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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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化学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376
颗粒名称: 一、资金管理
分类号: F275
页数: 3
页码: 226-2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化工系统资金管理的情况,包含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
关键词: 化学工业 资金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固定资金
  1957年,本省化工系统固定资产原值只311.98万元,1965年为9094.13万元,1980年达48516.12万元,1992年上升到237070.8万元(不含福建炼油厂)。管好固定资产是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固定资产管理上,1978年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1979年7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同时开征固定资产占用费。
  在固定资产折旧上,1973年,省财政局对全省化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化工企业年综合折旧率定为5%,化工机械企业定为4.2%,化学矿按产量计提,硫铁矿为每吨3元,蛇纹石矿为每吨2元。大修理折旧:化工企业规定为2.8%,硫铁矿每吨为1.7元,蛇纹石矿每吨为0.31元。1984年,省财政厅对重点氯碱企业福州第二化工厂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原综合折旧率5%,改为“分类定率、单项计提”办法,年综合折旧率控制在6.26%以内,完不成当年上交财政任务,当年不调整折旧率,也不得跨年度补提。1986年11月开始,省财政厅、省石化厅规定,原由主管部门集中的20%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返回企业的折旧基金可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对省属企业三明化工厂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1987年后,全省化工系统全部推行分类折旧,各企业平均折旧率在5~6%之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人,个别企业开始进行提高折旧率试点。
  对折旧基金的管理,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1966年以前,实行统收统支办法;1967~1977年,改为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1978年以后,改为上缴财政50%、主管部门20%、企业留用30%;1983年,固定资产投资拨改贷后,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
  (二)流动资金
  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提高流动资金效益是财务管理另一项重要任务。1992年,本省化工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平均定额流动资金达65107.7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为93.5天,比1980年缩短17.9天;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23元,比1980年减少5元。
  1978年,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参加清产的企业有三明化工厂、福州第二化工厂、福州化工修配厂、厦门化工修配厂及省化工供销仓库等5个单位。经清查,企业流动资金,盘盈18.91万元,盘亏48.04万元,报废184.43万元,共计批准核销的损失213.57万元,占当年末定额流动资金的6.17%。1980年初,在清产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转人核资工作。当年9月,省化工厅配合财政、银行部门,审定这5个企业共计占用定额流动资金3645.53万元,核定其定额流动资金为2551.87万元,超额部分由银行划转为定额贷款。
  流动资金来源,依照国家政策的变革,前后有三种类型:一是无偿调拨;二是有偿、无偿兼用;三是有偿占用。从50年代起,省属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直是采用财政、银行分别提供的办法,即国营企业日常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临时需要的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为了提高流动资金的效益,国家对流动资金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先是开征流动资金占用费,1983年,又把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贷款,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并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直至1992年仍执行这种办法。
  (三)专用资金
  专用资金是具有特殊来源和专项用途的资金。1978年以前,企业专项资金一般来源有: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折旧基金;从工资总额或利润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上级拨人的专款。
  1978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各项基金实行新的提取制度,按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包括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等8项指标以及供货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提取。1979年,简化考核项目和计提方法,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0年,国务院把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规定化工、机械行业增长的利润留成比例为20%。在增长的利润留成中,发展生产的基金不得少于60%,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不超过40%。
  1982年2月,省财政厅核定省属化工企业全额利润留成比例为16.2%,省化工厅采取不同包干形式,核定三明化工厂留成比例为19%,其中奖励基金6.2%,福利基金7.9%,生产发展基金4.4%,上交省化工厅0.5%;核定福州第二化工厂留成比例为11.5%,其中奖励基金3.4%,福利基金4.1%,生产发展基金3.5%,上交省化工厅0.5%。对福州化工机械厂、厦门化工修配厂和省化工供销仓库,除按规定工资总额11%提取福利基金(可进成本)和标准工资总额12%提取奖励基金(可进成本)留给企业外,利润超额部分企业留40%,上缴财政60%。在企业留用的40%中,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各占30%,生产发展基金占40%。
  1983年,对省属化工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就地向税务机关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所得税率为55%;调节税按核定利润基数的调节税率征收(福州第二化工厂利润基数为1455.8万元,三明化工厂为1416.11万元),超核定利润基数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福州化工机械厂和厦门化工修配厂按当年利润总额征收55%所得税,剩余45%利润全部留给企业。1986年起,省财政厅和省石化厅对三明化工厂、福州第二化工厂实行第一轮5年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制度。1991年1月,又进行第二轮同样办法的承包。
  由于国家对企业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企业专用资金有较大增长。1992年,全省化工系统企业留利达4055.6万元,比1980年的936.4万元,增长3.3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化学工业志

《福建省志·化学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共十三章,主要包括了化学矿山工业、化学肥料工业、化学农药工业、无机化工原料工业、有机化工原料及合成材料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精细化学品工业、涂料、颜料和染料工业、椽胶加工工业、化工机械工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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