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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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7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135-13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构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构 检察机关 福建省

内容

一、内设机构
  经过1997年、2001年两次机构改革,特别是1997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省、市、县(市、区)检察院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明确,加强并完善法律赋予检察院的职能,调整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
  (一)省检祭院
  1993年,省检察院共有14个处、室、部、委:刑事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经济检察处、信访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林业检察处、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部、机关党委。
  1994年,高检院指示广东、福建两省级检察院设立涉台湾地区案件办公室。经省编委同意,于当年7月正式设立,作为省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
  1997年,省检察院机关设办公室、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对外增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林业检察处、行政装备处、监察处、法制宣传处14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内设干部处、教育处、法警处、政工处4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党委。当年12月,经省委同意,省检察院涉台湾地区案件办公室驻福州、厦门办事处成立,分别作为福州市、厦门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
  2001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检察院职能配置,省检察院机关设置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20个。
  2003年,根据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设立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作为省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
  2005年,根据高检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名称的通知》及省委编办《关于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更名的批复》,法纪检察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至此,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设置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21个,具体名称、职责范围如下。
  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负责文件起草,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检察统计、档案、保密工作并对下指导。
  侦查监督处:承办和指导全省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
  公诉处:承办和指导全省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承办和组织、协调、指挥全省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反渎职侵权局:承办和组织、协调、指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
  监所检察处:负责承办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超期羁押及刑罚执行和监管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处:承办和指导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监督工作。
  控告检察处(同时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牌子):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受理、线索分流、线索初查和指导。
  刑事申诉检察处(同时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受理和指导。
  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和法制宣传。
  检察技术处: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技术工作及计算机网络建设、机关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法律政策研究室(同时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牌子):负责有关检察工作地方法规的起草,组织调查研究适用法律问题,检察工作的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规划,负责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林业检察处:承办和指导全省检察院受理林业公安机关提请的林业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
  行政装备处: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作、通讯、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下发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分配和管理,机关财务、资产、后勤保障工作。
  干部处:负责对设区市检察院领导班子考核、配备和后备干部的协管,全省检察系统机构编制以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检察官等级评定、调整和管理,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任免等工作。
  宣传处: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宣传、新闻报道,协同党委抓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开展争先创优、评功表彰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处:负责制定全省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学历教育和各类岗位业务培训,规划指导检察机关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工作。鉴于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设置福建省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由政治部统一管理。
  监察处:与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生活、学习保障工作。
  法警总队(直属机构):负责保护由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负责审讯场所的安全,执行传唤,参与搜查、侦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讯、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维护来访秩序和安全,承办、指导全省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司法警察教育培训等工作。
  涉台湾地区案件办公室:负责开展涉港澳台个案协查、国际司法协助、协调办理台商与台胞投诉案件、涉台理论研究、对外交流业务与合作。
  (二)设区市检察院和县(市、区)检察院
  1993年,各分、市检察院内部业务机构设置一般为“二室八科”。县(市、区)检察院内部业务机构设置一般为“二室六科”或“二室八科”不等。福州市检察院和厦门市检察院业务机构以处为建制。
  1997年,根据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内部机构分为必设和选设两类。其中分、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13~15个(福州、厦门市可设13~16个)。其必设的内部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其他为因地制宜选设机构。县级检察院内设机构设8~11个。其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其他为因地制宜选设机构。
  2001年,根据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厦门市检察院因可参照省检察院,设置内设机构及直属机构18个,其他地级市(除福州、泉州市根据实际需要可多设1个)院内部机构设12~14个。其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在机构限额内若单设干部处、宣传处、干部教育培训处,统一由政治部管理)、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处(2005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选设机构为检察技术处(不含监察处、机关党委)。县(市、区)检察院内部机构设8~11个。其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2005年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选设机构为监所检察科(有监所检察任务的为必设)、职务犯罪预防科、行政装备科、检察技术科(不含监察科)。
  二、派出机构
  1993年,全省各级检察院共向重点乡、镇、单位派驻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供销检察室、农业银行检察室300多个。1998年后,对全省原有330个乡(镇)、林场、税务、供销、农业银行及其他各类检察室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条件设立的乡镇和林业检察室予以撤销,共撤销乡(镇)、林场检察室309个,且规定自该次整顿工作开始,不再批设新的乡镇、林业等检察室。2001年,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检察院机构改革,重新清理、审核全省21个乡(镇)、林场检察室。截至2005年,除派驻看守所、监狱、劳教场所外,全省仅有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仍设派驻灌口镇检察室。
  1994年6月,经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福建省福州市鼓山地区检察院,与之前设立的龙岩市青草盂地区检察院,分别作为福州和龙岩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检察院职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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