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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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33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民事行政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0
页码: 85-94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刑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民事检察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抗诉工作为主要监督渠道,陆续探索开展执行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监督模式,将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推动民事行政(以下简称“民行”)检察工作深入发展。
  第一节 抗诉
  1993年,省检察院提出全省“要办案,办大案,抗一案,准一案”的工作思路。3月,省检察院在福州召开全省民行检察工作会议,根据全省各地办案经验总结出“五个主动精神”:主动协调检法两家关系,积极解决办案程序问题;主动办案,采取以再审建议方式移送法院或以执行和解直接结案,尽快体现办案成果;主动“进攻”,办好重点案件,从根本上解决判案不公问题;主动调研,解决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参与综合治理,使之具有业务部门的特色。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规范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统一法律文书格式及季报表,建立民事行政诉讼档案管理制度。4月,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民行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通知》,各地按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抗诉工作。全省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541件,立案审查121件,提出抗诉24件,法院再审改判4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44.86万元。在机构建设方面,漳州、莆田、南平、宁德等地区新成立业务机构8个,挂牌6个。三明有8个基层检察院民行科从控申、法纪检察部门中分设出来。全省77.7%的基层检察院成立民行业务机构,共63个。
  1994年,根据高检院民行厅提出福建要多办一些抗诉案件的要求,省检察院分组划片指导分、市检察院抓好办案工作,抓好三个环节,“三个一起抓”(即一审、二审生效的申诉案件一起抓;大案、小案一起抓;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一起抓)。各地按省检察院要求,只要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都提出抗诉,并加快办案速度,加强个案指导,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抗诉,把握好法定抗诉条件。全省各地主动理顺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检法”)两家关系,改善执法环境,把监督工作引向深入。龙岩、福州、厦门、漳州、宁德、莆田等分、市检察院配合省检察院做好出席再审庭审工作,得到法院支持,提出抗诉的案件得到及时的审理和改判。龙岩、厦门检察机关主动向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汇报工作,提出加强民行工作法律监督建议,得到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的肯定。12月,省检察院在龙岩市举办第三期全省民行检察干部培训班,对新调入的处、科长及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到年底,全省已建立民行检察业务机构达85个。全省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504件,立案审查101件,提出抗诉41件,法院作出再审判决7件,全部获得改判。
  1995年,按照“两个突破,一个提高”(即在办理抗诉案件和徇私舞弊案件数量上有新的突破,全省民行检察干部素质有新的提高)的工作目标,省检察院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全省按照办公场所、人员配备、办案数量的标准,确定福清、永安等25个基层检察院作为分、市检察院的指导联系示范点。25个示范点民行科全年共办理提请抗诉案件90件,占全省基层检察院办案总数的2/3。2月,省检察院在福州召开全省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全省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开展示范点工作问题,并表彰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12月,全省已成立民行检察业务机构86个,配备干部227人。全省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712件,立案205件,提出抗诉82件,法院作出再审判决27件,其中改判20件。
  1996年,全省检察机关将该年作为“民行年”。各地在办理抗诉案件中,采取请示、汇报、联办等办法,加强办案指导,对决定不抗诉的案件,省检察院采取“请上来”、“走下去”的办法,与下级检察院共同分析不抗诉理由,总结如何把握抗诉条件。25个基层检察院发挥“示范点”作用,推动全省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的开展,并将抗诉书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查,接受人大监督。1月,全省检察长会议召开,要求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积极推进严格执法。5月,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程序问题的几点意见》。6月,省检察院民行处向省检察院党组书面报告全国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情况,并在7月召开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传达全国会议精神。8月底,宁德检察分院四个基层检察院成立民行科,至此,全省基层检察院全部完成民行业务机构的设立。12月,全省民行检察理论研讨会暨全省民行检察经验交流会在厦门召开。全省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964件,立案335件,提出抗诉157件,法院作出再审判决60件,改判43件。
  1997年,民行检察工作思路为“抓基层、抓规范、抓协调”,围绕办理抗诉案件这个重心,把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纳入民行检察工作中,抓好办案“三个基本环节”(即抓办案效率、抓办案质量、抓办案效果)。4月,全省民行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传达全国部分省市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如何进一步做好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全省共受理申诉案件1400件,立案602件,提出抗诉321件,法院再审判决148件,改判99件。
  1998年,省检察院提出全省“执法监督工作要上新水平”的民行检察工作思路,明确“总体工作要有较大发展,且具有区域性特点”的工作目标。全省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628件,立案719件,提出抗诉386件,法院审结255件,其中改判157件。省检察院提请高检院抗诉3件,提出抗诉131件,办案数量居全国省级院第一。
  1999年,根据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各地深化“检务公开”,试行办理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逐步做到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10月,高检院在福州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现场会,总结推广福州市检察院作为全国试点单位取得的经验。11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在实践中探索以国家原告的身份对涉及国有资产保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途径。全省全年共立案民行申诉案件1215件,提出抗诉679件。法院作出再审判决240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117件。
