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文件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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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86
颗粒名称: 二、重要文件辑录
分类号: D927.32
页数: 51
页码: 170-22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重要文件辑录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文件一览表。
关键词: 福建省 文件 辑录

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同级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的,可以查阅报案记录和案卷材料。必要时,应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立案侦查决定。
  第五条公安机关受理特大案件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活动。
  第六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属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撤销案件决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原决定,依法提请起诉。
  第七条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使用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超过期限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司法机关应当解除。
  人民检察院违反前款规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八条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对证人不得使用传唤;对被告人使用传唤二次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传唤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传唤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司法机关应当执行。
  第九条严禁刑讯逼供。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袒护、包庇刑讯逼供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属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移送。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前,可以调阅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调卷函后,应在十五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在两个月内将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疑难复杂案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假释、减刑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十四条看守所或有关司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看守所或有关司法机关应当立即纠正。
  (一)收押不应收押的人员的;
  (二)依法应立即释放而不释放的;
  (三)不应释放而违法释放的;
  (四)擅自为未决犯变更强制措施的;
  (五)违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
  (六)违法截留余刑一年以上已决犯的。
  拒不纠正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司法机关超期羁押人犯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司法机关应当纠正。如无正当理由继续羁押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违法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或应当收监执行而未收监的,人民检察院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狱和劳动改造单位应当纠正。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自侦案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报批前应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审核,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决定前,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其他辩护人为其申辩。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立案侦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免予起诉决定,或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提出的纠正意见、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提出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十九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司法机关对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申请复议、复核的,由省人民检察院自行复议、复核。
  逾期不申请复议、复核的,应当执行。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监督,除与反间谍有关的保密事项外,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法律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或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采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于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2.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
  3.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重点查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案件。
  5.依法严格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在初查、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都要重证据,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
  6.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多的单位和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7.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
  8.认真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批准逮捕。
  9.认真审查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注重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对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予以追诉。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运用事实和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0.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四、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羁押、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1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适用减刑、假释,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对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5.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从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中,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渎职犯罪。
  16.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办案行为,实行侦查、批捕、起诉、申诉复查分开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制度。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7.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8.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察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19.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1.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2.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3.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4.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入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5.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察干警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26.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依法治省任务
  27.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部署,坚决执行党委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担负的重要职责。省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检查、指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省决定、决议和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实施的情况。
  28.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制度和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意见、建议、批评,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29.定期向人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检察员,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30.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方案
  (2000年9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检察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和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稳妥地推进。
  2.检察改革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相适应,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提局执法水平。
  3.检察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设置,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改革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执法活动;改革检务保障机制,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二、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4.逐步建立侦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办案的指挥和协调能力。按照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要求,初步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侦查统一指挥系统。
  ——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建立信息通畅、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侦查指挥中心,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对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责、地位和作用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和异地代为取证、协助办案的侦查协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妥善处置办案中紧急情况和紧急线索的制度,对一些特殊和紧急的案件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可直接交反贪、法纪部门查办,同时交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补办分流手续,以免贻误战机。
  ——建立和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纪检、海关、工商、审计、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聘请联络员等形式,加强联系协作,互通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反贪信息档案库,收集、储存有关涉案信息和侦查工作的其他辅助信息。
  ——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选拔50名反贪侦查骨干和30名渎职案件侦查骨干,建立侦查骨干“人才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从中挑选30名反贪侦查骨干组建反贪污贿赂特别侦查大队,挑选20名渎职案件侦查骨干组建渎职案件特别侦查大队,负责全省性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
  ——进一步规范涉外案件个案协查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涉外案件个案协查的有效途径,使涉外案件的境外取证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5.改革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刑事立案监督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案监督的程序和办法,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立案监督工作,强化立案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6.加强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办案规范和工作流程,形成确保司法公正的检察业务运行机制。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在侦查、批捕、起诉、抗诉等各项业务工作中依法确定证据标准和运用规则,增强证据意识,提高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能力。研究制定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程序和证明规则,保证有力指控、揭露、证实犯罪。
  ——适应公开审判的需要,规范检察人员出席二审、再审法庭的法律职责和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完善检察员出席抗诉案件庭审的方法和步骤,制定再审案件的出庭程序和职责。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2001年起,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设立主办、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7.严格掌握刑事案件抗诉标准,增强抗诉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和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健全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定,研究制定上诉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不同标准。2001年起,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应设立主诉检察官专门负责办理审判监督案件,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8.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全省推行民事、行政抗诉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标准和具体工作程序;支持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统一、规范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和律师代理申诉的规范性文件。
  9.加强控申举报业务规范化管理,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工作流程。认真执行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举报宣传、线索管理、审查协调、分流、反馈、奖励和保护等环节的举报工作机制,规范举报案件办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举报线索移送后的跟踪监督。
  10.改革检察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统一规范法律文书的格式。进一步提高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
  三、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实行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1.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变检察业务工作管理模式。根据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特点,逐步建立符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自工作特点的办案责任,在深化检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促进错案追究制的落实。
  ——改革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制定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细则,对主诉检察官的条件、选任、职责、监督、待遇、考核、奖惩、培训等作出统一规定,并完成全省选任主诉检察官统一考试和能力测试。至2001年,全省三分之二以上人民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任命的主诉检察官应占全省起诉干部的三分之一。至2002年,主诉检察官人数应占全省起诉干部的二分之一。
  ——改革侦查工作机制,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制定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依法明确主办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程序和职权。2000年,选择若干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进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法纪检察部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改革民行办案工作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局检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研究制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选择若干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进行试点。2001年,在全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对批捕、监所、控申等业务部门的办案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结合各部门的职责和具体情况,逐步实行符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特点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12.推行和坚持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亲自办案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每年都要承办一定数量的具体案件,包括主持侦查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等,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改革内设机构设置,完善检察领导和管理体制
