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办监管场所犯罪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2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查办监管场所犯罪案件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63-6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监管场所犯罪案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查办案件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一、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
  1993—1997年,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权渎职案件均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1993年,根据高检院提出“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和“以办案为龙头,带动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指导思想”,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1993—1997年,共立案查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115件127人。其中,1993年14件16人,1994年15件15人,1995年36件40人,1996年26件26人,1997年24件30人。这一时期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犯罪案件占较大比例。如1995年查办的40名案犯中,有监狱政委、党委书记、监狱长、大队长、狱政科长、看守所所长等领导干部13人。他们利用职权,在负责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干部、职工人事安排等过程中,进行徇私舞弊、受贿和私放罪犯等犯罪活动。二是受贿、玩忽职守、私放罪犯、徇私舞弊四类犯罪比较突出,占立案数的69%。其中受贿占28.7%、玩忽职守占17.8%、私放罪犯占12.4%、徇私舞弊占10%。
  199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的要求,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权渎职案件,不再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监所检察部门只负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当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共立案14件17人。其中体罚虐待5件7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6件6人,受贿2件2人,非法拘禁1件2人。
  1999年立案7件8人。其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3件4人,体罚虐待3件3人,受贿1件1人。
  2000年,省检察院监所处加大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加大案件初查和案件线索发掘工作力度,突出对两个派出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导,查办案件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年立案16件18人。其中体罚虐待7件8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4件5人,受贿2件2人,贪污2件2人,徇私舞弊1件1人。
  2001年立案11件11人。其中体罚虐待2件2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4件4人,私放罪犯1件1人,受贿3件3人,贪污1件1人,配合反贪部门查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2件2人。省检察院监所处还派人参加由省政法委、省纪委查办的某监狱犯人吸贩毒专案,查清该监狱44名罪犯在监内吸贩毒的犯罪事实,12名监管干警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
  2002年立案3件3人。
  2003年,针对自侦案件管辖调整后,监所检察部门对发生在监管场所内贪污贿赂案件没有管辖权,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下降情况,省检察院监所处向院党组提交《关于进一步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职责范围意见的请示》,提出整合优化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明确将发生在监管场所内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有关干警职务犯罪案件交由监所检察部门立案侦查。5月,省检察院检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部门案件管辖范围的意见》,规定监所检察部门除管辖原先案件外,对发生在监管场所内干警贪污、贿赂案件行使管辖权。全年共立案4件4人。
  2004年,根据高检院对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进行调整的规定,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管辖。受自侦案件侦查分工的调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数开始增加,当年立案11件10人。其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1件1人,受贿3件3人,徇私舞弊减刑案1件1人,徇私舞弊假释案1件1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1件1人,玩忽职守1件1人,虐待被监管人1件1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1件1人,挪用公款1件1人。
  2005年,立案数比2003年、2004年有较大增加,共立案16件16人。其中虐待被监管人3件3人,受贿2件2人,贪污1件1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1件2人,私放罪犯3件3人,滥用职权2件2人,玩忽职守1件1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2件2人,以事立案1件。
  二、打击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988件1222人。其中1994年135件177人,1995年132件156人,1996年114件142人,1997年86件98人,1998年88件98人,1999年70件100人,2000年81件90人,2001年99件116人,2002年69件88人,2003年54件70人,2004年36件59人,2005年24件28人。
  1996年4月“严打”以后,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牢头狱霸”的打击,两个月内办理“牢头狱霸”案件28件。“严打”期间,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单位密切配合,深入监房调查摸底,掌握重点对象情况,通过广播讲话、印发规劝书、个别谈话等形式,动员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当年,有600多名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436条,查证属实300多条,破获大要案68件,280名罪犯交代余罪。福清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检举犯罪线索21条,从中破获刑事犯罪案件18起,其中大案12起,抓获案犯8人,有2起重大抢劫杀人案是省公安厅挂牌的案件。
  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召开“严打”动员会40多场,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90次,发放“严打”宣传材料5200份,在押人员共检举揭发犯罪线索2311条,其中查证属实338条,62名在押人员主动交代余罪,从重从快打击罪犯又犯罪案件83件95人。
  1998—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工作。1998—2001年,共对有罪不立、以罚代刑案件要求监狱说明不立案理由4件4人,通知监狱立案8件11人,监狱已立案6件9人。2002年,要求监狱说明不立案理由3件3人,监狱已立案1件1人。2003年,要求监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件21人,通知监狱、公安机关立案13件21人,监狱立案12件20人。2004年,要求监狱说明不立案理由2件2人,通知监狱立案2件2人,监狱立案2件2人。
  三、办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
  1993—1997年,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均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这一时期,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控告776件、申诉405件。其中,1993年受理控告163件,转办73件,立案11件。受理申诉55件,转办41件,立案14件,维持原裁决9件,提请纠正2件,改变原裁决2件。1994年受理控告67件、申诉47件,立案13件,提请纠正21件,改变原裁决3件,维持原裁决3件。1995年受理控告144件、申诉55件,建议纠正20件。1996年受理控告248件、申诉105件,按案件管辖转办272件,交办12件,建议纠正13件。1997年受理控告154件、申诉143件,按管辖转办193件,交办3件,提请纠正12件。
  1998年,根据高检院下发《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为: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经立案复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提出抗诉。当年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受理控告122件、申诉136件,立案复查27件,提请纠正6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驳回申诉10件。省检察院监所处当年受理3件不服刑事判决的申诉案,立案复查2件2人,提请审查起诉部门提请抗诉。
  1999年,根据高检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查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申诉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通过检务公开、检察长接待日、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方便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举报与申诉。当年,共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62件、申诉536件。其中按案件管辖转其他部门办理139人、调档审查121件。经复查,驳回申诉95件,提请纠正41件41人。福州市通过办理控申案件,共纠正劳教人员先期羁押未折抵劳教期20人共952天,全省纠正刑期计算错误19人。
  2003年3月,高检院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进行调整,规定原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后,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由该部门转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派出检察院仍负责办理其管辖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至此,监所检察部门不再承担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职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