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业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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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业审判监督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页码: 98-10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1993年到2005年林业审判监督情况包括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和审判活动监督。
关键词: 林业 审判 监督

内容

一、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386件63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11件481人,不起诉9件10人,免诉75件154人。全省林检部门干警参办、协办经济案件92件112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110件142人,调解林权纠纷37起,配合其他部门追缴木材6800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90万元。
  1994年,全省贯彻落实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先后两次开展严厉打击毁林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650件131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24件1048人,不起诉8件12人,免诉118件247人。在“专打”期间,全省林检部门干警还参办、协办经济犯罪案件56件78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105件123人,追缴非法运输木材8500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199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718件124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10件980人,不起诉2件3人,免诉106件266人。全省林检部门还抽调人员办理经济案件38件47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53件68人,参办林权纠纷案件11件。配合其他部门追回木材15083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0多万元。
  199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115件168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962件1459人,不起诉11件20人,决定免诉131件302人。全省林检部门还抽调人员办理经济案件13件20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47件67人,参办林权纠纷案件22件,配合其他部门追回木材3305.7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68.46万元。泉州市检察院林检处办理重特大野生动物案件,8名被告人贩卖两张大熊猫皮和一张金丝猴皮被依法提起公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6名被告人也分别予以重判。
  199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676件105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04件935人,不起诉24件42人,追诉4人。全省林检部门参办、协办林权纠纷案件16件,林业经济案件1件1人,其他刑事案件28件51人,自侦6件6人,配合其他部门追回木材495.7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6万元。12月18—20日,省检察院林检处在福州市召开出庭支持公诉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分、市检察院林检科(处)长,以及来自基层检察院的科长共30人。会议总结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在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就制作起诉书、公诉词、举证质证技巧、答辩提纲方面总结了五条基本经验。
  199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625件98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98件924人,不起诉12件19人,追诉7人。全省林检部门参办、协办其他刑事案件25件35人,自侦案件14件。
  199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891件132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01件1186人,不起诉25件45人,追诉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533万元。建瓯市检察院林检科批捕起诉一起震撼全省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值95万元的特大案件。建瓯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充分应用掌握的证据证实犯罪,揭露犯罪。
  200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227件168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15件1519人,不起诉27件50人,追诉3人。
  200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968件151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30件1293人,不起诉24件30人,追诉5人。
  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390件199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261件1790人,不起诉64件103人,追诉29人。
  200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218件178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16件1658人,不起诉56件93人,追诉30人。
  200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629件203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550件1948人,不起诉42件62人,追诉38人。
  200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278件170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85件1555人,不起诉28件58人,追诉29人。
  二、抗诉和审判活动监督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1件1人。将乐县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盗窃(林木)罪一案,价值1.161万元,将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将乐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特殊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请三明市检察院抗诉。经三明市检察院抗诉,三明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犯盗窃(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省检察院于12月17—18日在永泰县召开全省林检部门抗诉工作会议,针对本案总结抗诉工作经验,明确将抗诉工作列为林检的重要业务工作来抓,有八个基层检察院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
  1994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件8人,法院改判2件3人。明溪县检察院依法起诉2名被告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37.0813立方米,明溪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2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四年,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提请三明市检察院抗诉。经三明市检察院抗诉,三明市中级法院改判2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5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3人,法院改判1件2人。泉州市检察院在审查2名被告人滥伐林木867立方米一案时,认为安溪县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认为缓刑不当,改判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996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8件12人,法院改判3件6人。德化县检察院依法起诉被告人盗伐林木罪,德化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德化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提请泉州市检察院抗诉。经泉州市检察院抗诉,泉州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7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2件2人。
  1998年,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3件16人,法院改判3件4人。省检察院林检处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起案件中,原审被告人盗伐林木29.22立方米,晋安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0.3万元。晋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量刑畸轻,提请福州市检察院抗诉。福州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法庭,对原审被告人提出指控,揭露和证实其犯罪事实,指出量刑畸轻的理由,省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福建经济台《走近法庭》播放了这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庭审全过程。《福建商报》还以《谁砍树谁就得坐牢》为题报道了这一消息,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9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1件1人。
  2000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依法改判2件2人。屏南县检察院起诉一犯罪嫌疑人犯失火罪,失火毁林1267亩,经济损失19.3317万元,屏南县法院以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行为为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屏南县检察院提请宁德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后,宁德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1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件5人,法院依法改判2件2人。永泰县检察院起诉两名犯罪嫌疑人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144.37立方米。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2名被告人缓刑。永泰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提请福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福州市中级法院改判为实刑。
  2002—2005年,无提起抗诉案件。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83件次,其中书面通知纠正23件。长汀县检察院针对涉林案件法院判缓刑过多一事,提出应予以纠正的检察建议.引起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及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该县法院决定对三年间判处缓刑的涉林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不适用缓刑的予以纠正,使该县的涉林案件从过去的85%被判处缓刑变成当年的近85%被判实刑。建阳市检察院对法院在审理林业刑事案件适用罚金刑存在“预收罚金,先缴后判,审执合一”的违法现象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法院予以纠正。政和县检察院在审查政和县法院判处的2起失火案件判决中,就发现的两个判决错误,及时向政和县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促成改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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