  13.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力量。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有利于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原则,根据高检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部署,科学调整内设机构,合并职能重叠部门,充实加强业务部门和基层的力量,精简非业务部门。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对内设机构改革进行调研论证。2001年,科学确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和编制。2002年,完成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工作。
  ——依法规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名称、规格和职责,合理配置职能。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业务机构进行适当合并调整,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原则上与高检院相对应。统一机构名称,反贪部门统称为局,其他业务部门省地两级人民检察院统称为处,县级人民检察院统称为科。
  ——充实业务部门力量,精简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作不同比例的精简,实现优胜劣汰。省、地和县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人员配备分别应占同级人民检察院总人数的65%、70%和75%以上。
  14.深化监所检察管理机制改革,加强派驻监所检察室建设。调整和规范监所检察管理体制,实行联合派驻或同级派驻制度。对省级看守所的派驻,以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为主,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对地市级看守所,实行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驻。健全和完善劳改、劳教检察派出机构,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除青草盂人民检察院和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外,其他监狱、劳教所位处辖区所在地的,由分、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不在辖区所在地的,由分、市人民检察皖和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派驻。
  15.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改善和优化检察委员会的结构。改革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方式,逐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按照一定比例选拔政治强、业务精、议事水平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进一步健全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加强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16.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健全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机制。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力度,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业务指导的程序,逐步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办、参办、督办力度,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职能。
  17.进一步规范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程序。省人民检察院要通过调查研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规定,理顺工作关系,分清职责范围,确保检察政令畅通。
  18.健全和规范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的制度。下级人民检察院除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报备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外,还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全面工作情况;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也要定期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19.加强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和管理体制的研究。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专门力量,围绕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组织体系等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上报高检院,为推进检察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
  20.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健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力度,规范管理程序。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在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考察、考核等方面,应主动提出建议,积极参与,与党委组织部门共同搞好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及时反馈班子建设情况,争取党委支持。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组织部同意,将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反贪局长和法纪处长列入省人民检察院协管。
  21.依法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善检察队伍结构。要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分离技术性、服务性人员,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规范检察官管理工作。
  ——合理调整检察官与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比例。在高检院各类人员配备比例未下达之前,各级人民检察皖业务部门书记员的比例暂按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比例控制,逐步实现检察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
  ——建立书记员职务序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统一的书记员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2001年起,逐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书记员,试行职业书记员制度。
  ——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合理配置和使用司法警察。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实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2001年,省人民检察院选择1至2个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试点。
  22.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定编工作进行调研、试点,合理精简、科学确定检察机关编制。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编委,根据各地人员数量和检察业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检察官、书记员的编制。2001年,在沿海和山区各选择1个分、市人民检察院和2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定编工作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
  23.健全检察人员录用制度,依法加强人口管理。坚持凡进必考试,录用主任科员职务以下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制度。从军转干部和其他部门中补充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检察机关工作。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由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考试,按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分、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面试。2001年起,逐步实行初任检察官和特殊岗位急需人才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考制度,优化检察队伍整体结构。
  ——实行录用、调进入员审核审批制度。录用、调进入员,必须逐级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未经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而录用、调进的人员,不得任命职务,不予发放工作证和检察服装。
  ——依法强化考核制度。认真执行检察官法及其配套规定,全面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动态管理,实行科学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任免、奖惩、辞退以及调整级别、工资的依据。建立和完善干部考绩档案,改进考核方法。制定岗位分类和职责规范,科学确定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根据任职条件确定工作岗位,按照岗位职责考核工作表现。2000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01年,在省人民检察院各选择1个业务和综合后勤部门进行试点。2002年,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
  24.依法疏通人员出口。对超编进入、非正常进入和落岗培训仍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要调出检察机关,商请党委组织和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对无法安排的,限期调离或辞退。对不符合干部条件的,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者责令辞退。省人民检察院商请省委政法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制定下发有关清理调离、辞退的标准和办法。
  25.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严格规范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开选拔、民主推荐制度,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实行处(含处)以下拟任领导职务考试考核制度。省检察院要制定处以下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标准,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2001年,制定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职资格标准。2002年,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任职资格标准。
  ——推行和规范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严格内设职位任职条件,合理确定竞争人选,规范申请、确认、考试、答辩、评议、考核、任用等程序。一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落选者待岗、试岗、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积极推行拟任干部公示制和中层领导干部试任制,公开干部任用的条件和程序,并将拟任领导干部人选公示于众,听取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命。对实行试用制的中层领导干部,规定试用时间和目标,届时视考核情况决定予以续任或解职。
  26.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与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及当地党委协调,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任职或挂职锻炼。注意从下级人民检察院选调优秀检察官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从2001年起,逐步实行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优秀、资深检察官中选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荐优秀干部到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任职或挂职,搞活干部横向交流。
  ——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级班子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实行轮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同一地区、同一班子任职10年以上的,在检察系统内部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轮岗。需要交流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地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计划,商请党委组织部门实施。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一般进行轮岗。
  ——有计划地推进分、市人民检察院之间领导班子成员跨地区交流,以及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交流工作。2000年,省人民检察院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制定检察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具体规定。
  ——继续实行选调生制度。要建立选调生的培养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从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任检察官制度。2000年起,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引进法律专业硕士以上毕业生,建立全省检察机关高学历“人才库”。
  27.把教育培训工作摆到战略地位。认真落实高检院教育培训规划,根据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需要和特点,设置不同的培训课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和健全检察干警定期培训、任职资格培训、晋升培训与考试等制度。开展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重点抓好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到2002年,全省检察干警大专以上学历应达到85%以上。
  ——2000年起,每年对年龄在50岁以下的检察干警进行一次基本素质考试考核。连续三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任命法律职称和晋升检察官等级,已经任命为检察员职称的,应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法律职务。
  ——2000年起,在职检察官每2至3年应接受为期一个月以上的岗位培训或更新知识培训,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先经过培训和考试。争取用两年时间,完成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到2002年,完成检察业务人员全员轮训。
  ——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省人民检察院要加快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的建设步伐,各分、市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快培训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充实和优化教师队伍。到2002年,建成全省检察机关二级培训网络。
  六、改革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执法活动
  28.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拓宽“检务公开”的范围、方式和途径,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和完善举报反馈、办案回访、检察长接待日和“举报宣传周”制度,加强办案监督,增强办案效果。
  ——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2000年,在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试点,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律师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公开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增加办案透明度。200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
  ——全面推行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中,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同等权利;案件审查终结后,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案件当事人。
  ——逐步实行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2000年,研究制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暂行办法,对复查刑事申诉听证案件范围、参加听证对象和办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选择若干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进行试点。2001年,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
  ——进一步规范举报人、申诉人、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发统一的告知规定和文书格式。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奖励基金制度。
  29.强化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检察业务工作中对举报、初查、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申诉复查等诉讼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健全大要案备案审查制度;规范监察部门对自侦工作违法违纪实行监察的制度;认真落实案件办理情况回访考察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检察人员非职务活动行为规范和违纪处理办法。
  30.完善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把人民拥护、赞成、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同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和完善接受人大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的办法,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领导督办案件的督促检查。
