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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辛亥革命时期福州司法概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88
颗粒名称:
辛亥革命时期福州司法概况
分类号:
D916.13
页数:
1
页码:
116
摘要:
本文选自《福建文史资料》第6辑辛亥革命时期福州司法概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辛亥革命
福州司法
内容
清季于辛亥五月,为筹备立宪,虚张声势,本省先在福州创设高等、地方、初级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并在厦门设立地方、初级各级审、检二厅。光复时,官吏星散,机构就此结束。革命政府司法部建立后,设正、副部长各一人,掌理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部下设:
福建高等审判厅。厅置厅长一人,民庭庭长一人,推事四人;刑庭庭长一人,推事四人,掌理民、刑审判事件。
附设行政审判厅,置厅长一人由审判厅长兼任,评定官五人,由民庭庭长、推事兼任,掌理行政诉讼。
福建高等检察厅,厅置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二人,掌理检察事件。
闽侯地方审判厅,厅置厅长一人兼刑庭庭长、民庭庭长一人,民刑庭推事各三人。
闽侯地方检察厅,厅置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五人。
南台商埠地方审判分厅,厅置监督推事一人,兼刑庭庭长;民庭庭长一人。民刑庭推事各二人,候补推事各一人。
南台商埠地方检察分厅,厅置监督检察官一人,检察官二人,候补检察官一人。
闽县初级审判厅、侯官县初级审判厅、南台商埠初级审判厅,各置推事一人,候补推事一人,学习推事二人。
闽县初级检察厅、侯官县初级检察厅、南台商埠初级检察厅,各置检察官一人,候补检察官一人,学习检察官一人。
以上各级审判、检察二厅各置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若干人。审判厅另有配置承发吏;检察厅则配置检验官、检验吏、司法警察等职员。初级厅不置书记官长,只置主任书记官。
福建监狱署,用以执行已决犯的监禁,由福建高等审判厅管辖。
闽侯地方看守所,用以羁押未决犯,由地方审判厅管辖。
至于华洋诉讼事件,因当时领事裁判权还未收回,暂由县公署受理。
司法部于一九一二年(民国元年)九月改名司法司。翌年五月,司法司裁撤,司法行政事务由福建高等审判、检察两厅分别处理。审判人员减少,每庭只设庭长一人,推事三人。同时行政诉讼事件,归由中央处理,撤销行政审判厅。
由于行政区的变动,闽县、侯官合并为闽侯县,司法机构改称为第一、第二、第三初级审判厅、初级检察厅,审判厅增置监督推事一人,检察厅增置监督检察官一人。至一九一五年(民国四年)四月,初级厅裁撤,在地方审判厅及分厅内,附设简易庭处理初级审案件,只增设推事二人,检察官一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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