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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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24
颗粒名称: 三、办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66-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办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控告案件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3—1997年,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均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这一时期,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控告776件、申诉405件。其中,1993年受理控告163件,转办73件,立案11件。受理申诉55件,转办41件,立案14件,维持原裁决9件,提请纠正2件,改变原裁决2件。1994年受理控告67件、申诉47件,立案13件,提请纠正21件,改变原裁决3件,维持原裁决3件。1995年受理控告144件、申诉55件,建议纠正20件。1996年受理控告248件、申诉105件,按案件管辖转办272件,交办12件,建议纠正13件。1997年受理控告154件、申诉143件,按管辖转办193件,交办3件,提请纠正12件。
  1998年,根据高检院下发《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为: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经立案复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提出抗诉。当年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受理控告122件、申诉136件,立案复查27件,提请纠正6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驳回申诉10件。省检察院监所处当年受理3件不服刑事判决的申诉案,立案复查2件2人,提请审查起诉部门提请抗诉。
  1999年,根据高检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查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申诉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通过检务公开、检察长接待日、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方便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举报与申诉。当年,共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62件、申诉536件。其中按案件管辖转其他部门办理139人、调档审查121件。经复查,驳回申诉95件,提请纠正41件41人。福州市通过办理控申案件,共纠正劳教人员先期羁押未折抵劳教期20人共952天,全省纠正刑期计算错误19人。
  2003年3月,高检院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进行调整,规定原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后,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由该部门转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派出检察院仍负责办理其管辖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至此,监所检察部门不再承担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职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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