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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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审判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28-31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审判监督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在指控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加强诉讼监督的力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中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突出问题以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抗诉或纠正意见,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厦门市检察院刑检处在工作中还加大对经济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当年对经济案件提出抗诉5件7人,占该市抗诉案件总数的62.5%。
  1994年,针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判缓刑多的情况,省检察院于8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发现上半年全省就有35名涉案金额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犯被判缓刑,其中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判缓刑的有21名。调查情况引起中央、高检院领导的重视,当年对5件判缓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经抗诉对5件经济罪犯判缓刑案件改判实刑。
  1995年,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通知》、《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抗诉工作。4月,省检察院刑检处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抗诉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省检察院刑检处组织人员对一些地区贪污贿赂案件判缓刑以及无罪的情况进行复查,通过复查,依法提出抗诉8件,厦门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贪污案,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七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分别改判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
  1996年,围绕贯彻高检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并将“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方针落实到审判监督工作中。各地共成功抗诉5起该杀不杀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厦门市检察院“严打”期间提出抗诉5件,其中3件法院一审判决死缓或无期徒刑,抗诉后均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其中一起利用麻醉药品抢劫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依法应判处死刑,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厦门市中级法院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997年,以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全省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中注意转变执法观念,拓宽视野,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做法,抗诉范围基本上包括刑事案件裁判可能发生错误的各个环节,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各级检察院在抗诉工作中,以“两法”及“两高”解释为依据,该抗诉的坚决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三明市检察院收到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的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认为罪犯在一审判决后有重大立功行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通过省检察院向高级法院提出改判的建议。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杭县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贪污案中,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系村主任,不符合贪污罪主体为由,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上杭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作为村主任的被告人属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依法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1998年9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会议分析近几年抗诉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讨论并制定《福建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定》,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厦门市检察院起诉部门采取专人严格审查抗诉案件、领导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做到敢抗、善抗、抗准,当年全市抗诉10件,法院改判9件。省检察院起诉处为强化抗诉案件的派员出庭工作,对当年开庭的10件抗诉案件均由起诉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出庭,二审法院当年改判3件。三明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检察院支持三明市检察院抗诉意见,并派员出席抗诉庭,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死刑。
  1999年,按照《福建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定》,全省检察机关起诉部门要规范抗诉工作,坚持抗诉案件上下级检察院加强沟通,通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坚持实行刑事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制度。
  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树立“该抗不抗就是失职”的思想,坚持以抗诉理由作为衡量抗诉质量的主要标准,只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就坚决抗诉。省检察院加大抗诉力度,全年共支持分、市检察院抗诉8件。其中,省检察院支持福州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由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死缓。南平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由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死缓。在加大抗诉力度的同时,各级检察院还注意转变执法观念,扩大抗诉范围,特别加强对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判处附加刑不当或量刑畸重案件的抗诉,做到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厦门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盗窃案中,一审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拘役三个月,未处罚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省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莆田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3名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两支、子弹五发一案中,一审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十年,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二审分别改判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年、四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监督工作中,还善于灵活运用监督的方式,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提高诉讼效率。
  2001年3月,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并要求突出抗诉工作的重点,尤其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与裁定,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抗诉。
  2002年,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抗诉为龙头,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两起无罪案件,省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予以改判。省检察院还组织人员对2001年撤回抗诉和法院驳回抗诉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总结经验做法,并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指导。福州、龙岩等地也对本辖区内撤回抗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2003年,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各级检察机关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意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职能,按照“慎重、准确、及时”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审判监督工作,特别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全省全年共提出抗诉126件,其中属于判决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共76件。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中还注意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宁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无前科,系在他人利用、教唆下参与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作用次要、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偏重。该案经抗诉后,省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省检察院公诉处对全省抗诉案件进行抽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选编部分抗诉成功的刑事案例下发各级检察院。同时,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以规范抗诉工作。
  2004年,在积极拓宽抗诉案源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着力提高抗诉案件质量,严把抗诉案件的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把抗诉工作重点放在那些有重大影响、判决明显不公的案件上,确保抗诉效果。浦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徇私舞弊案中,法院一审判被告人无罪,南平市检察院支持浦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各地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监督工作中既注重对法院判决的实体监督,又加强对程序的监督,注意深挖隐藏在刑事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周宁县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强奸、妨害作证案中,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县法院刑庭庭长徇私枉法的线索,将其移送渎检部门后,一举查处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5年,全省贯彻落实高检院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正确把握刑事抗诉条件,突出刑事抗诉重点,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各地公诉部门还注意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上下级的沟通、交流,充分阐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如泉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提出抗诉的案件,除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还注意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指导力度,基层检察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抗诉之前均提前向市检察院报告,市检察院在作出不支持抗诉决定前也都事先与基层检察院沟通,从而形成抗诉工作合力,确保抗诉案件质量。
  1993—200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除通过行使抗诉权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外,还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专门法律监督。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发现审判活动违法,共向法院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725件次。全省各地公诉部门针对一些量刑偏轻或偏重,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如2000年,省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案改判的意见,经再审开庭,原审被告人由死缓改判死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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