  31.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五项制度,严格执行任职回避、离任审计、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
  3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认真落实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坚持个案查处与适时开展纠风专项检查及集中重点整治相结合,坚决遏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到2002年.争取全省大多数人民检察院进入当地“文明单位”行列,检民关系进一步密切,社会各界评价良好。
  33.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省人民检察院要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协商,制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为特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法文书的具体程序。研究探索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开庭前证据交换或证据开示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工作规定。
  七、改革检务保障机制,加快科技强检步伐
  34.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实行科技强检。2001年前,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配齐实施刑事诉讼法所需的侦查取证、收集视听资料和复制案卷材料的必要装备。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交通、通讯等物质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
  ——2001年底前,省人民检察院和分、市人民检察院要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在法律信息传输、信息处理、诉讼文书制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应用。
  ——加快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通信系统的建设。2002年前,完成省人民检察院与分、市人民检察院的计算机远程联网,实现办案工作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和重要案件远程指挥和协调。
  ——2002年底前,开通省人民检察院与分、市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检察系统专线通信网,实现语音通讯、传真、数据通信、专用电话和电视会议系统功能。
  35.加大科技投入,加强检察技术建设。运用高新技术加强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积极推广电脑多媒体技术示证系统,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重点加强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常规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优势互补、互相协作的检察技术工作网络体系。
  36.改革经费管理保障机制,保证履行检察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积极探索多层次经费物质保障体系,实行“条”、“块”结合,采取分级分项目管理,按比例负担的办法,建立有效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地方财政主要负责人员经费,省财政负责业务经费。商请省财政厅每年拨出一定专款,由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安排,作为贫困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和装备经费补助。
  37.认真落实从优待检政策,改善检察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建立检察干警福利保障机制。商请财政部门将检察干警的福利和津贴列入财政预算。改革检察干警工资发放形式,保证干警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等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建立检察人员人身保险制度,在办案部门建立检察人员执行公务人身伤亡保险制度。
  38.加强机关后勤工作改革,分离检察机关的服务性、辅助性职能。改革机关行政、车辆、接待和食堂等后勤管理办法,成立机关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逐步实行检察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从2001年开始,逐步探索实行检察机关辅助人员、后勤人员聘任制。
  检察改革事关检察工作发展全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检察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确保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2004年3月10日)
  为依法从严治检,严肃办案纪律,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检察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说情,或向上述人员泄露案情、通风报信;
  三、严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打探案情、疏通办案环节、提供案件信息;
  四、严禁利用案件线索和案件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收受钱物,谋取利益;
  五、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提供的娱乐、消费活动;
  六、严禁向发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钱物、报销费用。
  检察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停职,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
  (2004年5月27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大战略部署,现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服务方向
  第一条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是省委、省政府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推进福建发展新跨越的重大决策。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把检察工作融入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正确把握法律政策,既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又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使之成为保障和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的环境、发展的保证、发展的动力。
  第二条认真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观念,把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起来,依法保护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当地、外地,大型、小型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坚决摒弃执法中存在的陈旧陋习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合时宜的习惯和做法,切实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转变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拓展服务领域,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依法打击犯罪,加大服务力度
  第三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必须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能作用,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认真贯彻省委关于构建大稳定格局、创建“平安福建”的部署要求,坚持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促进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盗窃、哄抢、诈骗企业财产等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五条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走私、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假冒商标、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和非法转让、倒卖、征用、占用土地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第六条积极办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及时办理针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和人身伤害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七条坚决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依法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要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特别要注意深入非正常亏损企业,发现犯罪线索,深挖企业“蛀虫”,积极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生产停顿、交易中断、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尤其是对负有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放纵犯罪分子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商品生产销售、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依法惩治。
  第九条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针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犯罪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三、强化执法监督,拓展服务空间
  第十条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于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也要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违法扣押、冻结、查封、强制划拨企业财产、资金和账号,滥收保证金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纠正。构成渎职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办。
  第十一条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对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申诉的投资纠纷、合作纠纷、股份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等民事行政案件,要优先办理;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抗诉。特别要注意办理因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对工商、税务、质检、发展、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城管、工程监理、卫生防疫等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基层乡镇、街道所站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对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少征、不征税款,滥收、滥罚、强制摊派,以及扰商、卡商、坑商、损商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犯罪预防,拓宽服务渠道
  第十三条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分析发案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反三,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监督机制,有效减少和防范内部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十四条主动深入案件多发行业和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项预防。认真研究犯罪多发行业产生犯罪的成因和规律,加强与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党政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行业预防。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大活动招商引资的预防监督,将预防监督的重点放在财会、采购、供销、招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堵塞漏洞,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组成法制宣讲团或法制宣传组,采取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览、播放录像片等多种形式,主动深入企业宣传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合法竞争。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等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增强法制宣传的效果。
  五、把握法律政策,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在执法办案中,自觉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既要依法查办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又要注重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正确认识和处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刑事法律,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又要坚持以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执法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八条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对一时难以定性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不急于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六个界限”:即,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企业中个人的经济犯罪与企业的违章操作的界限。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办案策略。要切实克服就案办案的倾向,注意保护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维护企业声誉和名优产品信誉。对反映问题不确实的,要慎重对待;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快查快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特别是在查办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利益的犯罪案件时,要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
  第二十条改进执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防止受利益驱动办案和执法随意性。在办理涉及企业案件时,要注意选择办案的时机和方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及时与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要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能因为办案时机选择不当,影响资金技术引进、合作项目洽谈等招商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要严格办案程序,初查阶段不得随意查询当事人存款、汇款,确需查询的,要报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许可后方可查询。
  第二十一条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深入推进入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严格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在查办涉及企业案件时,要做到“六个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之机拉赞助;严禁占用企业的通讯、交通工具等财产;严禁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严禁借口办案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摒弃一切束缚企业发展的不良做法和规定,使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保护者、服务者和促进者。要严格执行各项办案纪律规定,对检察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损害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转变执法作风,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二条加强和改进信访接待工作,完善便民投诉服务。积极开展“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活动,公开便民投诉电话和信访接待窗口,热情接待、妥善处理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来信来访。凡涉及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申诉,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依照法定管辖分工,优先办理,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便民职务犯罪举报服务。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对经济监管、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实行专人接待、专人审查、专人办理,依法快办快结,及时反馈答复;凡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投诉,涉及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由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统一受理、调查、审查和回复。
  第二十四条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服务的途径和措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加强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深入调查了解企业改革发展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征求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企业改革发展的新路子。要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为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服务的针对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
  第二十五条加强政治和经济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目标,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经济规律,贴近经济建设,不断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有效性。认真研究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发展县域经济、培育产业集群、提升民营经济等发展战略,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拓宽服务途径,增强服务效果。
