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层检察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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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202
颗粒名称: 福建省基层检察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节录)(1992年11月23日)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146-1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基层检察机关《关于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件情况。其中包括干部管理、教育培训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检察机关 基层

内容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录用和调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核。要求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考核方法:1.向考核单位领导、群众了解;2.查阅档案;3.面试。考核结束均应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干部任免应遵循以下原则:
  (―)党组推荐,依法管理原则。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在依法选举、任命或批准任命之前不得到职,不许对外宣布。已经任命除犯有严重错误或确属不胜任工作的以外,一般不宜变动。如确需要变动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批准免职后始可变动。
  (二)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德才兼备原则,衡量标准主要看对待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实绩。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坚定、敢闯、实干、廉洁”八个字。要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和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大胆选拔优秀的中青年干部。
  (三)实事求是原则。对干部的考核、评价,要历史地看,一分为二,实事求是,任人唯贤,近亲回避,不搞宗派。
  (四)量才适用原则。根据干部的专长和特点,从工作需要出发,做到知人善用,人尽其才,使干部专长和特点得到更大的发挥。
  (五)群众路线原则。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听取和征求群众的反映和意见。
  (六)赏罚分明原则。根据干部的实际表现做到有奖有罚,能上能下,以激励干部奋发进取。
  第十六条、干部任免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全面考核;
  (三)党组决定;
  (四)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检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具有民主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四)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忠于事实,忠于国家法律,忠于人民利益,廉洁奉公,刚正不阿,秉公执法。
  (五)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能吃苦耐劳。
  (六)熟悉法律和检察业务,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正副检察长还应该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指挥艺术,相当于法律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检察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法律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具备有相当法律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受过检察专业训练,任检察员或助理检察员三年以上,或虽不到三年但有特殊专长并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助理检察员还应具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任书记员三年以上,或虽不到三年,但有特殊专长并有较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要求五官端正,机警灵活,年龄在35岁以下,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任命检察员须由所在部门领导推荐,政工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经本院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答辩,成绩及格和全面考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提请本级人大任命。
  第二十三条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检察人员作出阶段性的、客观准确的评价。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考核程序是:个人年度自我总结,书写述职报告;公布平时有关考核记录;召开述职听评会,开展民主评议并根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提出初步意见;党组综合审核确定等次;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如有异议,可提请复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对后备干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及时向本人反馈,既要肯定成绩,又要实事求是地指出缺点和不足。对确实不适合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应及时调整;对新发现的优秀人才,尽快补充进来,使后备干部队伍保持良好的素质和足够数量。
  第二十五条搞好工资、福利工作。要宣传、解释、落实工资、福利政策。
  第二十六条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检察人员离休、退休、休假、探亲、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
  第二十七条执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正确、及时实施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建立有关制度,适当组织学习,开展活动,热心服务,妥善照顾,保证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继续发挥老干部作用。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教育培训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是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的重要途径。
  (二)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政治理论培训与检察业务培训同步进行,以政治培训为先导,以业务培训为主要内容,两者不可偏废。
  (三)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相结合,以岗位培训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岗^^职务需要,做到学用一致,按需施教。
  (五)学历教育应坚持以工作为主,业余为主,自觉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工学矛盾。
  (六)优先培训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优先培训急需人才;加快45岁以下干部的学历教育,抓好干部岗位职务培训。
  第三十条培训形式和方法应当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根据需要,选送在职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到党校、大专院校离职进修。
  (二)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大中专的学历教育,例如电大、函大、业大、自修大学以及中等教育。
  (三)向上级院举办的各项专业进修班、岗位培训班等输送学员。
  (四)以老带新,以会带训,岗位练兵、岗位竞赛,评选能手等形式,练好岗位基本功。第三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检查、使用和奖惩等有关制度,并将教育培训列为考核干部的内容之一。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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