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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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1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6
页码: 54-69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刑事检察机关职务监所检察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监所检察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贯彻高检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和监所检察厅提出“以办案为龙头,带动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指导思想,加大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开展派驻检察室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检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专项检察活动。
  第一节 刑罚执行监督
  一、交付执行监督
  1993年,全省共纠正不按规定交付执行436人。
  1994年,全省共纠正不按规定交付执行385人、违法留所服刑33人。
  1995年,全省纠正不按规定交付执行477人。4月,省检察院监所处按照高检院部署,组织开展对看守所已决犯投监情况专题调查,纠正看守所对已决罪犯不依法交付执行和监狱无理拒收问题。
  1996—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发现未依法交付执行1121人,违法留所服刑39人,提出书面纠正451人,得到纠正788人。
  1997年5月,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对看守所已决犯交付执行情况专题调查。调查发现,截至1997年5月底,全省看守所共关押已决罪犯3471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下留所服刑2150人,余刑一年以上留所服刑193人,监狱拒收罪犯116人。监狱拒收罪犯中,罪犯病残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人,不符合的84人,其他原因12人。同时,在已决犯交付执行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有:罪犯病残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有的没有担保人,不能保外,有的对社会有危害,不得保外;监狱对不符合保外条件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法律文书不全造成罪犯无法投劳;余刑在一年三个月左右的罪犯监狱拒收。监所检察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2000年7月、9月,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贯彻高检院《关于对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活动开展专项调查的通知》、《关于开展对职务犯罪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与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安厅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2002—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834人,留所服刑不当1人。
  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纠正减刑不当5人,假释不当4人,保外就医不当12人。
  1994年3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专项检察。这次专项检查共对表现不好而被裁定减刑6人,身体无明显疾病而保外就医9人,保外就医没有审批手续3人,假释或保外就医在罪犯或当地群众中反映强烈8人,保外就医到期未收监27人,假释、保外就医脱管失控19人,提出检察纠正。
  1996年,按照省委政法委《关于对罪犯保外就医问题进行调查》的指示,全省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来保外就医现状开展调查。省检察院针对发现的问题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
  1997年7月,全省检察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执法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察。发现越权审批现象突出,保外条件偏宽,保外手续不完备、不规范,保外超期现象严重、脱管漏管现象突出等问题。检察机关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27人,越权办理保外就医的69人,脱管漏管89人,保外期间涉嫌犯罪的9人,保外期满应续保未续保的68人,提出检察纠正。
  1998—1999年,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罪犯减刑、假释裁定情况进行专项调查。这期间,全省法院共裁定罪犯减刑15819人,假释919人。检察机关对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办案时间长,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对减刑、假释条件审查过分依赖罪犯百分考核,减刑幅度掌握不严等问题提出纠正。
  2001年1月,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决定专项检察活动。共检察11637名减刑、541名假释、488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呈报、裁定和决定材料。共发现呈报减刑不当44人,提出口头纠正44人次,发出书面纠正1份,纠正43人。发现呈报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人,提出口头纠正5人次,发出书面纠正4份,纠正5人。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未及时收监21人,提出口头纠正21人次,发出书面纠正2份,收监执行19人。
  2003年2月,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2002年底在册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呈报、批准和执行工作开展专项检察。检察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而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的6人,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鉴定的9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监督考察措施不落实的59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失控罪犯43人,应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未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的罪犯28人,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应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12人,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暂予监外执行14人。