  第二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服务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作为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狠抓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立足检察职能,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措施。省人民检察院和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定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相关服务工作。
  (二)省检察院工作报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98年1月11日在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义正
  五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向前发展。过去的五年,是我们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五年;是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新进展的五年;是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影响不断增强和扩大的五年。
  一、坚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1993年党中央作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后,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不断取得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阶段性成果。1993—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610件。其中,贪污案2743件,贿赂案4070件,挪用公款案1388件;立案侦查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犯罪案件2415件。其中,徇私舞弊案249件,玩忽职守案396件,刑讯逼供案36件,非法拘禁案665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38亿元。
  (一)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五年来,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308人,其中厅级干部15人。依法查办有影响的案件有:电力部闽江水电工程局原局长章椿宝、原党委书记乔延龄等5名厅级干部,15名处级干部受贿窝案。漳州市原农委主任郭育祺受贿案。厦门市湖里区原区长叶水车受贿案。福州市马尾开发区原区长高依忠受贿案。宁化县原县长李家才受贿案等。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这些身居要职、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影响大,震动大,效果好,充分表明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和实际行动,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二)集中查办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案件。五年中查办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总金额15亿元,平均案值14万元。立案侦查万元以上大案8041件,占立案总数的75.8%;查办1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1235件,内有百万元以上的131件。经济犯罪案件数额越来越大,大案比例越来越高,这是近几年经济犯罪的一个明显特点。经济犯罪大案比例从1993年的59.6%上升到1997年的91.6%,平均年上升8个百分点。查办了省外贸中心集团矿化部一科原科长张建平贪污274万美元、64万元人民币。厦门市财政局商财处原处长谢明挪用粮食专用款6000万元、受贿40万元等犯罪数额超千万元的特大案件。
  (三)从严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中发现问题,立案查办构成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998人。五年来,相继查处了古田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谢忠受贿案。建阳监狱原党委书记田上满受贿案。省环保局原副局长林藏受贿案。龙岩地区烟草专卖局原局长简立桂受贿案等一批典型案件。
  (四)坚决打击破坏重大改革措施实施的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深入到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调查,发现线索,依法打击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犯罪。五年来,在这些行业和领域共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91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办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犯罪案件151件。其中,有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原行长陈伯良贪污案。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原行长黄奕连受贿案。华厦证券公司厦门证券部原报盘员朱敏月挪用公款1185万元炒股案。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培予贪污924万元案等。
  (五)认真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干部犯罪案件。近年来,一些地方县直机关、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办事不公,贪污受贿,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土地开发征用、公益金提留,贪污、挪用、挥霍公款,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基层人民检察院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加强查案工作,依法立案侦查县直机关、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2225件,其中科级干部605人。立案查办乡镇农村基层干部涉嫌犯罪案件1372件,为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进一步抓好举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加快举报线索消化,健全保护举报人制度,使举报工作保持了持续发展的好势头。五年来,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案件线索36296件,依法初查22119件,举报线索成案率和破案率逐年提高。同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606人。办案中,既依法惩处了一批严重腐败分子,又重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和侦查,对有一定问题但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受到诬告、错告和失实举报的,及时澄清事实,还无辜者以清白。严肃查处利用举报诬告陷害案件12件。
  (七)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结合办案抓预防,积极探索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路子。一是省人民检察院和部分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预防犯罪专门机构,配备了必要的力量,促进预防犯罪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注意研究分析犯罪个案、类案和不同行业的发案情况、特点和规律,在有针对性地采取办案措施的同时,积极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三是把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重点预防和普遍预防结合起来,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的、纪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共同采取措施,协力预防犯罪;四是通过新闻宣传、举办展览、开座谈会、讲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我们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展览,并组织到各地市巡展,参观人数达30万人次,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二、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检察机关把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首要着眼点和基本要求,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五年来,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9941件10789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6879件100889人;受理移送起诉案件59765件9978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7018件93558人。
  (一)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对恶性暴力犯罪、流窜犯罪、涉枪犯罪、涉及毒品的犯罪、团伙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流氓恶势力,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坚持介入侦查制度,依法快捕快诉。五年来,共批捕上述犯罪嫌疑人33050人,提起公诉32235人。
  (二)积极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各种专项斗争。1996年,省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根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按照“破大案、抓逃犯、打团伙”的要求,积极主动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制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快捕快诉犯罪嫌疑人的10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及时批捕、起诉了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检察环节上保证了“严打”集中统一行动的声威和效果。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扫黄打非”集中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共批捕上述犯罪案件767件1121人,起诉746件1035人;参加围歼车匪路霸专项斗争,共批捕重大抢劫犯罪嫌疑人12219人,提起公诉11437人。通过参加专项斗争和参与重点地区、场所和路段的重点整治,促进了这些地方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
  (三)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加强对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假冒商标、制售伪劣产品和坑农害农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办了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冒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等犯罪案件1583件1751人,认真查办了一批走私、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各级检察机关在各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政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群防群治;认真分析“严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防范机制;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对监外执行罪犯、所外执行劳教人员的考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减少和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认真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为民护法解难,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维护稳定中发挥了职能作用。
  三、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少数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突出问题,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以办案为主要手段,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工作。
  (一)加强侦查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突出抓好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工作,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依法直接立案查办有关机关该立案不立案的重大刑事案件71件,追究了90名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6件,发出立案通知书45件,公安机关已立案96件。五年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930次。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注意发现遗罪漏犯,共依法追捕1414人,追诉215人。同时,重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7153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对99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加强审判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五年来,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48件次。加强抗诉工作,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308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85件,人民法院已审结99件,改判61件。对11起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10起案件中已有5起得到改判。
  (三)加强监所检察,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超期羁押等问题。五年来,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855件次。依法查办监管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私放罪犯、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和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114件126人。配合监管改造部门打击反改造分子和“牢头狱霸”,起诉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在劳教期间犯罪的劳教人员600件730人。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注意抓住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监督有关部门纠正刑拘超期限等不严格执法问题。
  (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五年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249件,立案审查1516件,提出抗诉621件,发出检察建议209件。法院再审审结243件,改判145件。依法查办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28件。同时,对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息诉工作。
  (五)加强内部制约,重点抓好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工作的监督和制约。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业务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侦查工作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申诉复查工作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733件,依法纠正错案207件。完善和落实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和刑事赔偿制,开展了对自侦部门查办案件的跟踪监督。
  四、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切实把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作为事关检察工作全局的大事来抓,采取了—系列积极措施,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着力抓好思想政治建设。这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检察干警的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领会精神实质,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进一步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艰苦奋斗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重点解决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在全系统努力营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风气,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要案件和干部任免等方面坚持集体领导,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抓好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工作,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和完善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届中考察、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等制度,促进领导班子核心和表率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抓住基层人民检察院换届和检察长易地交流的有利时机,积极配合党委,调整、充实、配齐、配强基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一批政治合格、作风过硬、执法严明、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同时,先后确立后备干部266名。几年来,先后有156名干部分期分批有重点地下派到县区人民检察院和乡镇挂职锻炼,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每年对招进的大学生、研究生,我们坚持先下到基层人民检察院锻炼两年的制度。
  (三)严格依法管理检察队伍。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认真执行检察人员录用、考核、考试、培训、奖惩、任免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五年来举办检察长岗位培训班、检察长理论研讨班、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班110期,培训各级检察长和业务骨干6039人次。有1940名检察干警参加检察专业证书培训和初任检察官考试。通过多种渠道,从在职干部中培养了一批法律本科生、研究生。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刑法修订后,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对全体检察干警进行了普遍轮训。
