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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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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83
颗粒名称:
一、管理体制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3
页码:
83-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清末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管理体制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管理体制
检察管理
福建省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同全国一样,检察机关上下级为监督的领导关系:即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承总检察厅检察长之命令,监督本厅及各级检察厅之事务;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之命令,监督本厅及初级检察厅之事务。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与法院均受司法行政部监督,即司法行政部监督最高法院检察署,并监督全国检察官;省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全省检察官;省分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该区域内的检察官;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该院检察官,这也督关系,也被称作是检察一体制。即全国检察系统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上级检察官指挥下级检察官,下级检察官服从上级检察官,上下一体形成有机的联系。
人民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在国家政权体系内部,尽管经历多次反复变化,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始终不变,福建省各级检察机关从建立起,就在中共福建省委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为党的各项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的批示,1954年起,成立中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各专、市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建立党组,没有成立党组的县(市)区院参加由公、检、法组成的政法党组。1978年重建以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成立党组。党组作为党委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考核调配干部,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福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曾经历过多次变化。
一是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1949年12月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法条例》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实行自上而下的直接领导。后因实践中有些难行之处,只试行一年。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其中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同时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福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也随之而改变为双重领导关系。
二是双重领导又改为垂直领导。1954年颁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依照此规定,人民检察院既不受人民政府的领导,也不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只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全省检察机关又恢复垂直领导的体制。
三是从垂直领导再改为双重领导。1958年10月,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报经中共中央批准,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改为“既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又受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福建也和全国一样又恢复双重领导关系。
四是双重领导改为监督关系。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又一次将领导关系改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关系。
五是改监督关系为领导关系,接受人大监督。全省检察机关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并执行1979年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一领导体制沿袭至今。
在人民检察机关内部还实行集体领导的法定组织形式。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法通则》第5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设委员若干人,以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组成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委员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福建检察机关由于当时处于初建期间,人员少,条件不成熟,没能落实这一规定。1954年9月公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这一规定,从1956年起,省院及部分分、市、县院开始筹建检察委员会。1958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院正式组成以检察长李道明为首的6人检察委员会,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8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条例》的规定,重新在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检察委员会。1980年8月至1985年8月,省院组成以检察长孙伟为首的9人检察委员会。1985年8月,检察长孙伟离休,由代检察长陈友荣主持至1988年。1988年至1991年10月,组成以检察长陈明枢为首的11人检察委员会。1992年,组成以检察长郑义正为首的检察委员会,成员仍为11人。检察委员会成员由省院正副检察长、有关处室主要领导参加。检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条例和措施;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事项。据1989~1992年统计,省院共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67次,讨论议题185个,其中讨论重大疑难案件50件,复议复核案件123件,抗诉案件9件,讨论研究检察工作总结、工作计划6次。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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