  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工作。共清查减刑案件36500人次、假释案件441人次、保外就医案件1076人次,清查率100%。清查出各类问题个案173件,提出纠正意见167次,纠正149件。发现案件线索7条,立案侦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5人(以事立案1件),起诉5件5人,做有罪判决5件5人。其间,省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在看守所监房内设置检察信箱的通知》、《关于在清流等监狱监舍内试行设置流动检察信箱的通知》、《关于派驻监狱检察室试行服刑人员人监及刑满释放信息收集制度的通知》、《关于对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现状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检察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推进检察工作开展。探索总结保外就医检察的“六个必须”,减刑、假释个案实体性审查“八个重点”和工作方法上的“六查六核实”等有效的监督工作方法,相继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通知》、《关于保外就医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收监(所)执行建议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各阶段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要求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规范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制度和工作内容,使监督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相统一,从监督程序上确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三、监外执行监督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作为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上半年,检察机关针对监外罪犯帮教组织不落实、脱管失控、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未及时收监情况向主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5人次。
  1994年,全省检察机关纠正脱管失控64人,对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15人,及时建议监管改造机关收监执行。
  1996年12月,全省第九次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就加强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提出具体工作意见。
  199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20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1999年,为迎接国庆50周年和澳门回归祖国庆典活动,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在国庆节前组织力量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开展全面检察。当年共对10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0年5月,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
  2001年,共对4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2年第一季度,省检察院对2000年以来被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批准保外就医罪犯刑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察。共检察假释罪犯608名、保外就医罪犯498名、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446名。对监外执行中法律文书未送达以及执行机关未全面落实监管措施的提出纠正意见,对条件消失的54名监外罪犯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48人次,收监25名监外罪犯。
  2003年,共对10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4年,共对32名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提出书面纠正。
  2005年9月,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监所检察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作为监所检察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列入年度考核范围,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未设立监所检察部门的县市区检察院指定公诉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建立监外执行日常检察与定期检察相结合制度,各地年内开展至少两次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当年纠正监外罪犯应收监未收监9人。
  第二节 监管执法活动监督
  一、羁押期限监督
  1993—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办案期限,切实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认真开展羁押期限监督。
  1998年6月,按照高检院《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本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省检察院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对全省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
  1999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高检院《关于继续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知》,要求于8月底前,对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超期羁押案件纠正完毕,对公安、法院等机关办案中超期羁押三年以上案件督促纠正完毕,于11月底前,对公安、法院等机关办案中超期羁押五年以上案件督促纠正完毕。5月,省检察院就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问题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协调。10月28日,.省检察院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请求协调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强奸、杀人,严重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
  2000年3月,省检察院对7名被告人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盗窃案上诉省法院超期一案,向省法院提出书面纠正。6月,省检察院就3名被告人严重超期羁押问题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8月,省检察院针对省法院二审案件超期严重情况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建议专题研究省法院二审超期问题。9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严格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和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省检察院开展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执法检查和治理工作。9月,省检察院对羁押超期一至三年的75人、三至五年的13人、五年以上的4人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2001年3月,针对办案机关执行换押证制度不落实、不规范,影响超期案件统计、掌握和监督问题,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办案部门执行换押证制度专项检察。3月7日,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加强对超期羁押重点案件督办工作,对超期五年以上、三年以上的案件分别由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负责,督促纠正,并于2001年5月底以前全部纠正完毕。3月12日,省检察院就3名被告人涉嫌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久押不决十年的案件再次向省委政法委专题报告,建议省委政法委主持协调督促解决。至年底,全省纠正超期一年以下的585人、一至三年28人、三年以上7人。