  (四)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关于加强我省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检察职业特点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在全系统广泛开展了“敬检爱岗为民树形象”、“争创先进入民检察院,争当优秀检察官”、学习“漳州110”等活动。大力宣传检察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入物和先进事迹,树立了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人民检察院”称号的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干部”称号的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贤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黄桿东、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邱德松及荣获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称号的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主检法医师刘锡杰等一批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五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有7688人次被县以上党委、政府评为先进个人,有377个集体和323名个人受到省人民检察院和高检院的表彰、记功。
  (五)狠抓检察队伍廉政建设。深入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针对检察队伍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先后开展了以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教育整顿,以解决少数检察干警在办案中违法违纪、作风简单粗暴等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思想纪律作风整顿,以清除检察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为主题的专项治理活动,严肃自查自纠,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及时整改。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绝不袒护,五年来,查办违法违纪检察干警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7件21人。
  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大多数地方检察机关办公条件、办案装备、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的规定,也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五年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执行《福建省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断增强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逐步建立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报告,主要工作专题报告,人事任免事先报告,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重大活动主动邀请指导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人大会议期间,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充分尊重审议意见。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主动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部署、查办大案要案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指示、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每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后,省人民检察院都及时将会议的主要精神及省人民检察院的贯彻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都作了重要批示。去年底,袁启彤主任在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对我们部署、开展工作起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我们还就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办大案要案、查办徇私舞弊犯罪等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作了专题报告,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肯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都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了高检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和贯彻意见,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对检察工作的重视、支持和监督。
  (二)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认真落实,毫不含糊。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评议等活动,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进行,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对待,采取措施,积极改进。去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专题评议,省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认识明确,态度坚决,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保障严格执法的重要工作来抓,普遍成立了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紧紧围绕七个方面问题进行重点查纠。为了保证专项治理活动扎实有效地进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进展的情况,先后5次下发了通知并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先后两次由正副检察长带队,组织11个检查组到9个地、市对61个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重点抽查,加强督促检查。针对专项治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重申、强调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省人民检察院就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两次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肯定。评议活动结束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及时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工作的意见》,促进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
  (三)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意见。我们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转变机关作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每年省人大会议期间,省人民检察院都组织正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及处长、检察员分别到各代表团听取和收集代表对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大会闭幕后即召开检察长办公会议,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对代表们提出的具体案件和事项,检察长逐件审阅,一一批办,列入专项督查,各承办单位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及时反馈。五年来,对全国人大、省人大交办事项,转办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批评的来信86件,已全部办结。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口头、书面反映的问题和案件,也已办结.并以书面形式逐一向有关代表反馈。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采取邀请视察、评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许多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人大代表名册和联系代表制度,把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落到实处。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们的主要体会: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检察干警的头脑,牢固树立邓小平理论在思想上和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握检察工作的根本方向。二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大局开展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三是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突出抓好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以此带动和促进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四是坚持为了群众,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紧密地结合起来。五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始终密切关注重大改革措施的运行,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检察工作的主动权。六是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队伍建设方针,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肃执纪。七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保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聘请民主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加强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
  五年来,我省检察工作稳步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这是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各级人大和人民群众的有力监督,各级政府、政协、纪委的大力支持下取得的,是全省检察干警上下一心,顽强拼搏,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的结果。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缺点和问题。主要是:对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在办案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时,缺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勇气,少数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不敢排除干扰、阻力,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少数干警不依法办事、不文明办案、违法违纪的现象仍有发生;办案力量不足,经费紧缺,技术装备、物质保障落后等。省人民检察院在指导工作中有时还不够及时、有力,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办和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不够。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上下共同努力,扎扎实实地工作,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党的十五大站在世纪之交的历史高度,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十五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必将推动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一个新的高潮。检察机关一定要深入学习十五大精神,认真贯彻十五大精神,坚决落实十五大精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我们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务必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务必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务必坚定信念,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旺盛的工作斗志;务必把检察工作置于大局之中,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抓出成效;务必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是:遵循一个指导思想,坚持“两个方针”两手抓,抓好三项重点工作,正确行使四项职权,执法思想五个统一,切实把握六个问题,妥善处理七个关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发展检察事业,促进依法治省,这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检察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队伍建设方针,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抓好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正确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司法监督权四项职权。把执法思想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上来,统一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上来,统一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上来,统一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上来。在工作中要切实把握好六个问题:既要深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又要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既要坚决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也要依法打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破坏改革的新的犯罪;既要坚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加强预防工作;既要严格执行刑法等实体法,又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既要惩治犯罪,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加强刑事法律监督,又要加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妥善处理检察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解放思想与强化职能的关系;坚持“三个有利于”与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关系;服从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
  各位代表: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决心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决议,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依法治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加快福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新一轮创业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2年1月26日在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鲍绍坤
  2001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全力投入“严打”整治斗争,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继续深化检察改革,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稳步推进,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全力以赴投入“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
  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严打”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迅速掀起“严打”整治斗争的高潮。全年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1160人,提起公诉29960人,同比分别上升11%和10.7%。其中4月“严打”集中行动以来,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25406人,提起公诉24422人。
  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是在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新形势下进行的。各级检察机关把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与严格执法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一是始终把打击锋芒对准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三类重点案件,确保打击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不断地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反走私、打假、查禁“六合彩”等专项斗争,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狠狠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4月以来,共批捕三类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13319人,起诉12949人。批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制贩假币、偷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113人,起诉894人。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4批53件黑恶犯罪案件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现已批捕458人,起诉323人。配合法院依法重判了一批首要分子,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二是改进审查批捕、起诉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持“稳、准、狠”和“两个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及时介入重大案件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4月以来,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共介入侦查1588件,参加讨论923件,参与勘察现场422件,加快办案节奏,提高了办案效率。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认真把好审查批捕、起诉关,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三是密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增强打击合力。建立与公安、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有关“严打”整治工作的七个文件,统一和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开展。实行领导包片责任制,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都派出工作组,到各地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基层人民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这些措施,既落实“严打”要求,又保证办案质量;既体现打击声威,又防止出现大抓大放,推动了斗争健康深入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严打”促整治,以综合治理巩固“严打”成果。积极参与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未成年人犯的管理帮教工作;广泛开展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青少年和在校学生的预防犯罪教育;深入街道、社区、农村和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开展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周、下基层巡回接访等活动,参与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全年各级院检察长共接待来访群众11347人次,批办信访件3605件,已办结反馈3156件,一批集体访和告急访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
