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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内设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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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80
颗粒名称:
二、内设机构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80-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清末至1992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内设机构
检察机构
福建省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检察机关内部均未设置专门的业务机构,仅有职责分工。检察长(首席检察官)负责全面工作,检察官担负承办案件之责,文书等事务工作由典簿、主簿、录事(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等执掌。
福建省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之初,除省署有过明确分工外,一般不过份拘泥于形式。1954年9月以后,随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及后来组织法多次修订,省、地、县(市)区院三级检察机关业务机构的设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变化较大。
(—)省院(署)
50年代初期,省署设办公室、政法组和刑事组。不久,改组为科,设“一室四科”,即办公室、秘书科、政法科(主管检察贪污、渎职等干部违法乱纪案件)、刑事科(主管检察刑事案件)、民事科(主管检察民事案件)。
根据1954年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人事工作会议关于增设内部机构的精神,1955~1956年,省院机构设置扩大为“一室五处”。各处室职责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办公室:主管行政、秘书、调研以及处理群众信访等事宜;一处:即一般监督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二处:即侦查处,主管侦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三处:即侦查监督处,主管审查由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捕,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处:主管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事处:主管全省检察机关编制员额,办理对检察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调遣等事宜。
1957年起至1961年,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法律监督工作受到不公正批判。一般监督处于1958年被撤销,之后,又不再设置刑事侦查处和审判监督处。
1962年起,开始纠正“左”倾错误,省院内部机构设置经调整,改为“二室三处”。一处:主管批捕、起诉;二处:主管申诉、监所、劳改检察;三处:主管来信来访,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办公室:主管人事、秘书、行政工作;研究室:掌握全面业务进展情况,以及政策研究、经验总结、法制宣传等。
1978年,福建人民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职权,以及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省院机构设置逐步扩大,至1992年,省院共有14个处、室、部、委。
刑事检察处:主管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纪检察处:主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处:主管监督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经济检察处:主管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1991年以后,改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信访处:主管公民来信来访、查处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受理经济罪案的举报等项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处:主管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林业检察处:主管盗伐、滥伐林木等毁林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技术处:主管全省检察技术的装备,开展视听技术、法医、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和司法会计等项工作。
行政装备处:主管行政、财务、车辆、服装等项工作。
纪检组:主管检察人员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
办公室:主管文秘、通信、档案、统计、保密等项工作。
研究室:主管法规条例、专题调研、检察宣传、刊物出版、检察资料收集等项工作。
人事处:1991年,改称政治部,主符人事调配及宣传、教育培训等项工作。
机关党委会:成立于1983年10月,主管省院机关党务工作。
(二)分、市院(署)和县(市、区)院(署)
分、市署和县(市)区署在初建时,仅有内勤和外勤之分,尚未设置专门的业务机构。署改院后,于1956年起,才开始有明确分工,设置科或股的业务机构。
分、市院设“一室四科”:即一般监督科、侦查科、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和办公室。县(市)区院只设3个股:侦查与一般监督股、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股和秘书股。1957~1959年,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撤销一般监督和审判监督等科、股设置。1962年后,分、市院内部机构与省院对口设置,设有三科一室。一科,主管批捕起诉;二科,主管申诉、监所、劳改检察;三科,主管受理来信来访,办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办公室主管人事秘书,行政工作。县(市)区院设3个股,即办案股,劳改、社改检察股和秘书股。人数少的地方设秘书股和业务股,也有不设股的,但要有专人负责。
1978年后,各分、市院和县(市)区院内部业务机构设置也相继扩大。至1992年,分、市院一般多为“二室八科”,其中福州市院和厦门市院业务机构改科为处建制。县(市)区院设置“二室六科”或“二室八科”不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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