  2002年,省检察院针对全省超期羁押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把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作为省检察院重点督办事项,由分管检察长具体负责,并对三年以上超期羁押案件实行挂牌督办。5月23日,省检察院对2名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长期得不到解决情况向省委政法委作专题报告。11月11日,省检察院针对泉州市超期羁押一年以上个案问题突出成为全省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工作难点的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1一9月,全省共有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429人。其中公安机关超期1332人、检察机关超期340人、审判机关超期1757人。到当年9月,尚有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65人。其中公安机关超期190人、审判机关超期375人。超期不满—年530人,一至三年的18人,三至五年的17人。自开展专项行动起,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清理超期羁押三年以上案件13件21人,其中超期羁押五年以上案件得到全部纠正。惠安县看守所关押的4名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长达十年,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带队3次深人当地协调解决,使这起案件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2003年5月,根据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全省全年纠正超期羁押三年以上10件21人,一至三年19件32人,一年以下1137人。截至12月12日,全省尚余超期羁押个案5件16人,其中超期羁押一至三年1件5人,一年以下4件11人。2003年7月、12月和2004年12月相继实现和保持全省检察环节、公安环节、法院环节办案无超期羁押。
  2004—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长效机制建设,从制度上、机制上巩固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成果。全省检察机关相继建立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通报制度、羁押期限预警制度和催办制度、定期核对羁押期限制度,与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制定《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实施细则》,细化换押范围、完善换押程序,解决因不及时换押造成假性超期问题,羁押期限监督工作步人良性发展轨道。这两年,超期羁押发生数大幅减少。
  二、安全检察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经常性执法检察工作中,重视加强对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共发现隐患759起,提出检察建议844条,协助消除安全隐患651起。
  1994年,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积极协助监管改造部门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共检察发现安全隐患1016起,提出检察建议1284条,消除安全隐患983起。
  1995年,省检察院监所处与省公安厅、武警福建总队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历时两个月,对全省监狱执法活动、监所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联合通报给监狱管理局,促进监管场所安全。当年,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共检察发现安全隐患846起,提.出检察建议933条,消除安全隐患846起。
  1996年,针对当时监管场所爆满、监房拥挤、在押人员伙食费、医疗费偏低等导致不安全因素,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经调查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当年,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共检察发现安全隐患852起,提出检察建议1095条,消除安全隐患774起。
  1999年,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国庆、澳门回归庆典期间做好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安全检察工作进行详尽的部署。12月,省检察院监所处联合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省监管场所开展安全大排查。
  1999一2001年,针对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关押犯罪嫌疑人众多以及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同阶段监管安全形势的不同要求,各相关驻所检察室加强对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犯罪嫌疑人关押的安全检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案犯提审、会见工作检察,保障专案诉讼顺利进行。
  2000年5月至2005年12月,省检察院配合省公安厅、省监狱管理局、武警福建总队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将监管场所安全检察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
  2001—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配合监管场所做好“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押人员思想转化工作,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2003年4月,为落实监管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省检察院部署开展配合监管场所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请示报告,做到正常情况每周一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在“非典”期间,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实行与监狱、劳教所同样的封闭式管理制度,参与封闭管理的检察干警充分利用封闭管理机会,细化驻监检察计划,突出针对性,深入三大现场发现和纠正监管中的隐患和问题,确保“非典”防范措施在监管场所得到落实。在防“非典”期间,各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工作部署“外紧内松”、违反规定提审在押人员、生产劳动违反规定等提出口头纠正意见75条,对监管机关防“非典”工作措施不到位等提出检察建议74份,意见建议采纳率90%以上,实现全省监管场所保持“非典”疫情零指标与监区安全稳定。
