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侦查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39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侦查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8
页码: 6-13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侦查监督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3—2005年,各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后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主要对刑事案件,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既监督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也监督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监督的方向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重点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
  第一节 审查逮捕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批捕各种重特大刑事犯罪嫌疑人5537人,批捕杀人、抢劫、爆炸、盗抢枪支弹药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4710人。批捕“车匪路霸”犯罪嫌疑人1500多人,批捕盗窃犯罪嫌疑人5088人,批捕偷私渡犯罪嫌疑人99人,批捕制贩毒品和淫秽物品,引诱容留妇女卖淫以及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犯罪嫌疑人387人。逮捕贪污贿赂大要案犯罪嫌疑人211人,其中决定逮捕了一批贪污、挪用公款,单位走私等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
  1994年,在打击暴力犯罪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尤其是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行动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农村社会治安整治的部署,开展打击严重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村匪地霸以及反盗窃、反走私、“扫黄打非”和打击盗窃、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等专项斗争。省检察院与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相互联系协调的联合通知》,对加强敌情交流、审查逮捕、提前介入、证据使用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省全年共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18394名,其中批捕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各类犯罪嫌疑人13283名,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1170人。
  1995年,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春季严打攻势”、“夏季严打攻势”、“冬季严打攻势”和“打拐禁娼”、“扫黄打非”、打击涉及毒品的犯罪以及涉枪犯罪等专项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侦察监督部门突出抓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批捕、起诉工作和“三机关一部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的查办工作。全年共审查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9467人,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1208人,其中重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451名,10万元以上贪污贿赂等大案犯罪嫌疑人24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犯罪嫌疑人23名。
  1996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围绕“破大案、摧团伙、抓逃犯”的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批捕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在集中行动期间的4月23日至9月30日,批捕犯罪嫌疑人15378人,占全年批捕数的55.1%。同时,突出抓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审查逮捕工作。
  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各级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机构分设,审查批捕处(科)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在参加“春季严打”、“夏季治安综合整顿”和打击黄、赌、毒以及非法出版物等专项斗争中,各地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批捕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规定的通知》《关于审查批捕工作实施“两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工作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全年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0703人,其中重特大案犯6365人。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991人。宁德分院批捕一起7人抢劫“捷盛”轮价值800余万元货物的特大海上杀人、抢劫案。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批捕一起制造、销售“冰毒”204公斤的特大贩毒案。泉州市鲤城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石狮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疑点,依法不批捕并监督公安机关抓捕到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1998年,全省审查逮捕工作着重落实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盗窃、抢劫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多发性犯罪,涉及毒品的犯罪,以及走私、骗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等重点案件上。在推动反腐败斗争工作中,共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519人,其中重特大案犯罪嫌疑人220人。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地批捕一批危害农村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和侵占集体财产,贪污挪用救灾款、优抚款,私分征地赔偿款等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不批捕案件的复查工作。全年不批准逮捕率为11.6%,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68件91人,经审查改变原不批捕决定18人。
  1999年,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和涉及毒品的犯罪,走私、骗汇、逃汇、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以及大规模成批成船偷私渡活动,是各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重点。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要求,省检察院决定由审查逮捕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刑事犯罪规律、特点及新动向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减少犯罪建议以及做好服刑罪犯的认罪伏法工作。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5542人,其中批捕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7071人,批捕“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涉嫌犯罪6件6人,批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38件1248人。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嫌疑人651人,其中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307人。
  2000年,全省检察机关将审查批捕处(科)更名为侦查监督处(科),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在查办厦门远华公司特大走私案中,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做好专案的审查逮捕工作。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中,各地审查逮捕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并开展帮教活动。全年批捕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10人,批捕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嫌疑人128人,批捕放火、爆炸、投毒、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案件嫌疑人16513人,批捕走私犯罪嫌疑人252人,决定逮捕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93人、挪用公款案件犯罪嫌疑人44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犯罪嫌疑人2人。
  2001年,在参与“严打”整治斗争中,按照“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狠”的工作方针,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快审快捕.不在审查批捕环节贻误战机,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案件,做到“批捕不过夜复杂疑难案件“批捕不过三日”。审查逮捕工作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参加“打黑除恶”“治暴缉枪”“反走私”“打假”“禁毒”“六合彩”等专项斗争,重点惩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省检察院挂牌督办五批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福州、南平、泉州等地快审快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挖出的职务犯罪嫌疑人27人。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9602件31160人,批捕“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嫌疑人140人,批捕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85人,批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点案件犯罪嫌疑人13319人。
  2002年,审查逮捕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各地加强对审查逮捕证据的分析和说明,开展《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评选活动,并探索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召开二次联席会议,就解决“抢劫、抢夺”犯罪和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仍然是审查逮捕工作重点,全年共批捕三类案件嫌疑人14172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12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批捕109人,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批捕669件1074人。各级检察机关参加“治暴缉枪”“反走私”“打假”“禁毒”“六合彩”专项行动,共批捕涉枪涉暴犯罪嫌疑人269人、走私犯罪嫌疑人90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嫌疑人248人。
  2003年,在“严打”斗争中,审查逮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以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依法从快批捕。对偶犯、初犯、过失犯、依法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捕措施。特别是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加大对青少年的保护力度,共对156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邪教“法轮功”案件的审理工作。省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轮功”邪教组织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涉“法轮功”案件的内审力度,共批捕13件30人。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并与工商、药品监督、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联系,协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共批捕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等涉“非典”犯罪案件6件10人。
  2004年,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惩治和宽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轻刑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捕1794人。同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参与“平安福建”创建活动,对有突出治安问题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对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涉及大型企业犯罪案件等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省检察院共审查下级院备案案件329件636人。
