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贪污贿赂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贪污贿赂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0
页码: 32-41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贪污贿赂检察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贿赂检察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一、查处贪污罪案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高检院“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以“一机关三部门”为重点,突出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案件1876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119件,要案51件,厅级干部5人,立贪污案485件。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根据高检院《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集中组织追捕逃犯的通知》精神,首次在全省范围组织集中追逃行动,共抓获逃犯61名,成功引渡一名贪污60余万元后潜逃到汤加等地的犯罪嫌疑人。
  1994年,为配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侵占公司财产案件也由检察机关负责查处。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围绕“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大局,继续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案件2269件,其中贪污案568件。查办要案方面,共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73件,其中厅级干部2件。查办一批重特大案,百万元以上18件,犯罪总金额达1.6亿元,涉案金额突破千万元的2件。查办一批新型犯罪,如查办一些破坏国有企业转换机制、侵吞国有资产、损公肥私的“蛀虫”,全省共立此类案件492件,其中贪污案143件。配合整顿金融秩序,查办以贷谋私案件160件,涉及各专业金融机构。配合税制改革,查处涉税案件292件,挽回损失1284万余元。查办一批农村干部利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漏洞进行犯罪的案件共245件,涉及农村干部328人。1995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传达贯彻高检院《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进一步抓紧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张思卿检察长关于深入查办大要案的七个方面意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各级检察院反贪部门主动加强上下级的协调、联系与合作,发挥侦查上的整体优势,突破一批疑难案件,立案查处了多起大案要案。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案件2393件,其中贪污案580件。查办要案方面,共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73件,厅级以上干部犯罪4件。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注意研究市场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入税收、金融证券、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引资合资等领域查办经济犯罪,查办了包括89名厂长、经理在内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犯罪案件605件,查处了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土地开发、旧城改造、先行工程、企业发包等进行贪污、贿赂案件273件。
  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的范围进行调整,偷税、漏税、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不再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995件,其中贪污案461件,追回赃款赃物总值1.24亿元。查处万元以上大案1680件,占立案总数的84.2%,要案41件。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开始全面实施。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2082件,其中贪污案660件,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4亿余元。查办了一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要案。
  1998年是检察机关的教育整顿年。在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下,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开展以端正执法作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为主题的集中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历时一年。从这年起,由于管辖范围调整等原因,全省反贪部门每年立案数从原来的2000多件下降至10〇〇件左右。这一年全年立案1033件,其中贪污案389件。涉案犯罪总金额1.33亿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015.2万元。在办案中,集中查办了一批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大案、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案件。
  1999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落实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73件1218人,其中贪污案385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4亿元。同时配合中纪委牵头中央各职能部门办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反贪部门从中立案58人。查办要案及重特大案件工作取得突出成效,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51件53人,其中厅级要案5件5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查办了一批危害改革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如配合整顿金融秩序,依法查办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的案件101件。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案件304件。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通过研究某一行业的发案规律,发现和查办窝串案,分别在粮食、卫生、工商、教育等系统查办了一批窝串案件。如泉州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反贪部门从全市医疗系统先后深挖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5件37人。
  2000年,省检察院反贪局制定下发《全省反贪工作百分制考评标准》,从案件侦查、综合指导、预防犯罪、队伍建设四个方面细化出55个具体项目,定出考评标准,对全年的反贪工作进行全面考评。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一体化机制组织领导的指示精神,成立了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检察院反贪局内。全省九个设区市检察院也相继成立了类似机构。全省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180件1293人,涉案总金额3.1亿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4亿元,立贪污案462件。反贪部门本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的方针,以查办“4·20”案件为“龙头”,先后从“4·20”案件中立案98件101人,其中要案46件,百万元以上案件21件。各地反贪部门在抽调部分办案骨干参办“4·20”专案的同时,注意因势利导地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利用专案牵出的线索和暴露出来的行业及部门犯罪规律,相继在本地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
