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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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0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公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8
页码: 14-31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刑事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公诉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3—1996年,公诉职能由刑事检察部门统一行使,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是首要任务,有效降低职务犯罪案件免诉率是这一时期全省公诉工作的重点和难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全省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分设(1997—2002年称为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部门,2003—2005年称为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全省各级公诉部门着重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参加反腐败工作,加强审判监督。
  第一节 审查起诉
  一、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组织调查摸底,打击“车匪路霸”等犯罪活动。同时,参与打击沿海地区猖獗的偷私渡犯罪,依法开展“扫毒”“扫黄”“打拐”等专项斗争。全年审查起诉偷私渡犯罪嫌疑人161人,制贩毒品和淫秽物品,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434人。全省各地刑检部门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2/3以上的刑检部门设立少检组,未设立的也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全省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和免予起诉刑事犯罪嫌疑人1532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2062人。
  1994年,各地从重从快打击严重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村匪地霸”,全年审查起诉农村各类犯罪嫌疑人11775名。各级检察院刑检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走私、“扫黄打非”和打击盗窃、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等专项斗争,结合办案落实刑检环节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参与地方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治理和治乱活动,配合法院召开公判大会240多场,对1358名免诉对象开展回访考察,落实帮教措施,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各级检察院刑检部门向有关涉案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812份,帮助健全制度,完善整改措施,深入综治共建单位,改善治安环境,提供法律咨询。7月,省检察院与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相互联系协调的联合通知》,对审查起诉、提前介入以及证据使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省全年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1880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6052人。
  1995年,各级检察机关刑检部门突出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持枪作案等恶性暴力犯罪,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春季严打攻势”、“夏季严打攻势”、“冬季严打攻势”和“打拐禁娼”、“扫黄打非”、打击涉及毒品的犯罪以及涉枪犯罪等专项斗争。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加强介入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公安侦查521件879人。福州市1995年发生“4·7”“10·24”“10·31”三起震动大、影响坏的恶性凶杀、抢劫案件,经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在公安机关移送3起凶杀案件的当天福州市检察院就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在国家安全检察工作中,全省各级检察院刑检部门履行刑检职能,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派遣和间谍活动,加强应付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制定工作预案。全省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042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6919人。
  1996年,省检察院刑检处根据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开展“严打”统一行动的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各级检察院刑检部门把“严打”斗争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做到“狠抓、快办、严惩”,围绕“破大案、摧团伙、抓逃犯”的要求,着力于重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省检察院刑检处分组赴全省各市检察院了解检察机关办理“严打”案件情况,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全省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做到“三个优先”:对有震动和影响大、可能重判的案件优先办理,对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犯罪团伙案件优先办理,对能深挖隐藏较深犯罪的案件优先办理。同时,适时组织突击加班,开展清案会战。结合全省情况,省检察院制定十条具体规定,注意对两种情况慎重处理:对临界14岁、16岁、18岁三个责任年龄阶段不清的案犯,特别慎重,可以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处理;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严格把关。在“严打”的第三阶段,各级检察院用20天时间将省挂牌督办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81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审查完毕,对其公开集中宣判。全省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3534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0195人。
  1997年,全省全面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各级审查起诉部门加大调研、协调力度,坚持提前介入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涉枪、伤害等暴力性重特大案件。如晋江市陈棣镇发生“9·21”纵火案,致32人死亡,引起社会震动。泉州、晋江市、县(区)两级检察院起诉部门领导带领办案骨干提前介入阅卷、提审、审核证据,使该案当天移送起诉,当天即提起公诉。福州市检察院起诉部门加强与公安刑侦预审部门的联系,对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作案次数多的团伙犯罪案件,集中优势力量,严密组织,在把握事实和证据后,一周内审结提起公诉。全省全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244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8330人。全年起诉各类重特大刑事犯罪嫌疑人6547人,其中起诉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涉枪、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嫌疑人5959人。
  1998年,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犯罪和“黄、赌、毒”犯罪。省检察院年初下发《关于加强审查起诉业务指导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切实把业务指导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针对莆田市检察院不起诉率偏高的情况,省检察院复查提出意见,莆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研究,不起诉率偏高的情况得到抑制。11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快案件消化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设立专人对一审案件接案15日后、请示案件接案7日后,仍未审结的案件进行督办,促进及时消化案件。全省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4638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1048人。其中,起诉杀人、重大伤害、强奸、抢劫四类严重暴力犯罪5626人,起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784人。