  三、其他监管活动监督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对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羁押期限监督工作、安全检察工作外,还包括对收押、释放工作监督,对生活、卫生情况监督,对管理教育活动监督,对劳教场所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
  1993年起,各级检察机关对收押、释放工作的监督,重点在于纠正看守所无证关押、应释放而未释放等违法行为。针对各地看守所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多,超负荷关押、混关混押、监舍拥挤、监房卫生条件差、监管困难、犯人伙食标准低、身患疾病犯人投改难等问题,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当前看守所存在问题的报告》,请求批转各级人大常委会采取措施研究解决。针对一些监管改造机关向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乱收费问题,省检察院开展对监管改造场所乱收费问题专项检察。检察发现全省16个监狱、8个劳教所、49个看守所不同程度存在名目繁多的乱收费问题,至9月全部得到纠正。10月,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延期和减期情况开展调查。全省8个劳教所所外执行10人,所外就医36人,提前解教2人,延期劳教834人次,减期8799人次。12月,针对当时在押人员伙食标准低的情况,向省政府作《在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偏低问题亟待解决》专题报告,建议省政府根据物价上涨因素适当提高犯人伙食标准。
  1995年,各驻所检察室加大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不立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针对军人劳教人员中有部分案件属于应判处刑罚而作劳动教养处理的问题,省检察院及时监督查办,向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专门反映,建议军事检察院针对实际情况加强对军人劳动教养审批的监督。
  1997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针对全省各驻所检察室在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限和收押工作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问题,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限、收押的监督》,各地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收押监督。对看守所关押的劳教人员,建议公安机关改变羁押场所,三天内未采纳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看守所以寄押名义收押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治安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坚决纠正,拒不纠正的,除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外,还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政法委报告,同时抄报上级检察院。各驻所检察室还对劳教场所“先行劳教”情况进行调查。福州市检察院对福州地区劳教场所“先行劳教”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存在“先行劳教”比例大(福州地区三个劳教场所1997年初在册劳教人员4780人,“先行劳教”280人)和涉嫌犯罪性质严重(涉嫌抢劫40人、重特大盗窃37人、诈骗16人、流氓15人、绑架4人、故意伤害4人、敲诈3人、贩枪1人)的问题,对产生“先行劳教”原因进行分析,并向省委政法委提出建议。
  1998年6月,按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乱收费问题专项检察。检察发现全省18个监狱、4个劳教所、9个看守所存在乱收费情况,相关驻监所检察室对乱收费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至当年底,有19个监管场所停止乱收费。2000年2月,按照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组织开展违法劳教和“先行劳教”检察,发现全省“先行劳教”24人,纠正17人,其中公安机关转捕12人,立案侦查5人。
  2002年3—4月,按照高检院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看守所通风报信、传递信件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情况进行专项检察。对易发生通风报信、传递信件的环节进行调研,向公安机关提出加强防范工作检察建议,督促看守所进—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杜绝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件。全年共查办26件28人违法犯罪案件,其中法院作出有罪判决7件7人。
  2004年3—12月,按照高检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省检察院在全省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组织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省检察机关从实行检察信箱人监房制度,实行在押人员约谈检察官制度,实行检察官接待制度,实行对在押人员伙食、卫生、防疫、财物等情况的检察监督制度等四个方面,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2005年8月,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监所管理,防止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专项检查。对2004年以后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逐案查摆,分析监管执法存在问题,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监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监所安全稳定。
  第三节 查办监管场所犯罪案件
  一、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
  1993—1997年,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权渎职案件均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1993年,根据高检院提出“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和“以办案为龙头,带动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全面开展的指导思想”,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1993—1997年,共立案查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115件127人。其中,1993年14件16人,1994年15件15人,1995年36件40人,1996年26件26人,1997年24件30人。这一时期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犯罪案件占较大比例。如1995年查办的40名案犯中,有监狱政委、党委书记、监狱长、大队长、狱政科长、看守所所长等领导干部13人。他们利用职权,在负责监管改造场所的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干部、职工人事安排等过程中,进行徇私舞弊、受贿和私放罪犯等犯罪活动。二是受贿、玩忽职守、私放罪犯、徇私舞弊四类犯罪比较突出,占立案数的69%。其中受贿占28.7%、玩忽职守占17.8%、私放罪犯占12.4%、徇私舞弊占10%。
  1998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的要求,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侵权渎职案件,不再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监所检察部门只负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当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共立案14件17人。其中体罚虐待5件7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6件6人,受贿2件2人,非法拘禁1件2人。