  2001年,高检院首次和公安部联合在全国开展集中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1076件1208人,涉案总金额达2.78亿元,其中贪污案件365件438人。4月,中央作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以及高检院、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重点查办了一批与黑恶势力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相关联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共查处充当黑恶势力“后台”、“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30件30人,查处与制假贩假、走私等经济犯罪相关联的职务犯罪案件31件35人。其中,福州市检察院从闽侯县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深挖查处了多名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14件14人;顺昌县检察院从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查处了国家机关人员犯罪案件13件13人。省检察院成立追逃专项行动领导机构,确定50名重特大犯罪嫌疑人为省检察院督捕对象并逐人制定方案,展开追捕行动。省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在追逃专项行动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派员督导、落实责任、帮助研究对策、协调解决困难等方式,成功指挥协调了这次大规模的专项行动。至年底,共抓获和敦促128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占历年在逃人员总数的51.2%。成功缉获了高检院、省检察院督捕涉嫌挪用公款的多名案犯。省检察院获得高检院、公安部联合授予的“追逃专项行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省检察院反贪局修改完善《全省反贪工作百分制考评标准》,使考评标准更适合全省反贪工作实际。2002年,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进一步推进侦查机制改革,探索建立以省检察院为指导、设区市检察院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工作运行机制。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985件1068人,其中贪污案398件。查办要案44件44人,5万元以上案件406件,所办案件涉案总金额1.51亿余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761.65万元。6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之后,省检察院反贪局与渎职侵权检察处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检察机关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试行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方案》,成立了试行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领导机构,决定在漳州和龙岩两地的市、县(区)两级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通过选拔,确定了122名检察人员获得主任侦查检察官资格。泉州市、县(区)两级检察院从责任、权利、待遇、奖惩等方面不断摸索科学、规范的办案责任制,并在32件案件中尝试主任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省检察院制定下发的《福建省检察机关侦查人才库设立方案》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侦查人员,组建三级人才库,在此基础上省检察院研究并确定全省检察机关二级侦查人才库人员70名、一级侦查人才库人员20名。
  2003年,各地反贪部门以“整合侦查资源,形成整体作战机制,提高侦破大要案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反贪侦查工作的力度,建立集中使用侦查力量、合理整合侦查资源、建立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有效反贪侦查途径。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1031件1176人,其中贪污案件423件510人。所办案件涉案总金额2.26亿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129.8万元。福州市检察院通过整合侦查资源,运用“统一指挥、要素组合、统分结合、整体突破”的办案模式,突破了该市交警贪污贿赂窝串案和审判人员受贿枉法窝串案,从中立案50余人。全省全年共立案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案件191件220人。龙岩市检察院与新罗区检察院密切配合,查办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窝案18件21人,涉案金额近300万元,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多万元。南平市检察院和邵武市检察院查办了国有商业银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窝案6件6人,涉案金额530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2万元。
  2004年,围绕全国、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和反贪污贿赂总局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力度。全省全年共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986件1129人,其中贪污案件349件441人,贿赂案件476件505人,所办案件涉案总金额2.67亿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10万元。其中,贪污贿赂大案474件,查处厅处级以上干部要案74人,包括厅级干部5人、省部级干部1人。全年共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211人,突破102起行业系统窝串案。南平市检察院在查办医疗系统窝串案中,通过对行贿人长期跟踪调查,取得大量证据,统筹安排调度全市侦查力量和侦查资源,快速出击,在短时间内突破了该系统窝串案26件。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案的同时加大追逃追赃力度,全年共追逃23人。省检察院反贪局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通过上网追逃、边防布控等方式先后抓获挪用公款577万元、潜逃长达8年的犯罪嫌疑人和潜逃3年的2000年“4·20”案件涉案人员归案。
  2005年,围绕高检院提出的“业务工作是全部检察工作中心”的思想,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从加强反贪办案工作人手,把贯彻上级检察院要求和全省反贪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全省全年共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941件1138人,其中贪污案286件。所办案件涉案总金额3.4亿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1亿元。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确定的重点部门,结合实际,将查办窝串案件和系统类案作为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措施,确定医疗卫生、交通、国土管理、金融证券、教育、电力等行业为重点领域,从年初开始进行部署落实,并对这些重点行业领域的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进行分析研究。6月,为贯彻反贪总局“泰州会议”精神,省检察院在南平市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抓系统、系统抓”工作经验现场交流会,传达高检院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和推广了南平、武夷山等检察院的—体化作战机制等深入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的典型经验,对全省“抓系统,系统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全年共查办行业系统窝串案件371件504人,占立案人数的47%。其中,在六个重点行业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24件249人,占立案总数的21.9%。在制度规范方面,省检察院反贪局和法警总队共同制定并落实了《省院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追逃追赃任务时检警协同办法(试行)》。省检察院制定《反贪部门内勤工作规定》、《考评各设区市院反贪内部工作细则》、《关于加强执法规范化管理确保自侦案件质量的意见》、《反贪办案文书、综合资料和其他公文行文规定》等文件,并下发全省贯彻落实。省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与反渎职侵权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检察机关安全办案防范细则》,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规范,强化安全防范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审批、提醒制度,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安全防范检查制度和安全防范考核机制等相关制度。