  全省检察机关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在认真做好厦门特大走私案分流案件后续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保持了较好的势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264件,其中贪污贿赂等犯罪10万元以上288件,内有百万元以上31件,处级干部48人,厅级干部5人。现已侦查终结1235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341万元。
  深挖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是推进“严打”整治斗争深入的关键,也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分析黑恶势力形成的原因,对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依法查处。共立案侦查与刑事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相交织的职务犯罪案件112件,涉及党政干部9人,司法人员57人,行政执法人员41人。闽侯县以林秋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把持村基层组织,暴力垄断砂石市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与之有牵连的党政、公安、土地、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16人,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顺昌县以徐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一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公然打、砸、抢,聚赌放贷,严重危害当地治安。检察机关从中立案侦查包括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和3名公安局正副局长在内的22名国家工作人员,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泉州、莆田等地检察机关也从地方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依法查办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
  各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变化,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共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188件,同比上升20.5%,其中重特大案件57件。针对深化国有企业、金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职务犯罪出现的新动向,加大了对破坏改革实施的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共立案侦查上述部门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325件。抓住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土地开发、库区建设、移民安置、防汛救灾之机中饱私囊等突出问题,立案查办这类案件180件。在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97人,同比上升61.7%。针对近年来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增多的情况,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追逃专项行动,共抓获和敦促128名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归案,占历年在逃总人数的51.2%,一批逃匿多年的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
  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积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继续坚持个案预防、警示预防、专项预防等行之有效措施的基础上,去年突出抓了重点行业的系统预防;先后与海关、金融、工商、税务、经贸、建筑、医药卫生等部门联合制定工作方案,联手开展行业系统预防,努力遏制职务犯罪多发势头。一些地方积极拓展新的预防方式。龙岩、漳州等地检察机关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把警示教育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建议,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许多地方建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社会化预防网络初步形成。
  三、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全省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进一步强化和推进诉讼监督,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了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问题的监督力度。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58件,通知立案93件,公安机关已立案560件;决定追捕441人,追诉211人;提出刑事抗诉197件;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70人次,纠正违反规定不及时交付执行刑罚76人次。三明、莆田等地检察机关针对打假中以罚代刑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立案监督,一批涉假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追究。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省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蒋永龙、胡武龙流氓恶势力团伙案件存在漏侦、漏诉、漏判等问题,两名主犯一审仅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六年六个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追诉被告人5名、追加遗漏罪名3个和其他犯罪事实4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两名主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年。二是加大了对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问题的监督力度。依法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4558人次;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69件次。三是加大了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认真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经审査提出抗诉311件,法院再审改判、调解、发回重审203件。对裁判正确的,及时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四是加大了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共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439件,立案复查128件,对确有错误的20件予以纠正。立案审查刑事赔偿案件16件,决定赔偿5件。五是坚持把办案作为强化诉讼监督的重要手段,依法查办执法不公背后隐藏的司法腐败问题。一年来,共查办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案件76件。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的福州市财委干部郑依清执法被害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在省委重视下,省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处理过程中的反常现象,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侦查,迅速侦破了这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对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的6名党政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四、继续深化检察改革,为检察工作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福建省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方案》,努力推动机制创新,对确保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检察业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侦查改革,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初步建立了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增强了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效能。推进侦查监督改革,积极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审查逮捕方式,初步形成了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良性机制。推进公诉改革,进一步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规程、监督制约和考评制度。规范适用简易程序,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庭前证据开示试点,提高了诉讼效率。进一步拓宽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检务公开逐步向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延伸。
  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展顺利。省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已报经省委批准,正在抓紧实施。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工作正在抓紧准备。通过机构改革,努力实现精简统一机构、调整规范职能、优化人员结构、缩简编制10%的要求。全省96个人民检察院已有86个人民检察院推行竞争上岗,有77个人民检察院推行双向选择。一些地方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从中层干部向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领导职务延伸。有的人民检察院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法律职务晋升,打破了论资排辈,促进了新型选人用人机制的形成。
  科技强检迈出新的步伐。建成了全省检察机关计算机远程通信网。省人民检察院与高检院语音、数据、视频一级专线网已经开通,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二级专线网正在抓紧建设。全省有15个人民检察院开通了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不少地方配置了预审监控设施,多媒体示证系统逐步推广,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
  五、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大力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高检院的部署,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在全系统开展了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教育整顿,推动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深入。一是广泛开展“公正执法大讨论”活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把公正执法作为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公正执法观念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意识。二是围绕执法观念、工作规范、执行纪律等六个方面重点问题,集中开展了专项治理和执法大检查,对1999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自查,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重点复查、抽查3605件,纠正处理不当的27件,并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三是严肃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共立案查处21人,其中作党纪政纪处理13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对少数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坚决查究,总结教训,及时通报,警示干警。
  坚持素质强检,加强素质建设。以贯彻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和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制定并实施全省检察教育“十五”规划,加快引进和培养人才的步伐。在前两年选调62名应届优秀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基础上,去年又选调62名充实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广泛开展“抓全员自学,强基本素质”活动,全省5897名检察人员参加了全国检察机关全员基本素质考试,达到了以考促学、提高素质的目的。三年全员轮训任务顺利完成,去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举办各种业务培训班118期,培训干警4332人次。全省检察干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比例从1998年的17.2%提高到30%,还有1309名检察干警参加“专升本”学历教育、55名攻读研究生学位。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进一步改善。
  围绕三年“争创”目标,深入推进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在前两年创建的基础上,对大多数已经实现“五好”的人民检察院实行动态管理,认真组织“回头看”,推行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目标量化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争创“五好”处室活动,形成以上带下、以下促上的良好氛围。对少数未实现“五好”或因干警违法违纪被取消“五好”命名的人民检察院,实行挂牌攻坚,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领导班子、下派工作组、对口帮扶等措施,促使后进院面貌发生了积极变化。经过三年建设,全省86个基层人民检察院已有80个人民检察院达到“五好”标准,有7个人民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检察院”称号,有25个人民检察院被省委政法委和省人事厅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基本实现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三年目标。去年“七一”,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被中组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有5个市、县人民检察院荣获“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在查办厦门特大走私案中,有123名检察干警受到中纪委、高检院、省委、省政府的记功嘉奖。
  六、牢固树立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不断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建立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人事任免事先报告、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重大活动邀请指导等制度,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去年,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向省政协专题通报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贯彻实施依法治省决议情况,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提出重要的指导意见,对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切实改进和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坚持向600多名在闽全国、省人大代表定期寄送《闽检要况》,赠送《福建检察》,介绍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当面听取意见。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向各级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9091份,组织座谈、邀请视察472场次。对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案,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交办事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督查、专人负责、限期反馈。去年,省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和问题46件,均已办结反馈。同时,进一步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组织特约检察员视察、检查检察工作,发挥特约检察员的监督作用。认真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去年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关心帮助,也得益于这些年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积极探索实践的积累。近年来,根据形势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坚持每年围绕一个主题,突出几项重点,通过抓集中教育整顿、抓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抓素质强检工程,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在检察实践中对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做好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几条带根本性、方向性的原则达成了共识:一是必须坚持围绕大局开展检察工作,增强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必须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执法工作,一切从实际出发,有案必办,有什么案件就办什么案件,什么犯罪突出就坚决打击什么犯罪。三是必须坚持把依法规范办案的要求贯穿到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办案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确保公正执法。四是必须坚持用改革的精神推进检察工作,不断创新业务管理和队伍管理机制。五是必须坚持素质强检,以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为基础,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六是必须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提高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全省检察机关在执法观念、执法方式、队伍整体面貌三个方面发生了积极变化。执法思想进—步统一和提高,公正执法已成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办案工作基本实现了从注重办案数量到强调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统一的转变,执法方式实现了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检察队伍文化专业结构改善,依法办案能力增强,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减少,刑讯逼供等重大违法办案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改观。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一是履行检察职能与公正执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有的对“严打”整治斗争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够有力;有的在查办职务犯罪、开展诉讼监督中存在畏难情绪,工作成效不明显。二是队伍文化专业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偏少的状况仍较突出,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与任务的要求。三是队伍作风建设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四是符合司法规律、保障公正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队伍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五是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科技含量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继续依靠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我们将迎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省第七次党代会确定了我省新世纪初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检察工作迎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第七次党代会和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和规范诉讼监督,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狠抓检察队伍作风建设和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努力再创我省检察工作新业绩。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严打”带全局,全面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