  2000年,各级检察机关以提高办案质量为重点,明确办案质量责任,进一步推动民行检察抗诉工作。福州、龙岩、泉州按照省检察院部署,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各地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漳州市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办案规则(试行)》。惠安县检察院与法院在调卷、审级、审限、执行和解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共同出台《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检察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龙岩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关于积极探索利用检察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途径”的要求,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开展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工作,办结三起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省检察院集中精力办理一批抗诉案件。寿宁县犀溪乡仙峰村95户消费者要求返还财产纠纷申诉一案,在当地影响大,省检察院及时提出抗诉后,再审法院予以改判,维护了95户农民的利益;对大田县矿产开发公司与江苏华西集团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诉一案,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得到改判,为申诉人挽回近80万元经济损失。12月,省检察院与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民行检察监督研讨会,全省共53篇论文参加研讨,10篇获优秀论文奖。全省全年共立案审查1369件,提出抗诉529件,法院再审审结385件,改判、发回重审及调解212件。
  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把抗诉作为民行监督的主渠道,突出办案重点,优先办理四类案件: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判的案件;媒体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案件;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案件。全省组织学习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办案流程、抗诉案件范围、审查方式、抗诉标准、结案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全省加强再审出庭工作,强化抗诉案件的跟踪监督。厦门海发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侵权纠纷41件系列申诉案,涉及38位申诉人,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厦门市检察院做好出席再审法庭工作,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进行沟通,将案件全部作调解处理,为申诉人挽回经济损失20万余元。根据省检察院3月下发的《关于查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各地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局、房管局、土地局等单位联系,了解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排查相关线索,同法院进行沟通、协调,探索提起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监督新途径。4月,省检察院制定下发《福建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内勤工作规则》和《福建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立卷归档工作细则(试行)》,规范民行部门内勤及立卷归档工作。全省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2445件,立案1061件,提出抗诉311件,法院审结438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203件。
  2002年,各级检察机关以提高办案质量为重点,以规范办案为主线,强化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1月,省检察院下发《福建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量化考核暂行办法》,加重办案质量在工作考评中的分量。9月,省检察院下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申诉案件受理工作。全省坚持抗诉、息诉并举,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与控申部门一起做好释法息诉工作,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如福州摩托车厂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决定,多次到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在按申诉受理规定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根据其请求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均证明原判决正确,申诉人表示接受并服判息诉。全省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2018件,立案审查878件,提出抗诉266件,法院再审审结217件,改变原判决113件。
  2003年,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判、媒体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导致显失公平的案件,是全省检察机关抗诉工作重点。省检察院办理一批涉及国有资产利益的案件。厦门市检察院提请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省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再审予以改判,为国家挽冋经济损失129万元。对宁德提请的16人与福鼎市康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代建合同纠纷16件申诉案,省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再审全部予以改判。全省检察机关立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稳步开展支持、提起民事诉讼试点工作。福州、泉州市检察院分别办理支持起诉4件、18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9万元和120万元。龙岩市检察院制定并贯彻实施《检察机关以民事起诉方式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见》。3月,省检察院和省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审级、审限、调卷、开庭、检察建议等问题作出规定,弥补民行抗诉工作在立法上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规范全省检法两家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龙岩、泉州、三明、南平等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联系,就民行抗诉工作等相关问题与法院达成共识。6月,省检察院汇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用手册》,下发指导各级民行部门。全省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739件,立案审查645件,提出抗诉144件,法院再审审结256件,改变原判决163件。
  2004年,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监督力度,加强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扩大民行检察社会影响,有针对性地提高抗诉质量。福州市检察院实行案件质量评价机制,注意加强抗诉案件出庭工作和与再审法庭的沟通。厦门市检察院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办理疑难案件中的“智库”作用。泉州市检察院提出“质量为先”的工作目标,确定2004年为民行抗诉案件综合评比年。莆田市检察院加强抗诉书的说理和其他文书的规范工作。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民行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领域。永安市检察院对一起因失火罪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福建省检察机关首例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针对一起因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7月,漳州市检察院与法院率先出台全省设区市检、法两家《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受理案件互相通报、调阅案卷、个案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等制度。全省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828件,立案756件,提出抗诉164件。法院再审审结141件,其中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89件。
