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抗诉和审判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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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44
颗粒名称: 二、抗诉和审判活动监督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98-9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83件次,其中书面通知纠正23件情况。
关键词: 抗诉 审判 监督

内容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1件1人。将乐县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盗窃(林木)罪一案,价值1.161万元,将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将乐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特殊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请三明市检察院抗诉。经三明市检察院抗诉,三明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犯盗窃(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省检察院于12月17—18日在永泰县召开全省林检部门抗诉工作会议,针对本案总结抗诉工作经验,明确将抗诉工作列为林检的重要业务工作来抓,有八个基层检察院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
  1994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件8人,法院改判2件3人。明溪县检察院依法起诉2名被告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37.0813立方米,明溪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2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四年,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提请三明市检察院抗诉。经三明市检察院抗诉,三明市中级法院改判2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5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3人,法院改判1件2人。泉州市检察院在审查2名被告人滥伐林木867立方米一案时,认为安溪县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认为缓刑不当,改判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996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8件12人,法院改判3件6人。德化县检察院依法起诉被告人盗伐林木罪,德化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德化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提请泉州市检察院抗诉。经泉州市检察院抗诉,泉州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7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2件2人。
  1998年,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3件16人,法院改判3件4人。省检察院林检处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起案件中,原审被告人盗伐林木29.22立方米,晋安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0.3万元。晋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量刑畸轻,提请福州市检察院抗诉。福州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法庭,对原审被告人提出指控,揭露和证实其犯罪事实,指出量刑畸轻的理由,省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福建经济台《走近法庭》播放了这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庭审全过程。《福建商报》还以《谁砍树谁就得坐牢》为题报道了这一消息,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9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1件1人。
  2000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依法改判2件2人。屏南县检察院起诉一犯罪嫌疑人犯失火罪,失火毁林1267亩,经济损失19.3317万元,屏南县法院以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行为为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屏南县检察院提请宁德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后,宁德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1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件5人,法院依法改判2件2人。永泰县检察院起诉两名犯罪嫌疑人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144.37立方米。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2名被告人缓刑。永泰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提请福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福州市中级法院改判为实刑。
  2002—2005年,无提起抗诉案件。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83件次,其中书面通知纠正23件。长汀县检察院针对涉林案件法院判缓刑过多一事,提出应予以纠正的检察建议.引起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及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该县法院决定对三年间判处缓刑的涉林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不适用缓刑的予以纠正,使该县的涉林案件从过去的85%被判处缓刑变成当年的近85%被判实刑。建阳市检察院对法院在审理林业刑事案件适用罚金刑存在“预收罚金,先缴后判,审执合一”的违法现象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法院予以纠正。政和县检察院在审查政和县法院判处的2起失火案件判决中,就发现的两个判决错误,及时向政和县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促成改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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