  1999年,全省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高检院《关于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对触犯刑律的“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组织策划者和其他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依法及时起诉。同时,坚持“严打”方针,参加打击涉爆、偷私渡、盗抢机动车犯罪等专项斗争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与公安、海关、金融、税务、法院等部门协同,在打击走私联合行动中,加大打击力度,起诉走私犯罪嫌疑人57人。根据高检院的要求,11月省检察院抽调各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11位优秀公诉人,提前介入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的查办工作。年底,省检察院制定《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办法》,并于12月28日在三明市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座谈会。全省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3024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5510人。其中,起诉重特大刑事犯罪嫌疑人6247人,起诉间谍、为境外非法提供秘密情报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31人,起诉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9332人,起诉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嫌疑人950人。
  2000年,着重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是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工作的重点。全年依法起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5件7人,起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34件70人。全年起诉重特大伤害、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嫌疑人3006人。其中包括一起跨国绑架案,一起12名犯罪嫌疑人持枪杀人、抢劫、伤害、强奸案,一起29名犯罪嫌疑人拐卖妇女182人及儿童2人、强奸妇女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中央专案组和高检院领导下,省检察院坚持依法办案和特案特办的原则,抽调全省44名办案骨干参加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共完成35件涉及24个单位147人、偷逃应缴税额300多亿元走私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2月,省检察院下发《关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细则》,4月2日在福州举行全省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216人取得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全省有64个检察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任命主诉检察官166名。全省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3233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7055人。
  2001年,根据中央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投入“打黑除恶”、治爆缉枪以及打击走私、骗税、“六合彩”等专项斗争。对高检院、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4批53起黑恶势力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共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323人。其中,福州市、漳州市、南平市检察机关分别起诉了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成立“打黑除恶”案件协调小组,加大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督促指导力度,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配合法院召开宣判大会215场,对2074名犯罪分子公开宣判,一批黑恶势力团伙成员和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决。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4—12月共受理移送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案件713件126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23件894人。全省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3903件3711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0711件30951人。
  2002年,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24件41人。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大案、打现行、挖团伙、追逃犯、禁毒、反偷私渡、“扫黄打非”、打击“两抢”犯罪和查禁“六合彩”等专项斗争。全省受理“六合彩”赌博犯罪案件616件99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40件850人。福州市、县(区)两级公诉部门参加打击偷私渡犯罪专项斗争,共起诉偷私渡犯罪案件323件565人。全省加大对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的督办力度,由部门负责人亲自抓,在案件侦查阶段,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指定主诉检察官或办案骨干承办,建立逐级备案审查制度,对所有挂牌督办的案件逐一梳理,制作“挂牌督办案件进展情况一览表”。全省共受理移送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3245件3557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0560件30426人。
  2003年,根据省检察院公诉处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与“非典”有关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省公诉部门在“非典”期间,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省公诉部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各地按照省检察院要求对该类案件注意把好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关,加强对“实际神”等其他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各地公诉部门把挂牌督办案件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三明市检察院在提前介入高检院挂牌督办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中,福州市检察院在切实办理、依法起诉高检院挂牌督办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中,都充分发挥了公诉引导侦查的机制作用,确保案件快审快诉。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全省公诉部门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制贩假币、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并结合“打黑除恶”,打击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鱼霸”“笋霸”“沙霸”等黑恶势力。全省共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19件1175人。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在办理“南孚”公司商标被假冒案中,协助和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案件在移送起诉前即达到公诉标准,快审快诉。全省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3598件3570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0526件29902人。
