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林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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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37
颗粒名称: 第七章 林业检察
分类号: D922.639
页数: 7
页码: 95-10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林业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林检部门”)共受理森林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10245件1524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9518件14112人,不捕672件1106人,退回补充侦查106件165人,追捕618人,发出检察建议760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林业刑事案件12771件1896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567件16776人,免予起诉430件969人,不起诉332件547人,追诉151人。
关键词: 林业 检查 福建省

内容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业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林检部门”)共受理森林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10245件15248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9518件14112人,不捕672件1106人,退回补充侦查106件165人,追捕618人,发出检察建议760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林业刑事案件12771件1896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567件16776人,免予起诉430件969人,不起诉332件547人,追诉151人。
  第一节 林业侦查监督
  一、审查逮捕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405件673人。共批捕毁林案件营利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和无证、伪证运输木材案件229件434人。
  1994年,各地贯彻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开展打击犯罪和重点整治工作。全年共批捕林业刑事案件700件1230人。
  1995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671件1173人。4月,省检察院在省林业干校召开侦查监督工作研讨会,有34个单位参加研讨班,介绍经验做法,提出存在问题和研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对策,开设侦查监督、火灾现场勘察、盗伐滥伐现场勘察等专题讲座。
  1996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808件1300人,其中共批捕重特大林业刑事案件145件192人。
  1997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12件860人。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开展案件质量复查。省检察院林检处组织对1996年全省办结的不捕案件34件63人,不诉案件22件32人,采取个人阅卷、小组讨论、大组评议的方法进行交叉复查。发现不捕案件中有疑义、争议的3件5人,部分法律文书不够规范,有的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各单位针对这些问题及时改进。
  1998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03件869人。6月,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办理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座谈纪要》的通知,规范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8月,省检察院林检处编发《森林刑事案件罪名释义及相关法律政策选编》,指导全省林检工作。
  1999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616件990人。
  2000年,第594期的《八闽快讯》专报件登载省检察院报道的一篇信息,反映闽北毁林犯罪案件大幅度增长,珍贵树种遭受严重破坏。4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失火罪中“情节较轻”问题的意见》。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909件1275人。其中失火毁林案件较上年大幅度上升,批捕失火案件382件384人。
  2001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06件1162人。省检察院与省法院、省公安厅先后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福建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具体数量标准的规定》和《关于修订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2002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865件1284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86件307人。盗伐、滥伐林木等源头性案件仍在各类林业刑事犯罪中占较大比重,共批捕盗伐、滥伐林木案件551件911人。
  2003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748件1126人。林区“严打”整治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受理和审查批捕、起诉的件数、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2004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1024件1286人。林业刑事案件上升幅度较大,主要是失火毁林犯罪较大幅度增加,共批捕失火案件553件。
  2005年,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林业刑事案件648件884人。林业刑事案件总体得到遏制,案件数下降幅度较大。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主要加大对重特大毁林案件挂牌督办的力度。省检察院林检处派员介入高检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督办的漳平“11·5”特大违法运输木材案,加强案件指导,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排除行政干扰和阻力,批准逮捕8人,查获非法运输木材的车皮2171个,涉案木材材积达10万立方米。3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曝光建瓯、建阳市一些根雕加工企业非法加工、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的案件后,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主动联合森林公安、工商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加工企业和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予以取缔查封,共批捕非法加工、出售国家珍贵树木的案件34件67人。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涉林职务犯罪。各级检察院林检部门切实加强与反贪、反渎部门的协作配合,深挖隐藏在林业刑事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发挥整合侦查资源机制的作用,开展初查或移送,配合自侦部门进行查处,共依法查处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充当毁林犯罪分子“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46件49人。
  二、立案监督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重视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漳州市检察院林检处发现森林公安有6起毁林案件该立而未立案的,立即采取书面通告的办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林检科发现有4起毁林案件该立案而未立案的,及时书面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建议。这些立案建议都得到公安机关的采纳。连城县检察院林检科发现森林公安对犯罪嫌疑人盗伐林木43.4456立方米一案仅作1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及时纠正,将案犯移送审查逮捕,并同时追究林业派出所所长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屏南县检察院林检科发现森林公安对县武装部部长滥伐林木200多立方米仅作2万元的行政处罚,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依法侦结起诉。
  各级检察院林检部门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加大对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检察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共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931份,《通知立案书》215份,向森林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616份,森林公安机关大多予以纠正。
  三、侦查活动监督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围绕“破大案,打团伙,抓逃犯”的重点,坚持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如尤溪县检察院林检科在审查逮捕一起团伙盗伐林木案中发现遗漏7名犯罪嫌疑人,即建议公安机关追捕,公安采纳建议,将7名漏捕犯罪嫌疑人追捕到案。
  各地林检部门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严格把好事实、证据、法律关。对公安机关不该报捕而报捕的作出不捕决定240人,对应该报捕而未报捕的建议公安机关追捕32人。漳平市检察院林检科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失火案件时,发现重要疑点,通过上山勘察现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是替侄儿顶罪的事实,从而避免了一起错捕案件。邵武市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盗窃林木案件中,发现森林公安在将犯罪嫌疑人所卖木材赃款以林政处罚的形式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上缴国库的问题,即向森林公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森林公安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节 林业审判监督
  一、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386件63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11件481人,不起诉9件10人,免诉75件154人。全省林检部门干警参办、协办经济案件92件112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110件142人,调解林权纠纷37起,配合其他部门追缴木材6800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590万元。