  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要把“严打”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把“打黑除恶”与深挖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结合起来;把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与严格依法办案结合起来;把“严打”与整治、综合治理结合起来。继续突出打击三类重点案件,把“打黑除恶”作为重中之重,坚决深挖、严惩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制贩假币犯罪活动,打击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打击金融证券市场、财税领域和建筑、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案件;金融证券、房地产、税务、海关、人事、司法等领域和国企改制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取得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新成效。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来抓,围绕省第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的新要求,紧贴构建福建发展的战略通道,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的专项预防和金融证券等重点系统或行业的预防,努力把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新阶段。
  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以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结合,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点加强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的;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裁判显失公平的案件的监督;对裁判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护。坚持化解矛盾与解决实际问题并举,强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开展上访老户专项清理,推行首办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二、抓改革求创新,积极稳妥地抓好各项检察改革
  积极顺应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进程的新要求,不断深化检察改革。重点抓好五项:一是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积极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官办案机制;二是加强侦查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形成以省人民检察院为指导、以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为主体、以基层人民检察院为基础的查办重大疑难案件侦查工作运行机制;三是抓好机构改革,形成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机构精干、运转高效的良性机制;四是开展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分类管理机制;五是加快检察信息化建设步伐,抓好建设、培训、应用和管理,推动执法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更新。要抓紧研究和制定加入世贸组织后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大力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效率和执法透明度。
  三、抓作风强素质,以作风建设带动检察队伍建设
  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检察机关的作风建设,把今年作为改进作风年、调查研究年,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在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狠抓工作落实上下功夫。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结合换届工作,认真考核领导班子,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加强检察职业作风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落实从严治检要求,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一经发现,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检察官法》,积极推进素质工程。落实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严格依法任命检察官,逐步实现上级院检察官从下级院择优选拔。加大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力度,计划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专升本”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届时达不到本科学历或无故不参加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培训不合格的,免去检察官职务。对去年基本素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经离岗培训补考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辞退。
  四、抓基层促发展,以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发展后劲
  坚定不移地把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认真总结这几年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争创“五好”、“两满意”活动的水平。对“五好”人民检察院实行自查、复查和抽查制度,发现不符合“五好”人民检察院条件的,坚决予以摘牌。摘牌后两年内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被摘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要主动辞职。着眼于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活动,努力推进基层人民检察院向队伍专业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装备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各位代表:新形势带来新机遇,也带来新挑战,检察工作的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决心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5年1月20日在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
  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一、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联系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实际,开展“学习与贯彻实施宪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检察机关怎么办”、“强化检察职业责任”三项大讨论,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执法为民的要求;坚决桿卫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大局开展检察工作,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和保护职能,既打击犯罪、惩治腐败,又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省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定并实施《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针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从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作风等八个方面,切实把省委的发展战略决策具体化,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具体措施,在执法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二、积极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围绕省委建设“平安福建”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增强打击犯罪实效。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9303人,提起公诉31877人,比2003年分别上升11.3%和10.1%。一是加强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间谍活动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共批捕56人,起诉61人。二是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及毒品的犯罪,共批捕20126人,起诉20793人;依法严惩制假售假、金融诈骗、走私贩私、偷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捕898人,起诉1093人。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淫秽色情网站犯罪等专项行动,促进解决一些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三是坚持“两个基本”原则,及时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依法快捕快诉,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全年共对重大刑事案件介入侦查1315件,参与现场勘查285件,依法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4名犯罪嫌疑人拐卖儿童案中,就重大遗漏线索提出检察建议,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被公安部列为跨省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福建、云南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0人,查明被拐卖儿童53人,已解救31人,在我省已批捕犯罪嫌疑人32人。四是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加大教育挽救力度,依法不捕1805人,不诉922人。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创建活动和社区矫正试点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安全事故、偷私渡、“六合彩”、制种贩毒等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未成年犯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帮教,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一步落实。
  (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推动了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正确处理工作力度、质量和效果的关系,不断提高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146件1310人,其中大案504件,内有百万元以上30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80人,同比上升15.9%,内有厅级干部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400万元。
  坚持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在省委的强有力领导下,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做好陈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陈凯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赌博,合同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报注册资本,偷税,行贿,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12个罪名,犯罪成员21人,已全部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和立案侦查与之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案件91件91人,涉及副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43人,已侦查终结88件,起诉81件。陈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查处,昭示了省委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在社会上产生积极的反响。
  深入查办行业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2人。在医药、土地、交通、电力等行业和领域查办102起窝串案,从中立案侦查364件434人。三明市检察机关继查办多起国税、烟草等部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挖掘线索,侦破了该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许锡明涉嫌个人贪污1048万多元、与他人共同贪污631万多元、受贿347万元、挪用公款1.45亿元的特大案件。
  坚决查处行政执法和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336人,其中行政执法人员179人,司法人员157人。继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司法保障,共立案侦查181人。结合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突出查处了一批执法不公、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建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改进预防方式,规范工作流程,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紧密结合办案,研究防范对策,开展个案预防175件,提出检察建议232件;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领域的重大项目开展专项预防39项;积极配合烟草、税务、金融、建筑、医药等行业和系统,加强警示教育,健全防范机制,不少地方积极探索建筑行业、医药采购“廉洁准入”等制度,预防工作的效果进一步增强。
  (三)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途径,强化对各个诉讼环节的监督。全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48件、撤案53件,依法追捕、追诉543人;提出刑事抗诉76件,法院已改判29件;改进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式,提出抗诉164件,法院已再审改变原裁判8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9件,法院已采纳58件,对裁判正确的,及时做好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从监督违反诉讼程序入手,依法保护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中侵犯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287件(次)。全面落实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共纠正超期羁押131人次,检察环节保持无超期羁押。
  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宪法原则,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四个专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一是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以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为重点,共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1966件,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3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1件,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125人,从中立案查处涉嫌放纵、包庇制假售假的犯罪嫌疑人16人。二是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共立案侦查65人,同比上升2.4倍,涉及19个部门和单位,拓展了监督领域;严肃查办9起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等侵权案件;及时查处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案件36件,促进了安全生产。三是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按照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实行领导负责制,上下联动,着力在息诉息访、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共办理涉法上访案件752件,已办结644件,其中息诉514件。认真排查举报类涉法上访问题,从中深查职务犯罪案件51件。四是开展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共检查37788人次,发现存在问题173件,已纠正119件,从中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监管场所干警5人。通过这些专项工作,集中纠正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提高监督水平,增强诉讼监督的实效。
  三、推进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确保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
