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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司法概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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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89
颗粒名称: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司法概述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3
页码:
117-119
摘要:
本文选自《福建文史资料》第21辑《法曹内外》关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司法概述。
关键词:
福建省
国民党
司法
内容
辛亥福建光复后,福建都督府成立,设政务院,下辖司法部,由郑烈任部长,组织全省司法机构。省设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派马光桢为高等审判厅厅长,杜履中为高等检察厅检察长。高等审判厅设庭长1人、推事若干人。高等检察厅设检察官若干人。福州、厦门分设地方审判厅、检察厅。福州并在南台商埠设地方审判厅分厅和检察厅分厅。南台、闽县、侯官县设初级审判厅、检察厅;后因闽县与侯官县合并为闽侯县,改称第一、第二、第三初级审判厅、检察厅。地方审判厅设厅长1人,初级审判厅设监督推事1人,下各设推事若干人。地方检察厅设厅长1人,初级检察厅设监督检察官1人,下各设检察官若干人。审级采四级三审制。简易案件以初级审判厅、检察厅为第一审,地方审判厅、检察厅为第二审,高等审判厅、检察厅为第三审。普通案件以地方审判厅、检察厅为第一审,高等审判厅、检察厅为第二审,大理院为第三审。不久郑烈被闽政务院院长彭寿松免职,派陈光接充,并改司法部为司法司。1912年10月,北京政府派高种来闽接管,并将司法司改为司法筹备处,高任处长。司法机构重行改组,改派林慰章为高等审判厅厅长,邱在元为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同年5月,筹备处奉命撤销,省司法行政归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办理。1914年北京司法部实行法官回避本籍制度,先后派外省人陈经、叶尔衡、孔庆余充任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许逢时、刘豫瑶充任高等检察厅检察长。1922年许崇智率东路讨贼军入闽,联合王永泉驱逐督军兼省长李厚基,司法随着政局之变脱离中央独立。萨镇冰继林森出任福建省长,号召闽人治闽,派郑烈为高等审判厅厅长,林翔为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林翔去职后以李午亭(炳年)继任。
1926年国民革命军入闽,成立福建省政务委员会,下设司法委员会,以刘通为主任委员,王怀晋、吴敢等为委员。废除审判厅、检察厅,改设法院,并于法院内配置检察官。省设控诉院。法院组织初采委员会,以民庭庭长、刑庭庭长、检察官、书记官长各1人组织委员会。推行不及1年,改为院长制,南京政府派刘通任高等法院院长,吴敢任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魏道明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时,复主法官回避本籍,司法行政部乃将刘通等本省人免职,先后派王风雄(湖南人)、魏大同(东北人)为本省高等法院院长,张清泽、薛光锷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1933年11月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成立,司法人事全部改组,派徐谦主持司法,废除检察制度,由人民直接告诉。但不及两月,闽变失败,魏大同、薛光锷仍回任首长。1934年,司法行政部派童杭时继任院长,首席检察官薛光锷病故,派林炳勋接充。1939年童杭时因贪污案被控弃职逃往香港,改派宋孟年来闽接长高等法院。国民党政府崩溃前夕,宋孟年逃台,由范体仁接充;林炳勋于抗战胜利前夕病故,由李午亭继任首检,直至福州解放。
国民党检察机构实行一体制,所谓检察一体制,即全国检察系统为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上级检察官指挥下级检察官,下级检察官服从上级检察官,上下一体成为有机的联系。检察官只能按上级命令执行检察职务,没有独立的自由意志,此与法院推事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同。依照这个原则,首席检察官对其所属的检察官有如下权力:(1)掌握分案:某案分给谁或不分给谁,全凭首席决定。(2)命令起诉:首席检察官认为案件可以起诉者,不征求检察官同意,命令检察官起诉。(3)干预侦查:侦查系秘密进行,侦查中任何人不得查阅案卷、探问案情,但首席有权调阅卷宗,令检察官报告侦查经过,指令如何进行。(4)首席对某案认为必要时,可亲自侦查或命令其他检察官侦查。(5)批准文件:凡属重要文件如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上诉书以及对外行文,均须先经首席检察官批准,未批准前不得发表。法院判决虽送院长批阅,但院长无权变更,因推事判决可当庭宣判,对外发表,送阅不过是一种备查形式而已(最高法院各庭也是自行公告判决主文,作为宣判的)。总之,检察官行使权力时,要服从首席检察官的命令指挥,而首席检察官亦同样要服从上级首席检察官或检察长的命令指挥。国民党统治时期,政府往往利用这个检察一体制度向检察机构施加压力,干涉检察,使检察机构成为国民党的御用工具。