  1994年,全省贯彻落实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先后两次开展严厉打击毁林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650件1317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24件1048人,不起诉8件12人,免诉118件247人。在“专打”期间,全省林检部门干警还参办、协办经济犯罪案件56件78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105件123人,追缴非法运输木材8500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
  199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718件124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10件980人,不起诉2件3人,免诉106件266人。全省林检部门还抽调人员办理经济案件38件47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53件68人,参办林权纠纷案件11件。配合其他部门追回木材15083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50多万元。
  199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115件168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962件1459人,不起诉11件20人,决定免诉131件302人。全省林检部门还抽调人员办理经济案件13件20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47件67人,参办林权纠纷案件22件,配合其他部门追回木材3305.7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68.46万元。泉州市检察院林检处办理重特大野生动物案件,8名被告人贩卖两张大熊猫皮和一张金丝猴皮被依法提起公诉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6名被告人也分别予以重判。
  199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676件105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604件935人,不起诉24件42人,追诉4人。全省林检部门参办、协办林权纠纷案件16件,林业经济案件1件1人,其他刑事案件28件51人,自侦6件6人,配合其他部门追回木材495.7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6万元。12月18—20日,省检察院林检处在福州市召开出庭支持公诉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各分、市检察院林检科(处)长,以及来自基层检察院的科长共30人。会议总结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在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就制作起诉书、公诉词、举证质证技巧、答辩提纲方面总结了五条基本经验。
  199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625件98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98件924人,不起诉12件19人,追诉7人。全省林检部门参办、协办其他刑事案件25件35人,自侦案件14件。
  199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891件132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01件1186人,不起诉25件45人,追诉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533万元。建瓯市检察院林检科批捕起诉一起震撼全省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值95万元的特大案件。建瓯市检察院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充分应用掌握的证据证实犯罪,揭露犯罪。
  200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227件168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15件1519人,不起诉27件50人,追诉3人。
  200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968件151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830件1293人,不起诉24件30人,追诉5人。
  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390件199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261件1790人,不起诉64件103人,追诉29人。
  200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218件1782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16件1658人,不起诉56件93人,追诉30人。
  200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629件2033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550件1948人,不起诉42件62人,追诉38人。
  200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林业刑事案件1278件170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85件1555人,不起诉28件58人,追诉29人。
  二、抗诉和审判活动监督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1件1人。将乐县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盗窃(林木)罪一案,价值1.161万元,将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将乐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特殊主体,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请三明市检察院抗诉。经三明市检察院抗诉,三明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犯盗窃(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省检察院于12月17—18日在永泰县召开全省林检部门抗诉工作会议,针对本案总结抗诉工作经验,明确将抗诉工作列为林检的重要业务工作来抓,有八个基层检察院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
  1994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件8人,法院改判2件3人。明溪县检察院依法起诉2名被告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37.0813立方米,明溪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2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四年,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量刑畸轻,提请三明市检察院抗诉。经三明市检察院抗诉,三明市中级法院改判2名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5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3人,法院改判1件2人。泉州市检察院在审查2名被告人滥伐林木867立方米一案时,认为安溪县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认为缓刑不当,改判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1996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8件12人,法院改判3件6人。德化县检察院依法起诉被告人盗伐林木罪,德化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德化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提请泉州市检察院抗诉。经泉州市检察院抗诉,泉州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7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2件2人。
  1998年,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3件16人,法院改判3件4人。省检察院林检处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一起案件中,原审被告人盗伐林木29.22立方米,晋安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0.3万元。晋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量刑畸轻,提请福州市检察院抗诉。福州市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法庭,对原审被告人提出指控,揭露和证实其犯罪事实,指出量刑畸轻的理由,省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福建经济台《走近法庭》播放了这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庭审全过程。《福建商报》还以《谁砍树谁就得坐牢》为题报道了这一消息,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9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改判1件1人。
  2000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件2人,法院依法改判2件2人。屏南县检察院起诉一犯罪嫌疑人犯失火罪,失火毁林1267亩,经济损失19.3317万元,屏南县法院以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行为为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屏南县检察院提请宁德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后,宁德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1年,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件5人,法院依法改判2件2人。永泰县检察院起诉两名犯罪嫌疑人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144.37立方米。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2名被告人缓刑。永泰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提请福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福州市中级法院改判为实刑。
  2002—2005年,无提起抗诉案件。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林检部门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283件次,其中书面通知纠正23件。长汀县检察院针对涉林案件法院判缓刑过多一事,提出应予以纠正的检察建议.引起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及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该县法院决定对三年间判处缓刑的涉林案件进行重新审查,不适用缓刑的予以纠正,使该县的涉林案件从过去的85%被判处缓刑变成当年的近85%被判实刑。建阳市检察院对法院在审理林业刑事案件适用罚金刑存在“预收罚金,先缴后判,审执合一”的违法现象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法院予以纠正。政和县检察院在审查政和县法院判处的2起失火案件判决中,就发现的两个判决错误,及时向政和县法院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促成改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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