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管执法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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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监管执法活动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7
页码: 57-6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监管执法活动监督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监管督导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一、羁押期限监督
  1993—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认真开展羁押期限监督。
  1998年6月,按照高检院《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本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省检察院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对全省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
  1999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高检院《关于继续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知》,要求于8月底前,对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案件纠正完毕,对公安、法院等机关办案中超期羁押三年以上案件督促纠正完毕,于11月底前,对公安、法院等机关办案中超期羁押五年以上案件督促纠正完毕。5月,省检察院就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问题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协调。10月28日,.省检察院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请求协调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强奸、杀人,严重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
  2000年3月,省检察院对7名被告人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盗窃案上诉省法院超期一案,向省法院提出书面纠正。6月,省检察院就3名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问题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8月,省检察院针对省法院二审案件超期严重情况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建议专题研究省法院二审超期问题。9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省检察院开展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执法检查和治理工作。9月,省检察院对羁押超期一至三年的75人、三至五年的13人、五年以上的4人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2001年3月,针对办案机关执行换押证制度不落实、不规范,影响超期案件统计、掌握和监督问题,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办案部门执行换押证制度专项检察。3月7日,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加强对超期羁押重点案件督办工作,对超期五年以上、三年以上的案件分别由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负责,督促纠正,并于2001年5月底以前全部纠正完毕。3月12日,省检察院就3名被告人涉嫌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久押不决十年的案件再次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建议省委政法委主持协调督促解决。至年底,全省纠正超期一年以下的585人、一至三年28人、三年以上7人。
  2002年,省检察院针对全省超期羁押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把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作为省检察院重点督办事项,由分管检察长具体负责,并对三年以上超期羁押案件实行挂牌督办。5月23日,省检察院对2名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长期得不到解决情况向省委政法委作专题报告。11月11日,省检察院针对泉州市超期羁押一年以上个案问题突出成为全省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工作难点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1一9月,全省共有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429人。其中公安机关超期1332人、检察机关超期340人、审判机关超期1757人。到当年9月,尚有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65人。其中公安机关超期190人、审判机关超期375人。超期不满—年530人,一至三年的18人,三至五年的17人。自开展专项行动起,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清理超期羁押三年以上案件13件21人,其中超期羁押五年以上案件得到全部纠正。惠安县看守所关押的4名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长达十年,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带队3次深人当地协调解决,使这起案件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2003年5月,根据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全省全年纠正超期羁押三年以上10件21人,一至三年19件32人,一年以下1137人。截至12月12日,全省尚余超期羁押个案5件16人,其中超期羁押一至三年1件5人,一年以下4件11人。2003年7月、12月和2004年12月相继实现和保持全省检察环节、公安环节、法院环节办案无超期羁押。
  2004—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建设,从制度上、机制上巩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成果。全省检察机关相继建立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通报制度、羁押期限预警制度和催办制度、定期核对羁押期限制度,与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制定《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实施细则》,细化换押范围、完善换押程序,解决因不及时换押造成假性超期问题,羁押期限监督工作步人良性发展轨道。这两年,超期羁押发生数大幅减少。
  二、安全检察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经常性执法检察工作中,重视加强对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共发现隐患759起,提出检察建议844条,协助消除安全隐患651起。
  1994年,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积极协助监管改造部门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共检察发现安全隐患1016起,提出检察建议1284条,消除安全隐患983起。
  1995年,省检察院监所处与省公安厅、武警福建总队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历时两个月,对全省监狱执法活动、监所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联合通报给监狱管理局,促进监管场所安全。当年,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共检察发现安全隐患846起,提.出检察建议933条,消除安全隐患846起。
  1996年,针对当时监管场所爆满、监房拥挤、在押人员伙食费、医疗费偏低等导致不安全因素,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经调查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当年,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共检察发现安全隐患852起,提出检察建议1095条,消除安全隐患774起。
