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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谈跨国贪污贿赂案件的信息交流与司法协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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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90
颗粒名称:
谈跨国贪污贿赂案件的信息交流与司法协助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4
页码:
119-1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谈跨国贪污贿赂案件的信息交流与司法协助的情况。其中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化的严峻现实、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面临的困难、加强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的设想等。
关键词:
福建省
贪污受贿
司法
内容
贪污贿赂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犯罪现象,它如瘟疫一般严重威胁着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把这种威胁降到最低程度,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做了不遗余力的努力。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坚决查处了一批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福建省检察机关在斗争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较多,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利用国际间的信息交流与司法协助更加有效地查处跨国贪污贿赂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化的严峻现实
对于改革开放的中国来说,世界是国家发展经济的大舞台;对于无孔不人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来说,日益广泛的国际交往也为他们提供了谋取非法利益的机会。从近几年我们反贪污贿赂的实践来看,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两种趋势:
—是参与犯罪的人员身份国际化。福建省是中国著名的侨乡和对外开放的省份,这种客观环境使参与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身份复杂化,一些罪案涉及海外华人甚至外国公民。他们有的在来华投资经商中,用金钱行贿,引诱中国政府中个别工作人员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服务;有的甚至和国内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合伙贪污、金融诈骗、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
二是国内人员犯罪的悄节国际化。这种情况大致是:(1)为逃避国内法律的制裁,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世界范围内寻找退身之路。(2)极少数人利用对外经济交往进行贪污犯罪。(3)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趁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经商贸易之机,在境外收受贿赂;或者隐瞒巨额来源不明的境外存款。
尽管各国制度和法律不同,但这两种趋势在每个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说明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程度已经超出了国界。
跨国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其危害的多方面:对于案发国来说,犯罪不仅造成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于个别官员的不廉行为有损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使生活在这个国家里的人民对国家的前途失去信心,对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对于相关国来说,这种危害也许没有那么直接,如上述的跨国行贿,由于犯罪指向并非本国,短期内也许不能造成威胁,但是,这种行为的潜在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至少说明一些国民对公理和法律存在漠视的倾向,这种倾向恰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威胁。此外,无论是案发国还是相关国都不希望跨国犯罪的发生,因为一旦由于法律区别和看法的分歧造成打击不力,必然给两国关系蒙上阴影。如果跨国作案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普遍形式,那么危害的对象也就无案发国和相关国之分了。
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面临的困难
近年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已充分认识到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带来的危害,深刻领悟到争取广泛的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的意义。为此,中国相继和一些国家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方面司法协助的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和一些外国检察机关订立了合作协议。但是基于目前有限的条件,这项工作还未真正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发展。困难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对于跨国贪污贿赂案件的案发国,由于国家利益受到的威胁最为直接,因此他们在获得犯罪情报和要求帮助方面显得极为迫切;而这种迫切性对相关国或被请求国来说,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往往处于被淡化和次要的地位。再者,虽然我们倡导提供协助是被请求国的义务,但并没有任何机构组织能够强制这种义务的实施。另一个可能影响工作效率的原因是,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是否有效,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请求国司法机关的执法观念和合作的主观能动性。
(二)客观方面。主要有:
1.法律制度的差异。尽管各国法律都已确认贪污贿赂为犯罪,但在具体规范和诉讼体制上仍有较大差别,这种差别足以给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造成困难。
2.信息交流在范围上的限制性。实施犯罪侦查需要丰富的情报来源,但是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别,国际信息交流并不能完全实现这个目标。
3.手续繁琐低效。运用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侦办跨国贪污贿赂案件,主要通过外交途径和国际刑,组织两种渠道向相关国提出请求。特别是请求司法协助,如果无条约义务,两国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为达成共识进行长时间的磋商。
4.语言和经费带来的闲难。开展广泛的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需要有一批熟悉各国法律,精通一国或多国语言的执法人员。建立这样的队伍需要有充足的拨款聘请专业人士和开展国际侦查人员的交流培训,但是,就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多数国家反贪机构要实现这个目标还相当困难。
加强国际信息交流和司法协助的设想
目前,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已和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有关反贪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已经开始研究如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建立和发展这种合作关系。结合我们已取得的经验,就加强跨国贪污贿赂案件的信息交流与司法协助谈一些设想。
(一)求同存异,形成共识。要确保参与跨国贪污贿赂案件查办的国家通力合作,无论是请求协助的国家还是被请求协助的国家,其认识必须有共同的基础:一是共同的紧迫感。即各国必须统一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跨国作案危害性的认识。二是共同的合作精神。我们所倡导的国际反贪污信息交流的司法协助是建立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一方面,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本身就是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和法制尊严;另一方面,协助的义务是对等的,不帮助别人的人也无法获得别人的帮助。三是共同的责任感。各国反贪机构都应认识到打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是每个国家反贪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并以此为荣。
(二)订立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反贪专门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实现这个目标至少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专门条约可以不像一般司法协助条约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可以扩大信息交流的范围,能为国际反贪污的侦查工作提供最广泛的犯罪情报交流。另一方面,可以突出司法协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果有专门条约义务,那么被请求协助的国家可以减除不必要的繁文缛节,鼎力相助,及时拘捕逃犯或实施其他侦查行动。
(三)建立专业化的媒介协调机构。目前,利用信息交流和请求国际反贪司法协助,仅有外交途径和国际刑警组织两种渠道,这与形势不相适应。各国警方在侦查跨国刑事案件的时候,从互换资料和国际合作中领悟到成立国际刑警组织的必要性,我们同样可以着手进行设立国际反贪机构的可行性研究。国际反贪污大会已经召开了七届,它已在各国司法界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们相信,只要对大会形式加以改进完善,它完全可以成为国际反贪污的专业媒介协调机构。如果这个设想得以实现,成效将是显而易见的。
(四)在各国反贪机构中建立专门侦查和协调跨国案件的部门。设立内部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意义在于提高办事效率。近年来,为加强对跨地区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广东省、福建省的检察机关中设置了涉及境外的个案协查办公室,已取得的成效证明类似这样的机构存在和发展完全有必要。
(五)创造机会,促进各国反贪机构的面对面交流。相互了解是开展合作的基础。就目前条件而言,切实可行的是通过某种中介机构广泛开展各国反贪工作人员的交流培训,可以是两国间的,也可以由多国合作。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共同的目标是无私精神的前提,只有无私精神才能实现广泛的通力合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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