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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案件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十条界限(1992年9月18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200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案件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十条界限(1992年9月18日)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144-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等案件中区分罪与非罪的十条界限文件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检察院
贪污受贿
内容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当前在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重点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以下十条罪与非罪界限:
1.把企业为获取正当利益而支付对方的回扣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与利用“回扣”获取非法利益,如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故意加价提价,或购销双方相互勾结,以“回扣”形式营私舞弊区分开来;
2.把管理人员、供销人员在经营中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按公开、公用原则,经申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所取得的回扣费、手续费、业務费与任意损害企业利益,用“回扣”方式中饱私囊区分开来;
3.把依据承包、租赁合同和有关文件规定所得的报酬、奖金和超利分成与贪污受贿区分开来;
4.把企业为发展经济制定的规定和措施中出现的偏差,致使企业领导多分多占与企业领导利用职便,营私舞弊区分开来;
5.把厂长、经理使用厂长、经理基金和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限内按合同规定支配企业奖金,在交往应酬中出现铺张浪费现象和不合理开支与不按规定随意动用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营利活动,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区分开来;
6.把企业之间在资金上互相扶持、相互调剂与以扶持为名个人挪用、侵占公款区分开来;
7.把科技人员不损害本单位利益和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从事兼职活动或以知识、技术提供服务所得报酬与利用职便,“以权入股”分红,或以关键技术、审批权力恶意要挟受贿、索贿区分开来;
8.把在对外交往中,收受外商给予的少量“生活费”、“零用钱”,以及婚丧喜庆接受外商馈赠的少量礼节性物品与内外勾结,损害中方利益,从中获取“回扣”,或利用职便,向外商索要回扣费、手续费及其他形式的钱物的行为区分开来;
9.把在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失误造成损失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区分开来;
10.把因不熟悉税法或因财务管理中的疏漏而发生的漏税行为与故意偷税区分开来。
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从实际出发,不断实践,积极探索,对上述意见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宥争议以及政策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不要轻易按违法犯罪追究。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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