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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附: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案件中,对“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96
颗粒名称:
附: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案件中,对“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的意见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案件中,对“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的意见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检察院
个人自贪污
内容
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或者共同贪污、受贿个人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二千元,但共同贪污、受贿数额超过二千元的主犯,其中“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掌握,根据我省办案实践,并吸取外地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供内部掌握:
1.因贪污、受贿而致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2.多次贪污、受贿,屡教不改的;
3.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专用款物,贪污党费、团费、贪污赃款赃物的;
4.索取贿赂的;
5.收受外商或港澳台商人的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
6.贪污、受贿进行非法活动的;
7.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收受贿赂的;
8.因贪污、受贿而对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9.为掩盖贪污、受贿而进行串供、销毁证据、栽赃陷害他人、阻挠他人坦白交代的;
10.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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