全省各县市地方法院均设置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大的法院设检察官多人(荐任),并设首席检察官1人担任领导。下设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若干人(均委任)和录事、法警、检验员、工友等。在法院内组织检察处。小的法院仅设独任检察官1人,代行首席检察官职务。
案件有由警宪机关移送者,有由公民告诉告发者。关于前者,移送时间昼夜不停。检察处须通宵派员值日,接受移送案犯。因警察机关拘禁犯人不得超过24小时,检察官得应在法院随时接受移送案件,开庭讯问受押犯人,待第二天送首席检察官分案。福建地区刑事案件较少,福州闽侯地方法院检察官值班仅至夜10时,10时后法院关门,次晨上班时才开始收案。其由公民告诉告发者,不拘一定形式,口头、书面,甚至用电话均无不可,刑事诉讼法中即有可以向检察官以言词告诉告发(由书记官制成笔录)的规定,但投诉者到法院门口必为岗警所阻,因此事实上没有执行。封建时代尚有“击鼓升堂”、“拦舆告状”,到了民国,老百姓却因不识文字而无处告状。上海南市地方法院(华界)某首席检察官曾倡导揿铃告状,投诉者可到检察处设置的口头控诉处揿铃,检察官听到铃声立即开庭侦查,颇有革新思想,不知何故以后没有继续实行。
检察官从报刊所载、社会风闻、巡视察访中及其他渠道知悉有犯罪嫌疑者得自动检举,检举范围不以本院管辖为限,由检察官签注意见附上检举材料,送呈首席检察官分案侦查。
旧时司法人员抱不告不理的态度,很少有人为维护国法、伸张正义、挺身而出检举。但也有例外,即有些重大事件发生后,报纸纷纷披露,民意机关不断要求追查,群众公愤,甚至酿成罢工罢市、闹得满城风雨,这时,司法人员迫于舆论,不得不提出检举。但检察官检举须经首席检察官核准分案,而首席检察官往往顾虑重重。检举案件牵涉到各个方面(尤其是行政、军事方面),容易发生摩擦,招致反击,不但影响其自身地位,且为上级所不容。因此检察官提出检举往往为首席检察官留中不发,终使许多重大案件如石沉大海,犯人逍遥法外。在当时政治环境下,检察官很难发挥其检举作用。
检察官分到案件后,先就犯人态度、有无证人、现场情况、伤害检验情况和情节重大与否等逐项查明并作必要的措施,继即开始侦讯。侦讯为侦查的主要程序,侦讯时检察官应注意自身的态度和对受讯人讯问的方法。注意态度,即要端正严肃;但严肃不等于施以威胁,遇到被告矢口否认时即捶椅拍案、作出种种威胁姿态,是不可取的。注意方法,即要处处表示怀疑,穷追严究,反复核查,对受讯人所说切勿轻易置信,不妨一再加以挑剔。若受讯人所言是真,任你如何挑剔,总是始终如一;若所言是假,当自露马脚。
我国检验制度有悠久历史。据历书记载,宋代县令衙门即有专司检验的“忤作”,负责检验尸体或伤残等事。忤作为县府世袭吏目,父子相传,世代供职,其技术一向保密,从不外传,虽地位甚低,但外人不得参加,成为私家垄断的专门行业。宋代我省建阳宋慈总结自身四任法官检验的心得,参以当时各种检验著述,撰成一部《洗冤集录》。该书是世界最早的一部检验巨著,曾译成英、美、德、法、日等国文字。长期以来我国检验人员主要就是根据这部著作执行检验的。清末改“忤作”为检验吏。民国建立,仍用这个名称。国民党时期改为检验员。检验工作归法院首席检察官领导,大的法院有检验员数人,成立检验室,为检察处的组成部分。
检验人员的主要工作,一为验尸、一为验伤。验尸为对已死尸体的检验,检察官从公民告诉、告发及报纸登载等获悉自杀、被杀及无主尸体的事实,督率检验员前赴现场执行检验。对无主尸体要检验其死因,是否饥寒致死,抑受人谋害。当时福州发现无主尸体往往由警察机关电话通知,检察处即派员前往检验。记得我在济南时,每逢严冬大雪,马路上常出现无主尸体,多系风雪冻毙,检察处在这个季度时常出发验尸。一到夏天酷热时令,人力车夫因中暑暴毙马路者一天多达10余起,检察处要派出好几个检察官才能应付。执行死刑案件,检察官要率同检验员往执行死刑的监狱,检验犯人是否已死,有无伪装。以上各项检验均由检验员将检验情形及其判断载明检验书送检察官办理。验伤为对被害人受伤情况的检验。被害人受伤后可直接到法院检察处请求验伤,随到随验,不须先行具状,门岗法警不得拦阻。验伤时由值日检察官监督检验员执行工作,验毕由检验员制作检验书呈送检察官查核。检察官应于检验后对被害人作必要的讯问,由书记官制成笔录送首席检查官分案。验伤要防止为伪造伤痕(如用药刺激皮肤造成红紫斑痕)所惑,验时要详载受伤部位、面积、深度、色泽、压痛,有破损者其破损程度,机能损坏者其损坏情况;至于内脏受损用检验老法固能测知一二,但缺乏科学根据,应送医院用透视等方法正确诊断。遇有受伤严重、流血不止,即要先送医院抢救,不可先行检验。
法医在法院工作中极为重要,1929年司法行政部在上海真菇成立法医研究所,分物理、心理、化学3个检验室,负责各地司法机关送检的疑难案件。并于1932年成立法医训练所,招收医科大学毕业生训练法医各学科,3年毕业,首期毕业生13人分发各省,后又继续举办第二期。司法行政部又办有检验员训练班,招收高中毕业生,讲授《洗冤集录》可用部分并现代法医知识,曾毕业数期,分发各地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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