  1999年立案7件8人。其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3件4人,体罚虐待3件3人,受贿1件1人。
  2000年,省检察院监所处加大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加大案件初查和案件线索发掘工作力度,突出对两个派出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导,查办案件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年立案16件18人。其中体罚虐待7件8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4件5人,受贿2件2人,贪污2件2人,徇私舞弊1件1人。
  2001年立案11件11人。其中体罚虐待2件2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4件4人,私放罪犯1件1人,受贿3件3人,贪污1件1人,配合反贪部门查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2件2人。省检察院监所处还派人参加由省政法委、省纪委查办的某监狱犯人吸贩毒专案,查清该监狱44名罪犯在监内吸贩毒的犯罪事实,12名监管干警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
  2002年立案3件3人。
  2003年,针对自侦案件管辖调整后,监所检察部门对发生在监管场所内贪污贿赂案件没有管辖权,全省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下降情况,省检察院监所处向院党组提交《关于进一步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职责范围意见的请示》,提出整合优化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明确将发生在监管场所内与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有关干警职务犯罪案件交由监所检察部门立案侦查。5月,省检察院检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部门案件管辖范围的意见》,规定监所检察部门除管辖原先案件外,对发生在监管场所内干警贪污、贿赂案件行使管辖权。全年共立案4件4人。
  2004年,根据高检院对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进行调整的规定,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工作。除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继续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外,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划归监所检察部门管辖。受自侦案件侦查分工的调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数开始增加,当年立案11件10人。其中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1件1人,受贿3件3人,徇私舞弊减刑案1件1人,徇私舞弊假释案1件1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1件1人,玩忽职守1件1人,虐待被监管人1件1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1件1人,挪用公款1件1人。
  2005年,立案数比2003年、2004年有较大增加,共立案16件16人。其中虐待被监管人3件3人,受贿2件2人,贪污1件1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1件2人,私放罪犯3件3人,滥用职权2件2人,玩忽职守1件1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2件2人,以事立案1件。
  二、打击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988件1222人。其中1994年135件177人,1995年132件156人,1996年114件142人,1997年86件98人,1998年88件98人,1999年70件100人,2000年81件90人,2001年99件116人,2002年69件88人,2003年54件70人,2004年36件59人,2005年24件28人。
  1996年4月“严打”以后,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对“牢头狱霸”的打击,两个月内办理“牢头狱霸”案件28件。“严打”期间,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单位密切配合,深入监房调查摸底,掌握重点对象情况,通过广播讲话、印发规劝书、个别谈话等形式,动员在押人员坦白检举。当年,有600多名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436条,查证属实300多条,破获大要案68件,280名罪犯交代余罪。福清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检举犯罪线索21条,从中破获刑事犯罪案件18起,其中大案12起,抓获案犯8人,有2起重大抢劫杀人案是省公安厅挂牌的案件。
  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召开“严打”动员会40多场,给在押人员上法制课90次,发放“严打”宣传材料5200份,在押人员共检举揭发犯罪线索2311条,其中查证属实338条,62名在押人员主动交代余罪,从重从快打击罪犯又犯罪案件83件95人。
  1998—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工作。1998—2001年,共对有罪不立、以罚代刑案件要求监狱说明不立案理由4件4人,通知监狱立案8件11人,监狱已立案6件9人。2002年,要求监狱说明不立案理由3件3人,监狱已立案1件1人。2003年,要求监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件21人,通知监狱、公安机关立案13件21人,监狱立案12件20人。2004年,要求监狱说明不立案理由2件2人,通知监狱立案2件2人,监狱立案2件2人。
  三、办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申诉
  1993—1997年,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均由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这一时期,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控告776件、申诉405件。其中,1993年受理控告163件,转办73件,立案11件。受理申诉55件,转办41件,立案14件,维持原裁决9件,提请纠正2件,改变原裁决2件。1994年受理控告67件、申诉47件,立案13件,提请纠正21件,改变原裁决3件,维持原裁决3件。1995年受理控告144件、申诉55件,建议纠正20件。1996年受理控告248件、申诉105件,按案件管辖转办272件,交办12件,建议纠正13件。1997年受理控告154件、申诉143件,按管辖转办193件,交办3件,提请纠正12件。
  1998年,根据高检院下发《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为: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受理,经立案复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提出抗诉。当年全省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受理控告122件、申诉136件,立案复查27件,提请纠正6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驳回申诉10件。省检察院监所处当年受理3件不服刑事判决的申诉案,立案复查2件2人,提请审查起诉部门提请抗诉。
