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海峡两岸检察机关进行联系与合作的方案(1992年8月20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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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98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海峡两岸检察机关进行联系与合作的方案(1992年8月20日)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142-1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海峡两岸检察机关进行联系与合作的方案文件情况。方案包括关于必要性问题、关于原则问题、关于联系与合作的范围问题、关于联系与合作的形式问题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海峡两岸 检察机关

内容

根据中央对台政策,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涉台案件的实际情况,拟定海峡两岸检察机关进行联系与合作的方案如下:
  一、关于必要性问题
  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益增多,两岸互涉的刑事案件也时常发生,例如台湾人员在大陆犯罪,台湾人员在大陆遭犯罪行为侵害,大陆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涉及台当事人或证人,大陆与台湾人员相互勾结的集团犯罪案件,等等。台湾方面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双方检察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需要联系与合作,以便使各自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两岸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的根本意义是更有力地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解决由于两岸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联系与合作,而使有些犯罪分子受不到应有的追究的问题。从而为保障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效的保证。
  二、关于原则问题
  双方检察机关进行联系与合作,首要的前提是双方都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两岸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而非属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不能以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来指导两岸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但是,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考虑,在不影响一个中国的总原则下,可以共同研究两岸都能接受的,双方检察机关在联系与合作的特殊解决方式。
  两岸检察机关还应坚持诚信合作原则。这是联系和合作是否成效的前提条件。
  三、关于联系与合作的范围问题
  —是相互通报各自检察机关处理对方居民的案件情况;二是相互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或者同意在两岸正式开通挂号信业务后,各自以邮寄方式向对方有关人员送达诉讼文书;三是相互代为调查取证,主要是询问证人、被害人,收集和提供物证、书证,进行鉴定、检查或勘验;四是相互协助递解逃犯和共犯,逃犯是指在海峡一方犯罪后潜逃于另一方的人员,共犯是指一方处理的案件所牵涉的另一方的同案人。
  目前我方需要台湾检察机关提供协助的案件主要有三种:一是我方处理的贪污贿赂等案件,有时牵涉台方当事人或证人,需请台湾检察机关代为取证;二是台湾人员在大陆犯罪或在大陆遭犯罪侵害的案件,需台湾检察机关提供协助;三是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等犯罪案件,进入检察程序的,需台湾检察机关进行合作。
  四、关于联系与合作的形式问题
  我们不主张两岸检察机关实际进行联系与合作要通过某种“中间环节”或“中介机构”,这不符合我方法律原则和司法惯例。我们主张两岸检察机关直接联系与提供协助。我们认为,从有效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角度出发,目前两岸检察机关联系与合作的较为妥善的形式是: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其直接联系与提供协助。
  为促成两岸检察机关直接联系与合作,如“海基会”得到授权,我们也可以与其接触并交换意见。
  五、关于进行合作的步骤问题
  鉴于海峡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双方检察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可能有许多复杂问题一时还不可能解决,所以,我们也对双方检察机关分阶段进行联系与合作问题有所考虑,双方先可以经过协商达成默契,进行个案协查,解决某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经过一段实践后,双方可就能够达成共识的方面,签订合作协议。
  上述发展阶段的考虑,完全是从解决问题难易有别,双方意见沟通协调要循序渐进的角度考虑的。与台湾当局的“国统纲领”中所谓的实现统一的发展阶段没有关系,且不能按其时间表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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