  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打击重点指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继续加大对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涉及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全省共起诉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7252件10458人,起诉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案件6019件8655人,起诉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件859件1255人,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63人。如南平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认为该案涉及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赌博,合同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报注册资本,偷税,行贿,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等12个罪名,犯罪成员达21人,属于重特大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主犯死刑。针对高检院挂牌督办的一起“聋哑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检察机关以盗窃、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7个罪名提起公诉后,该组织17名主要成员被判刑。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密切配合,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如福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共配合法院召开宣判大会11场,对45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开宣判。全省检察院公诉部门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走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全年共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659件1093人。各地相继起诉了一批有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如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了一起涉案金额2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起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的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伪造金融票证案等。厦门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有涉案人员和涉案单位66个,偷逃应缴税额3000多万元。7月,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全省公诉部门快审快诉,集中起诉一批淫秽色情网站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淫秽色情网站犯罪案件5件13人以及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5件8人。打击“六合彩”赌博犯罪专项斗争中,全省共受理“六合彩”等赌博犯罪案件750件1107人,提起公诉695件1042人。此外,各地检察机关还积极参加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打击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打拐等专项行动。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4864件36876人,提起公诉22148件31877人。
  2005年,围绕省委建设“平安福建”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继续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全省共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件41人,起诉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7973件11815人,起诉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案件6196件9109人。各地对重大案件,组织精干力量,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坚持快审快诉。如宁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理高检院挂牌督办的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一案中,及时派员介入,跟踪监督,确保及时审结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公诉处派员介入高检院挂牌督办的一起27人“聋哑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帮助及时固定证据,顺利对该案提起公诉。此外,各地公诉部门还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打击赌博犯罪、打击涉及毒品犯罪、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等专项行动。全省共起诉网络赌博等各类赌博犯罪案件530件840人,起诉涉及毒品的犯罪案件846件1197人。福州、厦门、莆田、泉州等地相继顺利起诉高检院挂牌督办的“新宝盈”网络赌博系列犯罪案件。全省公诉部门贯彻实施省检察院《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共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86件1303人。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夏都专案”.中,晋江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税额达300多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6名被告人被法院分别判处4至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福州市检察院相继起诉涉案金额1300多万元的6名犯罪嫌疑人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和偷税金额1300万元的走私普通货物案。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根据省检察院和高检院公诉厅的部署,参与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办理此类案件。漳州市检察院公诉处明确提出在5日内答复此类案件的请示。云霄、漳浦等地指定专人承办此类案件。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过失犯,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建议。石狮市检察院在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轻伤害案件协调处理意见》,该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协商后,下发《关于处理轻伤害案件的协调意见(试行)》,对轻伤害案件分不同情况作撤案、不起诉处理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尤溪县检察院、漳平市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则》,具体细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全省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6267件39687人,提起公诉23352件34201人。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
  1993年,各级检察机关刑检部门贯彻党中央反腐败的部署,集中力量,突出抓好贪污贿赂大要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全省全年起诉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262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8人。起诉10万~50万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40人,50万元以上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4人。针对省外贸中心集团矿产部科长贪污344.4万美元、26.8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17.6万美元特大案,福州市检察院刑检部门派员提前介入,该案移送起诉10天即提起公诉。4月,省检察院发出《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以规范起诉权,严格掌握条件,正确行使免诉权。此外,全省各级刑检部门还加强对贪污贿赂大要案的排查督办、备案审查和请示汇报。厦门市检察院对疑难复杂、久拖不决的大要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主动清理一批积案。福州市检察院刑检一处召开疑难经济案件研讨会。南平检察分院刑检部门在办理大要案中,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案方法,把好案件质量关。全省全年刑检部门共受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和免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219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893人,免予起诉1010人。
