购、供销、招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堵塞漏洞,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组成法制宣讲团或法制宣传组,采取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览、播放录像片等多种形式,主动深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合法竞争。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等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
  五、把握法律政策,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执法办案中,自觉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既要依法查办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又要注重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正确认识和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又要坚持以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八条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对一时难以定性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六个界限”:即,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企业中个人的经济犯罪与企业的违章操作的界限。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策略。要切实克服就案办案的倾向,注意保护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维护企业声誉和名优产品信誉。对反映问题不确实的,要慎重对待;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快查快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在查办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利益的犯罪案件时,要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条改进执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受利益驱动办案和执法随意性。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要注意选择办案的时机和方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能因为办案时机选择不当,影响资金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要严格办案程序,初查阶段不得随意查询当事人存款、汇款,确需查询的,要报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查询。
  第二十一条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深入推进入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在查办涉及企业案件时,要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之机拉赞助;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摒弃一切束缚企业发展的不良做法和规定,使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保护者、服务者和促进者。要严格执行各项办案纪律规定,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损害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转变执法作风,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二条加强和改进信访接待工作,完善便民投诉服务。积极开展“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活动,公开便民投诉电话和信访接待窗口,热情接待、妥善处理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来信来访。凡涉及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申诉,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依照法定管辖分工,优先办理,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便民职务犯罪举报服务。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对经济监管、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实行专人接待、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依法快办快结,及时反馈答复;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投诉,涉及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受理、调查、审查和回复。
  第二十四条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服务的途径和措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加强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改革发展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征求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新路子。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的针对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
  第二十五条加强政治和经济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目标,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经济规律,贴近经济建设,不断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有效性。认真研究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培育产业集群、提升民营经济等发展战略,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服务途径,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狠抓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立足检察职能,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措施。省人民检察院和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定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相关服务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