  二、查处贿赂罪案
  1993年,省检察院首次启动了全省联合侦查机制,全省多个地方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就具体案件同时展开侦查行动,不断发展完善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全年立案查处贿赂案件643件,占当年贪污贿赂案件数的34.2%,挽回经济损失6845万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注重深挖窝案、串案,全年共深挖窝串案件70多起,从中立案400余件,其中不少是特大窝串案。如龙岩市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涉及42名干部的受贿28万元案件,从中立案22件22人。同时,针对特大案件和要案涉及面广、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各地有目的地筛选一批社会影响大、有深挖价值的案件作为阶段的侦查重点,实行全院、全区以至全省一盘棋,从领导精力、办案力量和后勤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当年侦破了一批贿赂大案要案,其中大案1119件、要案51人。
  ]994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突出打击重点,查办党政司法行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贿赂案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三次全会和高检院“3·7”电话会议后,各级检察院反贪部门根据省检察院提出的五点贯彻意见,加大初查和侦查力度。全年共查处贿赂案件1052件,占立案总数的46%。全省全年共查处党政机关干部案件228件,内有掌握实权、担任实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犯罪要案21件。针对一些案犯利用职权,在本单位内部上下勾结或在不同部门、单位间互相串通的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为更好协调办案、排除办案阻力,注重组织联合侦查。三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钢铁厂经济犯罪窝案中,发现该案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取证工作量大,就组织多个区、县检察院参战,形成在市检察院反贪局统一指挥协调下的反贪会战,查办包括6名处级干部在内的17起受贿窝案。全年全省跨地区协查案件共87件次,协捕犯罪嫌疑人9人。
  1995年,全省全年立贿赂案件1042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43.5%。各级反贪部门进一步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协调、联系与合作,发挥侦查整体优势,突破了一批疑难案件,突出查办了一批窝串案。如宁德检察分院在办理一起党政领导干部受贿案中,遇到干扰阻力较大,省检察院随即介入立案侦查,并抽调宁德检察分院人员共同办理,较快突破了该案。泉州市检察院和晋江、石狮两市检察院在办理涉及省、地、县三级保险公司人员受贿串案中,考虑牵涉面较广,泉州市检察院决定由该院反贪局牵头,抽调晋江、石獅两市检察院反贪局人员组成专案组,采取联合侦查与分级办理相结合的办法展开侦查工作,形成立体侦查网络,经过一个月审查,查清了包括3件要案、14件大案在内的17件保险系统受贿案。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试点工作在各地全面开展。全省全年立贿赂案件738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37.1%。突出查办一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受贿大案要案,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犯罪要案41件,内有万元以上大案35件,涉案金额3191万元。结合专项斗争,在卫生系统查获贪污贿赂等案件61件,其中利用药品回扣案件43件。各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重点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部门的贿赂犯罪案件。上杭县检察院对群众反映的一条线索进行调查,从金融部门的不正常现象入手,成功查处一起国有银行行长、副行长窝串案。各级检察机关还注重查处工程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案,结合各地情况查处一批土地批租、先行工程中的犯罪。如惠安县检察院查处了该县螺阳镇一起村委会副主任和副书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铁路征地补偿款近30万元案。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继续发挥优势搞好协查工作,全年全省各级反贪部门协查各类经济案件185件。
  1997年,面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转变观念、调整方法,提高新形势下的侦查水平,查办了一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少数工作人员利用执行法律、管理社会的职便,从中受贿的犯罪活动。全省全年共立贿赂案件632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48.5%。其中立案侦办数起涉及“三机关一部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司法人员犯罪案件,查处公安人员47人,审判人员12人,检察人员2人。查处的处级以上干部的经济要案中,厅级干部2件。
  1998年,各级反贪部门深入群众反映强烈、举报线索多、问题突出的部门或单位,深挖窝串案。全年共立贿赂案件377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36.4%。重点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领导干部犯罪要案。集中查办了一批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大案,所立案件犯罪总金额1.33亿元,全年共查办百万元以上案件16件。查办了一批破坏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实施的犯罪案件,查办发生在金融部门的经济犯罪案件共63件,其中贪污23件、贿赂12件、挪用21件。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如省检察院反贪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成功侦破了交警部门的一些公务人员在车辆年检、报牌、事故处理等环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社会不法分子提供便利的一批窝案串案,全案涉案金额高达1700万元。
  1999年,全省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改革部署,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检务公开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反贪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龙岩、宁德、福州等地检察院反贪部门开始实行证人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将侦查活动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透明度,促进了公正执法。一些地方反贪部门在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全省全年共立贿赂案件363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33.7%。其中多数是从中纪委查办远华走私案中发现的。各级反贪部门加大追赃力度,注意实现办案的综合效果,共挽回经济损失9135.6万元,其中直接追赃挽回906.4万元。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国有商业银行分理处主任涉嫌挪用公款4400多万元、受贿40万元的特大案件过程中,抽调专门力量负责追赃,挽回了1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0年,全省立案查办贿赂案件474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总数的40%。随着中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远华走私案的深入,一些受贿大案、要案相继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全省全年共立案查办厅处级领导干部要案81人,其中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67人。案犯层次高、涉及面广,包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市委员会副主席、海关关长、银行行长等一批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大案在全年立案数中占较大比例,共立案查办50万元以上大案90件,占立案总数的7.6%,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44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出台后,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36件150人,加大追逃追赃工作力度,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3亿元。