  1999年,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国庆、澳门回归庆典期间做好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安全检察工作进行详尽的部署。12月,省检察院监所处联合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省监管场所开展安全大排查。
  1999一2001年,针对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关押犯罪嫌疑人众多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同阶段监管安全形势的不同要求,各相关驻所检察室加强对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关押的安全检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案犯提审、会见工作检察,保障专案诉讼顺利进行。
  2000年5月至2005年12月,省检察院配合省公安厅、省监狱管理局、武警福建总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将监管场所安全检察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2001—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配合监管场所做好“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押人员思想转化工作,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2003年4月,为落实监管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省检察院部署开展配合监管场所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请示报告,做到正常情况每周一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在“非典”期间,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实行与监狱、劳教所同样的封闭式管理制度,参与封闭管理的检察干警充分利用封闭管理机会,细化驻监检察计划,突出针对性,深入三大现场发现和纠正监管中的隐患和问题,确保“非典”防范措施在监管场所得到落实。在防“非典”期间,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工作部署“外紧内松”、违反规定提审在押人员、生产劳动违反规定等提出口头纠正意见75条,对监管机关防“非典”工作措施不到位等提出检察建议74份,意见建议采纳率90%以上,实现全省监管场所保持“非典”疫情零指标与监区安全稳定。
  三、其他监管活动监督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对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羁押期限监督工作、安全检察工作外,还包括对收押、释放工作监督,对生活、卫生情况监督,对管理教育活动监督,对劳教场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
  1993年起,各级检察机关对收押、释放工作的监督,重点在于纠正看守所无证关押、应释放而未释放等违法行为。针对各地看守所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多,超负荷关押、混关混押、监舍拥挤、监房卫生条件差、监管困难、犯人伙食标准低、身患疾病犯人投改难等问题,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当前看守所存在问题的报告》,请求批转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措施研究解决。针对一些监管改造机关向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乱收费问题,省检察院开展对监管改造场所乱收费问题专项检察。检察发现全省16个监狱、8个劳教所、49个看守所不同程度存在名目繁多的乱收费问题,至9月全部得到纠正。10月,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延期和减期情况开展调查。全省8个劳教所所外执行10人,所外就医36人,提前解教2人,延期劳教834人次,减期8799人次。12月,针对当时在押人员伙食标准低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偏低问题亟待解决》专题报告,建议省政府根据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犯人伙食标准。
  1995年,各驻所检察室加大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不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针对军人劳教人员中有部分案件属于应判处刑罚而作劳动教养处理的问题,省检察院及时监督查办,向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专门反映,建议军事检察院针对实际情况加强对军人劳动教养审批的监督。
  1997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针对全省各驻所检察室在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限和收押工作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问题,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限、收押的监督》,各地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收押监督。对看守所关押的劳教人员,建议公安机关改变羁押场所,三天内未采纳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看守所以寄押名义收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治安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坚决纠正,拒不纠正的,除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外,还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政法委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检察院。各驻所检察室还对劳教场所“先行劳教”情况进行调查。福州市检察院对福州地区劳教场所“先行劳教”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存在“先行劳教”比例大(福州地区三个劳教场所1997年初在册劳教人员4780人,“先行劳教”280人)和涉嫌犯罪性质严重(涉嫌抢劫40人、重特大盗窃37人、诈骗16人、流氓15人、绑架4人、故意伤害4人、敲诈3人、贩枪1人)的问题,对产生“先行劳教”原因进行分析,并向省委政法委提出建议。
  1998年6月,按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乱收费问题专项检察。检察发现全省18个监狱、4个劳教所、9个看守所存在乱收费情况,相关驻监所检察室对乱收费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至当年底,有19个监管场所停止乱收费。2000年2月,按照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违法劳教和“先行劳教”检察,发现全省“先行劳教”24人,纠正17人,其中公安机关转捕12人,立案侦查5人。
  2002年3—4月,按照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看守所通风报信、传递信件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情况进行专项检察。对易发生通风报信、传递信件的环节进行调研,向公安机关提出加强防范工作检察建议,督促看守所进—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件。全年共查办26件28人违法犯罪案件,其中法院作出有罪判决7件7人。
  2004年3—12月,按照高检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省检察院在全省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组织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省检察机关从实行检察信箱人监房制度,实行在押人员约谈检察官制度,实行检察官接待制度,实行对在押人员伙食、卫生、防疫、财物等情况的检察监督制度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2005年8月,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监所管理,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专项检查。对2004年以后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逐案查摆,分析监管执法存在问题,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监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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