  遵循检察改革的指导原则,以人民监督员制度为重点,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积极探索从机制和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深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安排,从2003年10月开始,我们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省共产生人民监督员777名,其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55.3%。我们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规定,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检察机关拟作撤案和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无一例外地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截至目前,已监督结案250件,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236件,不同意的14件。检察机关决定采纳入民监督员意见的6件。同时,实行检察长约见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反映检察工作和队伍中的问题,及时认真地办理,并作出负责任的反馈。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进行了有益探索。
  积极探索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立检务督察机构,受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委托行使督察职能,将检察机关该立不立、该捕不捕、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十二种情形以及十类复杂敏感案件,纳入督察范围,并从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上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互为补充、相互衔接,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针对执法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等容易产生执法随意性的部位和环节,颁布实行《关于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接触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及处理办法,实行专项督察,加大对违禁行为的刚性处罚力度,有效防止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整合侦查资源,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加强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初步形成“上下一体、区域联动、指挥有力、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大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交办、提办、参办、督办力度,提高了侦查大案要案的能力;经过合理调整侦查分工,推进侦查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整体作战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了发现和突破犯罪的能力;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办案程序,促进内部配合协作,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合力。通过整合侦查资源,在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突破了多起职务犯罪窝案串案。
  继续深化其他改革措施。建立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法庭审理多媒体示证等制度,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开展不起诉案件和当事人多次上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改革试点等工作;一些地方在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加强司法警察建设,在提审、看押和安全防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
  坚持把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作为总的抓手,推动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深入。一是把理论武装贯穿教育活动的始终,组织检察人员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修订后的宪法、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深入开展“公正执法为人民”等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引导检察人员把正确的思想观念变成公正执法的实际行动。二是针对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共排查2003年办理的不起诉案件1026件,依法纠正不当处理9件。全面清理扣押冻结款物,依法分别上缴、移送或返还,发现和查处2起违纪问题。清理历年未执行赔偿案件11件,依法妥善予以解决。三是深入查摆剖析,着力解决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相关联的突出问题,各地共解剖典型案件和事例55个,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促进整改提高。四是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共立案查处26人,已对20人作了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
  坚持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关键,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力度。实行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任前廉政谈话、诫勉和述职述廉制度,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责任状,分解细化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坚持“两个务必”,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作出廉洁从检的郑重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加大领导干部交流和轮岗的力度,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中层干部进行了轮岗交流,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加大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力度。去年选调50名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充实基层人民检察院,全省选调生总数达到276人。举办全省性的业务培训班13期,重点轮训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自侦工作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和渎检处(科)长。组织法律业务巡讲团,推动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检察队伍的学历层次、专业结构和实际工作水平有新的提高。
  全面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突出以工作业绩为主要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分类考核和规范管理;深入开展争创先进基层人民检察院活动,促进争先创优;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共建立基层人民检察院联系点30个,指导和推动工作开展;继续开展跨地区基层人民检察院“结对子”活动,有40个基层人民检察院结成“对子”,促进了各项工作协调发展。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去年9月,省委常委会听取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队伍建设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汇报,对进一步推进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经费保障、人员编制、干部职级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意见,为检察工作深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就维护司法公正、提高队伍素质、加强检务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全省检察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得到加强,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条件明显改善。
  五、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坚持重大问题、重要部署、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主动请示报告,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闽检要况》和《福建检察》,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积极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邀请视察、评议检察工作,当面听取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批评、建议和提案,及时研究办理,逐件反馈。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发出征求意见函7502份,组织座谈、邀请视察170场(次)。省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协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和问题21件,均已办结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对我们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在此,我代表全省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执法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既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又要与政法各部门形成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合力。二是必须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深刻认识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要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公平和正义服务。三是必须深化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四是必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工作,清醒地把握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坚持用严格的程序保证执法规范,用严明的纪律和有效的监督保证办案的质量、文明和安全。五是必须坚持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带动检察队伍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建设。六是必须珍惜和维护全省上下呈现的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趋势,在检察系统营造积极奋进、团结和谐的氛围,凝聚全省检察人员的力量,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我们要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并继续完善。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有的地方法律监督工作不够有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地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不大,突破案件的能力不强,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干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工作科技含量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和制约了检察工作开展。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继续依靠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一年。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七届八次全会和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深化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一、牢固树立正确执法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化。要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全省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打击、保护和预防职能的有机统一,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更加注重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更加注重法律监督效力;坚持检察机关的全局和局部的有机统一,更加注重整体合力。着力提高履行检察职能,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和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二、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要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以扎实推进“平安福建”建设为主线,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中,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依法惩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能不捕的依法不予批捕,能不起诉的依法不予起诉,或者建议法院从轻判处,以便节约诉讼资源,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犯罪,挽救失足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的工作。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各地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把息诉息访作为结案的标准,既要按法律程序办理,又要落实善后工作,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
  二要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要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努力提高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初查、讯问、收集和固定证据、排除干扰阻力的能力,以及追逃追赃、运用刑事政策和现代科技手段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要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积极开展预防对策研究,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行业建立内控机制。继续配合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立法,健全和完善预防工作机制,深化探索“廉洁准入”等预防方式,提高预防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三要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持纠正打击不力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加大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有罪不究、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坚持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相结合,加大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重点办理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坚持强化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坚决查处执法不公、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增强法律监督实效。继续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等专项工作,不断深化措施,取得新的成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拓宽监督途径,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
  三、继续深化检察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创新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正确把握改革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加强调研论证,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保证改革健康顺利进行。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继续探索完善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方式,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检务督察机制,重点完善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继续深化整合侦查资源,构建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业务、队伍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地把信息技术运用于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提高管理科学化的水平。
  四、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组织保障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要按照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深化检察工作主题教育、执法观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学、摆、改、立四个环节,着力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法观念、执法方式、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不懈地抓好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自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责任制,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履行责任制和重要情况落实的督促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特别是因疏于教育、管理不力、失察失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坚持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争创先进入民检察院为载体,以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为内容,进一步推动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检察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开展领导素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任职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开展业务竞赛,加强实战训练,促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大力弘扬正气,表彰公正执法的先进典型。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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