  1994年,全省检察机关刑检部门把办案的重点放在危害大、影响坏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上,共决定起诉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571人,起诉副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39人。三明市梅列区检察院在办理三明钢铁厂要案时,在立案初期刑检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反贪部门,熟悉案情,掌握证据,快审快诉,收到移送起诉的3天内起诉到法院。刑检部门把降低贪污贿赂案件免诉率作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严格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格免诉案件审批程序,省检察院刑检处从第二季度开始,每月通报各地免诉情况,促使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全年全省贪污贿赂案件免诉率达17.2%。全省全年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31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864人。
  1995年,全省全年共决定起诉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577人,其中决定起诉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犯罪嫌疑人29人。在审查起诉贪污贿赂大要案中,刑检部门坚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全省刑检部门加强与法纪部门配合,加大对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法纪部门提供徇私舞弊犯罪线索29条,并查清原案,证实犯罪。如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刑检科在法纪部门查办南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所长徇私舞弊案同时,及时依法追究对犯罪嫌疑人作以罚代刑处理的3名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嫌疑人和1名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一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全省刑检部门继续执行高检院对贪污贿赂案件免诉的有关规定,使全省贪污贿赂案件免诉率季季递减,全年免诉率为10.6%。全省全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49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975人。
  1996年,严惩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犯罪要案是全省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工作的重点。三明市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厦门市检察院、漳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当地几起党政领导干部受贿大案中,组织精干办案力量,介入侦查,做好讯问、取证工作,及时提起公诉。全省依法查办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案件,特别是“严打”斗争暴露出来的内外勾结犯罪案件。永安、连城、南安、仓山等地检察院刑检部门与自侦部门密切配合,相继对4名法庭庭长依法决定起诉。全省全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219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897人。决定起诉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1295件1586人,其中重特大犯罪嫌疑人716人,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案23人。
  1997年,各级起诉部门组织专人或办案组审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注意加强与自侦部门的配合,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全年依法起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739人,占起诉职务犯罪人数的61.6%。其中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349人,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12人。宁德检察分院起诉处办理华闽公司宁德分公司副总经理受贿9.7万元案件,在批捕后即提前介入审查主要证据,提出10条补查意见,受理移送起诉后又补足涉及定罪量刑的重要材料,提起公诉。全省起诉部门还突出办理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犯罪案件,全年共起诉犯罪嫌疑人73人。各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注意在审查案件中及时发现司法腐败案件的线索,并提供给自侦部门。泉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先后提供4条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的立案线索,交由法纪部门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全省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移送起诉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1728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183人、不起诉182人、退回补充侦查487人。受理检察机关法纪部门移送起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40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18人、不起诉89人、退回补充侦查130人。
  1998年,根据中央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起诉部门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重点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改革之机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案件。全年起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421人,起诉贿赂犯罪331人,起诉挪用公款犯罪179人。对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的审查起诉工作,起诉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选派办案骨干审查,集中研讨,充分准备。福州市检察院起诉处办理福州电子职业中专学校副校长兼福州测试设备厂厂长贪污挪用公款案,组织两名办案骨干共同审查,查清犯罪嫌疑人贪污、挪用160万元的犯罪事实,追加认定贪污数额15万元。省检察院起诉处4月下发《今年第一季度我省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不起诉情况分析及今后工作意见》,强调对自侦案件不起诉要严格坚持报批制度和备案制度,实行严格把关。各基层检察院组织对不起诉案件的复查,确保依法适用不起诉,全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诉率为7.5%。全省全年共起诉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1029人。
  1999年,全省全年起诉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比上年增加,起诉10万元以上大案161件,起诉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要案19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在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一批大案要案中,坚持实行专案专办,多次召开处务会研究案情,深入调查取证,在全面查清事实、落实证据的基础上,迅速提起公诉。漳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诏安县法院院长受贿7万元案,从事实和证据方面严格把关,3天内即提起公诉。各级审查起诉部门在严惩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同时,自觉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建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科在办理该市烟草公司批发部负责人职务侵占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在安全防范中存在漏洞,及时向该公司提出检察建议,并与公司的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帮助该公司健全整改措施。安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科在办理一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案中,发现该县某些金融机构存在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人民银行安溪支行转发检察建议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全省全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119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830人、不起诉133人。
