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志》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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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393
颗粒名称: 《福建省志》凡例
页数: 2

内容

本志按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进行编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二、以福建省现行行政区划为记述的区域范围(未含金门、马祖)。
  三、使用规范的现代语文体记述,行文除引文外,用第三人称记述。
  四、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纪年,标示朝代、年号、年份,括注公元纪年;1949年10月1日起,用公元纪年。
  五、各个时期的政权机构、职务、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注今地名,乡(镇)、村地名前冠以市、县(市、区)名。
  六、除引文外的人名,直书姓名,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在其姓名前说明。
  七、各种机构、会议、文件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如多次出现需用简称的,在第一次出现时括注简称。
  八、凡外国的国名、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新华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全书保持中文译名一致。
  九、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十、图、照、表突出存史价值,样式统一。
  十一、采用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如使用其他数据,则说明其来源。
  十二、采用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引文、辅文和需要注释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加页末注释,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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