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与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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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与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分类号: D926.3
页数: 4
页码: 127-13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与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情况包括两岸检察官交流、涉台个案协查、协调办理台商、台胞投诉案件。
关键词: 福建省 港澳交流 港澳合作

内容

一、两岸检察官交流
  1993年8月,省检察院代表参加高检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在北京举行的“93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提交《经济犯罪对策研究》的论文。其间,与台湾“法务部”、“地检署”等一些司法实务界人士建立个人之间的学术交流和联系。
  1995年7月,省检察院检察长郑义正赴北京参加第七届国际反贪大会。大会期间,在外事部门的帮助下,与台湾“法务部”的同仁进行会晤和业务交流。
  2000年,省检察院涉台办作为全国检察机关对台工作的窗口,在省台办、省外办、省台联、省贸促会等部门的支持下,有计划地加强对台联系和交流。省检察院与省台办等部门共同举办有关两岸法律方面的研讨会,并邀请台湾司法界知名人士参加,同时筹备检察机关组团赴台交流工作。
  2004年,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张熙怀和检察官林秀涛参访省检察院,就两岸刑事审判活动研究及台湾新《刑事诉讼法》等内容进行座谈,并与省检察院有关处室的负责人进行交流。
  2005年,省检察院通过与林秀涛联系,为大陆检察机关的3起案件调查取证,为两岸互涉案件协查合作的尽早建立搭建人际平台。当年5月份,省检察院涉台办在省台办的协助下,联合福州市检察院、福州台商协会共同举办为台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座谈会。
  二、涉台个案协查
  1993年,涉台办先后派员参加“两岸劫机犯遣返”、“海上渔事纠纷处理”等问题的研究讨论,提出法律对策和处理意见。特别对于劫机去台事件,涉台办根据院领导的指示,注意事态的发展,了解国内外、港台地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反应,针对台湾当局采取的所谓“人机分离”的原则,研究对策。在中台办、国台办与台方进行“两岸劫机犯遣返”的事务性商谈召开工作会议时,对遣返依据、原则、舆论宣传等问题发表意见,对准备商谈的方案和协议文本进行论证、修改。
  1996年,厦门市检察院办理的一家体育旅行社外联部经理贪污一案,经涉台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将犯罪嫌疑人从马祖遣返回大陆,这是海峡两岸首次遣返特大贪污案犯。
  2002年,在高检院的领导下,省检察院涉台办着重开展对台交流、涉台刑事个案协查和刑事案件调研工作。如在协调办理犯罪嫌疑人劫持“新全福103”号偷渡美国一案中,将受害台籍船东在台湾警署的证供材料调集到案,使全案得以办结。
  2003年,省台办致函省检察院,反映一涉台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贩卖枪支已在厦门市检察院起诉。省检察院涉台办在其家属的请求下,要求厦门市检察院予以协调处理,厦门市检察院经审查,及时办结。
  2004年,省检察院办理一起涉台调查取证案件“8·3”涉枪专案。在省检察院涉台办的协调安排下,省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以远程电话录音的方式录取该起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此证言成为查获该起案件的突破口。“8·3”涉枪专案是省检察院首次以远程电话录音方式对在台人员录取证人证言。
  三、协调办理台商、台胞投诉案件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颁布后,省检察院涉台办利用各种媒体,对该法进行广泛宣传,促使台胞投资者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经营,并与有关的台资企业、台资企业联谊会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参与台商投资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整治工作,加强对公安机关有案不查的监督,从法纪检察工作角度保护台商人身权利。
  1999年,涉台办提出“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于台资企业发展”的工作思路,于12月在泉州市召开“为台资企业服务座谈会”。各参会单位负责人就如何发挥检察职能、为台资企业服务献计献策。此外,涉台办还运用法律知识,主动配合省台办办理厦门圣源金属有限公司等台资企业、台胞居民投诉案件。
  2000年,涉台办办理6件台胞和台商投诉案件。涉台办还通过协调办理台胞和台资企业投诉,走访台资企业,了解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提供法律咨询,履行检察职能,帮助协调解决法律问题等,以增进台商对政府的信任。
  2005年,省检察院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全省检察机关按照意见要求办理台资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台资企业投资者的绑架、抢劫等刑事犯罪案件,保障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涉港澳个案协查