  2000年,各级起诉部门集中精力,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审查起诉有震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10万元以上大案231件,100万元以上大案32件,县处级以上干部64人。共起诉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相关联的职务犯罪案件192件267人,涉案金额约折合人民币1.5亿元。起诉了一批原职位高、社会影响大、为群众所关注、为走私分子的走私活动提供便利或与走私分子相勾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联系配合,完善证据体系,形成打击合力。南平市检察院起诉处受理审查起诉政和县县委书记受贿50多万元案,该案共作案72起、有案卷55册,起诉处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协同侦查部门完善相关证据。全省全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1446人,移送审查不起诉56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26人、决定不起诉171人。
  2001年,全省全年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中,10万元以上大案230件,100万元以上31件,县处级以上干部46人,其中厅级8人。各级检察院起诉部门注意打击与刑事犯罪相交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如福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闽侯县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案件的同时,派办案骨干抓紧审查起诉充当“保护伞”的14名国家工作人员。南平市检察院起诉部门在办理顺昌县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审查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8件19人,其中有处级干部3人,涉案总金额200万余元。全省全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1269件1516人,审结1050件1241人,提起公诉840件991人,不起诉210件250人。
  2002年,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及时审结起诉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共起诉县处级干部41人,厅级干部1人,起诉100万元以上职务犯罪案件18件。公诉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注意深挖细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福清市检察院起诉科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发现该市外贸公司科级调研员挪用公款犯罪线索,即移送反贪部门查处。省检察院和各设区市检察院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大案要案指导工作,上级院及时派出骨干人员直接参与大案要案的办理。如省检察院公诉处指派专人参加厦门市委书记受贿案专案组工作,协调、指导审查起诉工作,还派员参加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的“95·7·17”专案复查组工作,参与案件复查。全省全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1115件127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53件847人。
  2003年,各地切实抓紧抓好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共起诉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66件938人,其中起诉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685件847人,起诉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81件91人。各地及时审结起诉一批有震动、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全省共起诉科级干部141人、县处级干部39人、厅级干部4人,起诉100万元以上职务犯罪大案犯罪嫌疑人20人。全省公诉部门还对挂牌案件中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如南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邵武市公安局局长、副局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等人徇私枉法案。同时,注意在有关案件,尤其是司法不公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如仙游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收购赃物案中,发现承办此案的刑警有玩忽职守的重大嫌疑,将该线索移送渎检部门查办。
  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与自侦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不搞“内部通融”,确保办案质量。同时,注意加强与自侦部门的沟通配合,适时派员介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侦查活动,共同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实效。如龙岩市检察院公诉处会同自侦部门制定下发《公诉与自侦部门相互配合、制约制度》,该处在办理该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和基层检察院提出抗诉及当事人上诉的自侦案件中,先后11次邀请该院自侦部门派员参加对9个案件的研究讨论,使公诉部门更透彻地掌握案情,也促使自侦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补证,共同把好自侦案件质量关。宁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坚持对自侦案件一律提前介入,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就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使案件顺利交付审判。厦门市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建立协商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与自侦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证据规格、退补、赃款赃物移送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全省全年起诉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88人,起诉100万元以上职务犯罪案件42件,处理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各地公诉部门着力在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把好自侦案件起诉关,快审快诉,对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在审结的1064件1272人中,不起诉125件149人,无罪判决率下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已有审判结果857件1008人,其中判决无罪12人。全省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189件1443人,未结仅46件58人。全省全年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1166件1419人,提起公诉939件1123人。
