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罚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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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罚执行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54-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刑罚监督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一、交付执行监督
  1993年,全省共纠正不按规定交付执行436人。
  1994年,全省共纠正不按规定交付执行385人、违法留所服刑33人。
  1995年,全省纠正不按规定交付执行477人。4月,省检察院监所处按照高检院部署,组织开展对看守所已决犯投监情况专题调查,纠正看守所对已决罪犯不依法交付执行和监狱无理拒收问题。
  1996—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发现未依法交付执行1121人,违法留所服刑39人,提出书面纠正451人,得到纠正788人。
  1997年5月,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对看守所已决犯交付执行情况专题调查。调查发现,截至1997年5月底,全省看守所共关押已决罪犯3471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下留所服刑2150人,余刑一年以上留所服刑193人,监狱拒收罪犯116人。监狱拒收罪犯中,罪犯病残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人,不符合的84人,其他原因12人。同时,在已决犯交付执行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有:罪犯病残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有的没有担保人,不能保外,有的对社会有危害,不得保外;监狱对不符合保外条件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法律文书不全造成罪犯无法投劳;余刑在一年三个月左右的罪犯监狱拒收。监所检察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2000年7月、9月,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贯彻高检院《关于对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活动开展专项调查的通知》、《关于开展对职务犯罪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与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2002—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834人,留所服刑不当1人。
  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纠正减刑不当5人,假释不当4人,保外就医不当12人。
  1994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专项检察。这次专项检查共对表现不好而被裁定减刑6人,身体无明显疾病而保外就医9人,保外就医没有审批手续3人,假释或保外就医在罪犯或当地群众中反映强烈8人,保外就医到期未收监27人,假释、保外就医脱管失控19人,提出检察纠正。
  1996年,按照省委政法委《关于对罪犯保外就医问题进行调查》的指示,全省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来保外就医现状开展调查。省检察院针对发现的问题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
  1997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执法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察。发现越权审批现象突出,保外条件偏宽,保外手续不完备、不规范,保外超期现象严重、脱管漏管现象突出等问题。检察机关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27人,越权办理保外就医的69人,脱管漏管89人,保外期间涉嫌犯罪的9人,保外期满应续保未续保的68人,提出检察纠正。
  1998—1999年,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这期间,全省法院共裁定罪犯减刑15819人,假释919人。检察机关对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办案时间长,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对减刑、假释条件审查过分依赖罪犯百分考核,减刑幅度掌握不严等问题提出纠正。
  2001年1月,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决定专项检察活动。共检察11637名减刑、541名假释、488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呈报、裁定和决定材料。共发现呈报减刑不当44人,提出口头纠正44人次,发出书面纠正1份,纠正43人。发现呈报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人,提出口头纠正5人次,发出书面纠正4份,纠正5人。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未及时收监21人,提出口头纠正21人次,发出书面纠正2份,收监执行19人。
  2003年2月,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2002年底在册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呈报、批准和执行工作开展专项检察。检察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6人,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鉴定的9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督考察措施不落实的59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失控罪犯43人,应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未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的罪犯28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12人,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暂予监外执行14人。
  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工作。共清查减刑案件36500人次、假释案件441人次、保外就医案件1076人次,清查率100%。清查出各类问题个案173件,提出纠正意见167次,纠正149件。发现案件线索7条,立案侦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5人(以事立案1件),起诉5件5人,做有罪判决5件5人。其间,省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在看守所监房内设置检察信箱的通知》、《关于在清流等监狱监舍内试行设置流动检察信箱的通知》、《关于派驻监狱检察室试行服刑人员人监及刑满释放信息收集制度的通知》、《关于对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现状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检察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推进检察工作开展。探索总结保外就医检察的“六个必须”,减刑、假释个案实体性审查“八个重点”和工作方法上的“六查六核实”等有效的监督工作方法,相继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通知》、《关于保外就医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收监(所)执行建议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各阶段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规范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制度和工作内容,使监督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统一,从监督程序上确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三、监外执行监督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作为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上半年,检察机关针对监外罪犯帮教组织不落实、脱管失控、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未及时收监情况向主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5人次。
  1994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脱管失控64人,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15人,及时建议监管改造机关收监执行。
  1996年12月,全省第九次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就加强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199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20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1999年,为迎接国庆50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国庆典活动,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在国庆节前组织力量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开展全面检察。当年共对10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0年5月,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
  2001年,共对4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2年第一季度,省检察院对2000年以来被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批准保外就医罪犯刑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察。共检察假释罪犯608名、保外就医罪犯498名、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446名。对监外执行中法律文书未送达以及执行机关未全面落实监管措施的提出纠正意见,对条件消失的54名监外罪犯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48人次,收监25名监外罪犯。
  2003年,共对10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4年,共对32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5年9月,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监所检察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作为监所检察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范围,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未设立监所检察部门的县市区检察院指定公诉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建立监外执行日常检察与定期检察相结合制度,各地年内开展至少两次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当年纠正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9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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