  1995年,涉台办采取多种渠道办理涉外案件,通过高检院个案协查办公室商请香港廉政公署在香港地区取证4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帮助追捕案犯2件,通过海协会请海基会依《金门协定》遣返1件,协助香港廉政公署和澳门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查证3件。
  1997年,协助查办的案件主要有:一国有外贸公司工作人员贪污案,涉台办与省检察院反贪局人员一起赴港取证;宁德检察分院办理一起偷税案,该案涉及香港一公司在越南胡志明市的公司总经理,涉台办经多方做工作,促使其从越南到福州市,向宁德检察分院提供证词及有关材料;涉台办协助澳门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高级专员、公署官员调查一贪污案。
  1998年,涉台办主要办理以下案件:协助福州市检察院办理香港一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行贿案,并为赴港向该公司董事长取证、追缴赃款做协调工作;配合香港廉政公署官员人境赴诏安县,为港方警务人员贪贿案向证人调查取证;协助向晋江2名证人调查偷渡并港方警务人员贪贿案调查取证;协助澳门反贪公署调查5名偷渡分子偷渡及澳门警务人员涉嫌受贿案。
  1999年,涉台办配合自侦部门查办涉境外职务犯罪大要案。在办理厦门市一家酒店总经理贪污案过程中,涉台办领导带队赴厦门市听取专案组汇报,交换意见,按境外调查取证的规定及时主动向高检院汇报,使该案赴港取证的请示及时批复;在接到厦门市“4·20”专案组要求紧急协助调取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在香港的重要犯罪证据的报告后,涉台办一方面与高检院个案协查办取得联系,另一方面选派办案骨干会同专案组人员专程赴广州市,在高检院和香港廉政公署的帮助下,从香港调取犯罪嫌疑人通讯记录;协助香港、澳门的反贪机构在境内调查取证,协助香港廉政公署官员赴石狮市查证2名香港居民保险欺诈案。
  2000年,省检察院涉台办共办理涉港协查案件5件,协助福州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特大受贿案赴港取证的有关手续。同时协助香港廉政公署调查香港警员涉嫌以假结婚名义组织200多名福建省诏安县籍人士赴港定居、收受贿赂的案件,以及香港友邦保险公司职员帮助福建省南安市籍人士诈骗保险费收受贿赂案等协查案件3件。于6月份组织福州、泉州两市的涉台工作联络组赴广东市学习考察个案协查和外事工作经验。
  2001年,在高检院个案协查办的指导下,省检察院涉台办配合港澳有关部门开展司法协作,通过互涉刑事案件的个案协查,加强同香港廉政公署、律政司和澳门检察院、廉政公署间的交流与合作,为自侦部门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服务。2月,省检察院涉台办协助香港廉政公署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9月、11月,协助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厦门市—制衣厂与香港一家公司所签订合同真伪及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调查有关学历的情况。
  2002年,省检察院协助澳门廉政公署核实一名澳门居民所持厦门大学国际教育中心中医内科专科的毕业证书及成绩单的真伪。在立案侦查某进出口公司派驻西非多哥公司负责人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时,因案情重大且主要证人及证据均在香港,为迅速全面查清案情,省检察院请求高检院外事局通过个案协助途径,由福建省检察机关派员赴香港,在廉政公署的安排下向证人调查取证,并向香港汇丰银行调取有关书证。
  2003年,在立案侦查宁德市蕉城区公安分局一派出所干警涉嫌受贿案时,因该案的主要证人系香港居民,省检察院派员赴香港在廉政公署的协助下向证人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005年,省检察院进一步加深与港、澳司法部门的联系,逐步规范涉外司法协助和个案协查工作,探索港、澳检察机关帮助内地检察机关代为涉台案件协查、调查取证的办法和经验。12月,省检察院干部应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赴澳门参观访问。访问期间,与澳门检察院和澳门廉政公署官员会谈,就澳门检察院和澳门廉政公署帮助内地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协查和交流进行可行性探讨;与澳门科技大学领导就共同举办两岸法学论坛事宜进行协商;考察团成员、省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陈雷还在澳门科技大学作了题为“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与对策”的专题讲座。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赴珠海与澳门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黎建恩和司法辅助厅代厅长周友清进行会谈,就澳门检察院帮助省检察院代为涉台案件协查、调查取证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明确澳门检察院律政协会将在澳门举办两岸(即区际)司法研讨会,并邀请福建和台湾方面的检察官参加。省检察院办理境外司法协助和涉港、澳个案协查,加强与香港、澳门的律政、检察院及廉政公署的配合协作,全年共办理境外司法协助和涉港、澳个案协查5件。省检察院涉台办发挥外事部门的优势,配合自侦部门做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如一澳门籍罪犯被省法院二审判决没收在澳门的个人财产,省检察院涉台办协助南平市检察院进行处理,由于罪犯的财产案涉及不动产及银行存款,加之两地刑事及民商事法律差异很大,给处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经反复研究、多方协调,最终该案在闽粤澳三地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实质性进展,为福建省检察机关境外追赃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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