  2005年,各级公诉部门加强与自侦部门的配合,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在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963件1225人中,不起诉91件112人。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撤回起诉14件。受理的案件中,退回补充侦查402件。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判决无罪6人,无罪判决率为0.6%。各地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捕捉疑点,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自侦部门移送。如福州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先后向自侦部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0条。三明市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在办案中发现3条职务犯罪线索,按照市检察院公诉处制定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暂行办法》,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成案。莆田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通过审查案件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6条,自侦部门从中立案2件。龙岩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6条。全省全年共起诉县处级以上干部56人,起诉100万元以上职务犯罪案件41件,其中5件在1000万元以上。全省全年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1063件133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872件1113人。
  第二节 出庭公诉
  1993年,省检察院开始实施《全省出庭公诉培训三年规划》,提高出庭公诉水平。漳州、厦门、泉州、福州、莆田、三明等市检察院分别举办公诉人对抗论辩赛。
  1994年,全省刑检部门继续落实《全省出庭公诉培训三年规划》。泉州全市9个县(区)、市检察院,有8个分管刑检的检察长出庭公诉大案要案。为提高出庭公诉水平,省检察院刑检处组织全省公诉人对抗论辩比赛,通过比赛锻炼队伍,提高法庭答辩能力。同时组织全省分、市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和刑检科长观摩大案要案的出庭公诉。
  1995年是实施《全省出庭公诉培训三年规划》的第三年,各地采取措施,加强检察长带头出庭公诉。省检察院发出《关于加强检察长出庭公诉工作的通知》,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带头出庭公诉大案要案,全省共有113名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出庭公诉,其中80个县、区检察院和6个分、市检察院做到至少有一名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出庭公诉。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案件的庭审方式发生重大变革,形成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对抗的庭审模式,在法庭上控诉犯罪、追诉犯罪的责任主要由公诉人来承担。庭审方式改革在福州、厦门、三明、石獅等地进行试点后在全省推广,截至当年12月底,全省有81个检察院会同法院组织了199个试点庭。全省检察机关做好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工作,与公安、法院配合,及时清理一批久拖不决的积案。同时,做好机构分设工作。
  1997年,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方式,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适应新的庭审方式,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全省全年共派员出席一审庭9994件,出席二审庭100件。泉州市9个县(市、区)检察院的第一庭均由起诉科负责人亲自出庭公诉。按照省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出庭公诉工作领导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积极带头出庭公诉,以促进出庭公诉工作。如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天灯出庭公诉一起用硫酸报复毁容案。泉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徐汉宗出庭公诉一起故意杀人案,并在庭上对被告人推脱罪责的辩解予以有据有节的反驳。全省起诉部门在适应新庭审方式中,对遇到的出庭难点和重点问题,注意有针对性地组织示范庭、观摩庭、模拟庭和考核庭。三明、泉州市检察院起诉部门注意抓好每个人第一庭的观摩旁听活动。宁德市检察院把观摩评议与评选优秀公诉人结合起来,解决起诉部门在出庭中有关出庭方式、讯问、举证、质证等难点和重点问题。
  1998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将出庭公诉“形象工程”作为工作的重点。全省组织分片观摩交流,在宁德检察分院组织抗诉案件观摩庭,在福州市检察院组织多名被告人犯罪案件观摩庭,在泉州市检察院组织运用证据制服被告人翻供案件观摩庭,在漳州市检察院组织上诉审案件观摩庭。省检察院起诉处分片组织其他分、市检察院起诉部门处(科)长和业务骨干到庭观摩并进行现场经验交流,提高庭上举证质证、对付被告人翻供、规范出庭和抗诉庭质量的能力。省检察院和福州、泉州市检察院配合省、市电视台的《走进法庭》和《现在开庭》栏目,开展出庭公诉现场直播庭工作,将其作为展现公诉人风采和检验队伍素质的一个重要窗口。为了保证直播庭的公诉效果,各级检察院起诉部门强化公诉人的责任感,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坚持领导带头出直播庭。泉州市检察院起诉处处长车世景出庭公诉电视直播第一庭,给全市起诉部门干部起示范作用。省检察院起诉处结合出席二审庭的实践和外省、市检察院的出庭经验,下发《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方法和步骤》和《我们出席二审法庭的几点做法》,先后印发三份抗诉庭和上诉庭的质证方案、出庭检察人员意见书和答辩提纲,充实全省出席二审法庭的经验。
  1999年,各级审查起诉部门致力于提高出庭公诉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广泛开展评议庭活动。年初,省检察院确定在泉州、石狮两市检察院进行电脑多媒体出庭举证、示证试点工作,并于8月3日在石狮组织多媒体技术示证第一庭的观摩评议活动,8月底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各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利用电脑多媒体技术示证工作的通知》。福州、泉州、三明、漳州、宁德、龙岩、莆田等地市的十多个出庭公诉案件在省、市电视台进行直播。宁德检察分院组建公诉团,公诉团成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承担分院组织、委派、调配的教育培训、示范指导、依法出庭重大特大案件等任务,并对公诉团成员出庭公诉的大案要案组织观摩、评议。此后,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检察院相继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运用多媒体进行法庭示证。
  2000年,全省对大案要案出庭公诉的观摩评议工作继续加强。莆田市检察院全年组织了4庭评议庭。福州市检察院实行领导跟庭评议,一庭一总结。泉州市检察院通过电视直播法庭,成功地出庭公诉社会影响大的抢劫工商银行晋江支行内坑分理所案,两被告人被法院当庭判处死刑。龙岩市检察院在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的支持和配合下,下发《龙岩市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展示规则》,为全省试行这项制度积累经验。厦门市检察院于7月率先对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试行普通程序案件简易审。多媒体示证也直接应用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出庭公诉。福州市检察院组织12件多媒体示证公诉案件。
  2001年,各地相继开展“出庭公诉质量年”活动,全年共出庭支持公诉14969件。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出大庭、难庭,起示范和表率作用,福州、龙岩、莆田、宁德等地检察长共出庭支持公诉52件。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处先后组织两次观摩庭,其中一次组织观摩全国十佳公诉人李永军的出庭公诉。
  2002年,全省各级检察长带头出大庭、难庭,其中泉州市9名正副检察长出庭公诉17件当地影响大的案件;宁德市、县(区)两级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出庭公诉大案8件。省检察院将各地总结上报的开展“出庭公诉质量年”活动中的经验、做法进行整理、汇编,下发各地进行交流、推广。三明市检察院联合举办两地公诉人抗辩赛。龙岩市检察院与广东省梅州市、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开展三地公诉人抗辩赛。
  2003年,各地公诉部门大力推行刑事犯罪案件繁简分流。年初,省检察院公诉处转发“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高检院公诉厅《关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几点意见》。4月,高检院公诉厅在福州召开全国部分省市关于“若干意见”的研讨会,省检察院也组织省内部分公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晋江市检察院作为高检院公诉厅的联络点和重要试点单位,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会后,各地迅速贯彻落实,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结合庭前证据交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大胆建议或同意法院适用。泉州市对1232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占起诉案件总数的27.1%。全省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5588件,占法院同期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46.3%,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4014件,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71.8%。