  2005年,各地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抗诉书说理改革为切人点,提高案件质量,以全面推行抗诉案件会审制度,提高办案效率。5月,省检察院印发《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要点》,指导抗诉书说理改革工作。6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办案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集中会审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改进业务指导工作的方法。7月,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法律监督工作专题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创造性地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要求。12月,省检察院与省法院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进一步规范调(借)阅案卷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复查维持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三类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由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提审。全省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744件,立案734件,提出抗诉165件。法院再审审结98件,其中改判、调解、发回重审61件。
  第二节 检察建议
  2001年以前,全省检察机关主要针对法院存在错误判决、裁定以及法院违法作出决定的案件,或发现审判工作需要改进的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并且把检察建议逐步纳入民行检察工作中。
  2001年,按照高检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以明确检察建议的内容、方式及程序为契机,拓展监督内容,重点针对以下四种情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裁判确有不妥,但检察机关不宜或不能提出抗诉的,如标的小的案件、执行案件等;对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判有误的案件,经与同级法院协商一致,通过发检察建议,建议由法院直接进行再审的;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在参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龙岩市检察院建立“同级再审建议”制度,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全省全年共发出检察建议80件,被采纳51件。
  2002年,全省全年共提出检察建议132件,被采纳101件。各地在巩固检察建议原有监督渠道基础上,深入挖掘检察建议新的监督层面。晋江市检察院针对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中存在的裁而不审、审而不判的审限问题,采用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在一个多月内开庭审理6起抗诉案件。莆田等地通过运用检察建议保障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利益。莆田市检察院在审查莆田市综合福利厂转让国有资产纠纷案件时,发现甫田市综合福利厂的主管部门莆田市民政局,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他人,莆田市检察院向市国资委、涵江区房管处发出检察建议,获得采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150万元。
  2003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194件,其中个案再审检察建议51件,法院采纳38件。省检察院针对再审法院在4个抗诉案件中,对抗诉理由中提出的问题不予审理的问题,向省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提审,省法院对2个案件进行提审,对2个案件进行复查。各地还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促进有关单位依法办事和堵塞工作中的漏洞。莆田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该市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评估和拍卖就将以400余万元取得一块价值上千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及时向市国土局、国资委发出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避免1000余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4年,在省检察院的协调带动下,各地加强与法院立案、审判监督部门就再审检察建议具体运用程序和效力的工作协调,一些地方以两院联合发文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就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作出规定,规范和推动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强化同级监督,使全省民行检察办案结构更趋合理。全省全年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2件,法院采纳58件。清流县检察院与法院达成《关于民事行政案件应用检察建议办法》。三明市检察院召开现场会推广清流县检察院的工作经验,高检院、省检察院分别转发相关经验材料。长汀县检察院与法院形成《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同级建议再审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就检察建议的具体运用达成共识。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邵武市检察院等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件中发现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和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运用检察建议开展监督。全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共发出其他检察建议88件。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对一起判决生效8年、法院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随意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撤销中止执行裁定,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执行。邵武市检察院针对离任法官违反规定代理诉讼问题,向法院和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使问题得到纠正。
  2005年,再审检察建议被明确作为抗诉监督的主要辅助手段,各地规范建议文书制作和工作程序,对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民行申诉案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人民法院再审,从而节省诉讼环节、诉讼周期,实现对人民法院的同级监督。全省全年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4件,法院裁定再审26件。厦门市、区两级检察院全年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件,法院全部采纳,其中针对厦门市海沧区农村外嫁女的征地补偿纠纷系列案件提出的11件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全部改判。全省各地还注意运用检察建议对法院在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不当执行或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漳州市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全年共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4件,被采纳30件。惠安县检察院与法院达成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列入再审检察建议对象以及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相关经验材料被高检院转发。
  第三节 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注重将办理抗诉案件同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结合起来,从明显判决不公案件中发现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案件。8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查办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突出抓好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的查办,把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摆在第一位。全省全年共查办案件2件3人。平潭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借贷合同纠纷申诉案中,成功查办该县某法庭副庭长、助理审判员索贿2万余元及滥用诉讼保全和查封等职权的徇私舞弊犯罪行为,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检察机关对该民事案件提出抗诉,这是全省检察系统查办此类案件第一例。龙岩、武平两级检察院从100元的受贿线索入手,成功查办武平县法院某法庭庭长受贿、强奸案。