  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时,突出在审查批捕环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能不捕的依法不予批捕,对293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同时,继续做好“平安福建”的创建活动,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对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等实行备案审查。就建阳市检察院针对麻沙交溪村与南平林业局试验林场林地纠纷问题引发的交溪村百余名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坚持宽严相济和打防结合的原则,对构成犯罪的为首人员依法批捕,对其他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根据全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质量复查工作会议精神,省检察院部署对捕后不诉、判无罪及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三类案件的复查工作,研究落实提高办案质量的具体措施。
  第二节 立案监督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的职责,全省检察机关以抓立案监督工作带动和促进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履行。福州市检察院选准个案、打开局面,依法对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立案活动实行监督,上半年立案监督案件总数占全省的85%。9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立案监督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福州市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全省立案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要求。现场会后,各地以抓立案监督带动侦查监督和逮捕执行监督,全省共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34件243人,发出通知立案书50件109人。
  1998年,立案监督工作突出监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被害人、群众多次申诉控告的案件,公安机关以罚代刑的案件,涉嫌徇私舞弊的案件四类案件,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36件356人,发出《通知立案书》61件93人。
  1999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492件,其中监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147件,侵犯财产案113件。福州、三明、龙岩立案监督案件数较多,占全省的75.2%。福州市检察院还尝试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越权办案进行监督。
  2000年,各地突出对被害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重特大恶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监督。全年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51件。福州、龙岩、南平、宁德、莆田加大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2份。福州、龙岩选送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例人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十佳案件”评选。
  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监督关口前移,把刑事立案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普遍与公安机关建立发案、立案情况通报制度,与工商、税务、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移送制度,共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857份,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违法现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4份。
  2002年,在开展“打黑除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全省共立案监督262件433人。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后的跟踪落实,通过推行“立案监督跟踪卡”“立案监督案件登记卡”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共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593件。2003年,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在高检院部署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期间,全省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8件。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6件10人,提出纠正意见6件10人。
  2004年,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针对“南孚”电池等三家知名品牌被外省某些不法人员假冒的情况,省检察院和南平市检察院及时派员了解情况,并呈报高检院督办。各级检察机关还与公安部门配合,批捕一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67件114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件22人。同时,侦监、反贪、渎检等部门密切配合,深挖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共移送线索3件。宁德市检察院在查处“假奶粉”案中,挖出为制售劣质奶粉行为充当“保护伞”的犯罪嫌疑人。为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各级检察机关将联席会议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机制,省检察院与省整规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协调、监督等环节作了具体规定。
  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坚持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拓宽监督范围和监督领域。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46件,通知立案23件25人,建议报请自侦部门立案侦查14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犯罪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案件44件57人,生产、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70件13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破坏市场经济案件85件,包括泉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一起影响较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和莆田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一起涉案金额510多万元的涉嫌生产假冒“中华”“云烟”案。在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重点监督非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超越地域管辖办案等案件,共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76件90人,提出纠正意见76件90人。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1993年,全省侦查活动监督突出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2733件5005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和口头纠正意见314件次,对792名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作了不批捕决定,对223名依法作了追捕决定。
  1994年,侦查监督工作重点解决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抓住执法中不严格执法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加强监督。抓住典型的有影响的该立案不立案、以罚代刑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如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纠正一起抢劫案件,以刑检部门为主立案侦查,并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各地还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的审查监督,切实防错防漏,共不批准逮捕1107人,追捕257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506件次。
  1995年,各级检察机关以加强执法监督为重点,直接立案侦查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67件。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跟踪监督,完善延长羁押制度,对漏犯果断追捕追诉,共追捕175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311件次,纠正自侦部门违法行为59件次。
  1996年,全省侦查监督部门共纠正漏捕368人,口头或书面通知纠正1501人次。永春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抢劫、流氓案件中,发现其他同案犯线索,自行组织力量补充侦查,依法追捕了5名犯罪分子。
  1997年,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取证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办案中的违法现象,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收容审查的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报捕前主动了解熟悉案情,分析掌握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提出补查意见,做到及时、准确地批捕,共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3499件5456人。对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违法适用刑事拘留三十日及漏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法监督,及时纠正。
  1998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21份,追捕漏犯362人,全省批捕回执率达92%,不捕回执率达85%。
  1999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在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上,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97份。
  2000年,侦查活动监督范围延伸到审查逮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参与侦查机关重大案件讨论,共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2022件。同时,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依法对侦查机关漏报捕及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等违反诉讼程序行为进行监督,共追捕漏犯82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36份。
  2001年,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向。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共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2630件,参加重大疑难案件讨论768件次,依法对侦查机关违法适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60份,建议追捕漏犯1026人。2002年,以防漏防错为重点,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各地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1276件,建议追捕犯罪嫌疑人256人。对批捕、不捕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也加大,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运用《补充侦查提纲》和《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侦查取证,共发出《补充侦查提纲》455份,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新报捕269人。
  2003年,规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是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重点,全省全年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1363件次,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460份。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环节检察工作,切实防止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配合监所、自侦、公诉等部门做好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并对捕后诉不出去已超期羁押和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2004年,全省全年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1166件次,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547份,建议追捕犯罪嫌疑人201件351人。各地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2182份,详细列明进一步侦查取证的事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强化捕诉衔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报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中的报送时间、羁押期限计算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05年,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从5月中旬至年底,全省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工作方案》,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控告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共立涉嫌刑讯逼供案件5件8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