  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各地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向法院建议或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全省试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公诉部门有83个,占全省公诉部门的87.4%,试行案件数量为3351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数量的14.5%。省检察院和各设区市检察院加大对重大复杂公诉案件的交办、参办、督办力度,推进公诉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对大案要案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水平。年初,在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省检察院从各地抽调多名包括“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优秀公诉人”和“全省优秀公诉人”在内的公诉精英组成公诉组。公诉组由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直接领导,公诉处处长具体负责,公诉处—名副处长进驻办案点坐镇指挥,对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全面预测,周密制定出庭方略。在庭审阶段,公诉组出庭公诉人员结合多媒体示证系统,密切配合,有的放矢运用证据,把握好庭审节奏,讲究举证技巧,庭上灵活应变,做到指控有力,语言简洁、规范,效果良好,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全部采纳。宁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周宁县系列职务犯罪案件中,抽调由该市优秀公诉人组成的“闽东公诉团”成员,及时介入侦查活动,针对案件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的情况,在加强与侦查部门沟通的同时,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自行补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收集、固定了大量证据,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起诉。
  2005年,利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的优势,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发挥公诉一体化的积极作用,合理调配公诉资源,统筹运用公诉人才。省检察院和各设区市检察院相继设立本辖区公诉人才库,在此基础上建立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公诉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办制度。如龙岩市检察院公诉处在办理一起贪污、受贿专案时,从公诉人才库抽调基层检察院5名办案骨干组成公诉组,顺利完成此案公诉工作。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适合适用简易审理条件的案件,依法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全省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8576件,其中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7538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共4142件。庭审观摩评选活动继续开展,省检察院开展全省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并在全省多地组织开展分片庭审观摩评议活动。
  第三节 审判监督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履行公诉职能,在指控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同时,加强诉讼监督的力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中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等突出问题以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抗诉或纠正意见,维护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厦门市检察院刑检处在工作中还加大对经济案件的审判监督力度,当年对经济案件提出抗诉5件7人,占该市抗诉案件总数的62.5%。
  1994年,针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判缓刑多的情况,省检察院于8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发现上半年全省就有35名涉案金额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犯被判缓刑,其中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判缓刑的有21名。调查情况引起中央、高检院领导的重视,当年对5件判缓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向法院提出抗诉,经抗诉对5件经济罪犯判缓刑案件改判实刑。
  1995年,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通知》、《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刑事抗诉工作。4月,省检察院刑检处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抗诉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福建省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省检察院刑检处组织人员对一些地区贪污贿赂案件判缓刑以及无罪的情况进行复查,通过复查,依法提出抗诉8件,厦门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贪污案,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七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分别改判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
  1996年,围绕贯彻高检院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并将“从重、从严、从快”的“严打”方针落实到审判监督工作中。各地共成功抗诉5起该杀不杀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厦门市检察院“严打”期间提出抗诉5件,其中3件法院一审判决死缓或无期徒刑,抗诉后均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其中一起利用麻醉药品抢劫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依法应判处死刑,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厦门市中级法院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997年,以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全省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中注意转变执法观念,拓宽视野,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做法,抗诉范围基本上包括刑事案件裁判可能发生错误的各个环节,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各级检察院在抗诉工作中,以“两法”及“两高”解释为依据,该抗诉的坚决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三明市检察院收到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的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认为罪犯在一审判决后有重大立功行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通过省检察院向高级法院提出改判的建议。省高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杭县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贪污案中,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系村主任,不符合贪污罪主体为由,以侵占罪定罪量刑。上杭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作为村主任的被告人属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依法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1998年9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会议分析近几年抗诉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讨论并制定《福建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定》,全省各地贯彻执行。厦门市检察院起诉部门采取专人严格审查抗诉案件、领导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做到敢抗、善抗、抗准,当年全市抗诉10件,法院改判9件。省检察院起诉处为强化抗诉案件的派员出庭工作,对当年开庭的10件抗诉案件均由起诉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出庭,二审法院当年改判3件。三明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检察院支持三明市检察院抗诉意见,并派员出席抗诉庭,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死刑。