  1994年,以查办工作和重大民行抗诉案件为工作重点,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发现一案查办一案原则,一查到底。全省全年共初查线索15条,立案2件2人。龙岩、三明市等检察院通过加强宣传,挖掘相关案件线索。连城县检察院在办案中成功查办该县法院一法官在担任民事庭和执行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7个当事人贿赂6720元、贪污执行费2300元的违法行为,被告人被依法惩治。
  1995年,查办工作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检察机关注意从申诉案件审查中发现线索。全省全年共初查线索27条,立案11件11人。6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协调联席会,明确民行部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管辖范围,并就如何进一步深入开展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作出部署。福州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房产纠纷申诉案中,根据线索,查明该案二审承办人省法院审判员受贿0.2万元、再审复查的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受贿1.058万元以及中级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受贿0.305万元、民庭助理审判员介绍贿赂2.85万元的犯罪事实,四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的,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裁判不公背后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大查处力度,采取“三级”或“两级”合办的办法,调动系统整体力量。全省全年共初查案件56件,立案14件16人。
  1997年,在抓好抗诉案件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把查办工作纳入民行检察工作总体部署中。全省全年共查办案件6件7人。泉州市检察院在一起民事执行申诉案中,根据发现的案件执行人员涉嫌受贿的线索,成功查办某市法院执行员受贿、书记员介绍贿赂案。12月,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明确民行检察部门不再承担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
  1998—1999年,检察机关侦查权集中由反贪、法纪部门行使,全省民行检察部门不再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2000年6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传达全国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精神,明确民行检察部门必须加大查办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的力度,把查办审判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作为加强诉讼监督的有力手段。全省按照会议部署,恢复开展查办工作。全省全年共初查24件32人,处理8件8人。长乐市检察院通过对一起债务纠纷申诉案的审查,从中发现并查处了该市法院某法庭助理审判员枉法裁判案。南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冒名侵权纠纷案中,根据发现的线索,查明该案审判长曾收受0.15万元贿赂,枉法裁判致使松源村损失10万元的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案件,在对申诉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意发现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主动加强与控申、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惠安县检察院在对三起借贷纠纷申诉案件审查中发现县法院某法庭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经过查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3起民事案件均获再审改判。2001—2002年,全省全年分别初查案件30件29人和12件12人,其中立案2件2人和1件1人,作纪律处分2件2人和1件1人。
  2003年,在加强申诉案件审查工作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注意发现和挖掘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5月,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初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权,理顺民行检察部门与控告部门、自侦部门间的配合协作关系。全省全年共初查案件51件54人,立案15件15人。在申诉人撤销权纠纷申诉案中,申诉人向省检察院举报该案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在省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马尾区检察院三级院的共同努力下,成功查处从一审、二审、再审到执行各个环节5名法官的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受贿犯罪串案。福州市、县(区)两级检察院从拍卖行违法拍卖案件入手,分别查处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受贿犯罪和某县法院副院长及执行法官受贿的案件。仙游县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中,根据多人对某镇法庭副庭长枉法裁判的举报,查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指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严重违背事实与法律作出错判的事实。省检察院、三明市检察院共同查处一起从省检察院抗诉成功的申诉案中发现的三明市中级法院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
  2004年,各地将查办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提高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效果的有效手段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突破口,在工作部署上采取措施,推动查办工作深入开展。全省全年共初查案件66件66人,立案6件6人。龙岩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案中,发现该案原审法官枉法裁判的犯罪线索,省检察院、龙岩市检察院及新罗区检察院三级院民行检察部门与自侦部门协同作战,成功查处该起被全国人大代表和当地人大常委会强烈关注的审判人员民事枉法裁判案。
  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群众申诉,针对特定时期和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研究分析民行诉讼中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了解掌握案件多发环节、专业特征和作案手段,整合侦查资源。2月,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明确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侦查权。7月,省检察院下发“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审查表”和“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呈批表”,规范线索审查、审批以及与控告、自侦等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制度。12月,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作题为《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推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发言。全省全年共初查案件39件39人,立案10件10人。包括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枉法裁判一案、闽侯县检察院查办的该县法院一法庭副庭长涉嫌贪污一案以及福州市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参与查办的假离婚诉讼中7名审判人员涉嫌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串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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