  1999年,根据高检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查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申诉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通过检务公开、检察长接待日、设立举报箱等形式,方便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举报与申诉。当年,共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控告62件、申诉536件。其中按案件管辖转其他部门办理139人、调档审查121件。经复查,驳回申诉95件,提请纠正41件41人。福州市通过办理控申案件,共纠正劳教人员先期羁押未折抵劳教期20人共952天,全省纠正刑期计算错误19人。
  2003年3月,高检院对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进行调整,规定原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划归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派驻监管单位的检察人员接到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后,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由该部门转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派出检察院仍负责办理其管辖内监狱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案件。至此,监所检察部门不再承担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职责。
  第四节 派驻检察室建设
  一、规范化建设
  1987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始对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1992年,全省4个监狱、69个看守所设置驻监、驻所检察室。当年,省检察院把驻所检察各项业务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进行量化,制定驻所检察标准,并开展达标检察室检查验收。1993年,全省67个驻所检察室达标。
  1993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全国监所检察工作会议提出的在劳教场所实行派驻检察要求,先后对七个劳教所实行派驻检察,并挂牌办公。同期,福州市检察院监所处对新成立的福州儒江劳教所实行巡回检察。
  1993年,福州市检察院成立“福州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筹建领导小组。1994年10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代检察长,11月正式挂牌。1995年,福州鼓山地区检察院完成组建工作,对所辖11个监狱、劳教所实行派驻检察。当年,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对1994年成立的莆田监狱正式挂牌驻监检察。至此,全省完成高检院提出的在1995年底前对监管场所全部实行派驻检察任务。1995年底,全省69个看守所、18个监狱、8个劳教所全部实行派驻检察,实现派驻检察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当年.全省有监所检察干部297人。其中驻看守所检察室158人、驻监狱检察室56人、驻劳教所检察室14人。
  1996年,全省检察机关狠抓派驻检察机构人员、时间、制度三落实,巩固提高驻监、驻所检察规范化水平,开展评选先进检察室、驻所先进个人活动。当年,为解决派驻检察交通工具问题,省检察院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50万元,专款补助驻监狱、劳教所和离机关较远看守所检察室购买车辆,解决派驻检察室交通工具问题。
  2000年1月,省检察院下发《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规范(试行)》、《派驻监狱检察工作规范(试行)》、《派驻劳教所检察工作规范(试行)》。规范分为工作制度规范、业务工作规范、工作方法规范、纠正违法规范、办案程序规范等内容。6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意见》,意见对加强工作领导、加强业务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对派出院领导、加大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7月,省安全厅管辖的福建省第二看守所投入使用。经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由福州市检察院承担对省第二看守所检察监督职责。
  2003年5月30日,依照高检院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等级标准和评定办法》,省检察院印发《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制式标准(三级)》,作为高检院检察室等级标准在福建省贯彻的具体依据。
  二、网络化建设
  派驻检察室网络化建设始于2002年。当年,全省73个看守所中有35个看守所安装有监控设备,但设施老化,许多设备都无法正常使用。:23个看守所使用公安部部标管理信息软件,但大部分都是单机运行。监狱、劳教所未实行网络化管理,监舍及生产场所未安装监控设备。全省尚无一个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系统联网。10月25日,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派驻检察室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作为科技强检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全省检察机关三级信息网络建设范畴,认真落实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电脑配备,为尽快与监管场所电脑网络联网创造条件,对尚未配备电脑的检察室,要求于年底前落实电脑配备工作,并规定享受省检察院2002年度办案经费专项补贴的基层检察院要在专项补助款中优先解决派驻检察室电脑及其应用软件的配置。
  2003年2月,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联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信息共享范围、联网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具备联网条件的福州、漳州两市24个看守所在当年4月份实现联网,并对检察室电脑联网所需配置进行了硬性规定。至2003年7月,全省有16个驻所检察室实现与看守所信息系统联网。
  2004年4月,省检察院与省劳教局确定,省女子劳教所成为与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电脑联网的试点单位,并于4月中旬联网成功。2004年上半年,全省90%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由于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联网采用的是驻所检察室计算机直接作为看守所一个客户终端,并使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的客户端软件方式,这种联网方式一定程度影响公安监管信息安全。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全省驻所检察室已经与看守所信息系统联网的,于2005年上半年中断。2005年9月,省检察院监所处探索解决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系统联网问题,决定启动看守所检察办公自动化软件设计、开发工作,并与省公安厅网监部门协调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系统联网新方式。看守所检察办公自动化软件由省检察院监所处结合高检院最新的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以及社区矫正、监所检察统计报表进行设计,当年年底委托南京安威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这家公司曾开发全省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软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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