  1999年,按照《福建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定》,全省检察机关起诉部门要规范抗诉工作,坚持抗诉案件上下级检察院加强沟通,通过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坚持实行刑事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制度。
  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树立“该抗不抗就是失职”的思想,坚持以抗诉理由作为衡量抗诉质量的主要标准,只要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就坚决抗诉。省检察院加大抗诉力度,全年共支持分、市检察院抗诉8件。其中,省检察院支持福州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由有期徒刑十五年改判为死缓。南平市检察院抗诉的—起故意伤害案中,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由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死缓。在加大抗诉力度的同时,各级检察院还注意转变执法观念,扩大抗诉范围,特别加强对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判处附加刑不当或量刑畸重案件的抗诉,做到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厦门市检察院抗诉的一起盗窃案中,一审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拘役三个月,未处罚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省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莆田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3名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两支、子弹五发一案中,一审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十年,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二审分别改判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年、四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监督工作中,还善于灵活运用监督的方式,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提高诉讼效率。
  2001年3月,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完善刑事抗诉工作制度,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并要求突出抗诉工作的重点,尤其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与裁定,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坚决依法抗诉。
  2002年,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抗诉为龙头,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两起无罪案件,省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予以改判。省检察院还组织人员对2001年撤回抗诉和法院驳回抗诉的案件进行逐案分析,总结经验做法,并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指导。福州、龙岩等地也对本辖区内撤回抗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2003年,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各级检察机关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意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强化诉讼监督职能,按照“慎重、准确、及时”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审判监督工作,特别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全省全年共提出抗诉126件,其中属于判决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共76件。检察机关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中还注意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宁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无前科,系在他人利用、教唆下参与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作用次要、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偏重。该案经抗诉后,省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省检察院公诉处对全省抗诉案件进行抽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选编部分抗诉成功的刑事案例下发各级检察院。同时,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以规范抗诉工作。
  2004年,在积极拓宽抗诉案源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着力提高抗诉案件质量,严把抗诉案件的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把抗诉工作重点放在那些有重大影响、判决明显不公的案件上,确保抗诉效果。浦城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徇私舞弊案中,法院一审判被告人无罪,南平市检察院支持浦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各地检察机关在审判活动监督工作中既注重对法院判决的实体监督,又加强对程序的监督,注意深挖隐藏在刑事案件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周宁县检察院起诉的一起强奸、妨害作证案中,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该县法院刑庭庭长徇私枉法的线索,将其移送渎检部门后,一举查处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5年,全省贯彻落实高检院公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正确把握刑事抗诉条件,突出刑事抗诉重点,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各地公诉部门还注意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上下级的沟通、交流,充分阐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如泉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提出抗诉的案件,除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还注意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指导力度,基层检察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抗诉之前均提前向市检察院报告,市检察院在作出不支持抗诉决定前也都事先与基层检察院沟通,从而形成抗诉工作合力,确保抗诉案件质量。
  1993—2005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除通过行使抗诉权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外,还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专门法律监督。全省各级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发现审判活动违法,共向法院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725件次。全省各地公诉部门针对一些量刑偏轻或偏重,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如2000年,省检察院以检察建议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案改判的意见,经再审开庭,原审被告人由死缓改判死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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