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业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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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3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林业侦查监督
分类号: D922.639
页数: 3
页码: 95-9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林业侦查监督情况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关键词: 林业 侦查 监督

内容

一、审查逮捕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405件673人。共批捕毁林案件营利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无证、伪证运输木材案件229件434人。
  1994年,各地贯彻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开展打击犯罪和重点整治工作。全年共批捕林业刑事案件700件1230人。
  1995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671件1173人。4月,省检察院在省林业干校召开侦查监督工作研讨会,有34个单位参加研讨班,介绍经验做法,提出存在问题和研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对策,开设侦查监督、火灾现场勘察、盗伐滥伐现场勘察等专题讲座。
  1996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808件1300人,其中共批捕重特大林业刑事案件145件192人。
  1997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12件860人。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开展案件质量复查。省检察院林检处组织对1996年全省办结的不捕案件34件63人,不诉案件22件32人,采取个人阅卷、小组讨论、大组评议的方法进行交叉复查。发现不捕案件中有疑义、争议的3件5人,部分法律文书不够规范,有的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各单位针对这些问题及时改进。
  1998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03件869人。6月,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办理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范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8月,省检察院林检处编发《森林刑事案件罪名释义及相关法律政策选编》,指导全省林检工作。
  1999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616件990人。
  2000年,第594期的《八闽快讯》专报件登载省检察院报道的一篇信息,反映闽北毁林犯罪案件大幅度增长,珍贵树种遭受严重破坏。4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失火罪中“情节较轻”问题的意见》。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909件1275人。其中失火毁林案件较上年大幅度上升,批捕失火案件382件384人。
  2001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06件1162人。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先后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和《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2002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865件128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86件307人。盗伐、滥伐林木等源头性案件仍在各类林业刑事犯罪中占较大比重,共批捕盗伐、滥伐林木案件551件911人。
  2003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48件1126人。林区“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受理和审查批捕、起诉的件数、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04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1024件1286人。林业刑事案件上升幅度较大,主要是失火毁林犯罪较大幅度增加,共批捕失火案件553件。
  2005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648件884人。林业刑事案件总体得到遏制,案件数下降幅度较大。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主要加大对重特大毁林案件挂牌督办的力度。省检察院林检处派员介入高检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督办的漳平“11·5”特大违法运输木材案,加强案件指导,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排除行政干扰和阻力,批准逮捕8人,查获非法运输木材的车皮2171个,涉案木材材积达10万立方米。3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曝光建瓯、建阳市一些根雕加工企业非法加工、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的案件后,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主动联合森林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加工企业和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予以取缔查封,共批捕非法加工、出售国家珍贵树木的案件34件67人。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涉林职务犯罪。各级检察院林检部门切实加强与反贪、反渎部门的协作配合,深挖隐藏在林业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发挥整合侦查资源机制的作用,开展初查或移送,配合自侦部门进行查处,共依法查处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充当毁林犯罪分子“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46件49人。
  二、立案监督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重视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漳州市检察院林检处发现森林公安有6起毁林案件该立而未立案的,立即采取书面通告的办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林检科发现有4起毁林案件该立案而未立案的,及时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建议。这些立案建议都得到公安机关的采纳。连城县检察院林检科发现森林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盗伐林木43.4456立方米一案仅作1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及时纠正,将案犯移送审查逮捕,并同时追究林业派出所所长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屏南县检察院林检科发现森林公安对县武装部部长滥伐林木200多立方米仅作2万元的行政处罚,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依法侦结起诉。
  各级检察院林检部门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检察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共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931份,《通知立案书》215份,向森林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616份,森林公安机关大多予以纠正。
  三、侦查活动监督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围绕“破大案,打团伙,抓逃犯”的重点,坚持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如尤溪县检察院林检科在审查逮捕一起团伙盗伐林木案中发现遗漏7名犯罪嫌疑人,即建议公安机关追捕,公安采纳建议,将7名漏捕犯罪嫌疑人追捕到案。
  各地林检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严格把好事实、证据、法律关。对公安机关不该报捕而报捕的作出不捕决定240人,对应该报捕而未报捕的建议公安机关追捕32人。漳平市检察院林检科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失火案件时,发现重要疑点,通过上山勘察现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是替侄儿顶罪的事实,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捕案件。邵武市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盗窃林木案件中,发现森林公安在将犯罪嫌疑人所卖木材赃款以林政处罚的形式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的问题,即向森林公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森林公安及时予以纠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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