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意见(199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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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95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意见(1990年9月30日)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131-13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意见文件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检察院 自侦案件

内容

免予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免予起诉工作是重视的,并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办理免诉案件质量总的是好的。但是,通过对自侦案件免诉工作的检查,发现有的地方没有严格依法免诉,适用面过宽,免诉率偏高,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尤为突出,如照此发展下去,势必损害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为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诉工作,正确行使免诉权,不断完善免诉制度,确保办案质量,现对自侦案件的免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需要免诉的,一律交刑检部门审查。除应直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查明是否具备免诉的法定条件。
  二、刑检部门审查自侦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要求调取新的证据、申诉回避、重新鉴定、勘验和辩解等诉讼权利,向被告人出示物证。
  三、决定免诉的自侦案件,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免诉:
  (一)具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的;
  (三)有附带民事诉讼的;
  (四)需要判处附加刑的;
  (五)犯有数罪且其中--罪情节较重的;
  (六)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即情节加重犯)的;
  (七)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免诉的。
  四、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元的,一般不能定罪免诉。其中具备“情节较重”的条件需要定罪免诉的,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否则,应当按照闽检(1988)刑字041号《试行规定》作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移送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
  五、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
  (1)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犯罪后自首立功,而又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一般可以免诉;(2)犯罪后虽有自首、立功的,但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免诉。
  六、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一般不能作免诉处理,个别确因斗争形势和体现政策的需要,又具备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的,需要作免诉处理的,由分、市院审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有立功表现的,需要作免诉处理的,一律呈报省院审批。
  七、对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受贿案件,需作免诉处理的,须报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查批准。
  八、自侦案件免予起诉由刑检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委员会决定,免诉决定书由检察长签发。
  九、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公开宣布时,可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织派人参加,被告人必须在场,由检察长或检察员宣读免予起诉决定书,并将免诉决定书送交被告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织。
  十、人民法院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作免予起诉不当而建议起诉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法院意见正确的,应当撤销免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不需要改变时,应请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后,答复同级人民法院。
  十一、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从犯已作免诉处理,而法院判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无罪的,如果认为法院判决正确,应当撤销对从犯的免诉决定。否则,应当提出抗诉或请示上一级检察院。
  十二、对被告人作出免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免诉决定的次日起七日内将免予起诉决定书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免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应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直接作出撤销免诉的决定,然后由作出免诉决定的检察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起诉决定。
  十三、被告人、被害人不服免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受理复查。复查结果应及时通知被告人、被害人、侦查部门和刑检部门。复查期限为2个月。
  十四、建立健全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免诉案件的制度。发现免诉的决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撤销免诉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起诉决定。
  十五、人民检察院审查免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被告人未被羁押直接移送免诉的案件,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但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十六、免诉案件的赃款赃物要严格依法处理。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应将赃款和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上缴凭据,应附诉讼卷。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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