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乡镇企业发展的十点意见(1992年10月9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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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201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乡镇企业发展的十点意见(1992年10月9日)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乡镇企业发展的十点意见文件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检察院 乡镇企业

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结合检察工作实践,提出保护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十点意见:
  一、对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为发展乡镇企业制定的各项措施,予以积极支持和保护。
  二、乡镇企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开展生产、经营、流通和分配等活动中,所获取的正当利益和支付必要的开支不予追究。
  三、凡为发展乡镇企业介绍项目、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原材料等,以及为外引内联、发展联营协作做出成绩的,只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所获取的介绍费,好处费、奖励费等不予追究。
  四、科技人员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乡镇企业转让介绍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帮助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所获取的报酬予以保护。
  五、为乡镇企业购买材料和推销产品,按规定获得的劳务费及定额费用的节余部分不予追究。
  六、在联营企业中,一方的厂长、经理、业务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为发展联营体作出贡献而获取另一方奖励的不予追究。
  七、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改革探索中,因缺乏经验而决策失误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危害不大的,不以渎职罪论处。
  八、严肃查处假冒、制售乡镇企业名优产品和注册商标的犯罪案件,以维护乡镇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九、严肃查处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案件,以切实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查处乡镇企业中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大胆探索,勇于改革有经营管理才能,有突出贡献的厂长、经理和科技人员的犯罪案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罪行较轻,有认罪悔改表现的,可不采取强制措施,表现好的,给予从宽处理。不轻易冻结企业流动资金、银行帐户,不轻易查封帐册,资产和收缴资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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