  2001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贿赂案件348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总数的32.3%。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查办“三机关一部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63件,其中党政领导机关案件120件,行政执法机关110件,司法机关69件,经济管理部门64件。省检察院反贪局从三明、南平、泉州等地抽调精干力量,组织、指挥查处了曾经轰动全国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的“猪案”中涉及的一系列司法腐败犯罪案件,从中立案查处福州市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受贿案等大案要案7件7人。各地相继查办了一批多次行贿、数额巨大、拉拢腐蚀党员领导干部的行贿案件,全年共立此类案件91件97人。
  2002年,各地共查办贿赂案件289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总数的29.3%。全省检察机关紧密结合“严打”整治斗争,查办了一批与黑恶势力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相关联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开展查办“保护伞”专项行动为主线,查办“黑后台”、“保护伞”等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涉黑“保护伞”案件33件33人。福州市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在深挖“哑巴帮”黑恶势力背后有关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查处了闽侯县党政领导干部等受贿案5件5人。南平市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的党政领导干部受贿案6件6人。各地紧紧围绕高检院、省检察院确定的办案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44件44人,突出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
  2003年,围绕高检院、省检察院确定的办案重点,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集中精力查办有震动、有影响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窝案串案。全省全年共立贿赂案件363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总数的35.2%。省检察院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查办28名党政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案要案。以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为“龙头”,整合侦查资源,加强各级院、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全年共立贪污贿赂大案462件,其中查办厅处级干部64人。
  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不断加强对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分析研究,不断增强发现犯罪和深挖犯罪能力,努力提高独立突破案件能力。全省全年立案贿赂案件392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39.7%。各级检察机关相继突破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在参加查办省委“2·22”专案等大案要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善于攻坚克难、深挖扩大的特点。泉州市检察院在查办福州市鼓楼区一名党政领导干部受贿案中,办案人员在突破行贿人口供和追查赃款去向上下功夫,把一起受贿10万元的案件深挖至受贿300万元。各地反贪部门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等热点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查办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全年共查办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211人,占立案总数的8.7%,所查办人员中有县处级以上干部33人。
  2005年,全省全年共立贿赂案件414件,占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的43.9%。各地围绕高检院、省检察院提出的办案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查办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大要案4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要案54人,其中厅级干部5人。省检察院反贪局将查办窝串案件和系统类案作为加大办案力度的重要措施,将“办一案,端一窝,带—串”的侦查思路贯彻于整个办案过程,在高检院确定的六个重点行业共查办案件224件,并首次查办副部级干部受贿案。全年共立案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163人,其中司法人员43人、行政执法人员120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4%和11.2%,查处了福安市部分民警收受贿赂放纵赌博窝案等一批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省、市两级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充分发挥在查办大案要案中的平台作用,综合调配使用辖区内各种侦查人力、案件线索、技术装备资源,灵活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案新方式,突破案件的整体能力得到提升。全年省、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运用交办、参办、提办、督办等方式参与查办贪污贿赂案件409件,占立案总数的46.3%。
  三、查处挪用公款罪案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3017件,占同期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16.9%。查办了漳州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挪用公款案,这是福建省检察机关1978年恢复重建后办理的首例正厅级干部挪用公款案。还查处了省闽发证券公司高桥营业部总经理挪用公款9.1亿元案,省华兴财政证券公司营业部“共同基金组”组长挪用公款1.5亿元案等一批重特大案件。
  四、查处其他经济罪案
  1993—1996年,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件仍然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负责侦查,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偷税、抗税罪1205件,占同期全省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14.1%。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235件,占同期全省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0.025%。1997年后,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范围缩小,原来承担的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案件侦查工作划归公安机关管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