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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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3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审查逮捕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刑事犯罪人员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审查逮捕 侦查监督 福建省

内容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批捕各种重特大刑事犯罪嫌疑人5537人,批捕杀人、抢劫、爆炸、盗抢枪支弹药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710人。批捕“车匪路霸”犯罪嫌疑人1500多人,批捕盗窃犯罪嫌疑人5088人,批捕偷私渡犯罪嫌疑人99人,批捕制贩毒品和淫秽物品,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以及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犯罪嫌疑人387人。逮捕贪污贿赂大要案犯罪嫌疑人211人,其中决定逮捕了一批贪污、挪用公款,单位走私等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
  1994年,在打击暴力犯罪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尤其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行动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农村社会治安整治的部署,开展打击严重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村匪地霸以及反盗窃、反走私、“扫黄打非”和打击盗窃、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等专项斗争。省检察院与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相互联系协调的联合通知》,对加强敌情交流、审查逮捕、提前介入、证据使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省全年共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18394名,其中批捕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嫌疑人13283名,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1170人。
  1995年,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春季严打攻势”、“夏季严打攻势”、“冬季严打攻势”和“打拐禁娼”、“扫黄打非”、打击涉及毒品的犯罪以及涉枪犯罪等专项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侦察监督部门突出抓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批捕、起诉工作和“三机关一部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全年共审查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9467人,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1208人,其中重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451名,10万元以上贪污贿赂等大案犯罪嫌疑人24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犯罪嫌疑人23名。
  1996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围绕“破大案、摧团伙、抓逃犯”的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批捕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集中行动期间的4月23日至9月30日,批捕犯罪嫌疑人15378人,占全年批捕数的55.1%。同时,突出抓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审查逮捕工作。
  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各级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机构分设,审查批捕处(科)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在参加“春季严打”、“夏季治安综合整顿”和打击黄、赌、毒以及非法出版物等专项斗争中,各地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批捕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规定的通知》《关于审查批捕工作实施“两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工作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全年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0703人,其中重特大案犯6365人。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991人。宁德分院批捕一起7人抢劫“捷盛”轮价值800余万元货物的特大海上杀人、抢劫案。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批捕一起制造、销售“冰毒”204公斤的特大贩毒案。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石狮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疑点,依法不批捕并监督公安机关抓捕到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全省审查逮捕工作着重落实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盗窃、抢劫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多发性犯罪,涉及毒品的犯罪,以及走私、骗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重点案件上。在推动反腐败斗争工作中,共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519人,其中重特大案犯罪嫌疑人220人。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地批捕一批危害农村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侵占集体财产,贪污挪用救灾款、优抚款,私分征地赔偿款等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不批捕案件的复查工作。全年不批准逮捕率为11.6%,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68件91人,经审查改变原不批捕决定18人。
  1999年,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和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骗汇、逃汇、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以及大规模成批成船偷私渡活动,是各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重点。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要求,省检察院决定由审查逮捕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刑事犯罪规律、特点及新动向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减少犯罪建议以及做好服刑罪犯的认罪伏法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5542人,其中批捕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7071人,批捕“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涉嫌犯罪6件6人,批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38件1248人。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嫌疑人651人,其中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307人。
  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审查批捕处(科)更名为侦查监督处(科),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在查办厦门远华公司特大走私案中,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做好专案的审查逮捕工作。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中,各地审查逮捕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并开展帮教活动。全年批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10人,批捕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嫌疑人128人,批捕放火、爆炸、投毒、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案件嫌疑人16513人,批捕走私犯罪嫌疑人252人,决定逮捕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93人、挪用公款案件犯罪嫌疑人44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犯罪嫌疑人2人。
  2001年,在参与“严打”整治斗争中,按照“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工作方针,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快审快捕.不在审查批捕环节贻误战机,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案件,做到“批捕不过夜复杂疑难案件“批捕不过三日”。审查逮捕工作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参加“打黑除恶”“治暴缉枪”“反走私”“打假”“禁毒”“六合彩”等专项斗争,重点惩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省检察院挂牌督办五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福州、南平、泉州等地快审快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挖出的职务犯罪嫌疑人27人。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9602件31160人,批捕“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嫌疑人140人,批捕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85人,批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13319人。
  2002年,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各地加强对审查逮捕证据的分析和说明,开展《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评选活动,并探索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召开二次联席会议,就解决“抢劫、抢夺”犯罪和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仍然是审查逮捕工作重点,全年共批捕三类案件嫌疑人14172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12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批捕109人,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批捕669件1074人。各级检察机关参加“治暴缉枪”“反走私”“打假”“禁毒”“六合彩”专项行动,共批捕涉枪涉暴犯罪嫌疑人269人、走私犯罪嫌疑人90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嫌疑人248人。
  2003年,在“严打”斗争中,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依法从快批捕。对偶犯、初犯、过失犯、依法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捕措施。特别是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加大对青少年的保护力度,共对156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邪教“法轮功”案件的审理工作。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轮功”邪教组织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涉“法轮功”案件的内审力度,共批捕13件30人。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与工商、药品监督、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联系,协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共批捕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涉“非典”犯罪案件6件10人。
  2004年,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惩治和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轻刑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捕1794人。同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参与“平安福建”创建活动,对有突出治安问题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对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涉及大型企业犯罪案件等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省检察院共审查下级院备案案件329件636人。
  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时,突出在审查批捕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能不捕的依法不予批捕,对293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同时,继续做好“平安福建”的创建活动,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对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等实行备案审查。就建阳市检察院针对麻沙交溪村与南平林业局试验林场林地纠纷问题引发的交溪村百余名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坚持宽严相济和打防结合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为首人员依法批捕,对其他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根据全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质量复查工作会议精神,省检察院部署对捕后不诉、判无罪及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三类案件的复查工作,研究落实提高办案质量的具体措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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