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案件中,对“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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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96
颗粒名称: 附: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案件中,对“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的意见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案件中,对“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和掌握的意见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检察院 个人自贪污

内容

关于办理个人贪污、受贿不满二千元的或者共同贪污、受贿个人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二千元,但共同贪污、受贿数额超过二千元的主犯,其中“情节较重”应如何理解掌握,根据我省办案实践,并吸取外地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供内部掌握:
  1.因贪污、受贿而致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2.多次贪污、受贿,屡教不改的;
  3.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专用款物,贪污党费、团费、贪污赃款赃物的;
  4.索取贿赂的;
  5.收受外商或港澳台商人的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
  6.贪污、受贿进行非法活动的;
  7.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收受贿赂的;
  8.因贪污、受贿而对举报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9.为掩盖贪污、受贿而进行串供、销毁证据、栽赃陷害他人、阻挠他人坦白交代的;
  10.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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